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81-2019 建(构)筑物沿街立面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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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60.10P 3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81 2019建 ( 构 ) 筑 物 沿 街 立 面 管 理 规 范 2019 -05- 25发 布 2019- 06- 25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1/T 0281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建 筑 幕 墙 .36 立 面 附 属 设 施 .37 建 筑 屋 顶 ( 第 五 立 面 ) 、 露 台 .48 广 告 招 牌 .4 9

2、景 观 灯 光 .5 DB3301/T 0281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监 管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平 、 柳 青 、 宋 薇 、 程 凯 、 葛 利 萍 、 周 晶 、 肖 璇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1/T 02812019 1 建 ( 构 ) 筑 物 沿 街 立 面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建 (构 )

3、筑 物 沿 街 立 面 ( 以 下 简 称 立 面 ) 的 基 本 要 求 、 建 筑 幕 墙 、 附 属 设 施 、 屋 顶 、 广告 招 牌 、 景 观 灯 光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建 ( 构 ) 筑 物 沿 街 立 面 的 改 造 、 装 饰 装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4、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1086 建 筑 幕 墙 GB 50013 室 外 给 排 水 规 范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8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B 5035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GB 5044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JGJ 146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DB33/T 1001 城 市 街 容 标 准DB3301/T 75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规 范DB3301/T 85 户 外 招 牌 设 置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5、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3.1 立 面在 沿 街 城 市 道 路 上 , 视 线 可 及 的 影 响 市 容 景 观 的 建 ( 构 ) 筑 外 部 空 间 包 括 建 筑 外 墙 、 建 筑 幕 墙 、 外门 窗 、 阳 台 、 露 台 、 屋 顶 和 附 属 设 施 等 。3.2 建 筑 幕 墙不 承 担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所 受 作 用 的 建 筑 外 围 护 墙 , 包 括 玻 璃 幕 墙 、 金 属 幕 墙 、 石 材 幕 墙 、 人 造 板 幕 墙 、复 合 板 幕 墙 等 及 其 组 合 幕 墙 。3.3 建 筑 屋 顶又 称 第 五 立 面 , 即 从 空 中 俯

6、 瞰 到 的 建 筑 物 的 上 部 空 间 。3.4 立 面 附 属 设 施 依 附 于 建 ( 构 ) 筑 物 外 立 面 设 置 的 , 空 调 外 机 、 空 调 架 、 雨 篷 、 防 盗 门 窗 、 卷 帘 门 、 晾 衣 架 、 管 线及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 DB3301/T 02812019 2 3.5 户 外 广 告指 利 用 建 ( 构 ) 筑 物 、 场 地 等 载 体 在 建 ( 构 ) 筑 物 外 设 置 的 商 业 或 公 益 宣 传 广 告 。3.6 户 外 招 牌指 机 关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自 有 或 租 赁

7、的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及 建 筑 用 地 地 界 线 范 围 内在 户 外 设 置 的 , 用 于 表 明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建 筑 物 名 称 的 ( 发 光 ) 字 、 牌 、 匾 等 相 关 设 施 。3.7 景 观 灯 光是 指 采 用 各 类 电 光 源 , 用 于 美 化 、 装 饰 、 宣 传 、 广 告 和 建 筑 外 部 照 明 的 各 种 灯 光 。4 基 本 要 求 4.1 设 计 要 求立 面 的 改 造 和 装 饰 装 修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3、 GB 50016、 GB 50180、 GB 50352、 GB 50449、 JGJ

8、 146和 DB33/T 1001的 规 定 。4.2 文 物 保 护对 列 入 保 护 的 文 物 建 筑 及 历 史 保 护 建 筑 的 立 面 改 造 、 装 饰 装 修 , 应 按 文 物 部 门 和 住 建 部 门 的 相 关 规定 执 行 , 并 符 合 杭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0号 杭 州 市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未 列 入 保 护 的 历 史 建 筑 , 若 具 有 特 定 历 史 年 代 标 志 和 特 征 的 , 也 应 保 持 原 有 风 格 。4.3 色 彩 风 格4.3.1 立 面 的 改

