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30—2021 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 施工图审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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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9 1.0 4 0C C S P 0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平 台 施 工 图 审 查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d r a w i n g r e v i e w o n c i t yi n f o r m a t i o n m o d e l l i n g p l a t f o r m2 0 2 1-1 2-1 5 发 布 2 0

2、2 1-1 2-3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I目 次前 言.引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通 用 要 求.25 规 范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36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单 元 属 性 审 查 信 息 要 求.2 97 审 查 结 果.5 7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3、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建 设 科 技 中 心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广 州 市 建 设 科 技 中 心、广 州 市 设 计 院、北 京 构 力 科 技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业 监 测 与 研 究 中 心、科 大 讯 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奥 格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东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4、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究 院、广 州 市 城 市 更 新 规 划 设 计 院、广 东 省 建 院 施 工 图 审 查 中 心、广 州 优 比 建 筑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建筑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机 电 安 装 有 限 公 司、广 州 一 建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保 森、王 永 海、丁 利、乔 长 江、曹 书 兵、黎 嘉 慧、杨 焰 文、林 艾 嘉、伍 瑶 熙、杜 娟、宁 晓 晴、曾 熠 宇、苗 建 丽、邓 艺 帆、程 立、黄 立

5、 新、娄 东 军、吴 兵 福、吴 自 成、李 德 杰、罗 赤 宇、杨 荣 华、傅 楠、黄 翔、李 欣、杨 远 丰、周 子 璐、王 道 初、陈 箭、李 敏 健。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V引 言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基 础 平 台 是 在 城 市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的 基 础 上,汇 聚、表 达 和 管 理 建 筑 物 及 设 施等 多 维 信 息 模 型,支 撑 城 市 规 划、建 设、管 理 和 运 营 工 作 的 基 础 信 息 平 台,是 智 慧 城 市 的 新 型 信 息 基 础设 施。为 推 动 城 市 转 型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6、推 进 城 市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构 建 广 州 市 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平 台 数 据 库,统 一 施 工 图 三 维 数 字 化 数 据 标 准,提 高 信 息 应 用 效 率 和 效 益,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遵 循 了 科 学 性、兼 容 性、可 操 作 性 的 原 则 进 行 编 制,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作 为 C I M平 台 应 用 的 组 成 部 分,本 文 件 主 要 内 容 由 三 方 面 构 成:规 范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规 定 了 施 工 图 B I M

7、 审 查 系 统 审 查 的 范 围 和 内 容;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单 元 属 性 审 查 信 息 要 求:规 定 了 提 交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的 信 息 具 体 要 求;审 查 结 果:规 定 施 工 图 审 查 系 统 输 出 结 果 的 要 求。对 于 广 大 的 软 件 开 发、建 筑 设 计、施 工 图 审 查、科 研、院 校 等 单 位 的 有 关 人 员,在 使 用 本 文 件 时 还应 参 照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技 术 规 范、施 工 图 审 查 B I M 模 型 交 付 规 范 等 标 准 化 文 件,确 认 审 查 专 业 规 范

8、条 文的 范 围 及 由 此 关 联 的 B I M 模 型 信 息 要 素,并 配 合 广 州 市 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平 台 的 相 关 标 准 化 文 件 共同 实 施,使 能 正 确 理 解 和 执 行 条 文 规 定。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1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平 台 施 工 图 审 查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信 息 模 型(C I M)平 台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的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包 括 建 筑、结 构、给水 排 水、暖 通 空 调、电 气 专 业 及 消 防

9、、人 防、节 能 专 项 中 的 部 分 条 文)、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单 元 属 性 审 查信 息 要 求 及 审 查 结 果。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三 维 数 字 化 设 计 信 息 模 型 的 建 立 和 审 查 管 理,是 针 对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在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上 实 现 计 算 机 对 模 型 审 查 的 技 术 规 范。施 工 图 三 维 数 字 化 设 计 信 息 模 型 的 审查,除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现行 有

10、关 文 件 的 规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0 1 0 2 0 1 0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2 0 1 5 年 版)G B 5 0 0 1 1 2 0 1 0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2 0 1 6 年 版)G B

11、5 0 0 1 5 2 0 1 9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2 0 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0 3 8 2 0 0 5 人 民 防 空 地 下 室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6 7 2 0 1 4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8 4 2 0 1 7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9 6 2 0 1 1 住 宅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9 9 2 0 1 1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G B

