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类职业资格】哈尔滨医科大学2002级法学本科专业《医学伦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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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医科大学 2002 级法学本科专业医学伦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请仔细阅读下述案例,要求回答、阐述的问题(总题数:1,分数:100.00)1.医生无错也要赔偿 3 万 直到现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仍然上下怨气冲天,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时翠梅的近亲属赔偿 30000 元。 基本案情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1999 年 4 月 13 日凌晨 6 时,被一夜高烧折腾得萎靡不振的时翠梅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她患的也就是普通感冒,消炎退烧也就行了。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就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滴注治

2、疗这是目前许多医院都在采取的措施,因为与青霉素相比,丁胺卡那霉素比较安全,不用做皮试。 没想到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没挂完,时翠梅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她的丈夫阚小潮赶紧去找医生。医生虽然立即抢救,却也无力回天,7 时 50 分,时翠梅死亡。 出了这种事,卫生院也不敢自作主张随意处理,赶紧将此事层层上报。县卫生局闻报,当天就做好了应急方案,第二天一早就邀请县法院、公安局一起进行尸体解剖,以辨明责任。在他们看来,时翠梅恐怕是另有其它病症,才导致其死亡。 但解剖结果证明,时翠梅就是因为注射丁胺卡那霉素造成药物过敏而死亡。她的这种过敏属于意外,是特异体质意外过敏所致,也就是说,她的体质与一般人不太一样,

3、这点丁胺卡那霉素放在其他人身上一点事也没有,但在她身上就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反应,并致其死亡。 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将死者内脏标本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第一医院认为符合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说,两者的检验结果一致,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 卫生院的医生对这种情况都觉得非常奇怪:行医多少年了,还没听说过丁胺卡那霉素也能过敏,就算是蹲在农村医院里见识短浅吧,但这种事在国内外基本上也没听说过。 后来医生们查资料才得知:丁胺卡那霉素的过敏因素可能性极小,约为几百万分之一,恐怕全世界也没多少人会产生这样的过敏反应,偏偏时翠梅就是这寥寥无几中的一个。 家属要求赔偿 知道是过敏反应造成

4、的结果,阚小潮不让步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 30000 元。医院难以理解:虽然时翠梅是过敏死亡,但并不代表卫生院就有责任,因为医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而规范根本就没有规定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要做皮试。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而使病人受到伤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时翠梅出现意外情况时,医生就赶来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按照正规医院的标准衡量,卫生院没什么过错。 阚小潮说:“其它的我不懂,我妻子好好的到你这儿来,而且还是她自己走来的,起码说明她当时的精神还可以,你们这一针打下去她就不行了,你们不承担责任谁

5、承担责任?” 再三交涉无果后,阚小潮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将青湖卫生院告上东海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6 月 26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卫生院接到传票后,没作书面答辩,直到开庭时才说:按照规定,只有因为我们的过错造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原告若要我们承担责任,应先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次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清责任是非,然后才能据此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委托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时翠梅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再作定夺。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此事发生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后,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 召

6、开了相关会议,并形成2001 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关于这类问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断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失。”法庭据此认为:虽然被告青湖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时翠梅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翠梅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 50%的责任。并于 2002年 1 月 6 日下发了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湖卫生院对时翠梅的死亡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时翠梅是在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原审法院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

7、,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故而于 2002 年 6 月 21 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青湖卫生院这个乡镇医院便成为了医疗纠纷无过错赔偿的第一家。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判决虽然让卫生院一时难以接受,但应该说还是合理的。不管怎么说,病人是弱势群体,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是本着公平原则;而江苏省高院所作的2001 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又将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它将一些模糊的、甚至似是而非的责任进行了确定,这不仅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所以,应该说这个规定对于平息那些非常烦人的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很有

8、帮助的。 专家说,本案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从而使医院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来 (分数:100.00)_哈尔滨医科大学 2002 级法学本科专业医学伦理学期末考试试题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请仔细阅读下述案例,要求回答、阐述的问题(总题数:1,分数:100.00)1.医生无错也要赔偿 3 万 直到现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仍然上下怨气冲天,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时翠梅的近亲属赔偿 30000 元。 基本案情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1999 年 4 月 13 日凌晨 6 时,被一夜高烧折腾得萎靡不振的时

