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8-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_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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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5-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8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8 部分:防排烟、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Part8 : Smoke control system、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

2、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8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机械防烟系统 . 1 3.3 机械排烟系统 . 4 3.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6 4 检验方法 . 8 4.1 一般要求 . 8 4.2 机械防烟系统 . 8 4.3 机械排烟系统 . 9 4.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11 5 检验规则 . 12 5.1 检验类别 . 12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2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防排烟、通风和

3、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13 DB15/ 353.8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

4、: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8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风机控制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2.4、 3.3.5、 4.2.4和 4.3.5)。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5、。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8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 范围 DB15/ 353 的本部分规定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6、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 。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 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机械防烟系统 3.2.1 送风机 3.2.1.1 型号、规格

7、 3.2.1.1.1 送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2.1.1.2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3.2.1.2 安装要求 3.2.1.2.1 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2.1.2.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2.1.2.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2.1.2.4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 ,必须装设防护罩 (网 )或 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DB15/ 353.8 2009 2 3.2.1.2.5 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 、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

8、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 转 2 h 后, 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0 ;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 80 。 3.2.2 风管 3.2.2.1 风管材料 3.2.2.1.1 防烟系统中的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2.2.1.2 风管管壁厚度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 3.2.2.2 风管安装要求 3.2.2.2.1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2.2.2.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 于 3 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2.2.2.3 柔性短

9、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 ,无明显扭曲。 3.2.2.2.4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2 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3.2.2.2.5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2.2.2.6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 20 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 20 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 3.2.2.3 风管的加固 3.2.2.3.1 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 mm 的 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

10、于 4 m;大 于 400 mm 的风管 ,不应大于 3 m。螺 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 m 和 3.75 m;对于薄钢板 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3 m。 3.2.2.3.2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 3.2.2.3.3 风管支、吊架按应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 2500 mm 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2.2.3.4 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 mm。 3.2.2.3.5 当水平悬吊

11、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 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 于 1 个。 3.2.3 送风口 3.2.3.1 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 1 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 隔 2 3 层设置 1 个 。 3.2.3.3 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固。 3.2.3.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应小于 3.0 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 m。 DB15/ 353.8 2009 3 3.2.4 风机控制装置 3.2.4.1 控制功能 3.

12、2.4.1.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2 风机控制装置 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 信号,并在 3 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风机控制装置在 接受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3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 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1.4 风机控

13、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1.5 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 的工 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3.2.4.1.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 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 指示功能 3.2.4.2.1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2

14、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3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3.2.4.2.4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 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 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2.4.2.5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2.6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界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 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

15、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5 系统功能 3.2.5.1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于 20 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 于 15 m/s。 3.2.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7 m/s。 3.2.5.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 50 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 25 30 Pa。 3.2.5.4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门洞处的风速不小于 0.7 m/s。 3.2.5.5 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3.2.5.6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防烟风机的

16、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2.5.7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开启联动的送风口。 3.2.5.8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 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 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时 ,应能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 启动。 3.2.5.9 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 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 DB15/ 353.8 2009 4 3.3 机械排烟系统 3.3.1 排烟风机 3.3.1.1 型号、规格 3.3.1.1.1 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3.1.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

17、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3.3.1.1.3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3.1.1.4 排烟风机应能在 2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 min。 3.3.1.2 安装要求 3.3.1.2.1 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3.1.2.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3.1.2.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3.1.2.4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 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 必须装设防护罩 (网 )或 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3.3.1.2.5 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

18、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 2 h 后, 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0 ;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 80 。 3.3.1.2.6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应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对风机 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3.3.2 风管 3.3.2.1 风管材料 3.3.2.1.1 防 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3.2.1.2 风管厚度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 3.3.2.2 风管安装要求 3.3.2.2.1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 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3.2.2.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

19、、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 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3.2.2.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3.2.2.4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 20 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 20 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3.2.2.5 排烟风机及排烟管道上不应有软接管。 3.3.2.3 风管的加固 3.3.2.3.1 水平安装时, 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 m

20、m 的 风管, 支、吊架 间距不应大于 4 m;大于 400 mm 的 风管,不应大于 3 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 m 和 3.75 m;对于薄钢板法 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3 m。 3.3.2.3.2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4 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 DB15/ 353.8 2009 5 3.3.2.3.3 风管支、吊架应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 2500 mm 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3.2.3.4 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

