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8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80.00)1.谭天和李娟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谭一光和次子谭一明。2007 年,李娟去世。次年,谭一明也因病去世。谭一光长年在外打工,其妻嫌恶公公,不愿和公公来往。谭天随谭一明的遗孀宋芳和谭一明的儿子谭小松生活。宋芳对老人悉心服侍,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2011 年,谭天去世。办理后事时,发现谭天留有遗嘱一份,上书:“我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 6万块钱。战友姚忠对我有过救命之恩,给他 2万元以报答其恩情,剩下的你们自
2、己分,不要伤了和气。”谭一光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姚忠家人,得知姚忠已经去世多年。姚忠的儿子姚明礼认为自己是姚忠唯一的继承人,这 2万元应归自己。谭一光则以尊重老人遗嘱为由拒绝。姚明礼于是起诉到法院。后宋芳加入诉讼,要求分一份遗产。问:(1)姚明礼有无继承权?为什么?(2)宋芳有无继承权?为什么?(3)谭小松有无继承权?为什么?(4)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2.李劲是一普通工人,1984 年和同厂女工罗敏结为夫妻,次年生育一子李涛。小家庭虽不富裕,却也和和美美,十分幸福。不料,1992 年罗敏在上班操作机器时发生失误,脑部严重受伤,送医院途中即停止了呼吸。丧妻之后,李劲考虑到李涛年
3、纪太小,担心过早续弦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加之自己经济情况也不好,很难找到合适的人,于是放弃了再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抚养教育李涛。2007 年李涛大学毕业,次年和张茜结婚。李涛、张茜夫妇一直和李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十分孝顺。2010 年 3月李劲因病去世,李涛痛不欲生,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因操劳过度精神不集中而发生车祸,送医院不治死亡。同年 6月,李涛的女儿李小蒙出生。2011 年,多年不登李劲家门的李劲的妹妹李冰突然到访,要求继承李劲的遗产,和张茜发生纠纷。李冰起诉到法院,诉称:李劲去世后,由其子李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李涛已经去世,其妻张茜和女儿李小蒙都是外人,而且张茜早晚
4、要改嫁,李家的财产不能让外人带走,所以李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来继承。问:(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3.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
5、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万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6、(分数:15.00)_4.林峰和肖盈是老乡,高中毕业后在广东同一家工厂打工,建立了恋爱关系,关系甚好。2008 年 3月,肖盈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大惊,找到林峰商量。林峰主张两人回家结婚,当时林峰 22周岁,但肖盈只有19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考虑到肖盈未婚先孕名声会不好,林峰和肖盈找到民政局负责结婚登记的老乡帮忙,顺利地隐瞒了肖盈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峰变得疑神疑鬼,认为肖盈能在婚前和自己发生关系,以后保不定也要出轨。肖盈忍受不了林峰的不信任,加之性格本来就刚烈,于是两人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感情日益恶化。2010 年 6月,肖盈以两人结婚时自己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7、婚,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肖盈的请求?为什么?(分数:15.00)_5.李有伟(男)和张嘉颖(女)是大学同班同学,2003 年毕业后进入北京同一家公司工作,2005 年登记结婚。2006年,李有伟辞职创业,恰好遇上 IT业大发展,事业发展迅猛。2008 年,张嘉颖考取复旦大学研究生,独自一个人赴沪继续深造。夫妻两人分居两地,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李有伟出身贫寒,自小丧父,是哥哥李大伟在家务农含辛茹苦地供他上大学的。事业有成后,李有伟每个月都给哥哥寄一笔钱,但他感到这样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思量着要给哥哥找一条致富之道。2010 年初,李有伟赠与哥哥 20万元,让他办一个果树
8、种植园。李大伟高兴之余,又担心数目太大,弟媳会不乐意。李有伟表示:“嘉颖在学校读书不挣钱,全靠我供养。这事情我拿主意就行了。”于是李大伟收下这笔赠款。2010 年暑假,张嘉颖回家度假,才得知丈夫赠与其兄 20万元的事情。她觉得报恩是应该的,但是这 20万元是自己和李有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有伟完全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就赠与他人很不妥当,要求李有伟去向哥哥要回这笔钱。李有伟则认为,这钱是自己挣的,喜欢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张嘉颖无权干涉。张嘉颖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了李大伟,要求其返还 2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6.2000年 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
9、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 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
10、。两人遂诉至法院。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7.曾老太早年丧夫,没有改嫁,一个人含辛茹苦把独子曾庆国拉扯成人。曾庆国参加工作后,结交了一个女朋友金英。曾老太起初十分高兴,后来发现金英性格飞扬跋扈,虚荣心又很强,于是对儿子的这门亲事表示反对。曾庆国正处于热恋,对母亲的意见置之不理,在金英的压力下和母亲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曾老太一气之下说道:“你要是娶这个女人,我就当没生过你这个儿子!”没想到曾庆国果真从家中搬出,在外面租了房子,和金英结了婚,并于婚后第二年生了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家庭开
