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20-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3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3部分:消防 电梯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3: Fire lift system 2009-10-20发布 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发布 DB15/ 353.13 2009 I 目 次 前言
2、.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消防电梯的设置 . 1 3.3 安装要求 . 2 3.4 消防电梯的性能要求 . 2 3.5 系统功能 . 2 4 检验方法 . 2 4.1 一般要求 . 2 4.2 消防电梯的设置 . 2 4.3 安装要求 . 3 4.4 消防电梯的性能要求 . 3 4.5 系统功能 . 3 5 检验规则 . 3 5.1 检验类别 . 3 5.2 检验项目分类 . 3 5.3 检验结果判定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电梯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4 DB15/ 353.13 2009 II 前
3、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 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
4、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3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5和 4.5)。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
5、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3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电梯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电梯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
6、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 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电梯的设置 3.2.1 消防电梯的数量 消防电梯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3.2.2 兼用电梯的要求 兼用消防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 3.2.3 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 3.2.3.1 消
7、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2.3.2 消防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 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 m2;当与防 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 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0 m2。 3.2.4 防水措施 3.2.4.1 消防电梯前室应 设挡水措施。 DB15/ 353.13 2009 2 3.2.4.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 m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 L/s。 3.3 安装要求 消防电梯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10的要求 。 3.4 消防电梯的性能要求 3.4.1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
8、小于 800 Kg。 3.4.2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 60 s计算确定。 3.4.3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应采取防水措施。 3.4.4 消防电梯轿厢应设专用电话。 3.4.5 消防电梯首层应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3.4.6 消防电梯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的功能。 3.4.7 消防电梯应采用消防电源。 3.4.8 消防电梯轿厢应采用非燃材料装修 。 3.5 系 统功能 3.5.1 手动启动首层消防员专用按钮,消防电梯应能强制降至首层,并能反馈信号。 3.5.2 消防电梯及客梯的迫降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消防联动控 制系统应发出
9、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外,其他电梯的电源应切 断。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开门后的反馈信号作为电梯电源切断的触发信号。 3.5.3 消防控制室应显示消防电梯及客梯运行状态,并接收和显示其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 4 检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查验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 4.2 消防电梯的设置 4.2.1 消防电梯的数量 核对设计图纸和现场安装的消防电梯的数量 。 4.2.2 兼用电梯的要求 核对设计图纸;查验相关材料 。 4.2.3 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 。 4.2.4 防水措施 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
10、DB15/ 353.13 2009 3 4.3 安装要求 查看检验记录和检验合格证书 。 4.4 消防电梯的性能要求 现场查看;用秒表测量 。 4.5 系统功能 4.5.1 手动启动首层消防员专用按钮,观察并记录消防电梯的状态。 4.5.2 分别在自动和手动工作方式下,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迫降的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消防 电梯的状态。 4.5.3 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查看电梯的状态和动作反馈信号。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 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11、 期检验。 5.2 检验项目分类 5.2.1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和 C类检验项目。 5.2.2 消防电梯系统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 A的表 A.1。 5.3 检验结果判定 5.3.1 A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为 100 %, 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90 %, C类检验项目的 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80 %,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5.3.2 实际检验时,如 B类检验项目或 C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 5.3.1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 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 5.3.1所规定的要求,则 判定为合
12、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 5.3.1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A DB15/ 353.13 2009 4 A 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消防电梯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消防电梯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 A.1。 表 A.1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1 3.1.1 3.1.2 3.2 3.2.1 3.2.2 3.2.3 3.2.3.1 3.2.3.2 3.2.4 3.2.4.1 3.2.4.2 3.3 3.4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5 3.5.1 3.5.2 3.5.3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