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 . 1 6 0 CCS A 0 0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1 0 / T 2 6 4 . 9 2 0 2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2 0 2 1 - 1 2 - 1 0 发 布 2 0 2 2 - 0 1 - 1 0 实 施 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0 / T 2 6 4 . 9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2、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是 D B 1 3 1 0 / T 2 6 4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9 部 分 。 D B 1 3 1 0 / T 2 6 4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 第 3 部 分 : 人 员 管 理 ; 第 4 部 分 : 融 合 发 展 ; 第 5 部 分 : 党 务 居 务 公 开 ; 第 6 部 分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
3、第 8 部 分 :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 第 1 0 部 分 : 阵 地 建 设 ;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 第 1 2 部 分 : 党 建 品 牌 建 设 。 本 文 件 由 中 共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委 组 织 部 提 出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廊 坊 市 赢 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艳 莉 、 张 永 慧 、 胡 学 权 、 李 婷 、 吴 伯 涛 、 欧 阳 嘉 禧 、 杜 芮 瑶 、 陈 新 雨 。D B 1 3 1 0 / T 2
4、 6 4 . 9 2 0 2 1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社 区 工 作 经 费 与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的 保 障 措 施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廊 坊 区 域 内 的 区 ( 市 、 县 )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 经 费 类 别 根 据
5、 各 区 ( 市 、 县 )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情 况 , 应 设 置 社 区 工 作 经 费 和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 并 结 合 实 际 安 排 经 费 使 用 。 5 经 费 开 支 5 . 1 开 支 原 则 经 费 的 使 用 安 排 遵 循 统 筹 规 划 、 公 开 透 明 、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 严 格 程 序 、 规 范 操 作 , 专 款 专 用 、 专 项 核 算 , 不 得 滞 留 、 截 留 、 挤 占 、 挪 用 。 5 . 2 社 区 工 作 经 费 社 区 工 作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社 区 日 常 运 转
6、 所 需 的 费 用 。 5 . 3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5 . 3 . 1 使 用 范 围 5 . 3 . 1 . 1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支 出 : a ) 社 区 服 务 类 。 包 括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生 产 、 生 活 需 要 的 公 益 民 生 设 施 维 修 , 居 民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建 设 等 服 务 类 项 目 , 以 及 社 区 开 展 关 爱 、 救 助 、 帮 扶 、 帮 助 等 项 目 。 b ) 社 区 活 动 类 。 包 括 社 区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特 色 文 化
7、 活 动 、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以 及 社 区 各 类 先 进 典 型 的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 传 统 节 庆 活 动 等 项 目 。D B 1 3 1 0 / T 2 6 4 . 9 2 0 2 1 2 c ) 社 区 管 理 类 。 包 括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发 展 项 目 , 开 展 社 区 民 主 管 理 、 社 区 环 境 治 理 以 及 治 安 防 控 、 矛 盾 化 解 等 项 目 。 d ) 社 区 党 建 类 。 包 括 社 区 党 员 服 务 团 队 建 设 、 党 员 教 育 培 训 、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8、设 和 社 区 党 建 文 化 建 设 等 项 目 。 e ) 社 区 群 众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其 他 服 务 事 项 。 5 . 3 . 1 . 2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 a )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 福 利 等 经 费 支 出 ; b ) 偿 还 借 ( 贷 ) 款 ; c ) 非 生 产 、 非 生 活 类 公 益 设 施 项 目 。 6 开 支 程 序 6 . 1 拟 定 项 目 社 区 党 组 织 采 取 入 户 走 访 、 发 放 征 求 意 见 表 、 召 开 党 员 代 表 会 议 等 方 式
9、, 广 泛 听 取 社 区 党 员 群 众 以 及 居 委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公 司 的 意 见 建 议 , 根 据 群 众 需 求 和 社 区 工 作 实 际 , 提 出 服 务 项 目 及 预 算 初 步 方 案 , 提 交 社 区 党 员 群 众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 并 张 榜 公 示 。 6 . 2 审 核 备 案 社 区 党 组 织 根 据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填 写 社 区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审 批 备 案 表 , 形 成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在 2 万 元 以 下 的