9、翠梅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她患的也就是普通感冒,消炎退烧也就行了。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就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滴注治疗这是目前许多医院都在采取的措施,因为与青霉素相比,丁胺卡那霉素比较安全,不用做皮试。 没想到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没挂完,时翠梅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她的丈夫阚小潮赶紧去找医生。医生虽然立即抢救,却也无力回天,7 时 50 分,时翠梅死亡。 出了这种事,卫生院也不敢自作主张随意处理,赶紧将此事层层上报。县卫生局闻报,当天就做好了应急方案,第二天一早就邀请县法院、公安局一起进行尸体解剖,以辨明责任。在他们看来,时翠梅恐怕是另有其它病症,才导致

10、其死亡。 但解剖结果证明,时翠梅就是因为注射丁胺卡那霉素造成药物过敏而死亡。她的这种过敏属于意外,是特异体质意外过敏所致,也就是说,她的体质与一般人不太一样,这点丁胺卡那霉素放在其他人身上一点事也没有,但在她身上就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反应,并致其死亡。 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将死者内脏标本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第一医院认为符合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说,两者的检验结果一致,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 卫生院的医生对这种情况都觉得非常奇怪:行医多少年了,还没听说过丁胺卡那霉素也能过敏,就算是蹲在农村医院里见识短浅吧,但这种事在国内外基本上也没听说过。 后来医生们查资料才得知:丁胺

11、卡那霉素的过敏因素可能性极小,约为几百万分之一,恐怕全世界也没多少人会产生这样的过敏反应,偏偏时翠梅就是这寥寥无几中的一个。 家属要求赔偿 知道是过敏反应造成的结果,阚小潮不让步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 30000 元。医院难以理解:虽然时翠梅是过敏死亡,但并不代表卫生院就有责任,因为医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而规范根本就没有规定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要做皮试。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而使病人受到伤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时翠梅出现意外情况时,医生就赶来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按照正规医院的标准衡量,卫生院

12、没什么过错。 阚小潮说:“其它的我不懂,我妻子好好的到你这儿来,而且还是她自己走来的,起码说明她当时的精神还可以,你们这一针打下去她就不行了,你们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 再三交涉无果后,阚小潮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将青湖卫生院告上东海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6 月 26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卫生院接到传票后,没作书面答辩,直到开庭时才说:按照规定,只有因为我们的过错造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原告若要我们承担责任,应先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次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清责任是非,然后才能据此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委托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时

13、翠梅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再作定夺。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此事发生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后,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 召开了相关会议,并形成2001 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关于这类问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断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失。”法庭据此认为:虽然被告青湖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时翠梅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翠梅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 50%的责任。并于 2002年 1 月 6 日下发

14、了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湖卫生院对时翠梅的死亡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时翠梅是在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原审法院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故而于 2002 年 6 月 21 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青湖卫生院这个乡镇医院便成为了医疗纠纷无过错赔偿的第一家。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判决虽然让卫生院一时难以接受,但应该说还是合理的。不管怎么说,病人是弱势群体,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是本着公平原则;而江苏省高院所作的2001 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又将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它将一些模糊的

15、、甚至似是而非的责任进行了确定,这不仅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所以,应该说这个规定对于平息那些非常烦人的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很有帮助的。 专家说,本案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从而使医院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来 (分数:100.00)_正确答案:(一、对本案例作整体的伦理学评述 指出本案例属于医患纠纷并据此做出对其进行医学伦理学评价与法学评价既统一又有区别等分析的,得满分 10 分;点到题目而概括不完整的,得分不超过 5 分。 二、对本案例中具体的医德矛盾作伦理学分析 (一)对“医方有无过错”的分析 首先,肯定医

16、方做法在法律上无过错(具体指出依据)。 其次,指出医方做法在医学伦理学方面尚存在缺欠,因此负有一定道德责任(具体指出问题所在及其理论依据)。 对此做出全面伦理分析的,得满分 10 分(每个要点满分 5分);分析不完全者酌情扣分。 (二)对“医方无过错也要赔偿”的分析 首先,分析无过错不等于不负责任。 其次,分析病人之死与医生行为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最后,无过错赔偿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对此做出全面伦理分析的或明确指出这是个难题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新见解的,得满分 30 分(每个要点满分 10 分);分析不全面、观点表述不清均酌情扣分。 三、给出五个医学伦理学名词并进行解释 确认恰当名词并给予正确解释的,得满分 10 分(以前五个名词为准,每个名词列出并能正确解释得 2 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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