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881-2012(20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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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60 A44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881 20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Code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2012 - 12 - 28 发布 2013 - 01 - 28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881 2012 I 前 言 本规范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规范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

2、草人:蒋建良 张上麟(以下按姓氏笔划) 李 炜 吕永进 孙乐玲 邵再良 郑束宁 赵建康 龚新法 崔锦梅 蒋欢明 DB33/T 881 2012 II 引 言 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发达,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常受台风暴雨侵袭,地质灾害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 394号令)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 18号),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

3、术要求(试行),总结浙江省十多年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紧密结合浙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DB33/T 881 2012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并规定了评估成果的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

4、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12328-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70-200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DB33/T 1065-200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 2009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5、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2 崩塌 fall 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或滚落(跳跃)。具有明显的拉断和倾覆现象。 注:本规范的崩塌包括了危岩和崩塌堆积体。 3.3 滑坡 landslide 地质体沿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过程,DB33/T 881 2012 2 也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结果。 3.4 泥石流 debris flow 由于降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其汇水、汇砂过程十分复杂,是各种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3.5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6、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 质现象,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3.6 地面沉降 regional land subsidence 由于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而造成的一定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现象。 3.7 地质灾害易发区 geological disaster prone areas 具备地 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8 地质灾害危险区 geological disaster hazardous areas 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

7、域或者地段。 3.9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hazard levels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包括加剧)地质灾害的趋势及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量。 3.11 场地适宜性 feasibility of proposed field 从场地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防治难易程度的角度考虑拟建场地用于建设的适宜程度。 3.12 DB33/T 881 2012 3 地质灾

8、害危险性 risk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根据其危险性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级。 4 总则 4.1 为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制定本规范。 4.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阐明建设场地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并作出场地适宜性的评价结论。 4.3 本规范所 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规划各阶段及工程建设过程的地质灾害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等有关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4.4 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

9、性评估,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DB33/T 881 2012 4 5 基本规定 5.1 评估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应按框图1 执行。 图 1 工作程序框图 5.2 评估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应根据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要求确定: 接受评估委托 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 勘 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 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地质灾害调查 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结论与建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DB33/T 881 2

10、012 5 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的,则以用地范围为界; 重要的线状建设工程,以线路两侧扩展 500m 1 000m 为限; 在山区和丘陵地段,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有地质灾害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除地面沉降外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可能影响的整个范围。 5.3 评估级别 5.3.1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见表1。 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重要项目 一 级 一 级 二 级 较重要项目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般项目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5.3.2 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

11、杂程度分级,按表 2 确定。 表 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判别因素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强烈发育 ,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上且规模为中等及以上;或单种地质灾害规模大型的,危害大 地质灾害中等发育,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下或规模为小型的;单种地质灾害规模中型及以下的,危害中等 地质灾害不发育,一般无现状地质灾害或个别小型地质灾害,危害小 地形地貌 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场地地形坡度大于 25为主,相对高差大于 500 m 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少,地形坡度以 15 25的为主,区内相对高差 50 500m 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地形坡度小于 15,区内

12、相对高差小于 50 m 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复杂,位于区域性断裂带上或多组断层交错;节理发育,具一定规模的节理 4 组以上,其间距一般 0.2 m 地质构造较复杂,具一般性断层;节理较发育,有 2 4 组,间距0.2 m 0.4 m 地质构造简单,一般无断层;节理不发育,有 1 2 组,间距一般 0.4 m 岩土性质 岩性岩相变化大,岩体以碎裂、散体结构为主,或岩溶发育;有多层土体性质 或厚度差异巨大;有特殊性土(软土除外) 岩性岩相有变化,岩体以薄层厚层状为主,岩溶不发育;多层土体性质和厚度变化较大,有软土分布 岩性单一,岩体以厚层整体块状为主;土层简单,无软土 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对岩土体性

13、质或工程影响大 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较小 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基本无影响 人类工程活动 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有不稳定边坡且影响大;有浅埋洞室;地下采空区规模较大 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有稳定性较差的边坡;有地下洞室;地下采空区规模小 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无不稳定边坡;无地下洞室;无地下采空区 注: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由复杂向简单推定,地质灾害和人类工程活动两项中任一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其余四项中有任二项先满足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 DB33/T 881 2012 6 5.3.3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

14、目重要性分类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4 技术要求 5.4.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大纲在收集与建设场地、规划区有关地质环境条件、现状地质灾害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资料,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纲可按附录 B 的要求编制。 5.4.2 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应充分收集现有各类资料,通过地质调查,基本查明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和各种现状地质灾害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和建议,作出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5.4.3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相应精度要求进行地质调查,查明评估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基本