10、( 见 表 A . 1 ) , 由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直 接 审 核 把 关 并 备 案 ;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在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 见 表 A . 2 ) , 由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对 项 目 审 核 把 关 后 , 报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审 核 备 案 。 6 . 3 组 织 实 施 社 区 党 组 织 要 把 确 定 的 服 务 项 目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 按 计 划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 6 . 4 支 出 报 销 服 务 项 目 结 束 后 , 凭 发 票 结 算 ;
11、也 可 以 在 服 务 项 目 开 始 后 先 垫 支 , 待 服 务 项 目 结 束 后 一 次 性 结 算 。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详 细 记 录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 6 . 5 公 示 评 价 服 务 项 目 完 成 后 , 对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 实 际 效 果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书 面 公 示 , 公 布 明 细 账 目 , 接 受 党 员 群 众 监 督 。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对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和 绩 效 初 评 ,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12、下 一 年 度 审 核 项 目 的 重 要 依 据 。 7 临 时 增 项 社 区 党 组 织 确 因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需 要 , 另 行 增 加 项 目 , 应 采 取 “ 一 事 一 议 ” 上 报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审 核 确 定 。 8 经 费 管 理D B 1 3 1 0 / T 2 6 4 . 9 2 0 2 1 3 8 . 1 专 款 专 用 街 道 ( 乡 镇 ) 统 一 建 立 专 项 资 金 账 簿 , 专 款 专 用 , 并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 财 政 、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8 . 2 实 报 实 销 专
13、 项 经 费 实 行 额 度 内 实 报 实 销 制 度 , 分 账 核 算 、 统 一 管 理 。 8 . 3 监 督 管 理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的 监 督 管 理 按 照 以 下 内 容 执 行 : a ) 项 目 资 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的 , 需 报 经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研 究 同 意 , 并 报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b )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建 立 社 区 党 组 织 为 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台 账 , 定 期 调 度 ,
14、 督 促 落 实 , 并 定 期 向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报 告 一 次 社 区 服 务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和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c )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对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社 区 服 务 项 目 推 进 情 况 实 施 经 常 性 督 查 ,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 d )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要 确 保 专 项 经 费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 规 范 使 用 。 e ) 专 项 经 费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15、 定 范 围 管 理 使 用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追 回 已 经 下 拨 的 专 项 经 费 : 1 ) 利 用 虚 假 材 料 和 凭 证 骗 取 专 项 经 费 的 ; 2 ) 违 反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擅 自 改 变 用 途 的 ; 3 ) 截 留 、 挪 用 专 项 经 费 的 ; 4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构 成 犯 罪 的 。 f )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列 入 基 层 党 建 考 核 内 容 , 接 受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考 核 和 党 员 群 众 的 评 议 。D B 1 3 1 0 / T 2 6 4 .
16、9 2 0 2 1 4 附 录 A ( 资 料 性 ) 社 区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审 批 备 案 表 A . 1 社 区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审 批 表 见 表 A . 1 和 表 A . 2 。 表 A . 1 社 区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审 批 表 ( 2 万 元 以 下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资金支出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主要内容 预算具体情况 街道(乡镇)党委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 :项目名称须为第四条所列的内容; 注2 :预
17、算 具体情 况须 填写项 目各项 具体 支出情 况,如 社区 党员服 务团队 和志 愿者队 伍建设 须填写 教育 培训、 活动 开展、必要器材等各项内容的具体支出情况。 表 A . 2 社 区 党 组 织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审 批 表 ( 2 万 元 及 以 上 ) 项目名称 资金支出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主要内容 预算具体情况 街道(乡镇)党委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市、 县) 委委组织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 :项目名称须为第四条所列的内容; 注2 :预算 具体情 况须 填写项 目各项 具体 支出情 况,如 社区 党员服 务团队 和志 愿者队 伍建设 须填写 教育 培训、 活动 开展、必要器材等各项内容的具体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