9、 造 和 装 饰 装 修 的 色 彩 、 风 格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及 空 间 景 观 相 协 调 。4.3.2 主 城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 构 ) 筑 物 墙 面 、 附 属 设 施 、 屋 面 色 彩 宜 采 用 “ 水 墨 淡 彩 ” 为 主 导 的 灰 色 色 系 ,不 宜 对 比 强 烈 。4.3.3 建 筑 风 格 上 应 根 据 所 在 区 域 兼 顾 传 统 历 史 风 貌 特 色 , 体 现 城 市 特 色 和 西 湖 元 素 。4.4 改 造 及 装 饰 装 修4.4.1 立 面 陈 旧 、 破 损 、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进 行 改 造 和 装

10、饰 装 修 , 方 式 如 下 :a) 使 用 涂 料 对 外 立 面 进 行 粉 饰 ;b) 使 用 墙 砖 、 石 材 、 复 合 板 等 装 饰 材 料 对 外 立 面 进 行 重 新 装 饰 ;c) 在 外 立 面 上 附 加 各 类 设 备 、 设 施 及 饰 品 。4.4.2 立 面 的 改 造 、 装 饰 装 修 应 采 用 安 全 、 环 保 、 反 射 系 数 低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防 止 脱 落 的 技 术 措 施 和 施工 工 艺 , 宜 采 用 高 耐 候 性 、 高 耐 玷 污 性 、 高 保 色 性 的 环 保 型 建 筑 材 料 。 不 得 采 用 国 家

11、禁 用 或 淘 汰 的 建 筑材 料 。4.5 日 常 维 护 4.5.1 建 ( 构 ) 筑 物 立 面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 、 整 洁 、 美 观 、 协 调 , 无 明 显 污 迹 ,无 残 损 、 脱 落 、 锈 蚀 、 褪色 。4.5.2 附 属 设 施 应 安 装 牢 固 安 全 , 并 应 符 合 承 载 能 力 的 要 求 , 对 于 安 装 强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采 取 相应 的 加 固 和 支 撑 措 施 。 DB3301/T 02812019 3 4.5.3 立 面 外 墙 有 明 显 污 迹 、 残 损 、 褪 色 的 , 应 进 行 清 洁

12、、 粉 饰 , 方 式 如 下 :a) 玻 璃 金 属 板 类 、 贴 面 砖 石 材 类 、 高 层 建 筑 的 立 面 需 清 洁 四 面 外 墙 , 每 年 清 洁 不 少 于 1 次 , 其 它建 筑 物 立 面 每 2 年 清 洁 不 少 于 1次 ;b) 立 面 为 喷 涂 材 料 的 ,每 五 年 粉 饰 一 次 ;c) 其 他 材 质 的 , 视 材 质 情 况 定 期 维 护 。4.5.4 立 面 上 有 下 列 情 况 影 响 市 容 市 貌 的 , 应 进 行 清 理 、 拆 除 :a) 在 既 有 建 筑 物 上 违 章 搭 建 ;b) 在 阳 台 、 窗 外 、 屋

13、顶 、 平 台 等 部 位 堆 放 物 料 、 吊 挂 有 碍 市 容 的 物 品 ;c) 在 外 墙 、 门 窗 等 部 位 张 贴 宣 传 广 告 、 非 法 涂 写 等 。5 建 筑 幕 墙5.1 采 用 建 筑 幕 墙 的 建 ( 构 ) 筑 物 立 面 在 改 造 、 整 修 时 , 应 符 合 GB/T 21086 及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不 得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5.2 中 小 学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青 少 年 宫 和 养 老 院 二 层 以 上 部 位 不 得 采 用 玻 璃 或 石 材 幕 墙 ; 住 宅 、 医院 的 立 面 改 造

14、 工 程 不 宜 采 用 玻 璃 或 石 材 幕 墙 ; 在 T 形 路 口 正 对 直 线 路 段 处 , 不 得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 需 使 用玻 璃 幕 墙 的 建 ( 构 ) 筑 物 宜 采 用 安 全 玻 璃 。6 立 面 附 属 设 施6.1 安 全 条 件6.1.1 安 装 附 属 设 施 时 , 应 采 用 防 火 、 耐 腐 蚀 性 材 料 , 并 应 进 行 防 锈 、 防 污 、 防 腐 等 处 理 。6.1.2 丧 失 功 能 闲 置 的 、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附 属 设 施 应 及 时 拆 除 。6.1.3 附 属 设 施 的 安 装 不 得 影 响

