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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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试问: (1)如果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谁分享? (3)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则需要由哪些业主同意? (分数:15.00)_2.根据现行商标法分析下列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什么不被核准? 问:(1)某儿童服装厂没有征得张乐平亲属的许可以“三毛”形象申请注册商标。 (2)某瓷器厂申

2、请注册“U.S.A”商标。 (3)某娱乐公司申请的服务商标含有淫秽内容。 (4)美国一公司申请注册“ANTACIL”商标,该公司生产抗酸剂,该产品英文名称是“ANTACID”。 (5)香港安邦公司就其生产的外敷用药申请“心安保”商标。 (分数:15.00)_3.A 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 A 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 A 酒店的分店,醉仙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及公园的两个大门由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 10 年。随后,A 酒店向规划局申请改建醉仙饭店,规划局查明该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遂发文要求园林局办理报建手续。规划局根据园林局的申请,核准将醉仙饭店改建成一

3、栋四层楼的酒楼,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改建期间,A 酒店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 900 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 平方米的酒楼雅座。规划部门发现后,认为园林局未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绿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影响了城市规划,遂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违章加建的两座楼房。园林局对该处罚不服,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问:请回答复议机关如何处理此案。 (分数:15.00)_4.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 5 周岁。2008 年 4 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

4、。2008 年 12 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 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

5、理? (分数:15.00)_5.王某早年丧偶,留有三个儿子。因生活困难将小儿子王甲交由其兄收养。王某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均已结婚,他与大儿子王乙住在一起。二儿子王丙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王丁。2009 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与儿子共有的房屋 4 间,存款 4 万余元,以及对村里果林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 问:(1)王某的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 (2)哪些人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3)王甲能否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6.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

6、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7.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

7、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 12 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8.甲、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 20 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 2 个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

8、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分数:15.00)_9.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家政服务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工作服,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家政服务公司

9、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丙运输公司则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家政服务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家政服务公司请求加工费用?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分数:15.00)_10.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

10、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 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

11、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试问: (1)如果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谁分享? (3)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则需要由哪些业主同意?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乙、丙、丁不享有

12、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71 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便是业主在区分建筑物中享有的专有权。业主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与以一般的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成立的普通所有权并无差异,皆属于单独所有权。因此,甲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予以出租、出借或于其上设定负担、或者出卖给他人。该建筑物之其他业主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甲、乙、丙、丁分享。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72 条第 1 款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13、义务。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其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单纯的修缮改良和收益。因此,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各业主分享。 (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14、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丁要在楼顶修建花圃,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类型,应该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2.根据现行商标法分析下列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什么不被核准? 问:(1)某儿童服装厂没有征得张乐平亲属的许可以“三毛”形象申请注册商标。 (2)某瓷器厂申请注册“U.S.A”商标。 (3)某娱乐公司申请的服务商标含有淫秽内容。 (4)美国一公司申请注册“ANTACIL”商标,该公司生产抗酸剂,该产品英文名称是“ANTACID”。 (5)香港安邦公司就其生产的外敷用药申请“心安保”商标。 (分数:1

15、5.00)_正确答案:()解析:(1)根据商标法第 9 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儿童服装厂侵犯在先权利。 (2)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外国的国家名称,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根据商标法第 11 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3.A 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 A 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

16、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 A 酒店的分店,醉仙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及公园的两个大门由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 10 年。随后,A 酒店向规划局申请改建醉仙饭店,规划局查明该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遂发文要求园林局办理报建手续。规划局根据园林局的申请,核准将醉仙饭店改建成一栋四层楼的酒楼,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改建期间,A 酒店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 900 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 平方米的酒楼雅座。规划部门发现后,认为园林局未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绿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影响了城市规划,遂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违章加建的两座楼房。园林

17、局对该处罚不服,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问:请回答复议机关如何处理此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本案中,园林局和 A 酒店在进行改建工程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公园绿地,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可见,规划部门对园林局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处罚有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应维持原处罚决定。4.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

18、 5 周岁。2008 年 4 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 年 12 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

