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4-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_ 消防炮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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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11-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4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Part4: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

2、4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消防炮灭火装置 . 1 3.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 2 3.4 泡沫消防炮灭火系统 . 3 3.5 干粉消防炮灭火系统 . 5 3.6 控制装置 . 7 3.7 控制与操作要求 . 8 3.8 系统功能 . 8 4 检验方法 . 9 4.1 一般要求 . 9 4.2 消防炮灭火装置 . 9 4.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 9 4.4 泡沫炮灭火系统 . 9 4.5 干粉炮灭火系统 . 10 4.6 灭火控制装置 . 11 4.7 控制与操作要求 . 13

3、4.8 系统功能 . 13 5 检验规则 . 13 5.1 检验类别 . 13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3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15 DB15/ 353.4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4、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4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

5、B15/ 353 2000。 DB15/ 353.4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要求

6、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炮灭火装置 3.2.1 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 3.2.1.1 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水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消防水炮灭 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

7、的 90 计算。 3.2.1.2 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消 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 指标值的 90 计算。 3.2.1.3 室内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 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 90 计算。 3.2.1.4 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自动控制功能。 3.2.1.5 消防炮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 3.2.1.6 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的平台上的消

8、防炮的俯角均 不大于 50 ,安装在多平台消防 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大于 220 。 3.2.1.7 室内配置的消防炮灭火装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 DB15/ 353.4 2009 2 3.2.1.8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定位时间 30 S;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定位时间 60 S。 3.2.2 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 3.2.2.1 室内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流不 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3.2.2.2 室内消防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灭火装置处应设

9、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 3.2.2.3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 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 正常使用的要求。 3.2.2.4 室外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 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3.2.2.5 消防炮灭火装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3.2.2.6 消防炮灭火装置应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 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3.2.2.7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 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10、,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 油气舱范围,消防水炮灭火装置 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3.2.2.8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 防炮塔; b)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 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c)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 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 离不应小于 2.5 m; d) 消防炮塔的周围

11、应留有供设备 维修用的通道; e)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同时承受使用场所最大风力和消防炮喷射 反力。消防炮塔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 f)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6 L/s。 3.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3.3.1 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应符合 DB15/ 353.2的要求。 3.3.2 管路 3.3.2.1 管路材料 3.3.2.1.1 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 3.3.2.1.2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12、或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它 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3.3.2.2 管路连接方式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丝扣或法兰连接。 DB15/ 353.4 2009 3 3.3.2.3 管路布置 3.3.2.3.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3.3.2.3.2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 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3.2.3.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3.3.2.3.4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 100。 3.3.2

13、.3.5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自动定 位炮、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 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3.4 泡沫消防炮灭火系统 3.4.1 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 3.3.1的要求。 3.4.2 泡沫液储罐 3.4.2.1 泡沫液储罐型号规格 3.4.2.1.1 储罐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1.2 泡沫液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等。 3.4.2.1.3 泡沫液压力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 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产生不利影响。 3.4.2.1.

14、4 储罐胶囊应采用与泡沫液相适应的材料,并能耐泡沫液的腐蚀。 3.4.2.1.5 常压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降物进入系统。 3.4.2.1.6 常压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 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 通气管。 3.4.2.1.7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 3.4.2.2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3.4.2.2.1 泡沫液储罐不得安装在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当安装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3.4.2.2.2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 留有

15、满足检修要求的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 m,且操作面不应小于 1.5 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 阀距地面高度大于 1.8 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3.4.2.2.3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出口管道不应高于 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 1 m,管 道底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 150 mm。 3.4.2.2.4 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 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3.4.2.2.5 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

16、 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3.4.2.2.6 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雨、防冻和防腐措施。 DB15/ 353.4 2009 4 3.4.3 泡沫比例混合器 3.4.3.1 泡沫比例混合器型号规格 3.4.3.1.1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3.1.2 泡沫比例混合 器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3.4.3.1.3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 1.10 g/ml 时,不应选择无囊的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3.4.3.2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3.4.3.2.1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使液流方向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17、3.4.3.2.2 泡沫比例混合器与官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3.4.3.2.3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 10 mm。 3.4.3.2.4 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有明显标志 3.4.3.2.5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3.4.3.2.6 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 口的水平 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应大于 0.3 m。 3.4.3.2.7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3.4.3.2.8 水力驱动式平衡

18、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 合设计要求。 3.4.3.2.9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 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1.0 m。 3.4.3.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功能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管道 3.4.4.1 管路材料 3.4.4.1.1 固定泡沫消防炮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 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 3.4.4.1.2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它防腐材

