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_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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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08-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1 2009

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 1 3.3 布线 . 2 3.4 接地 . 4 3.5 火灾探测器 . 4 3.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8 3.7 火灾报警控制器 . 8 3.8 火灾显示盘 . 10 3.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12 3.10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14 3.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5 3.12 消防联动控制器 . 16 4 检验方法 . 20 4.1 基本要求 . 20 4.2 系统形式 . 20 4.3 布线 . 20 4.4 接地

3、. 21 4.5 火灾探测器 . 21 4.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22 4.7 火灾报警控制器 . 22 4.8 火灾显示盘 . 24 4.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25 4.10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26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27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 . 27 5 检验规则 . 29 5.1 检验类别 . 29 5.2 检验项目分类 . 30 5.3 检验结果判定 . 3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31 DB15/ 353.1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

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 第 8 部分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 第 11 部分: 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 本部分

5、为 DB15/ 353第 1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 /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 和 4.1); 增加了 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8 和 4.8); 增加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9 和 4.9);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10 和 4.10)。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

6、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 2009 1 内 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范围 DB 15/353 的本部分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7、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322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3.2.1 区域报

8、警系统 3.2.1.1 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 灾探测器等 设备组成。 3.2.1.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3.2.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2.2 集中报警系统 3.2.2.1 集中火灾报警系统至少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由一台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显示器 )、一台 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及相应的火灾 声和 /或光警报器、 火灾应急广播、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组成。 3.2.

9、2.2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和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DB15/ 353.1 2009 2 3.2.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3.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至 少由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 3.2.3.2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分控制室系统组成应符合 3.2.1 或 3.2.2 要求,且主消防控制室应 能显示各分控制室的所有信息。 3.2.3.3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3 布线 3.3.1 布线要求 3.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GB 50303 的规定。 3.3.1.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

10、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 杂物。 3.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 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3.1.4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 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3.3.1.5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 2 m。 3.3.1.6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3.1.7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 m,无弯曲时; b)

11、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 m,有 1 个弯曲时; c)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 m,有 2 个弯曲时; d) 管子长度每超过 8 m,有 3 个弯曲时。 3.3.1.8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3.3.1.9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 6 mm。 3.3.1.10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a)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b) 距接线盒 0.2 m 处; c)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 直线段不大于 3 m 处。 3.3.

12、1.11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3.1.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 (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 )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 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3.3.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 应 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 井分别设置。如 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3.3.1.14 水平敷设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 当 采用 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 路 不应穿入 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 路采用 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3.3.1.15 从接线盒、线槽等

13、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 护。 DB15/ 353.1 2009 3 3.3.2 传输线路 3.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 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 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 450/75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3.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3.3.2.

14、3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3.3 管路材料及保护 3.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 线。 表 1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积 单位: mm2 序 号 类 别 线芯的 最小截面面积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3.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线、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他 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缆;当线路采用暗敷设时,采用

15、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 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 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3.3.3 在线槽内成束敷设的导线或电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经阻燃处理的导线或电缆,当采用经阻 燃处理的 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3.3.4 绝缘电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 M。 3.3.5 模块 3.3.5.1 安装要求 3.3.5.1.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严

16、禁将模块设置在 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3.3.5.1.2 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3.3.5.1.3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3.5.1.4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3.5.1.5 隐蔽安装时在安 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3.3.5.2 性能要求 3.3.5.2.1 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3.5.2.2 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短路时

17、发出输入信号除外 ) 时 ,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DB15/ 353.1 2009 4 3.3.5.2.3 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3.3.5.2.4 输出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3.5.2.5 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短路时发出输出信号除外 )时 ,应能 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3.3.5.2.6 输出模块在制造商 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3.3.5.2.7 输入 /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输入模块及输出模块的功能要求。 3.3.5.2.8 中

18、继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中继模块在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3.4 接地 3.4.1 工作接地 3.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3.4.1.2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25 mm2,专用接地干线应穿硬质 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3.4.1.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 积不应小于 4 mm2。 3.4.1.4 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必须分开设置。 3.4.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 接地装置

19、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 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 。 3.4.2 保护接地 3.4.2.1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 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3.4.2.2 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 3.4.2.3 保护接地导体不应采用金属软管。 3.5 火灾探测器 3.5.1 安装要求 3.5.1.1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b) 感烟探测器、动作温度小于 85 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20、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2 确定;动作 温度大于 85 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 超过表 2 规定; DB15/ 353.1 2009 5 表 2 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 的种类 地面面积 S( m2) 房间高度 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 R 屋 顶 坡 度 15 15 30 3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烟探测器 S 80 h 12 80 6.7 80 7.2 80 8.0 S 80 6 h 12 80 6.7 100 8.0 120

21、 9.9 h 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 30 h 8 30 4.4 30 4.9 30 5.5 S 30 h 8 20 3.6 30 4.9 40 6.3 c) 在宽度小于 3 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应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不应超过 10 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 过 15 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 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d)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 e)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 m 内,不应有遮挡物; f)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至多孔