15、 人 行 道 、 消 防 通 道 、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使 用 。6.2 空 调 室 外 机 及 支 架 6.2.1 空 调 室 外 机 应 统 一 按 建 筑 设 计 的 指 定 位 置 安 装 , 安 装 时 应 位 置 隐 蔽 、 排 列 有 序 。6.2.2 现 有 空 调 室 外 机 应 逐 步 统 一 设 置 防 锈 材 料 的 装 饰 网 罩 予 以 遮 挡 , 装 饰 网 罩 宜 选 用 穿 孔 铝 板 、 方钢 管 、 铝 合 金 百 叶 等 有 利 于 通 风 的 轻 质 材 料 。6.2.3 新 安 装 的 底 层 空 调 室 外 机 空 调 支 架 底 端 距 地

16、 面 应 不 低 于 240cm,除 非 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时 , 应 不 低于 190cm。6.2.4 空 调 冷 凝 水 应 接 入 废 水 管 道 ; 建 筑 物 主 体 设 计 、 装 饰 时 未 考 虑 的 , 安 装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6.3 雨 篷6.3.1 建 筑 物 上 的 雨 篷 应 统 一 按 建 筑 设 计 的 指 定 位 置 安 装 。6.3.2 同 一 建 ( 构 ) 筑 物 上 的 雨 篷 规 格 要 求 基 本 一 致 , 其 下 沿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240 cm, 设 置 在 出 入 口 上部 的 雨 篷 宽 度 不 超 过

17、150cm, 材 质 应 采 用 防 锈 、 防 老 化 材 料 。 在 满 足 功 能 的 同 时 , 设 计 应 美 观 大 方 。6.4 卷 帘 门 6.4.1 沿 街 建 筑 商 业 门 面 的 卷 帘 门 形 式 和 规 格 宜 协 调 一 致 , 宜 采 用 透 空 金 属 、 拉 形 式 。6.4.2 沿 街 建 筑 物 卷 帘 门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物 立 面 安 装 。 DB3301/T 02812019 4 6.4.3 有 污 渍 、 破 损 的 卷 帘 门 应 及 时 清 洗 、 涂 刷 ( 喷 涂 ) 或 更 换 。 有 条 件 的 应 根 据 周 边 景 观 特

18、 色 对 卷帘 门 进 行 美 化 提 升 。6.5 防 盗 门 窗 (防 盗 保 笼 )6.5.1 建 ( 构 ) 筑 物 二 层 以 上 不 宜 设 置 防 盗 门 窗 。6.5.2 防 盗 门 窗 在 沿 街 底 层 设 置 时 , 不 应 超 出 建 筑 物 立 面 表 面 。6.6 附 属 管 线立 面 附 属 管 线 应 统 一 纳 入 线 槽 , 不 得 在 沿 街 建 ( 构 ) 筑 物 立 面 随 意 敷 设 管 线 。6.7 其 他 附 属 设 施6.7.1 立 面 的 晾 衣 设 施 应 统 一 、 整 齐 。 宜 设 置 铝 合 金 或 不 锈 钢 的 收 缩 式 晾

19、衣 架 。6.7.2 应 采 用 专 用 的 花 台 、 花 槽 等 设 施 摆 设 花 盆 等 饰 品 , 并 处 理 好 安 全 、 排 水 等 问 题 ; 不 得 在 无 专 用 设 施 的 阳 台 栏 板 、 外 窗 窗 台 摆 设 花 盆 等 饰 品 。6.7.3 主 要 道 路 两 侧 不 得 设 置 实 体 围 墙 或 高 围 墙 , 分 界 应 采 用 绿 篱 (绿 地 )、 花 坛 (花 池 或 水 池 )、 栅 栏 、通 透 式 围 墙 或 半 透 式 围 墙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2 米 ; 设 置 实 体 围 墙 的 , 应 逐 步 改

20、 造 , 宜 采 用墙 绘 等 做 法 进 行 美 化 。7 建 筑 屋 顶 ( 第 五 立 面 ) 、 露 台7.1 建 筑 物 屋 顶 应 无 破 损 、 无 漏 水 、 无 安 全 隐 患 , 安 放 的 设 施 设 备 及 管 线 应 统 一 规 范 , 位 置 隐 蔽 、 排列 有 序 。7.2 建 筑 屋 顶 、 露 台 上 的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后 , 应 结 合 建 筑 主 体 再 进 行 改 造 。7.3 破 损 严 重 的 屋 顶 和 山 墙 应 进 行 修 缮 , 并 视 情 况 改 造 屋 顶 形 式 或 重 做 屋 面 防 水 和 保 温 。7.4 屋 顶 改

