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6-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6部分_ 泡沫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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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3-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6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6 部分:泡沫灭 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6: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 353.6 2009

2、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消防供水 . 1 3.3 泡沫液储罐 . 6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 . 7 3.5 泡沫产生装置 . 8 3.6 管路 . 9 3.7 灭火控制器 . 11 3.8 控制与操作要求 . 12 3.9 系统功能 . 13 4 检验方法 . 13 4.1 一般要求 . 13 4.2 消防供水 . 13 4.3 泡沫液储罐 . 14 4.4 泡沫比例混合器 . 15 4.5 泡沫产生装置 . 15 4.6 管道 . 15 4.7 灭火控制器 . 16 4.8 控制与操作要求

3、 . 17 4.9 系统功能 . 17 5 检验规则 . 18 5.1 检验类别 . 18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8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19 DB15/ 353.6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

4、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 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6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灭火控制器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7

5、和 4.7)。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6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1 范围 DB15/ 353 的本部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

6、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 。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

7、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供水 3.2.1 消防水池 3.2.1.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 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3.2.1.3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 500 m3时应设置 2 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相等。 3.2.1.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3.2.1.5 消防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

8、,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1.6 消防水池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1.7 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3.2.1.8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DB15/ 353.6 2009 2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3.2.2 消防水箱 3.2.2.1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应满足 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

9、,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 水压力不应低于 0.10 MPa。当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并能实现自控功能。 3.2.2.2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3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 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50,进水管应设置液位 阀或浮球阀。 3.2.2.4 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100。 3.2.2.5 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 启闭装置的阀门。 3.2.2.6 当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水箱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2.2.7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

10、消防用水倒流进入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 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3.2.2.8 消防水箱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2.9 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2.10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0.7 m; 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1.0 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 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 m。 3.2.3 气

11、压给水设备 3.2.3.1 气压给水设备代替 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 3.2.3.1.1 气压给水设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1.2 气压给水设备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 3.2.3.1.3 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有效储水量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 3.2.3.1.4 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补气装置、止气装置、放空阀和水位指示器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 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安全阀、 压力表。 3.2.3.1.5 气压给水设备的 出水口处应设有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气压罐的措施。 3.2.3.2 气压给

12、水设备的布置 3.2.3.2.1 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 0.7 m,罐顶距楼板或梁底的距 离不小于 0.6 m。 3.2.3.2.2 气压给水设备的 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100。 3.2.3.2.3 当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3.2.4 消防自动给水控制装置 3.2.4.1 安装要求 3.2.4.1.1 控制装置应设在独立的控制间内或泵房的配电室内,水泵控制箱(柜)安装场所内不应有 无关的管道通过。 DB15/ 353.6 2009 3 3.2.4.1.2 控制箱落地安装时,底部应

13、抬高,室内应 高出地面 50 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 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2.4.1.3 成排布置且长度超过 6 m 时,箱(柜)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3.2.4.1.4 控制箱在墙上安装时, 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 1.2 m。 3.2.4.1.5 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6 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7 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4.2 控制功

14、能 3.2.4.2.1 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 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2 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 在 3 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控制装置在接受到启动器 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3 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 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2.4 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

15、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2.5 控 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 作状态。 3.2.4.2.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 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7 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能在 3 s 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3.2.4.2.8 采用水池

16、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时,在生活供水状态或消防稳压运行状态,应能自动控 制水泵 的启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当进入消防运行状态时,保证消防泵的连续运转。 当水池液位达最 低限时对消防泵应停泵保护。 3.2.4.2.9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受控设备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进行自检、报警及 自动保护功能。 3.2.4.2.10 控制装置应具有双路电源入口,亦可配有单独的双电源互投柜,双路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 切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 s。 3.2.4.2.11 控制装置应在消防主泵或稳压主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备用泵应能自动 和手动切换投入。 3.2.4.2.12 当受控设备

17、的主消防泵采用工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停泵只能手动操作。当受控设备的 主消防泵采用变频方式启 动及运行时,其中至少应有一台工作泵必须手动停泵。 3.2.4.2.13 消防泵变频方式运行的受控设备变频器故障时,遇消防报警消防泵应自动转工频方式投入 消防运行状态。 3.2.4.2.14 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紧急启动和自动启动等消防启动方式,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水泵工频 启动并达到额定给水参数的时间应不超过 30 s。 DB15/ 353.6 2009 4 表 1 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3.2.4.3 指示功能 3.2.4.3.1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

18、电源正常 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3.2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3.3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 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3.2.4.3.4 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 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对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应能分别进行显示。 3.2.4.3.5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3.6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

19、器件动作指示 灯,也可共用联动 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 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4.3.7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及频率显示,所有水泵启停状况显示,巡检状态、火警及故 障声光报警显示。 3.2.4.4 巡检功能 3.2.4.4.1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 定。 3.2.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 2 min。 3.2.4.4.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3.2.4.4.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

20、报警。 3.2.4.4.5 设备应有工频巡检方式,并设安全可靠的巡检泄压回路。 3.2.4.4.6 采用电动 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3.2.4.5 供水性能 3.2.4.5.1 设备应具有恒压消防供水功能,设备的设定压力(不大于 1.0 MPa 时)与实测压力的偏差 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 0.05 MPa(设定压力大于 1.0 MPa 时偏差应不大 于设定压力的 5 %)。 3.2.4.5.2 设备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 消防水泵 3.2.5.1 消防水泵的设置 消防水泵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3.2.5.