11、销骤然增大,加上曾庆国和金英所在工厂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一家三口日子过得非常拮据。而曾老太靠出租家里的 6间住房给附近考研的学生,月入 3000元有余,手头很宽裕。曾老太知道儿子一家的现状后,通过亲属给曾庆国传话,表示只要曾庆国给自己赔个不是,自己还是会帮他们一把的。而曾庆国和金英始终对母亲反对他们结婚的事情耿耿于怀,坚决不向母亲低头。曾老太越想越生气,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曾庆国每月支付曾老太赡养费 10元钱;(2)曾老太每两个月可以探望孙子 1次。问:(1)本案中,曾老太能否请求曾庆国支付赡养费?为什么?(2)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数:15.
12、00)_8.2007年,关乐天因盗窃罪被判入狱 3年,此时其子关小鹏刚满周岁,其妻王秀独力抚养幼子,生活十分艰难,周围人都劝其改嫁。不久,迫于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王秀向关乐天提出离婚,关乐天同意了。1年后,王秀经人介绍准备再婚,无奈对方不想要孩子,王秀打算把儿子送给别人收养。吴世飞夫妻结婚多年而不孕,得知消息后向王秀表示愿意收养关小鹏。王秀见吴世飞夫妇都是知识分子且确实喜爱关小鹏,便表示同意。为了保险起见,吴世飞夫妇提出公证收养协议。公证处人员告知他们,送养还必须征得关乐天的同意,否则无效。关乐天虽然十分痛苦,但是考虑到孩子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是在送养协议上签了字。关小鹏遂改名为吴小鹏。出
13、狱后,妻离子散的关乐天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奋发图强,几年后事业略有小成。生活安定后,关乐天越发想念儿子,特别是在经吴世飞夫妇同意和儿子见过几面后。于是,他向吴世飞夫妇提出领回儿子,对这些年他们对关小鹏付出的照顾,他会尽全部力量予以补偿。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一口回绝了关乐天的提议。关乐天思子成疾,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问:(1)关乐天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2)关乐天死后,吴小鹏能否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他的财产?为什么?(分数:15.00)_9.甲和乙系夫妇,生有一子丙。2010 年,甲因生意连续失败,萌
14、生死意。某晚,甲趁妻子乙和儿子丙熟睡之机,持刀将他们杀死,然后自杀。多日后,邻居在楼道里闻到刺鼻的气味,遂报警。公安局经侦查后确定 3人的死因,但是无法确定乙和丙死亡时间的先后。经查,甲和乙留下的房屋价值 3万元,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另外,在甲和乙的抽屉里发现被保险人为丙的保险单一张,保险额为 2万元。甲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 A和一个姐姐 B;乙是独生女,只有母亲 C在世。A、B 和 C对甲和乙所留下的房屋和保险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1)本案中,乙和丙的死亡时间的先后如何确定?(2)甲和乙留下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谁有权取得 2万元的保险赔付金?为什么?(分
15、数:15.00)_10.王某(男)是一现役军人,2006 年 6月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在结婚前,王某的父母拿出 10万元作王某和张某购买住房支付首期款之用(按揭购房),剩余房款由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王某和张某因感情基础不牢靠经常发生矛盾,2011 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两人现有财产如下:(1)王某和张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一套,房屋合同价为 30万元,首付款 10万元已付清,剩余未还贷款为 12万元;(2)2007年张某的姑妈去世时指明留给张某的汽车一辆,一直由张某的父母使用;(3)2009 年王某因公受伤,部队给的医药生活补助费为 2万元。王某受伤后由张某一个人照顾。张某同意房屋归
16、王某所有,但要求王某给付一定的补偿费,两人对补偿费的数额发生争议。问:(1)王某和张某所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张某姑妈所遗留的汽车归谁所有?为什么?(3)部队给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归谁所有?为什么?(分数:15.00)_11.2008年,罗丹(女)和张东(男)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罗丹起诉要求和张东离婚,罗丹此时已经有 4个月身孕。张东也感到两个人无法共同生活,遂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商定,罗丹去做人工流产,费用由张东承担。2010 年 2月 10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罗丹对肚中的孩子感到十分不舍,于是在未征得张东同意的情况下,生下一个女儿,取名罗凤凤。孩子出生后
17、开销很大,罗丹无力承担,于是要求张东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200元,张东以孩子不是跟自己姓为由拒绝。罗丹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东承担抚养费。问:(1)张东能否以孩子是罗丹违反和自己的流产约定所生为由拒绝负担抚养费?为什么?(2)张东能否以孩子随母姓为由拒绝负担抚养费?为什么?(分数:15.00)_12.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 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 10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
18、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 10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 3万元;房屋 3间,折价 5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 8000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 8.8万元偿债,剩余 1.2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二)答案解析(总分:18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80.00)1.谭天和李娟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谭一光和次