21、造 宜 通 过 平 改 坡 、 平 改 绿 、 屋 面 颜 色 整 改 等 方 式 形 成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的 风 貌 。7.5 建 筑 层 数 高 于 12层 建 筑 不 宜 采 用 坡 屋 顶 , 8-12层 居 住 建 筑 视 周 边 风 貌 确 定 。 7.6 新 增 设 的 “ 平 改 坡 ” 屋 顶 宜 采 用 钢 构 架 上 盖 玻 纤 瓦 或 合 成 树 脂 瓦 做 法 。7.7 不 得 擅 自 封 闭 建 筑 物 上 露 台 。8 广 告 招 牌8.1 依 附 于 建 ( 构 ) 筑 物 设 置 的 广 告 招 牌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22、、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DB3301T 75 的 规 定 , 并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实 施 。8.2 依 附 建 ( 构 ) 筑 物 外 立 面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 招 牌 等 设 置 合 理 , 形 状 、 规 格 、 色 彩 等 应 与 周 边 环 境相 协 调 。 保 持 安 全 牢 固 , 应 保 持 整 洁 、 完 好 ,无 积 尘 、 无 锈 蚀 、 无 破 损 残 缺 、 无 严 重 褪 色 , 并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 发 现 破 损 、 断 字 断 亮 、 残 缺 、 陈 旧 现 象 应 及 时

23、修 复 、 更 换 或 及 时 拆 除 。8.3 店 招 店 牌 应 当 按 照 “ 一 店 一 招 ” 的 原 则 设 置 , 同 一 道 路 或 同 一 街 区 店 招 店 牌 的 类 型 、 大 小 、 悬 挂位 置 等 宜 保 持 一 致 ; 同 一 个 建 构 筑 物 外 立 面 上 相 邻 招 牌 的 位 置 、 材 质 、 规 格 应 当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并 符 合DB3301T 85 的 规 定 。 8.4 控 制 店 招 牌 与 依 附 载 体 的 比 例 关 系 。 底 层 贴 面 式 店 招 牌 , 牌 的 高 度 与 店 面 层 高 比 例 不 宜 大 于 1

24、 4,店 招 版 面 高 度 应 150cm, 牌 下 缘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小 于 250cm。 DB3301/T 02812019 5 8.5 依 托 建 ( 构 ) 筑 物 设 置 外 挑 式 招 牌 , 挑 出 建 筑 墙 面 不 大 于 60cm, 宽 度 不 大 于 30cm, 高 度 不 大 于 层高 。 下 缘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小 于 250cm。8.6 店 招 牌 不 得 超 出 女 儿 墙 顶 部 以 上 位 置 设 置 , 不 得 在 建 ( 构 ) 筑 物 的 玻 璃 幕 墙 设 置 。 没 有 单 独 出 入口 且 单 位 较 集 中 的 , 可

25、 在 合 适 场 地 设 置 组 合 、 集 中 式 招 牌 。8.7 各 类 电 子 广 告 屏 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8.8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的 户 外 招 牌 以 及 路 内 户 外 广 告 不 得 侵 占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 且 不 得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视 距 。9 景 观 灯 光9.1 标 志 性 建 筑 、 重 要 区 域 的 建 筑 和 其 他 对 城 市 夜 景 影 响 较 大 的 建 筑 的 夜 景 灯 光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等 要 求 , 应 当 与 建 筑 物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26、 施 工 、 同 步 验 收 。9.2 在 建 筑 外 立 面 设 置 灯 具 , 应 当 符 合 环 保 的 要 求 , 并 配 备 防 水 、 防 火 、 防 风 、 防 漏 电 、 防 爆 等 保 护 措 施 , 保 证 设 置 牢 固 和 使 用 安 全 。9.3 夜 景 灯 具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立 面 效 果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不 应 损 坏 公 共 设 施 , 不 应 影 响 市 民 正 常 生 活 、不 应 影 响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 不 应 有 碍 城 市 容 貌 。9.4 夜 景 灯 光 装 饰 , 应 采 用 节 能 、 柔 和 的 光 源 , 宜 采 用 内 透 光 、 自 发 光 等 , 不 得 形 成 光 污 染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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