15、特征; b) 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c)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引发的及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应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d) 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 灾害危险性 ,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e) 评估分析以定性、半定量为主,对大型地质灾害宜采用定量方法。 5.4.4 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相关要求进行地质调查,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b) 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

16、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c) 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引发的和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应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d)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 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e) 评估分析以定性为主,半定量为辅。 5.4.5 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可参照二级评估要求的内容适当从简。 5.5 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 5.5.1 地质灾害的稳定状态,可分为稳定性较好、稳定性较差和稳定性差三类。 5.5.2 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从因灾死亡

17、人数、受威胁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三个方面,划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见表 3。 表 3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危害程度分级 死亡人数 受威胁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大 10 100 500 中 3 10 10 100 100 500 小 1000 现状年沉降速率( mm/a) 40 注 1: 地面累计沉降量与现状年沉降速率判定等级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确定。 注 2: 由于地面沉降为缓变型、大范围区域性地质灾害,其危害对象较广,故本规范直接以地面沉降严重程度表示其危险性等级。 8 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

18、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DB33/T 881 2012 15 8.1.2 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前 ,应充分了解拟建工程概况,工程结构和地基基础方案及其对地质环境作用 方式和影响程度,根据工程建设类别及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类型建立预测评估体系。 8.1.3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值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以图、表、文字方式进行表达。 8.2 规划区、土地出让地块 8.2.1 本规范所谓“规划区”,是指在本省县(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

19、区内,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土地出让地块”是指由政府土地储备单位在用地审批前按地块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项目。 8.2.2 预测评估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a)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和初步规划示意图(比例尺不小于 1 10000),以及包括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重点建设区,规划主要干道,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规划纲要”的文字说明; b) 收集土地出让地块现状地形图(丘陵山区比例尺不小于 1 2000)、以及地块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时,取得地块所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8.2.3 当“规划区”

20、和“土地出让地块”尚未进行竖向规划和总平面功能分区布局时,其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a) 丘陵沟谷区的预测评估: 1) 根据场地地形坡度与建筑的关系,在规划区(块)地形图上按表 7 的要求,圈定场地建筑坡地类型;再结合场地地质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并分别提供规划区(块)相应比例尺的建筑坡地类型分区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图,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成果图的配套图件。 表 7 丘陵沟谷规划区(块)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要素表 建筑坡地划分 覆盖层 厚 度 a m 岩质坡地优势结构面稳定性判定 引发地质灾害可能性 大小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类型 坡度

21、 大 中 小 缓坡中坡地 15 小 危 险性小 陡 坡 地 15 20 3 中等 20 25 大 危险大 危险性中等 3 大 35 45 大 悬崖地 45 大 危险性大 DB33/T 881 2012 16 a 覆盖层厚度指中风化岩以浅全、强风化岩及残坡积层总厚度。 b 当坡地岩体为极软岩或断裂破碎带时,该处可能性“小”升为“中等”。 2)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段,编制代表性地质剖面图。剖面线的选择应垂直地形最陡部位等高线并且覆盖第一斜坡带全部。 b) 沿海平原区的预测评估: 大面积回填引发场地失稳和沉降; 临时性超载引发场地失稳; 基坑开挖引发坑壁失稳和基坑突涌; 河(海、湖、塘)岸边

22、堆载引发岸坡失稳等。 8.2.4 对于已经有竖向设计和建筑物平面布置的丘陵沟谷地块,则应划分出挖方区和填方区,结合建筑平面布置,对挖、填方可能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已有总平面设计的沿海平原地块,则按设计地面高程、基坑位置和挖深、建筑物结构特点等应分别进行工程建设引发软土变形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 8.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应包括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的整体稳定性、场地平整中的挖方工程、填方工程和基坑工程等。 8.3.2 对位于斜坡或临河 (湖、海 )岸的建设工程,应评估斜坡、岸坡和工程的整体稳定性及工程建设对斜坡、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23、。 8.3.3 挖方边坡场地,应根据场地设计标高、边坡坡度、坡体岩性及结构面 特征、弃渣的堆存情况等,评估场地边坡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3.4 大面积高填方或半填半挖场地,应根据工程特性、地面的形态和坡度、岩土类型和性质 ,评估堆填区域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软土分布区应预测堆填引发的过量沉降、不均匀沉降、场地失稳或对已有建(构)筑物的危害。沉降量和极限高度估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c) 大面积填土作用下,最终沉降量可按式( 1)估算: ni iiss EshPss 10. (1) 式中: s 最终沉降量( mm); 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