22、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0.5 m; g)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 %时,每个被隔 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h)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 3.5.1.2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梁突出 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 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b)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 600 mm 时,应按 GB 50116 附录 B、附录 C 设置探测器; c)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 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

23、只探测器; d) 当梁间净距小于 1 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5.1.3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3.5.1.4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 15 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 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感烟探测器下 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 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 15 15 30 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大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 h8 70 250 250

24、 400 400 600 8 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 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3.5.1.5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镂空 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b)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c)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在 15 30 范围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在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d)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火警确认灯。 DB15/ 353.1 2009 6 3.5.1.6 火焰探测器和图象

25、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与探测器的灵敏度等级相适应; b)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c)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d)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e)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 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f) 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g) 在探测器保护的建筑高度为超 过 12 m 的高大空间时,应选用 2 级以上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 并应尽量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3.5.1.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 20 m 时, 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

26、距离为 0.3 1.0 m;当探测区域的 高度大于 20 m 时, 光束轴线距 探测区域 地 (楼)面 高度不超过 20 m; b)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超过 100 m; c)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 14 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 7 m,且不应小于 0.5 m; d)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e)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f)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3.5.1.8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 设置时,采用接触式

27、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 设置在 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 b)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 为 0.1 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 大于 5 m; 管路至墙壁的距离 为 1 1.5 m; c)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超过 200 m。 d)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 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保护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大于 3 m,且一只光纤 感温火灾探 测器 只能保护一个油罐 。 3.5.1.9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

28、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 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 现泄漏点的下方; b)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c)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d)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 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 m; e)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5 m; f)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应大于 60 m; g)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3.5.1.10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

29、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b) 采样管 (含支管 )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技术要求; c)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应安装在天棚高度大 于 16 m 的场所; DB15/ 353.1 2009 7 d)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 m的场所 ,并保证 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 16 m; e) 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3.5.1.1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

30、设置在配电柜 进线或出线端 ; b)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除消防动力负荷、 TN-C 系统、 IT 系统以外的低压配 电系统。 3.5.1.1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测温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 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 ; b) 探测对象为低压配电线路时,采用接触式布置 ; c) 探测对象为高压配电线路时,应将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 的表 ; d) 探测对象为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 e) 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电缆时,将该线型感

31、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5.1.13 底座、确认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 性的助焊剂; b) 探测 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c)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d)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5.2 探测器编码 探测器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并应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 3.5.3 报警功能 3.5.3.1 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

32、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 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 1.0 dB 10 dB 时,应在 30 s 内向火灾报警控 制 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 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 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启动信号输入模块的指示灯;探测器报警确 认灯或指示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4 火焰(或感光)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

33、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 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 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5 可 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应符合 GB 15322.1 第 4.1 条、第 4.6 条要求。 3.5.3.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采样管最末端 (最不利处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 其控制装置应在 120 s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5.3.7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 器应在 40 s 内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

34、,直至手动复位。 DB15/ 353.1 2009 8 3.5.3.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 60 s 内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6.1 安装要求 3.6.1.1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应不大于 30 m。 3.6.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3.6.1.3 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明显松动,不得倾斜。 3.6.1.4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

35、(楼 )面高度为 1.3 1.5 m。 3.6.1.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6.2 报警按钮编码 报警按钮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并应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 际位置。 3.6.3 报警功能 报警按钮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应能手动复位。 3.7 火灾报警控制器 3.7.1 安装要求 3.7.1.1 报警控制器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6、 c) 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 1.3 1.5 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 0.5 m,正面 操作距离应不小于 1.2 m 3.7.1.2 报警控制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设备面 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 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 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 d)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 m; e)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 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m 的通道; f) 设备底边应高出地 (楼 )面 0.1 0.2 m。 3.

37、7.1.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 于 200 mm 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7.1.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DB15/ 353.1 2009 9 3.7.1.5 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7.

38、1.6 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b)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 火灾报警线路中任一回路发生短 路故障时,隔离器应能将该回路隔离,并显示被隔离回路的位置; c) 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 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 32 个。 3.7.2 基本功能要求 3.7.2.1 火灾报警功能 3.7.2.1.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9、3.7.2.1.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 s 内发生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7.2.1.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 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7.2.1.4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3.7.2.1.5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 20 s 内重新建立。 3.7.2.1.6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 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40、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7.2.1.7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 99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 后能保持信息 14 d。 3.7.2.2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3.7.2.2.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3.7.2.2.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 6 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 备的控制,每一控制器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7.2.2.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 3 s 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3.7.2.2.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

41、和 /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 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3.7.2.2.5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 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10 s 内应发出相应 的声光信号,并保 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3.7.2.3 故障报警功能 3.7.2.3.1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 器应在 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 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 时,应能再启动; 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7.2.3.2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 1 h 以上。 3.7.2.3.3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 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DB15/ 353.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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