19、子谭一明。2007 年,李娟去世。次年,谭一明也因病去世。谭一光长年在外打工,其妻嫌恶公公,不愿和公公来往。谭天随谭一明的遗孀宋芳和谭一明的儿子谭小松生活。宋芳对老人悉心服侍,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2011 年,谭天去世。办理后事时,发现谭天留有遗嘱一份,上书:“我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 6万块钱。战友姚忠对我有过救命之恩,给他 2万元以报答其恩情,剩下的你们自己分,不要伤了和气。”谭一光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姚忠家人,得知姚忠已经去世多年。姚忠的儿子姚明礼认为自己是姚忠唯一的继承人,这 2万元应归自己。谭一光则以尊重老人遗嘱为由拒绝。姚明礼于是起诉到法院。后宋芳加入诉讼,要求分一份遗产。问
20、:(1)姚明礼有无继承权?为什么?(2)宋芳有无继承权?为什么?(3)谭小松有无继承权?为什么?(4)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姚明礼没有继承权,因为谭天在遗嘱中对姚忠的赠与构成遗赠,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2)宋芳在其丈夫死亡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 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谭小松有继承权,因为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21、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次子谭一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谭小松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其所应得遗产份额。(4)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万元,由谭一光、宋芳、谭小松继承,每人分得 2万元。)解析:2.李劲是一普通工人,1984 年和同厂女工罗敏结为夫妻,次年生育一子李涛。小家庭虽不富裕,却也和和美美,十分幸福。不料,1992 年罗敏在上班操作机器时发生失误,脑部严重受伤,送医院途中即停止了呼吸。丧妻之后,李劲考虑到李涛年纪太小,担心过早续弦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加之自己经济情况也不好,很难找到合适的人,于是放弃了再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抚养教育李涛。2007 年李涛大
22、学毕业,次年和张茜结婚。李涛、张茜夫妇一直和李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十分孝顺。2010 年 3月李劲因病去世,李涛痛不欲生,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因操劳过度精神不集中而发生车祸,送医院不治死亡。同年 6月,李涛的女儿李小蒙出生。2011 年,多年不登李劲家门的李劲的妹妹李冰突然到访,要求继承李劲的遗产,和张茜发生纠纷。李冰起诉到法院,诉称:李劲去世后,由其子李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李涛已经去世,其妻张茜和女儿李小蒙都是外人,而且张茜早晚要改嫁,李家的财产不能让外人带走,所以李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来继承。问:(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3、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李涛作为李劲之子,是李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涛在李劲死后、遗产分割以前去世,应由其女李小蒙和其妻张茜根据转继承的法律进行继承。李冰作为李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继承李劲的遗产。(2)李劲的遗产由张茜和李小蒙继承,李冰不能主张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法律依据。转继承应符合下列条件: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
24、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转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李涛是李劲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劲的全部遗产应由李涛继承。李劲死亡后,继承开始,但在李劲和李涛的共有财产分割前,李涛已经死亡,且他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他继承的李劲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涛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张茜和其女李小蒙。当时李小蒙尚未出生,但是根据继承法第 28条对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应保留其份额。张茜和李小蒙均为李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由两人平均分割李劲的遗产,李冰无权继承李劲的遗产。)解析:3.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
25、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 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 年 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
26、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 8万元。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冯斌能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所谓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按照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程序要求,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上的