19、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3.4.4.2 管路连接方式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 (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3.4.4.3 管路布置 3.4.4.3.1 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管路不应少于两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形成环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 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泡沫消防炮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 3.4.4.3.2 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 100。 3.4.4.3.3 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安装时,不得损坏其不锈钢纺织网。 3.4.4.3.4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 直立安装;放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3.4.4.3.5 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应符

20、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 损坏防腐层。 3.4.4.3.6 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DB15/ 353.4 2009 5 3.4.4.4 管路坡度 3.4.4.4.1 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2 。 3.4.4.4.2 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现 U 型管时应有放空措 施,放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3.4.4.5 管路加固 3.4.4.5.1 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 3.4.4.5.2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6

21、 套管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 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 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 50 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 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4.4.7 系统试压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倍,稳压 10 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 30 min,以压力不下降、无渗漏为合格。 3.5 干粉消防炮灭火系统 3.5.1 干粉贮罐 3.5.1.1 干粉贮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

22、作防腐蚀处理 ;干粉贮罐应按现行 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并应保证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安全强度。 3.5.1.2 干粉贮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 1.0 kg/L。 3.5.1.3 干粉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 3.5.1.4 干粉贮罐上应设置的安全阀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 1.35 倍,下限应不小 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 1.1 倍。 3.5.2 驱动气瓶 3.5.2.1 干粉驱动气瓶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 15 MPa。 3.5.2.2 干粉贮罐和氮气瓶应分开设置。 3.5.2.3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

23、5.2.4 驱动气瓶处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安全 销并加铅封。 3.5.2.5 驱动气瓶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5 %。 3.5.3 灭火剂输送管道 3.5.3.1 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3.5.3.1.1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 GB /T8163 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 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 3.5.3.1.2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 GB /T14976 的规定。 DB15/ 353.4 2009 6 3.5.3.1.3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

24、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 件。 3.5.3.1.4 输送启动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 GB 1527 的规定。 3.5.3.2 管道的连接 3.5.3.2.1 采用螺纹连接 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 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 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3.5.3.2.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 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 1/2

25、 且保有不少于 2 条外露螺纹。 3.5.3.2.3 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 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 镀锌防腐处理。 3.5.3.2.4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径一致。 3.5.3.3 管道加固 3.5.3.3.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管道的支、吊架的安装的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 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最大距离( 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3.5.3.3.2

26、管道的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 1 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 防晃支架。 3.5.3.4 管道的坡向、坡度 管道的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5.3.5 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试验 3.5.3.5.1 水压 强度试验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 0.5 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5 min,检查管道各处 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3.5.3.5.2 气压强度试验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 升至试验压力的 50 %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 min,直

27、 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3.5.3.5.3 气密性试验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 0.5 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 3 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试验压力的 10 %为合格。 DB15/ 353.4 2009 7 3.6 控制装置 3.6.1 设置要求 3.6.1.1 灭火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 3.6.1.2 同一个灭火控制装置控制的防护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6.2 安装要求 3.6.2.1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 1.3-1.5 m,

28、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 0.5 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 1.2 m。 3.6.2.2 引入灭火控制装置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应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 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 mm 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6.2.3 灭火控制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灭火控制装置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6.

29、2.4 灭火控制装置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6.3 基本功能要求 3.6.3.1 控制和显示功能 3.6.3.1.1 灭火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不应直接接受火灾报警 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3.6.3.1.2 灭火控制装置接受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6.3.1.3 灭火控制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 影响。灭火控制装置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 逻辑工作。

30、 3.6.3.1.4 灭火控制装置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联动信号。 3.6.3.1.5 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3.6.3.1.6 灭火控制装置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3.6.3.1.7 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向联动控制装置发送启 动控制信号,启动反馈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 3.6.3.2 故障报警功能 3.6.3.2.1 灭火控制装置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3.6.3.2.2 当发生故障时,灭火控制装置应在 100 s 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

31、保持至故障排除。 3.6.3.2.3 灭火控制装置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灭火控制装 置应在 100 s 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DB15/ 353.4 2009 8 3.6.3.3 自检功能 3.6.3.3.1 灭火控制装置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灭火控制装置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 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灭火控制装置自检时间不超过 1 min 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灭火控 制装置的自动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灭火控制装置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3.6.3.3.2 灭火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3.6.3.

