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2部分_ 消火栓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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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09-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2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2: Hydrant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2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2、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消防供水 . 1 3.3 消火栓 . 7 3.4 消火栓管网 . 8 3.5 系统试压 . 11 3.6 给水性能 . 11 3.7 系统功能 . 12 4 检验方法 . 12 4.1 一般要求 . 12 4.2 消防供水 . 12 4.3 消火栓 . 14 4.4 消火栓管网 . 14 4.5 系统试压 . 14 4.6 给水性能 . 14 4.7 系统功能 . 15 5 检验规则 . 15 5.1 检验类别 . 15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5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5 附录 A(规

3、范 性附录) 消火栓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 . 16 DB15/ 353.2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

4、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2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7和 4.7)。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

5、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2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火栓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 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火栓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6 现

6、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13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沟槽式管接件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5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压缩机、风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7、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供水 3.2.1 消防水池 3.2.1.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3.2.1.3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 500 m3时应设置 2 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相等。 3.2.1.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3.2.1.5 消防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1.6 消防水池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

8、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1.7 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DB15/ 353.2 2009 2 3.2.1.8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3.2.2 消防水箱 3.2.2.1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 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应满足 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 水压力不应低于 0.10 MPa。当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并能实现自控功能。 3.2.

9、2.2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3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 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 50,进水管应设置液 位阀或浮球阀。 3.2.2.4 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2.5 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3.2.2.6 当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水箱合用 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2.2.7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 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3.2.2.8 消防水箱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

10、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2.9 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2.10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0.7 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1.0 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 m, 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 m。 3.2.3 气压给水设备 3.2.3.1 气压给水设备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 3.2.3.1.1 气压给水设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

11、.3.1.2 气压给水设备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3.2.3.1.3 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有效储水量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 3.2.3.1.4 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补气装置、止气装置、放空阀和水位指示器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 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 3.2.3.1.5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口处应设有防止消防用水 倒流进气压罐的措施。 3.2.3.2 气压给水设备的布置 3.2.3.2.1 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 0.7 m,罐顶距楼板或梁底的距 离不小于 0.6

12、m。 3.2.3.2.2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3.2.3 当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3.2.4 消防自动给水控制装置 3.2.4.1 安装要求 3.2.4.1.1 控制装置应设在独立的控制间内或泵房的配电室内,水泵控制箱(柜)安装场所内不应有 无关的管道通过。 DB15/ 353.2 2009 3 3.2.4.1.2 控制箱落地安装时,底部应抬高,室内应高出地面 50 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 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13、3.2.4.1.3 成排布置且长度超过 6 m 时,箱(柜)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3.2.4.1.4 控制箱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 1.2 m。 3.2.4.1.5 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6 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7 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4.2 控制功能 3.2.4.2.1 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 的动作,控制

14、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2 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 在 3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控制装置在接受到启动器 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3 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 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2.4 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2.5 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

15、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 作状态。 3.2.4.2.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 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7 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能在 3s 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3.2.4.2.8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时,在生活供水状态或消防稳压运行状态,应能自动控 制水泵的启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当进入消防运行状态时,保证 消防泵的连续运

16、转。当水池液位达最 低限时对消防泵应停泵保护。 3.2.4.2.9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受控设备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进行自检、报警及 自动保护功能。 3.2.4.2.10 控制装置应具有双路电源入口,亦可配有单独的双电源互投柜,双路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 切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 s。 3.2.4.2.11 控制装置应在消防主泵或稳压主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备用泵应能自动 和手动切换投入。 3.2.4.2.12 当受控设备的主消防泵采用工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停泵只能手动操作。当受控设备的 主消防泵采用变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中至少应有一台工作泵必须手动停泵。 3.2

17、.4.2.13 消 防泵变频方式运行的受控设备变频器故障时,遇消防报警消防泵应自动转工频方式投入 消防运行状态。 3.2.4.2.14 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紧急启动和自动启动等消防启动方式,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水泵工频启动并达到额定给水参数的时间应不超过 30 s。 DB15/ 353.2 2009 4 表 1 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配用电动机功率 22 kW 22 kW 且 55 kW 55 kW 消防启动时间 25 s 40 s 55 s 3.2.4.3 指示功能 3.2.4.3.1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

18、4.3.2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 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3.3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 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3.2.4.3.4 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 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对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应能分别进行显示。 3.2.4.3.5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3.6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 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

19、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 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 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4.3.7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及频率显示,所有水泵启停状况显示,巡检状态、火警及故 障声光报警显示。 3.2.4.4 巡检功能 3.2.4.4.1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 定。 3.2.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 2 min。 3.2.4.4.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3.2.4.4.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3.2.4.4.5 设备应有工