21、口或插接管的距离 不应小于 200 mm。 3.3.2.3.5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 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 1 个。 3.3.3 排烟口 3.3.3.1 排烟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3.3.3.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3.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3.3.3.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 50 m2的 房

22、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3.3.5 防烟分区内的 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0 m。 3.3.4 排烟防火阀 3.3.4.1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3.4.2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 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3.4.3 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5 风机控制装置 3.3.5.1 控制功能 3.3.5.1.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3.5.1

23、.2 风机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 信号,并在 3 s 内将启 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风机控制装置在 接受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3.5.1.3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 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3.5.1.4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3.5.1.5 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

24、入预定 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3.3.5.1.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 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 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3.5.2 指示功能 3.3.5.2.1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5.2.2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3.5.2.3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DB1

25、5/ 353.8 2009 6 3.3.5.2.4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 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3.5.2.5 风 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3.5.2.6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界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 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 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3.6 送风系统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 3.3.

26、7 系统功能 3.3.7.1 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10 m/s。 3.3.7.2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3 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3.3.7.4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防烟、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 止。 3.3.7.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受到同一防烟分区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 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开启联动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并应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 的空气调节系统。 3.3.7.6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时,应能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3.3.7.7 排烟口或

27、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电动防 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 器上显示。 3.3.7.8 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 自熔关闭后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 风机的动作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3.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3.4.1 系统设置 3.4.1.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 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4.1.2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

28、,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 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4.1.3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 应 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3.4.1.4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 m。 3.4.1.5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3.4.1.6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3.4.1.7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且排

29、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3.4.2 管道材料 3.4.2.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 材料。 DB15/ 353.8 2009 7 3.4.2.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4.2.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采用不燃材料,当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3.4.2.4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 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

30、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 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4.2.5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 3.4.3 管道布置 3.4.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竖向不应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3.4.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3.4.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应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 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3.4.3.4 排除有爆炸

31、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4.4 防火阀 3.4.4.1 防火阀的设置 3.4.4.1.1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a) 穿越防火分区处; b)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 隔墙和楼板处; c)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d)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e)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 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4.4.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

32、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 150 的防火阀。 3.4.4.2 安装要求 3.4.4.2.1 防火阀应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4.4.2.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 修口。 3.4.4.2.3 在防火阀两侧各 2.0 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4.5 系统功能 3.4.5.1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 3.4.5.2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受到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 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时,应

33、能自动停止该防火分区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3.4.5.3 防火阀的开启或关闭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DB15/ 353.8 2009 8 4 检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查验相关材料; 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4.2 机械防烟系统 4.2.1 送风机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2.2 风管 4.2.2.1 风 管材料 核对设计图纸,测量记录风管厚度。 4.2.2.2 风管安装要求 尺量、 观察检查。 4.2.2.3 风管的加固 尺量、 观察检查。 4.2.3 送风口 核对设计图纸 , 尺量、观察检查。 4.2.4 风机控制装置 4.2.4.1

34、 控制功能 4.2.4.1.1 在自动控制方式,发出启动器件动作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预定 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4.2.4.1.2 在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向控制装置发出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 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4.2.4.1.3 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操作控制装置使其执行各预定动作,检查并记录控制装置对受控设 备的各状态信息的接 收情况,将接收到的信息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的情况,相应指示灯的工作情况, 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与将此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间隔时间。 4.2.4.1.4 测量并

35、记录控制装置从接收到控制信号(包括手动控制信号和自动控制信号)至执行预定 动作之间的间隔时间。 4.2.4.1.5 对在用设备模拟故障,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的指示信号及自动保护情况。 4.2.4.2 指示功能 观察检查 。 4.2.5 系统功能 4.2.5.1 用风速仪,按下列方法测量送风管道、送风口的风速。 DB15/ 353.8 2009 9 4.2.5.2 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 压。 4.2.5.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 20 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 2 层防烟楼梯间、前室、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机械加

