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_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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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9 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2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2 部分:消 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2: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

2、5/ 353.12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设置要求 . 1 3.3 系统与整机性能 . 2 3.4 安装要求 . 4 3.5 系统功能 . 5 4 检验方法 . 5 4.1 一般要求 . 5 4.2 设置要求 . 5 4.3 灯具整机性能 . 5 4.4 安装要求 . 6 4.5 系统功能 . 6 5 检验规则 . 7 5.1 检验类别 . 7 5.2 检验项目分类 . 7 5.3 检验结果判定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8 DB

3、15/ 353.12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气体 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4、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2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 和 4.1); 增加了系统与整机性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3 和 4.3)。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

5、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2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6、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设置要求 3.2.1 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7、灯具: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b)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 工作的其他房间; c)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 过 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 m2的 演播室; d) 建筑面积超过 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e)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3.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

8、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d) 公共建筑内 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 m 的内走道。 DB15/ 353.12 2009 2 3.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 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

9、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 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 m2的展览建筑; b)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 m2的地上商店; c)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 e)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会堂或礼堂。 3.3 系统与整机性能 3.3.1 基本功能 3.3.1.1 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5 s。 3.3.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3.1.3 系统内各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 3.3.1.4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

10、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3.3.1.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 ,其标志 表面最小亮度 不应 小于 15 cd/m2,最大亮度 不 应 大于 300 cd/m2,且最 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 不应 大于 10;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 不应 小于 3 cd/m2,最大亮度 不应 大于 300 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 不应 大于 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 不应 小于且不大于 15。 3.3.

11、1.6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15l m。 3.3.1.7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应同时满足 3.3.1.5 和 3.3.1.6 条要求。 3.3.1.8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 ,内部元件 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90 ,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3.3.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 3.3.2.1 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 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3.3.2.2 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

12、、接地的影响。 3.3.2.3 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遥控接收功能和遥控器)和控制 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 3.3.2.4 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 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 3 %。 3.3.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可设置在电源盒内部,但开盖后应清晰可见,并应 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功能(远程开关或遥控器);与其连接的灯具上外露面应设置状态指示灯,也 可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如仅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主电工作时该指示灯应常亮,灯具出现故障或不能 完成自检功

13、能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3.3.2.6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在未接入光源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光 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3.2.7 具有遥控接收功能的灯具,其遥控接收距离和遥控器发射距离均应在 3 m 10 m 之间。 DB15/ 353.12 2009 3 3.3.2.8 地面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设状态指示灯,指示灯可设置在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b) 表面未设置故障指示灯的标志灯具应为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 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 1 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 常闪亮

14、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故障状态指示灯应选用红色指示灯,且应设置在灯具外露面或透光面等能明显观察 到的地方;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d)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功能(远程开关或 遥控器)。 3.3.3 集中电源型灯具 3.3.3.1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 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3.3.3.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3.3.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

15、应 大于 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10 kVA,三相输出最大 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 kVA。 3.3.3.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3.3.3.2.3 应急照 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 急功能的开关。 3.3.3.2.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 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3.3.3.2.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

16、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 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 电保护的影响。 3.3.3.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3.3.3.2.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 10 %和超载 20 %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 造商的规定。 3.3.3.2.8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 12 V 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 (组 )分段保护,每段 电池 (组 )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2 V,且在电池 (组 )充满电时,每段电池 (组 )电压均不应小

17、于额定电压。 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3.3.3.2.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故障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 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3.3.3.3 应急照明配电箱 3.3.3.3.1 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 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 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3.3.

18、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 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3.3.3.3.3 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054 的有关要 求。 DB15/ 353.12 2009 4 3.3.3.3.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 电源的供电状态。 3.3.3.4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3.3.4.1 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3.3.3.4.2 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85 %。 3.3.3.

19、4.3 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110 %。 3.3.3.4.4 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3.3.3.5 应急照明控制器 3.3.3.5.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 3.3.3.5.2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 转入应 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 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 3.3.3.5.3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

20、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当有新的故障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3.3.3.5.4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 且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 3 h。 3.3.3.5.5 控制器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 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 3.3.3.5.6 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

21、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 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 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 3.3.3.5.7 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 。 3.3.3.5.8 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 强制使所 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 3.3.3.5.9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 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 3.3.3.5.10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

22、带电源型灯具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的灯具在其与应急照明控制器 连线开路、短路时,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 3.3.3.5.11 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3.3.3.5.1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能显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3.3.5.13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显示每 台应急电源的部位、主电工作状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 电流; b) 显示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c) 控制每台应急电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d) 在与每台应急电源和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之间连

23、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指示故障部位。 3.4 安装要求 3.4.1 疏散应急照明灯应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DB15/ 353.12 2009 5 3.4.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 m 以下的 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m;在走道转角区,不 应大于 1.0 m。 3.5 系统功 能 3.5.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3.5.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 配电

24、装置实现。 3.5.3 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3.5.4 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应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发生火灾时点亮所有消防 应急灯具。 3.5.5 应急照明系统应急启动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 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系统。启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投 入应急状态的 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 s。 3.5.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前联动切断本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电源和非安全电压输 出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输出。 4 检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25、 查验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4.2 设置要求 核对设计图纸, 4.3 灯具整机性能 4.3.1 使充电 24 h 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荧光灯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启辉器启动情况 (必要时可将启辉器短路),并记录转换时间,再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应急工作 时间。 4.3.2 在应急状态下,对不同的标志灯(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 分)分别测量其表面亮度。 4.3.3 分别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在额定电压供电时的光通量和应急状态时的光通 量。 4.3.4 切断自带电源型或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