12、5 0 1 1 6 2 0 1 3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5 7 2 0 1 3 地 铁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9 2 0 1 5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G B 5 0 3 6 8 2 0 0 5 住 宅 建 筑 规 范G B 5 0 9 7 4 2 0 1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1 2 5 1 2 0 1 7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J G J 3 2 0 1 0 高 层 建 筑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规 程J G J 3 9 2 0 1 6

13、 托 儿 所、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23.1城 市 信 息 模 型 c i t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m o d e l i n g(C I M)以 建 筑 信 息 模 型(B I M)、地 理 信 息 系 统(G I S)、物 联 网(I o T)等 技 术 为 基 础,整 合 城 市 地 上 地下、室 内 室 外、历 史 现 状 未 来 多 维 多 尺 度 信 息 模 型 数 据 和 城 市 感 知 数 据

14、,构 建 起 三 维 数 字 空 间 的 城 市 信息 有 机 综 合 体。3.2城 市 信 息 模 型 平 台 c i t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m o d e l i n g p l a t f o r m城 市 信 息 模 型 基 础 平 台 和 基 于 城 市 信 息 模 型 基 础 平 台 构 建 的 各 专 项 应 用 系 统 的 总 和,简 称“C I M 平台”。3.3施 工 图 三 维 数 字 化 设 计 信 息 模 型 3 D d i g i t a l d e s i g n i n f o r m a t i o n m o d e l o f

15、 c o n s t r u c t i o nd r a w i n g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符 合 C I M 平 台 和 B I M 审 查 规 定 的 模 型,简 称“施 工 图 设 计模 型”。3.4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B I M r e v i e w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d r a w i n g使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对 施 工 图 三 维 数 字 化 设 计 信 息 模 型 进 行 设 计 规 范 审 查,简 称“B I M 审 查”。3.5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16、 B I M r e v i e w s y s t e m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d r a w i n g基 于 B I M 三 维 模 型 的 线 上 自 动 审 查 系 统,使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进 行 设 计 规 范 审 查 的 系统,简 称“B I M 审 查 系 统”。3.6G D B 数 据 G u a n g z h o u d a t a b a s e d a t a以 公 开、标 准 的 数 据 库 格 式 记 录 广 州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交 付 的 B I M 数 据,以

17、保 证 后 续 应 用 中 对B I M 数 据 的 无 损 读 取 的 一 种 数 据 格 式。3.7G D B 数 据 文 件 G D B d a t a f i l e用 标 准 的 数 据 库 文 件 存 储 方 式 记 录 交 付 的 G D B 数 据,以 保 证 后 续 阶 段 对 这 种 B I M 数 据 的 直 接 应 用。3.8定 位 基 点 p o s i t i o n b a s e p o i n t在 模 型 单 元 空 间 上 设 定 的 特 征 点,以 便 于 布 置 或 安 装 工 程 对 象 到 C I M 平 台 上 时 作 对 应 换 算。4 通 用

18、 要 求4.1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应 分 专 业 进 行 审 查。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的 审 查 功 能 应 包 括 建 筑、结 构、给排 水、暖 通、电 气 5 个 专 业,并 涵 盖 消 防、人 防、节 能 3 个 专 项。4.2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应 以 G D B 数 据 文 件 为 主 要 审 查 对 象。4.3 本 文 件 未 记 录 的 审 查 条 文,应 按 原 有 审 查 方 法 进 行 相 关 审 查 工 作。4.4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的 审 查 范 围 及 条 文 拆 解 内 容 应 与

19、 本 文 件 第 5 章 的 表 1 至 表 1 0 保 持 一 致。4.5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的 模 型 单 元 属 性 审 查 信 息 应 与 本 文 件 第 6 章 的 表 1 1 至 表 1 9 保 持 一 致。4.6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应 按 照 问 题 类 型、法 规/标 准 编 号、强 制 类 型、审 查 意 见 等 相 关 要 素,对 审 查不 通 过 构 件 列 表 报 告。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34.7 施 工 图 B I M 审 查 系 统 的 结 果 应 作 为 辅 助 人 工 审 查 的 参

20、考,最 终 审 查 结 果 以 人 工 审 查 为 准。5 规 范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5.1 建 筑 专 业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 参 照 表 1。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摘录)1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1.1是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2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3.3是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