21、2 消防水泵性能 3.2.5.2.1 水泵泵壳应采用铸铁、铸钢、铸铝或铸铜等其他铸造合金。轴应采用至少为 2Cr13 的不锈 钢或相当的抗腐蚀性材料。叶轮、叶轮密 封环、壳体密封环、套环、填料环、水封环、填料压盖、机械 配用电动机功率 22 kW 22 kW 且 55 kW 55 kW 消防启动时间 25 s 40 s 55 s DB15/ 353.6 2009 5 密封盖、填料轴套、水轴承套、挡套、中间衬套、减压衬套、密封压盖、压盖螺母、轴套螺母、叶轮 螺 母和放水旋塞应采用抗腐蚀性材料制成。 消防泵体上应铸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3.2.5.2.2 水泵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3.2.5.2.3 消防水泵零流量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40 %,且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 120 %。 3.2.5.2.4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 %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 65 %。 3.2.5.2.5 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 要求。 3.2.5.2.6 消防泵组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3.2.5.2.7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8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

23、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9 柴油机消防水泵 的其他性能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b) 柴油机消防水泵 应具有良好的常温起动性能,应保证 5 s 内顺利起动,引水后 20 s 内使消防 泵达到额定工况; c) 燃油箱容积应能保证泵组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 4 h; d) 燃油箱至出油管路的接口不得低于柴油机输油泵的高度;在连接油箱的回油管上不得有切断 阀;当用电磁阀来控制柴油机的供油管路时,当控制回路出现故障时该阀必须能手动操作或能 旁通掉。所有暴露的供油管应有防护措施; e)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

24、备两套蓄电池组,并能实现自动切换;蓄电池组的容量应能满足 6 次启动 循环的要求;蓄电池须有两种充电方式,一种通过柴油机上的发电机,另一种通过自动控制且 从交流电源处获取能量的充电设备; f) 柴油机消防泵应具有自动及手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应包括在柴油机旁及控制柜上手动启动; g) 除超速断路装置动作使柴 油机停车外,柴油机消防泵组不得自动停机,只能手动操作停机; h) 柴油机消防泵组在自动控制功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手动操作,保证柴油机消防泵组正 常工作; i)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有超速断路装置,当柴油机转速超过其额定转速 15 % 20 %时,该装置能 使柴油机停车,并且只能人工复位;

25、j) 柴油机的调速器应保证泵在零流量与最大负荷之间可在 10 %的范围内调整转速。调速器应是 现场可调的,并设置、锁定在最大负荷时转速为泵的额定转速; k) 应具有柴油机水温预加热装置。该水温预加热装置应能使柴油机水温维持在 49 的温度; l) 柴油机冷却系 统应采用热交换器型或散热器型的系统; m) 柴油机消防泵组应配备消防泵转速表(累计计数式)、柴油机油压表、柴油机水温表、燃油油 位表、电流表、蓄电池电压表等监视仪表。 3.2.5.3 消防水泵安装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31、 GB 50275 的要求。 3.2.5.4 消防水泵管路安装 3.2.5.4.1 消防水泵吸水管

26、和出水管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4.2 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 部消防用水量。 3.2.5.4.3 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DB15/ 353.6 2009 6 3.2.5.4.4 吸水管应设控制阀,控制阀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 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 置的蝶阀。 3.2.5.4.5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 顶平装。 3.2.5.4.6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3.2.5.4.7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

27、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 连接管。 3.2.5.4.8 消防水泵 引水方式应采用自灌式 ,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动启动的 技术要求。 3.2.5.4.9 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 0.7 MPa,真 空表的最大量程可为 0.10 MPa; 3.2.5.4.10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 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 阀和压力表。 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3.2.5.4.11 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 冲装置之

28、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 2 2.5 倍。 3.2.5.4.12 在水泵出水管回水管路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用的仪表及排水管道组 成的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3.2.5.4.13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压力的 1.1 倍。 3.2.5.4.14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电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 作功能,电动阀门旁应并 接手动阀门,电动阀门故障时应报警。 3.2.5.4.15 采用机械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应设备用阀门,机械阀门前应安装过滤器 。 3.2.6 稳压泵 3.2.6.