20、频巡检方式,并设安全可靠的巡检泄压回路。 3.2.4.4.6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3.2.4.5 供水性能 3.2.4.5.1 设备应具有恒压消防供水功能,设备的设定压力(不大于 1.0 MPa 时)与实测压力的偏差 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 0.05 MPa(设定压力大于 1.0 MPa 时偏差应不大 于设定压力的 5 )。 3.2.4.5.2 设备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 消防水泵 3.2.5.1 消防水泵的设置 消防水泵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3.2.5.2 消防水泵性能 3.2.5.2.1 水泵

21、泵壳应采用铸铁、铸钢、铸铝或铸铜等其他铸造合金。轴应采用至少为 2 Cr13 的不锈 钢或相当的抗腐蚀性材料。叶轮、叶轮密封环、壳体密封环、套环、填料环、水封环、填料压盖、机 械 DB15/ 353.2 2009 5 密封盖、填料轴套、水轴承套、挡套、中间衬套、减压衬套、密封压盖、压盖螺母、轴套螺母、叶轮螺 母和放水旋塞应采用抗腐蚀性材料制成。消防泵体上应铸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3.2.5.2.2 水泵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2.3 消防水泵零流量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40 %,且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 120 %。 3.2.5.2.4 当消防水泵出流

22、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 %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 65 %。 3.2.5.2.5 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3.2.5.2.6 消防泵组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同一动力驱动的消 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3.2.5.2.7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8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9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其他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

23、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b)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有良好的常温起动性能,应保证 5 s 内顺利起动,引水后 20 s 内使消防 泵达到额定工况; c) 燃油箱容积应能保证泵组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 4 h; d) 燃油箱至出油管路的接口不得低于柴油机输油泵的高 度;在连接油箱的回油管上不得有切断 阀;当用电磁阀来控制柴油机的供油管路时,当控制回路出现故障时该阀必须能手动操作或能 旁通掉。所有暴露的供油管应有防护措施; e)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备两套蓄电池组,并能实现自动切换;蓄电池组的容量应能满足 6 次启动循 环的要求;蓄电池须有两种充电方式,一种通过柴油机上的发电机,另一种通过自动控制且从 交流

24、电源处获取能量的充电设备; f) 柴油机消防泵应具有自动及手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应包括在柴油机旁及控制柜上手动启动; g) 除超速断路装置动作使柴油机停车外,柴油机消防泵组不得自动停机,只能手动操作停 机; h) 柴油机消防泵组在自动控制功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手动操作,保证柴油机消防泵组正 常工作; i)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有超速断路装置,当柴油机转速超过其额定转速 15 % 20 %时,该装置能 使柴油机停车,并且只能人工复位; j) 柴油机的调速器应保证泵在零流量与最大负荷之间可在 10 %的范围内调整转速。调速器应是 现场可调的,并设置、锁定在最大负荷时转速为泵的额定转速; k) 应

25、具有柴油机水温预加热装置。该水温预加热装置应能使柴油机水温维持在 49 的温度; l) 柴油机冷却系统应采用热交换器型或散热器型的系统; m) 柴油机消防泵组应 配备消防泵转速表(累计计数式)、柴油机油压表、柴油机水温表、燃油油 位表、电流表、蓄电池电压表等监视仪表。 3.2.5.3 消防水泵安装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31、 GB 50275的要求。 3.2.5.4 消防水泵管路安装 3.2.5.4.1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4.2 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 部消防用水量。 3.2.5.4

26、.3 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DB15/ 353.2 2009 6 3.2.5.4.4 吸水管应设控制阀,控制阀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 置的蝶阀。 3.2.5.4.5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 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 顶平装。 3.2.5.4.6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3.2.5.4.7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 连接管。 3.2.5.4.8 消防水泵引水方式应采用自灌式,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动启动的 技术要

27、求。 3.2.5.4.9 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 0.7 MPa,真 空表的最大量程可为 0.10 MPa。 3.2.5.4.10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和压力表。止回阀或多功 能水泵控制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3.2.5.4.11 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 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 2 2.5 倍。 3.2.5.4.12 在水泵出水管回水管路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用的仪表及排水管道组 成的系统

28、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3.2.5.4.13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压力的 1.1 倍。 3.2.5.4.14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电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电动阀门旁应并 接手动阀门,电动阀门故障时应报警。 3.2.5.4.15 采用机械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应设备用阀门,机械阀门前应安装过滤器。 3.2.6 稳压泵 3.2.6.1 稳压泵的设计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或系统自动启动的流量。 3.2.6.2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足够维持系统正常的工作压力,稳压泵设计额定压力为消防水泵设