21、置。3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4.4否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6.2是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 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6.3是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 0 m。6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5.8.1是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 0 m 时

22、,应设置防护设施。7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1.1是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 0 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8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1.2是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 0 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 5 m。9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1.3是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 0 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

23、距不应大于 0.1 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1 0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2.1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最大楼层面积大于 6 5 0 时,2.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 5 m 时,那么该住宅单元每楼层有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1 1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2.2是如果住宅建筑层数满足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1.住宅单元最大楼层面积大于 6 5 0 m,2.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 0 m 时,那么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1 2

24、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2.3是如果住宅建筑的层数满足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那么每层住宅单元有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1 3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2.4是 当楼层有安全出口时,则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1 4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3.1否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 0 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 0 m。1 5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3.2是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 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 7 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

25、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 0 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 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 1 m。1 6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3.5是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 1 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1 7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6.2是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6.2 的规定。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4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26、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续)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摘录)1 8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6.3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 0 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 0 m。1 9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9.6是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2 0G B 5 0 0 9 6 2 0 1 1 中6.1 0.1是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27、车间和娱乐设施。2 1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1.1是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2 2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1.2是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2 3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1.4是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2 4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1.5是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 0 m 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 5 m

28、,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 0 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 1 m。2 5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2.2是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 于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 0 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 1 m。2 6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2.3是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 0 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 0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 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29、.1 7 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 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 0 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 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 1 m。楼梯井净宽大于 0.1 1 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2 7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5.2.5是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 6 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 8G B 5 0 3 6 8 2 0 0 5 中9.8.3是 1 2 层及 1 2 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2 9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1.1否民用建筑根据其

30、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3 0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1.2否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3 1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1.3是民用建筑耐火等级满足下列条件: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2G B

31、5 0 0 1 6 2 0 1 4 中5.1.4是1.建筑高度大于 1 0 0 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 0 h。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 0 h 和 1.0 0 h。3 3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1.6否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7 5 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 0 0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 0 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 0 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

32、低于 0.7 5 h。3 4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3.1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3 5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3.1 A否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 2 m,不应大于 5 4 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层。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5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续)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

33、(摘录)3 6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3.4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 0 0 0 m;2.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 1 0 0 0 0 m;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 0 0 0 m。3 7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2是1.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4、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3 8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3是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3.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6.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 9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4是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

35、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2.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3.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4.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5.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者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 0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4 A否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

36、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 A 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4 1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5是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3.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者二层;5.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6.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37、 0 h的防火隔墙分隔;7.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8.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4 2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6是1.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6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续)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摘录)4 3G B

38、5 0 0 1 6 2 0 1 4 中5.4.7否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0 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 0 0。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

39、层及以下楼层。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4 4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8否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 0 0;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4 5G B 5 0 0 1 6

40、 2 0 1 4 中5.4.9是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 K 厅(含具有卡拉 O 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 0 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 0 0;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 0 h 的不燃性楼板分割,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

41、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 6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4.1 3否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0 h 的防火隔墙和1.5 0 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 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 0 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

42、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4 7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2否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4 8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3否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4 9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6否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0 h 的防火

43、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7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续)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摘录)5 0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9否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 1 0 0 0 m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44、建筑面积不大于 1 0 0 0 m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5 1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1否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 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 0 0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 2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2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 2 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

45、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 2 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 3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3是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 层及以上建筑。5 4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3 A否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

46、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 4 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 2 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 2 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5 5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4否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

47、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5 6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5是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 0 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 5 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 2 0 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 0 m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 0 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48、 1 5 m、建筑面积不大于 2 0 0 m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 0 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 0 m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 5 人的厅、室。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3 0 2 0 2 18表 1 建 筑 施 工 图 设 计 模 型 审 查 范 围 和 条 文 内 容 拆 解(续)序号 规范审查条文 是否强制 条文主要内容(摘录)5 7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7是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 7 的规定;2.楼梯

49、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 5 m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表5.5.1 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 0 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 0 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50、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 5%。5 8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8是1.公共建筑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0.9 0 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1.1 0 m;2.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5.5.1 8 的规定。5 9G B 5 0 0 1 6 2 0 1 4 中5.5.1 9否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 0 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 0 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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