32、4 电源功能 3.6.3.4.1 灭火控制装置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 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灭火控制装置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灭火控制装置正常监视状态下连 续工作 8 h 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 作 30 min。 3.6.3.4.2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 220 V)的 110 %和 85 %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 准频率( 50 Hz)的 1 %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3.7 控制与操作要求 3.7.1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33、的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规定。 3.7.2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设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 制启动方式。 3.7.3 远控消防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 自动操作。 3.7.4 远控 消防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b) 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装置所操作的设备; c) 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 100 m; d) 1 km 内不得有相同频率、 30

34、m 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装置; e) 无线控制装置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 3.7.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3.7.6 消防控制室设置应能直接或通过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观察远控消防炮的位置。 3.7.7 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消防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 min,干粉消防 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 min。 3.8 系统功能 3.8.1 自动控制方式下,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应能自动探测火灾、并根据设 定的联动逻辑关系启动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3.8.2 在消

35、防控制室手动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灭火系统灭火控 制装置的手动启动定位按钮,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 装置,并能够对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手动定位操作。 3.8.3 现场手动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 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灭火控制装置 的手动启动定位按钮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并能够对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手动定位操作。 DB15/ 353.4 2009 9 3.8.4 现场手动启动遥控消防炮、自动

36、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定 位按钮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并能够对消防炮、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遥控手动定位操作。 3.8.5 灭火控制装置应将灭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启 动及喷射各阶段的联 动控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装置上显示。 4 检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查验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4.2 消防炮灭火装置 4.2.1 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 核对产品技术参数,测量、观察检查。 4.2.2 消防炮灭火装置布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

37、检查。 4.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4.3.1 消防供水系统 按 DB15/ 353.2中 4.2进行测试。 4.3.2 管路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 泡沫炮灭火系统 4.4.1 消防供水系统 按 4.3.1进行测试。 4.4.2 泡沫液储罐 4.4.2.1 泡沫液储罐型号规格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4.4.2.2 泡沫液储罐的安 装 尺量、观察检查。 4.4.3 泡沫比例混合器 4.4.3.1 泡沫比例混合器规格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DB15/ 353.4 2009 10 4.4.3.2 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尺量、观察检查 。 4.4.3.3 沫比例混合器的功能 4

38、.4.3.3.1 对系统喷射泡沫试验,用流量计分别测量泡沫液供给流量和消防供水流量,计算其混合比。 4.4.3.3.2 对系统喷射泡沫试验,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 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有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4.4.4 管道 4.4.4.1 管路材料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4.4.4.2 管路连接方式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4.4.4.3 管路布置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4.4.4.4 管路坡度 使用水平尺测 量。 4.4.4.5 管路加固 观察检查。 4.4.4.6 套管 观察检查。 4.4.4.7 系统试压 4.4

39、.4.7.1 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应采取 防冻措施。 4.4.4.7.2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 4.4.4.7.3 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4.4.7.4 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 10 min,管道 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 30 min,以压力下降、无渗漏为合格。 4.5 干粉炮灭火系统 4.5.1 干粉贮罐 核对产品技术参数,观察检查。 4.5.2 驱动气瓶 核对产品技术参数,观察检查。 DB15/ 353.4 2009

40、11 4.5.3 灭火剂 输送管道 4.5.3.1 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5.3.2 管道的连接 观察检查。 4.5.3.3 管道加固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5.3.4 管道的坡向、坡度 尺量、观察检查。 4.5.3.5 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试验 4.5.3.5.1 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取 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 0.5 MPa/s的速率 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5 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4.5.3.5.2 气压强度试验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应取

41、 1.15倍最大工作 压力。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 宜为 0.2 MPa。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 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 %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 min, 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4.5.3.5.3 气密性试验 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 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 2/3,对气动管道,应 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 0.5 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

42、压力,关 断试验气源 3 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10 %为合格。 4.6 灭火控制装置 4.6.1 设置要求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6.2 安装要求 尺量,观察检查。 4.6.3 基本功能要求 DB15/ 353.4 2009 12 4.6.3.1 控制和显示功能 4.6.3.1.1 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通过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启动和停止按键 (按钮 )使 灭火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状态 (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 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 )、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灭火控制装 置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

43、;恢复被启动负载,使灭火控制装置复位,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的气体喷 洒 声、光信号情况。 4.6.3.1.2 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灭火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手动消除启动控 制声信号,再次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检查灭火控制装置的消音功能和再启动功能。 4.6.3.1.3 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和自动装置并复位,检查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 控制状态指示情况;自动状态下,使灭火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手动插入操作停止按键 (按钮 ) 后,使灭火控制装置再次接收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手动和自动优先情况及再启动情 况。 4.6.3.1.4 使消防联动灭火控制装置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启动情况。 4.6.3.1.5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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