【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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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

2、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2.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

3、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 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 万

4、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分数:15.00)_3.孙小梅 2005 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 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 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 年 7 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 12 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

5、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 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 1 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 (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 (分数:15.00)_4.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 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分数:15.00)_5.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已到期却无力偿还。经乙调查发现,甲日前在其表弟丙的怂恿下刚将家中价值 18万元

6、的古董作价 1 万元贱卖给丙,而丙深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半个月前甲父病故时,甲宣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使其弟一人单独继承其父的所有遗产价值 15 万元。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上述行为。 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分数:15.00)_6.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 500 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 2 万余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

7、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数:15.00)_7.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 3 月 7 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 30000 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 5000 元、丁对某公司享有

8、的债权 20000 元以及价值 3000 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 年 2 月 8 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 3000 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 年 3 月 4 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 20000 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

9、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8.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

10、5.00)_9.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 10 岁以下的

11、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分数:15.00)_10.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 年 7 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 2 万元,承诺 2009 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12、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0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

13、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王立成和吴东宁的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吴东宁不得以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清芳偿还,而只能向王立成主张权利。其次,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14、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所谓的有限继承原则。本案中,王立成和张清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 8.8 万元,王立成死后,其所应得的份额 4.4 万元由其妻张清芳继承,张清芳清偿债务以她所继承的 4.4 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张清芳没有义务清偿。因此,吴东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张清芳偿还吴东宁 4.4 万元,吴东宁所享有的剩余 5.6 万元债权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2.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

15、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 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

16、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 万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冯斌能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所谓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按照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程序要求,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冯斌和蒙小婷的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依冯斌的要求自然解

17、除。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给予对方彩礼,是以将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一方悔婚,则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生效,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3.孙小梅 2005 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 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 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

18、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 年 7 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 12 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 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 1 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 (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允

19、许。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分娩后 1 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2)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因为孙小梅和张光亮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3)法院不应对王某进行处罚,因为现行法律并无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规定。4.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 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分数:

20、15.00)_正确答案:()解析:甲、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依照约定将货物交给乙指定的丙,即已完成交付,甲不再对乙负有合同义务,也不对运送中的货物负责,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将货物交付给丙时,交付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所有。在运送途中发生导致货物毁损的事故,丙、丁均有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乙可要求丁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与乙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丙为承运人。根据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乙可要求丙赔偿货物的损失。5.甲向乙借款

21、 10 万元,已到期却无力偿还。经乙调查发现,甲日前在其表弟丙的怂恿下刚将家中价值 18万元的古董作价 1 万元贱卖给丙,而丙深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半个月前甲父病故时,甲宣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使其弟一人单独继承其父的所有遗产价值 15 万元。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上述行为。 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3)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

22、权成立之后;(4)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 对于哪些行为是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两类。从特征上看,该两类行为均为财产处分行为,且都造成了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而有害及债权之虞,这也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的基本边界。而本案中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性质上不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身份行为,而且从逻辑上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因此继承开始时计算中的遗产份额还不能被当然地

23、认为已经是甲的财产,所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造成甲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故本案中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在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范围之列,乙不能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但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古董给知情者丙,其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之。6.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 500 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 2 万余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属于不

24、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硫酸厂因为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69 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法第 29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

25、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才不作为抗辩事由。本案不属于法律的例外规定的范围,因此硫酸厂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雷击硫酸容器是不可抗力。第一,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是根本无法预见到雷击发生的。一般人经天气预报可能会预见到有雷电天气出现,但是,闪电和雷击相去甚远,普通人是不会将两者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雷击硫酸容器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硫酸厂对雷击的发生无法预见,对硫酸容器的管理也只会按内部规定处理,不会特别加以注意。因此,根据该

26、硫酸厂的具体情况来说,该硫酸厂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雷击硫酸容器事件的发生并克服因硫酸外溢给夏某造成损害后果。第三,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纯属自然事件,完全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综合以上三点,在本案中,雷击是不可抗力,雷击硫酸容器使硫酸外溢,造成夏某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7.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 3 月 7 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 30000 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 5000 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 20000 元以及价值 3000 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

27、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 年 2 月 8 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 3000 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 年 3 月 4 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 20000 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

28、?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继承法第 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所以,本案中乙有通知甲的义务。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 8 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继承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第 5 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4)各继承人相互之间存在对遗产的担保责任,即遗产分割后,如果某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有瑕疵、被追夺或者债权不能被偿还,为维

29、护各共同继承人应得的利益,使遗产的分割公平合理,该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8.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根据侵

30、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两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于某和王某在实施殴打行为时有着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 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

31、任,赔偿其精神损害。9.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 10

3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肖玲玲有权接受该赠与。民通意见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据此,未成年人从事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从法理上说,王氏赠与肖玲玲的 2 万元,对于肖玲玲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其具备行为能力。因此,他人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2)该赠与行为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以未来某一条件的成就或者

33、不成就为生效要件或者解除要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氏的话旨在鼓励肖玲玲好好学习,而不是指肖玲玲上大学后赠与才生效,因此不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10.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 年 7 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 2 万元,承诺 2009 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

34、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首先,王某与张某关于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齐备,因此,王某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 其次,虽然一般情况下,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但他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法律就要提供救济途径,否则难以称其为权利。在本案中,张某的弟弟的行为构成对王某抵押权的侵害:第一,张某之弟擅自开走已设立抵押权的摩托车并造成车辆毁损,由此导致王某的抵押权由于标的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随后由于张某丧失偿债能力,王某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第二,张某之弟的行为本身没有经过合法权利人许可,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张某之弟在张某办理抵押的手续时在场,在明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仍擅自开走摩托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过错;第四,张某之弟的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张某之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即便张某没有放弃对其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王某在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仍可以向张某之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王某基于其合法的抵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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