27、约束力。本案中,冯斌和蒙小婷的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依冯斌的要求自然解除。(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 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给予对方彩礼,是以将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一方悔婚,则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生效,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解析:4.林峰和肖盈是老乡,高中毕业后在广东同一家工厂打工,建立了恋爱关系,关系甚好。2008 年 3月,
28、肖盈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大惊,找到林峰商量。林峰主张两人回家结婚,当时林峰 22周岁,但肖盈只有19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考虑到肖盈未婚先孕名声会不好,林峰和肖盈找到民政局负责结婚登记的老乡帮忙,顺利地隐瞒了肖盈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峰变得疑神疑鬼,认为肖盈能在婚前和自己发生关系,以后保不定也要出轨。肖盈忍受不了林峰的不信任,加之性格本来就刚烈,于是两人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感情日益恶化。2010 年 6月,肖盈以两人结婚时自己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肖盈的请求?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法院不应支持肖盈的诉讼
29、请求。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是男 22周岁,女 20周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 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林峰和肖盈结婚时肖盈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是在肖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肖盈已经年满 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不能宣告林峰和肖盈的婚姻无效。)解析:5.李有伟(男)和张嘉颖(女)是大学同班同学,2003 年毕业后进入北京
30、同一家公司工作,2005 年登记结婚。2006年,李有伟辞职创业,恰好遇上 IT业大发展,事业发展迅猛。2008 年,张嘉颖考取复旦大学研究生,独自一个人赴沪继续深造。夫妻两人分居两地,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李有伟出身贫寒,自小丧父,是哥哥李大伟在家务农含辛茹苦地供他上大学的。事业有成后,李有伟每个月都给哥哥寄一笔钱,但他感到这样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思量着要给哥哥找一条致富之道。2010 年初,李有伟赠与哥哥 20万元,让他办一个果树种植园。李大伟高兴之余,又担心数目太大,弟媳会不乐意。李有伟表示:“嘉颖在学校读书不挣钱,全靠我供养。这事情我拿主意就行了。”于是李大伟收下这笔赠款。2010
31、年暑假,张嘉颖回家度假,才得知丈夫赠与其兄 20万元的事情。她觉得报恩是应该的,但是这 20万元是自己和李有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有伟完全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就赠与他人很不妥当,要求李有伟去向哥哥要回这笔钱。李有伟则认为,这钱是自己挣的,喜欢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张嘉颖无权干涉。张嘉颖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了李大伟,要求其返还 2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李有伟对李大伟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大伟应返还 20万元。婚姻法第 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这笔款项虽然是李有伟经营公司的收入,
32、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有伟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婚姻法第 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有伟赠与李大伟 20万元,数额巨大,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这种赠与,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
33、意见。本案中,根据李有伟和李大伟的对话可知,李大伟是明知弟媳张嘉颖对赠与一事一无所知的,不能认定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享受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解析:6.2000年 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 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 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
34、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注意,这条所指的父母子女关系应作限性解释,只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了抚养事实
35、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古冬冬并非古成所生,不成立生父子关系,也不成立养父子关系和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义务。(2)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虽然丁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人通奸生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因此,古成无权剥夺丁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解析:7.曾老太早年丧夫,没有改嫁,一个人含辛茹苦把独子曾庆国拉扯成人。曾庆国参加工作后,结交了一个女朋友金英。曾老太起初十分高兴,后来发现金英性格飞扬跋扈,虚荣心又很强,于是对儿子的这门亲事表示反对。曾庆国正处于热恋,对母亲的意见置之不理,在金英的压力下和