19、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 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两被告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李阳年仅 5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当其母亲因车祸死亡时,其父亲李飞就成为唯一的监护人。李飞具有完全民事

20、行为能力,正当地履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剥夺其监护权的情形,因此李飞应当享有对李阳的监护权。两被告作为李阳的外祖父母可以对李阳进行照顾和探视,在李飞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李阳接回家居住,因此两被告经李飞同意后将李阳接回家小住几天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两被告强行将李阳留在自己家中,拒绝李飞将儿子领回家的行为则是违法的,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两被告提出因李飞工作繁忙,而应当由他们享有监护权,此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两被告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说明两被告存在着侵害他人监护权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两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害监

21、护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允许原告李飞将李阳接回家或者亲自将李阳送回原告李飞家。5.王某早年丧偶,留有三个儿子。因生活困难将小儿子王甲交由其兄收养。王某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均已结婚,他与大儿子王乙住在一起。二儿子王丙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王丁。2009 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与儿子共有的房屋 4 间,存款 4 万余元,以及对村里果林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 问:(1)王某的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 (2)哪些人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3)王甲能否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题是继承法

22、的问题,综合考查了继承和收养的问题。 (1)4 间房屋属于王某的那一部分,以及 4 万余元存款。 (2)王丁、王某的大儿子王乙可以继承遗产;王丁是代位继承,王乙是法定继承。 (3)不能。王甲因被收养而解除了与其生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 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 10 万元。张清芳在娘家

23、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 万元;房屋 3 间,折价 5 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 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 万元偿债,剩余 1.2 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王立成和吴东宁的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吴东宁不得以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清芳偿还,而只能向王立成主张权利。其次,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

24、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所谓的有限继承原则。本案中,王立成和张清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 8.8 万元,王立成死后,其所应得的份额 4.4 万元由其妻张清芳继承,张清芳清偿债务以她所继承的 4.4 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张清芳没有义务清偿。因此,吴东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张清芳偿还吴东宁 4.4 万元,吴东宁所享有的剩余 5.6 万元债权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7.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

25、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 12 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孙某与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了轿车,根据共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可以认定该轿车是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

26、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知,赵某在未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轿车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

27、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且财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的标的物轿车虽然是动产,但由于其特殊经济地位,法律上一般以不动产对待,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某可以取得轿车的所有权。8.甲、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 20 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 2 个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28、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和赠与义务的免除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与某希望小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赠与人,某希望小学为受赠人。 (1)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条第 1 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规定。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捐赠行为均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均没有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任意的撤销权,不能以任意的理由

29、撤销赠与。所以,甲公司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仍负有所承诺的赠与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 195 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赠与人具有此条规定的条件时获得法定的赠与义务的免除。这不同于上述赠与的撤销,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均不影响赠与义务的免除。因此,本案中,乙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依法可以免除赠与义务,某希望小学不能要求其履行。9.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

30、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家政服务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工作服,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家政服务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丙运输公司则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家政服务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家政服务公司请求

31、加工费用?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合同风险的承担问题、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问题、加工合同的内部关系问题、运输合同的内部关系问题。 (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甲家政公司对用于加工布料的所有权关系;甲家政服务公司对工作服享有的所有权关系;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问的运输合同关系;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甲家政服务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 (2)布料损失由甲家政服务公司承担

32、,因为布料是因为不可抗力而灭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所有权之所在就是风险之所在,所以应当由甲承担布料灭失的风险。 (3)甲家政服务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工作服,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家政服务公司请求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家政服务公司交付加工的工作服,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 (5)丙运

33、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 因为我国合同法第 314 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0.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 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

34、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薛某有权为其女儿改姓,因为婚姻法第 22 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不因子女改姓而免除,因此贾某以女儿改姓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 (2)王某对薛佳没有抚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王某并没有和薛佳共同生活,也没有将其收养为养子女,因此不承担抚养教育薛佳的义务。 (3)薛佳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抚养教育薛佳,因为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薛佳也就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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