36、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不小于 20 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 别打开 3 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采用风速仪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 。 4.2.5.4 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直接手动启动、停止送风机,观察记录送风机的动作和反 馈情况。 4.2.5.5 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观察记录相应区域送 口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观察记录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情况及反馈信号。 4.2.5.6 自动控制方式,当消防联动控制 器接收到送风口开启的动作信号时,观察记录送风机的动作 情况及反馈信号。 4.2.5.7 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37、的联动设备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4.3 机械排烟系统 4.3.1 排烟风机 核对设计图纸 , 尺量、观察检查。 4.3.2 风管 4.3.2.1 风管材料 核对设计图纸,测量记录风管厚度。 4.3.2.2 风管安装要求 尺量、 观察检查。 4.3.2.3 风管的加固 尺量、 观察检查。 4.3.3 排烟口 核对设计图纸 , 尺量、观察检查。 4.3.4 排烟防火阀 核对设计图纸 , 观察检查。 4.3.5 风机控制装置 4.3.5.1 控制功能 4.3.5.1.1 在自动控制方式,发出启动器件动作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预定 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 ,声,光指示情况。 4

38、.3.5.1.2 在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向控制装置发出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 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DB15/ 353.8 2009 10 4.3.5.1.3 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操作控制装置使其执行各预定动作,检查并记录控制装置对受控设 备的各状态信息的接收情况,将接收到的信息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的情况,相应指示灯的工作情况, 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与将此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间隔时间。 4.3.5.1.4 测量并记录控制装置从接收到控制信号(包括手动控制信号和自动控制信号)至执行预定 动作之间的间隔时间。 4.3.5.1.

39、5 对在用设备模拟 故障,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的指示信号及自动保护情况。 4.3.5.2 指示功能 观察检查。 4.3.6 送风系统 4.3.6.1 核对设计图纸 , 核算送风量。 4.3.6.2 采用风速仪,按 4.3.7.1 测量送烟风口的风速,计算送风量。 4.3.7 系统功能 4.3.7.1 采用风速仪,按下列方法测量排烟风口的风速,并计算排烟量: a) 小截面风口(风口面积小于 0.3 m2),可采用 5 个测点,见图 1 所示 ; b) 当风口面积大于 0.3 m2时,对于矩形风口,见图 2 所示,按风口断面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面 积相等的矩形,测点布置在图每个小矩形的中心,小矩形每边

40、的长度为 200 mm 左右;对于条 形风口见图 3 所示,在高度 方向上,至少安排两个测点,沿其长度方向上,可取 4 6 个测点; 对于圆形风罩,见图 4 所示,并至少取 5 个测点,测点间距 200 mm; c) 若风口气流偏斜时,可临时安装一截长度为 0.5 1m,断面尺寸与风口相同的短管进行测定 ; d) 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风口的平均风速: Vp( V1 V2 V3 Vn ) n 式中: Vp 风口平均风速,单位为 m/s; V1、 V2、 V3、 Vn 各测点风速,单位为 m/s; n 测点总数 。 图 1 小截面风口测点布置 图 2 矩形风口测点布置 DB15/ 353.8 200

41、9 11 e) 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量 : L 3600Vp F 式中: L 排烟量,单位为 m3/h; Vp 排烟口平均风速,单位为 m/s; F 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单位为 m2。 4.3.7.2 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排烟风机、送风机,观察记录排烟风 机、送风机的动作和反馈情况。 4.3.7.3 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观察记录相应区域排 烟口或排烟阀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观察记录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情况及反馈信号。 4.3.7.4 自动控制方式,当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时,观察记录排烟 风机、送

42、风机的动作情况及反馈 信号。 4.3.7.5 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的联动设备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4.3.7.6 模拟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 自熔关闭,观察记录风机停止情况及反馈信 号。 4.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4.1 系统设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2 管道材料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3 管道布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4 防火阀 4.4.4.1 防火阀的设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4.2 安装要求 尺量、观察检查。 4.4.5 系统功能 4.4.5.1 启动、停止风机,观察记录风管内设置的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

43、机的启停联锁控制情况。 4.4.5.2 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 ,观察记录相应区域通 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停止情况及反馈信号。 4.4.5.3 观察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防火阀的开启或关闭的反馈信号。 DB15/ 353.8 2009 12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 5.1.2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 5.2 检验项目分类 5.2.1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 A 类检验项目、 B 类检验项目和 C 类检验

44、项目。 5.2.2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的检验项目 分类见附录 A 的表 A.1。 5.3 检验结果判定 5.3.1 A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为 100 %, B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 合格率不小于 90 %, C 类检验项目的 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80 %,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5.3.2 实际检验时,如 B 类检验项目或 C 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 5.3.1 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 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 5.3.1 所规定的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 5.3.1 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DB15/ 353.8 2009 13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A.1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 A.1。 表 A.1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 类 B类 C类 3.1 3.1.1 3.1.2 3.2 3.2.1 3.2.1.1 3.2.1.1.1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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