36、母亲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曾老太一气之下说道:“你要是娶这个女人,我就当没生过你这个儿子!”没想到曾庆国果真从家中搬出,在外面租了房子,和金英结了婚,并于婚后第二年生了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骤然增大,加上曾庆国和金英所在工厂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一家三口日子过得非常拮据。而曾老太靠出租家里的 6间住房给附近考研的学生,月入 3000元有余,手头很宽裕。曾老太知道儿子一家的现状后,通过亲属给曾庆国传话,表示只要曾庆国给自己赔个不是,自己还是会帮他们一把的。而曾庆国和金英始终对母亲反对他们结婚的事情耿耿于怀,坚决不向母亲低头。曾老太越想越生气,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曾庆国每月
37、支付曾老太赡养费 10元钱;(2)曾老太每两个月可以探望孙子 1次。问:(1)本案中,曾老太能否请求曾庆国支付赡养费?为什么?(2)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曾庆国对曾老太没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这一法条,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并不等于子女必须给付父母赡养费。赡养扶助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给付赡养费只是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一种方式。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必须满足三个
38、条件,缺一不可: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本案中,曾庆国虽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但是经济困难无负担能力,而且曾老太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因此曾老太无权请求曾庆国给付赡养费。(2)曾老太请求探视孙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帮助等方面的内容。司法实践中,赡养扶助请求权往往是通过主张赡养费来实现的。对于前两个方面,法院并不能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因此,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努力
39、说服曾庆国带着孩子回家看望母亲。)解析:8.2007年,关乐天因盗窃罪被判入狱 3年,此时其子关小鹏刚满周岁,其妻王秀独力抚养幼子,生活十分艰难,周围人都劝其改嫁。不久,迫于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王秀向关乐天提出离婚,关乐天同意了。1年后,王秀经人介绍准备再婚,无奈对方不想要孩子,王秀打算把儿子送给别人收养。吴世飞夫妻结婚多年而不孕,得知消息后向王秀表示愿意收养关小鹏。王秀见吴世飞夫妇都是知识分子且确实喜爱关小鹏,便表示同意。为了保险起见,吴世飞夫妇提出公证收养协议。公证处人员告知他们,送养还必须征得关乐天的同意,否则无效。关乐天虽然十分痛苦,但是考虑到孩子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是在送养协议上
40、签了字。关小鹏遂改名为吴小鹏。出狱后,妻离子散的关乐天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奋发图强,几年后事业略有小成。生活安定后,关乐天越发想念儿子,特别是在经吴世飞夫妇同意和儿子见过几面后。于是,他向吴世飞夫妇提出领回儿子,对这些年他们对关小鹏付出的照顾,他会尽全部力量予以补偿。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一口回绝了关乐天的提议。关乐天思子成疾,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问:(1)关乐天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2)关乐天死后,吴小鹏能否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他的财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不能。收养关系的
41、解释方式包括依当事人之间的解除和以诉讼程序的解除两种。收养法第 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送养人和收养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而收养人又不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送养人无权要求解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2)不能。收养法第 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2、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关乐天死后,吴小鹏虽然是他的亲生儿子,也不能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他的财产,而只能由关乐天订立遗赠协议的方式让吴小鹏取得他的遗产。)解析:9.甲和乙系夫妇,生有一子丙。2010 年,甲因生意连续失败,萌生死意。某晚,甲趁妻子乙和儿子丙熟睡之机,持刀将他们杀死,然后自杀。多日后,邻居在楼道里闻到刺鼻的气味,遂报警。公安局经侦查后确定 3人的死因,但是无法确定乙和丙死亡时间的先后。经查,甲和乙留下的房屋价值 3万元,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另外,在甲和乙的抽屉里发现被保险人为丙的保险单一张,保险额为 2万元。甲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 A和一个姐姐 B;乙是独生女,只有母亲
43、 C在世。A、B 和 C对甲和乙所留下的房屋和保险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1)本案中,乙和丙的死亡时间的先后如何确定?(2)甲和乙留下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谁有权取得 2万元的保险赔付金?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推定乙先于丙死亡。继承法意见第 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是推定死亡时间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乙和丙都有继承人,而乙又是丙的长辈,因此推定乙先于丙死亡。(2)房屋折价后,由 A和 B继承属于甲的份额 1.5万元,C 继承另外的 1.5万元。甲虽然是乙和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后于乙和丙死亡,但是根据继承法第 7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甲无权继承乙和丙的遗产。三人中,乙最先死亡,本来其遗产应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但甲因杀害乙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