29、1 稳压泵的设计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或系统自动启动的流量。 3.2.6.2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足够维持系统正常的工作压力, 稳压泵设计额定压力为 消防水泵设计流量 时压力的 1.1 1.2 倍;当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时,稳压泵的压力可适当降低,但应确保系统运行 可靠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在消防水泵零流量压力下运行安全可靠。 3.2.6.3 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 施,当采用气压罐时,其调 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确定。 3.2.6.4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3.2.6.5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备用泵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0、。 3.3 泡沫液储罐 3.3.1 泡沫液储罐型号规格 3.3.1.1 储罐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2 泡沫液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等。 3.3.1.3 泡沫液压力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 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产生不利影响。 3.3.1.4 储罐 胶囊应采用与泡沫液相适应的材料,并能耐泡沫液的腐蚀。 3.3.1.5 常压 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 降物进入系统。 3.3.1.6 常压 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 气管。

31、 DB15/ 353.6 2009 7 3.3.1.7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 3.3.2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3.3.2.1 泡沫液储罐不得安装在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当安装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3.3.2.2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 有满足检修要求的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 m,且操作面不应小于 1.5 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 距地面高度大于 1.8 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3.3.2.3 常压泡沫液 储罐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

32、占空间。 3.3.2.4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出口管道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 1 m,管道 底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 150 mm。 3.3.2.5 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 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 和附件。 3.3.2.6 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 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3.3.2.7 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 防雨、防冻和防腐措施。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 3.4.1 泡沫比例混

33、合器型号规格 3.4.1.1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4.1.2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3.4.1.3 单罐容量大于 10000 m3的甲类烃类液体与单罐容量大于 5000 m3的甲类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 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大于 50000 m3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选择计量注入式 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4.1.4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 1.12 g/ml 时,不应选择无囊的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3.4.1.5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 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

34、制方 式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4.2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3.4.2.1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使液流方向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3.4.2.2 泡沫比例混合器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3.4.2.3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 10 mm。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 面 1 m;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3.4.2.4 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有明显标志。 3.4.2.5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 固定。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

35、不应大于 10 m3;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大于 5 m3, 且储罐 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 置一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 0.5 m3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 3 min 的泡沫混合液。 3.4.2.6 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 竖直 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 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应大于 0.3 m。 3.4.2.7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DB15/ 353.6 2009 8 3.4.2.8 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 泵应

36、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 设计要求。 3.4.2.9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 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 高度 不得大于 1.0 m。 3.4.2.10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 产品的使用要求;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 10 倍的管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 单向阀。 3.4.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功能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 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5 泡沫产生装置 3.5.1 型号规格 3.5.1.1 泡沫产生装置的材质应符合设

37、计要求 。 3.5.1.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 0.1 MPa。 3.5.1.3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 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5.1.4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3.5.1.5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防 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3.5.1.6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 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 压力的 0.8 倍。 3.5.2 安装要求 3.5.2.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

38、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上喷射的泡 沫产生器应根据产生器类型安装,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 导流罩上; c) 水溶性液体 储罐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 1.0 1.5 m 处,溜槽与罐 底平面夹角宜为 30 45 ;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降落槽高度的 5 , 且不得超过 30 mm,坐标允许偏差为 25 mm,标高允许偏差为 20 mm; d) 液下及半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液下喷射 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导流罩沿罐周均 匀布置时,

39、其间距偏差不大于 100 mm; e) 半液下泡沫喷射设备应整体安装在泡沫管道进入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明杆闸阀与止回阀之间的 水平管道上,并应采用扩张器(伸缩器)或金属软管与止回阀连接,安装时不应拆卸和损坏密 封膜及其附件; f)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侧设置的压力表接口应竖直安装;其出口侧设置的压力表、背压调节 阀和泡沫取样口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环境温度为 0 及以下的地区,背压调节阀和 泡沫取样口上的控制阀应选用钢质阀门。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安装时,应 将其并列固定在支架上。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 防火堤外; g) 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混合液支管应

40、固定在支架上,泡沫喷射口 T 型 管应水平安装,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6 2009 9 h) 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或金属挡雨板的下部时,泡沫堰板 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i) 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泡沫堰板周长均布,其 间距偏差不宜大 于 20 mm; j) 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5.2.2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 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3.5.2.3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

41、列规定: a)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b) 距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 0.3 m 处不应有遮挡物; c) 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 1.0 m 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d)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安装时不得拆卸,并应固定牢固。 3.5.2.4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c)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 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d) 顶部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 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其坐标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 15 mm,室内 安

42、装为 10 mm;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 15 mm,室内安装为 10 mm; e) 侧向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 20 mm; f) 地下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 低于地面 10 15 mm。 3.5.3 泡沫产生装置的功能 3.5.3.1 泡沫产生装置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5.3.2 高倍数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5.3.3 泡沫喷头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3.5.3.4 泡沫枪的进口压力 和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3.6 管路 3.6.1 管路材料 3.6.1.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 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 用不锈钢管。 3.6.1.2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湿式管道,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 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 3.6.1.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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