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B 41LIoilJ 河 北 省 地 方标 DB13/T 1004 准 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督局 发布 DB13/T 1004.7-2008 前 .J- 育 DBI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 DBIN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 13/T 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
2、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 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 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INT 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INT 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 13/T 1004.8-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
3、: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 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 13/T 1004的第7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桂柱、刘润东、郑新生、姚鹏、丁红田、孙敬军。 DB13/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条件、办理方式、审核、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动
5、物检疫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 是指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 准予其从事动物防疫活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动物、动物 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 3.2 行政审批窗口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受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办理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的办公机构。 4许可项目 4.1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兴办动物
6、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动物诊疗许可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4.3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以及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5条件 DB13/T 1004.7-2008 5.1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 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5.2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 5.3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应当符合动物检疫
7、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6办理方式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申报。 7办理程序 7.1动物防咬条件许可、动物诊疗许可 7.1.1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7.1.1.1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行政审批窗口办事人员当场填写受理意见书;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及时补证。 7.1.1.2不属于动物防疫范围的申请,告知当事人办理其申请的行政审批窗口。 7.1.2审核 7.1.2.1已受理的申请,审批窗口办事人员将申请材料报送兽医主管部门。 7.1.2.2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实地验收,
8、并提出审查意见。 7.1.3决定 7.1.3.1经审核合格的,按期办理相关许可类证照。 7.1.3.2经审核不合格的,制作(不予办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7.2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痊 7.2.1货主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7.2.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时起36 h内指派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8办理时限 8.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办理时限执行7.2.2, 8.2对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 请后20 d内进行审查,10d内决定是否颁发。 8.3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听证
9、、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范规定的期限 内。 9许可期限 9.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9.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两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有效期 届满前30日内申请复验、换证。 10变更与延续 10.1动物防疫类证照许可的项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在30 d内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10.2动物防疫类证照许可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在发生变化 后30 d内申请变更登记。 10.3动物防疫类证照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 d内申请复验、换证。 DB13/T 1004.7-2008 11档案管理 11.1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申报材料自许可行为撤消之日起由负责审批的兽医主管部门保存5年。 11.2检疫合格证明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根保存2年,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由县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保存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