29、计流量 时压力的 1.1 1.2 倍;当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时,稳压泵的压力可适当降低,但应确保系统运行 可靠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在消防水泵零流量压力下运行安全可靠。 3.2.6.3 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罐时,其调 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确定。 3.2.6.4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3.2.6.5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备用泵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 3.2.7.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30、 3.2.7.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额定流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流量按 10 15 L/s 计算。 3.2.7.4 组装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 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安装 ,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3.2.7.5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 防水池的距离宜为 15 40 m。 DB15/ 353.2 2009 7 3.2.7.6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

31、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O.7 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 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3.2.7.7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 m,且不应小于井盖 的半径。 3.2.7.8 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 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3.2.7.9 地下消 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 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3.3 消火栓 3.3.1 室外消火栓 3.3.1.1 规格型号 室外消火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 1个 DN 150

32、或 DN 100和 2个 DN 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 火栓时,应有 DN 100和 DN 65的栓口各 1个。 3.3.1.2 设置要求 3.3.1.2.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 60.0 m 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靠近 十字路口。 3.3.1.2.2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0 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 L/s 时,可不设置室 外消火栓。 3.3.1.2.3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 5 40 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3.3.1.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

33、 壁 15 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3.1.2.5 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小于 5.00 m,并不大于 40 m;距路边的距离不大于 2.00 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 数量。 3.3.1.2.6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应大于 60.0 m。当工艺装置区 宽度大于 120.0 m 时,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 设置消火栓。 3.3.1.2.7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 用水量应按 10 15 L/s 计算。 3.3

34、.1.2.8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 2.0 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0 m。 3.3.1.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 3.3.1.2.10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3.3.1.3 间距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0 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 m。 3.3.2 室内消火栓 3.3.2.1 规格型号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 25.0 m;高层 民用 建筑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 65 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 m

35、m。 DB15/ 353.2 2009 8 3.3.2.2 设置要求 3.3.2.2.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3.2.2.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3.2.2.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为 1.1 m, 其出水方向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 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 连接。 3.3.2.2.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3.3.2.2.5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 1.10 m,栓口出水方向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 直。 3.3.2

36、.2.6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 处或水箱间内。 3.3.2.3 间距 3.3.2.3.1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 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0 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0 m。 3.3.2.3.2 高层民用建筑不应大于 30 m,裙房不应大于 50 m。 3.3.2.3.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3.3.2.4 启动消防水泵按钮 3.3.2.4.1 高层厂房(仓库) 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

37、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 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3.3.2.4.2 高层民用建筑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 保护按钮的设施。 3.4 消火栓管网 3.4.1 管网的设置 3.4.1.1 室外消火栓管网 3.4.1.1.1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 %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 为消防用水的 阀门不应超过

38、 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3.4.1.1.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 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3.4.1.1.3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 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4.1.1.4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3.4.1.1.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 100。 3.4.1.1.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的 有关规定。 DB15/ 353.2

39、 2009 9 3.4.1.2 室内消火栓管网 3.4.1.2.1 高层 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 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用水量时,应 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3.4.1.2.2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 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 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 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3.4.1.2.3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

40、 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 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4.1.2.4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 任何部位。 3.4.1.2.5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 mm。 3.4.1.2.6 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4.1.2.7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 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3.4.1.2.8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

41、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 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 3 根时,可关闭 2 根。 3.4.1.2.9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3.4.1.2.10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 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3.4.1.2.11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 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 1.0 MPa 时,应采用分区

42、给水系统。 3.4.2 管材 3.4.2.1 消火栓管网埋地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 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 内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 3.4.2.2 室内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2 MPa 时,可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 大于 1.2 MPa 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无缝钢管。 3.4.3 管网连接形式 3.4.3.1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螺纹或法兰连接。 3.4.3.2 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3.4.3.3 热浸镀锌钢管采用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焊接法兰焊接处应重新镀锌后再

43、连 接。 3.4.3.4 系统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连接。管道采用焊接时,应当符合 GB 5036、 GB 50253 的有关规定。 3.4.3.5 当管道变径时,应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应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 可用 1 个,四通上不应超过 2 个;公称直径大于 50 mm 的管道不应采用活接头。 3.4.3.6 沟槽连接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沟槽式连接件应符合 GB 5131.11 的规定; DB15/ 353.2 2009 10 b) 当采用机械三通、四通接头时,其开孔大小和开孔间距不应影响被开孔管道的强度; c) 沟槽式连接与其它型式的接口连接时应采用转换接头; d) 配水干管 (立管 )与配水管 (水平管 )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e) 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的管道变径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异径接头; f) 橡胶密封圈应无破损和变形; g) 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 3.4.4 管道加固 3.4.4.1 管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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