26、分 别短路、接地,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 4.3.5 启动消防应急灯具的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 况;并检查是否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4.3.6 分别断开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 灯的指示情况。 4.3.7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 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4.3.8 分别断开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安装不能正常工作的光源及相近不同规格的光源。对该应急灯 具充电 24 h、放电 45 min,其间,连续测量其内部发热元件的表面温度。然后重新安装正常光源,检 查该灯具的工作情

27、况。 DB15/ 353.12 2009 6 4.3.9 按产品设计要求,将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按最长布线连接,分别测量母灯具的电池电压和 子灯具的供电电压。 4.3.10 操作控制器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充电状态 和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4.3.11 使控制器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控制器的声、光 故障情况和消防 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控制器与非同一线路中的另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 接线断路或短路,检查控制器的声、光故障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4.3.12 切断控制器的主电源,然后再接通主

28、电源检查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和电源状态的指示情况。 再使控制器处于备电供电状态,直至备电不足以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记录备电工作时间。 4.3.13 调节试验装置,使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降低到其转入备电源工作,检查故障情况;将控制器的 备用电源与其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控制器的故障情况;将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 源之 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控制器的故障情况。 4.3.14 使控制器控制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检查控制器的显示 情况;分别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电压、 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在控制器上的

29、显示情况;使控制器与应急电源间连接线分别开路、短路,检查控制 器的显示情况。 4.3.15 操作控制器的自检机构,检查其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及音响器的状态。 4.3.16 操作控制器分别自动和手动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其所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 作情况和应急电源的主电、备电工作情况;启 动强制按钮使所有受控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直 至放电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 4.3.17 分别使任一支路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地,检查其他灯具和应急电 源的工作情况。 4.3.17.1 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主电和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

30、电压 和输出电流的显示情况及指示灯颜色;分别以自动、手动方式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电输出情况;启动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应急状态,并 直至放电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和故障情况;分别使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别处于主电和 应急工作状态,将任一输出支路短路,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另一支路的工作情况;分别使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处于空载、满载 10 %、满载和超载 20 %状态,检查其工作情况;检查电池 (组 )的额定电压及分 段保护情况,然后,在电池 (组 )充满电的条件下分别测量每段电池 (组 )的电压;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的充电器与

31、电池间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其故障情况;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分支线路连 接线开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4.4 安装要求 尺量、观察检查。 4.5 系统功能 4.5.1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火灾自动探测装置,观察记录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反馈情况,集 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系统的启动情况。 4.5.2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火灾自动探测装置,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反馈情况,集 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系统的启动情况。 4.5.3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火灾自动探测装置,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反馈情况,独 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照系统的分配电装置动作情况。 DB15/ 353.12 20

32、09 7 4.5.4 手动控制方式,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启动选定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观察记 录消防应急照系统的启动情况。 4.5.5 在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工作状态,检查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点亮情况。 4.5.6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火 灾自动探测装置,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动作情况,应急照明系统 的启动情况。使用秒表测量启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 s。 4.5.7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火灾自动探测装置,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切断本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 电源和非安全电压输出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输出情况。 4.5.8 在消防控制室分别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

33、明系统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观察消 防控制室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情况。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 行竣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 5.2 检验项目分类 5.2.1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 A 类检验项目、 B 类检验项目和 C 类检验项目。 5.2.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 A 的表 A.1。 5.3 检验结果判定 5.3.1 A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为 100 %, B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

34、格率不小于 90 %, C 类检验项目的 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80 %,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5.3.2 实际检验时,如 B 类检验项目或 C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 5.3.1 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 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 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 5.3.1 所规定的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 5.3.1 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DB15/ 353.12 2009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 A.1。 表 A.1 检验项目分类 表 检验项

35、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1 3.1.1 3.1.2 3.2 3.2.1 3.2.2 3.2.3 3.2.4 3.2.5 3.3 3.3.1 3.3.1.1 3.3.1.2 3.3.1.3 3.3.1.4 3.3.1.5 3.3.1.6 3.3.1.7 3.3.1.8 3.3.2 3.3.2.1 3.3.2.2 3.3.2.3 3.3.2.4 3.3.2.5 3.3.2.6 3.3.2.7 3.3.2.8 DB15/ 353.12 2009 9 表 A.1 (续)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3.3 3.3.3.1

36、 3.3.3.2 3.3.3.2.1 3.3.3.2.2 3.3.3.2.3 3.3.3.2.4 3.3.3.2.5 3.3.3.2.6 3.3.3.2.7 3.3.3.2.8 3.3.3.2.9 3.3.3.3 3.3.3.3.1 3.3.3.3.2 3.3.3.3.3 3.3.3.3.4 3.3.3.4 3.3.3.4.1 3.3.3.4.2 3.3.3.4.3 3.3.3.4.4 3.3.3.5 3.3.3.5.1 3.3.3.5.2 3.3.3.5.3 3.3.3.5.4 3.3.3.5.5 3.3.3.5.6 3.3.3.5.7 3.3.3.5.8 3.3.3.5.9 DB15/ 353.12 2009 10 表 A.1 (续)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 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3.3.5.10 3.3.3.5.11 3.3.3.5.12 3.3.3.5.13 3.4 3.4.1 3.4.2 3.5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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