24、 1.2 1.4; s 按分层总和法计算的主固结沉降量; 0P 附加荷载( kPa); ih 分层土层厚度 m,分层可计算至全新统 软弱土层底板; iEs土层压缩模量( MPa); n 土层数。 d) 均质厚层软土场地一次性填土极限高度可按式( 2)估算: rCH uc 52.5(2) 式中: cH 极限堆土高度( m); DB33/T 881 2012 17 uC 不排水抗剪强度,可按下卧软土层取值( kPa); r 填土的重度( kN/m3)。 8.3.5 对基坑开挖可能产生坑壁失稳、坑底突涌、以及堆土或降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8.3.6 预测评估方法应根据地质

25、灾害灾种及内容,在确定破坏模式的基础上合理选用。 8.4 道路工程 8.4.1 预测评估体系 道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应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工程要素。 8.4.2 路基工程 8.4.2.1 填方路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各路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结构、岩土类别及软弱 夹层的分布、基岩风化及不利结构面的发育情况、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等,评估其稳定性; b) 对填土高度大于 20m 或填土高度虽未达到 20 m,但基底有软弱层分布的路堤,应评估路基填筑引起场地失稳或产生过量的沉降可能性及危险性; c) 地面横坡坡率陡于 1 2.5 或坡率虽未达

26、到 1 2.5 但路堤基底有软弱层或不利结构面分布时,应评估其沿基底潜在的滑动面产生横向滑移的可能性。必要时进行稳定性计算; d) 软土路基需进行沉降和稳定分析,必要时进行沉降量估算和稳定性验算,其估算方法可按本规范 8.3.4 条或按现行公路工程规范执行; e) 沿河傍水路 段的岸坡存在滑移、坍塌的可能时,应评估其稳定性; f) 岩溶地段的路基,应分析岩溶的发育程度,评估路基填筑是否会引发岩溶地面塌陷; g) 应附代表性路段的横断面示意图。 8.4.2.2 挖方路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析边坡开挖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对岩质边坡,

27、应着重分析岩石的风化破碎程度、岩体的结构类型,断裂、层理、节理、软弱夹层等结构面的产状、规模及其对路基的影响;对土质边坡 ,着重分析土质类型、厚度、地层结构、含水状态、胶结程度和密实度及其对边坡的影响; b) 对于土质挖方边坡高度超 过 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超过 30m 的高边坡,必要时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验算方法应按照行业标准 JTG D30-2004 执行; c) 高边坡应附代表性路段的工程地质横断面示意图。 8.4.2.3 半填半挖路基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除符合本规范 8.4.2.1 和 8.4.2.2 要求外,尚应符合: a) 调查地面横坡的坡度及其变化情况,评估斜坡的稳定性及

28、对路基的影响; b) 陡坡上的半填半挖路段,应评估其稳定性; c) 分析边坡开挖和路基填筑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d) 重点路段应附工程地质横断面示意图 。 8.4.3 桥梁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DB33/T 881 2012 18 a) 根据桥址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河流岸坡的稳定性及桥梁的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基础形式评估桥梁工程场地的稳定性; b) 位于斜坡上的桥台应根据斜坡的微地貌特征、斜坡坡度、高度、岩土体的性质、覆盖层的厚度、岩体的风化程度、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及其组合关系,评估斜坡及桥台的稳定性; c) 应附典型桥梁的

29、工程地质断面示意图。 8.4.4 隧道工程 8.4.4.1 隧道进出洞口段 根据地形地貌特征、覆盖层的厚度、岩体的风化破碎程度、结构面及发育组合特征等,评估边、仰坡稳定性,分析洞口及明挖段开挖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 8.4.4.2 隧道浅埋段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 a) 浅埋和深埋隧道的分界,可按荷载等效高度值,并结合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判定; b) 根据岩土体性质、结构类型及其岩性、岩石风化和破碎程度、结构面的产状、发育及其组合、软弱夹层、地表水及地下水等要素,评估浅埋段围岩的稳定性以及隧道开挖存在潜在洞顶坍塌的可能性。 8.4.4.3 隧道洞身段 地质

30、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 a) 对穿过洞身段的断裂破碎带,根据其类型、规模、产状及其与隧道的夹角,评估其对隧道开挖的影响; b) 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评估 隧道突水可能性和危害性 。 8.4.4.4 隧道工程地质断面图 文字报告中应附隧道工程地质断面图。 8.5 港航工程 8.5.1 预测评估体系 港航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宜包括码头工程、防波堤和护岸工程、内河航道及整治工程、船坞及船台与滑道等修造船工程、船闸工程和陆域建筑物区等工程要素。 8.5.2 码头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重力式码头及斜坡码头应根据天然岸坡的坡度及形态,评估边坡和场地的稳定性

31、; b) 高桩码头、栈桥等采用桩基础的码头,评估场地稳定性。 8.5.3 防波堤和护岸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按土质边坡的物质组成、岩质边坡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节理裂隙等不利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及其组合关系等,评估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场地及岸坡的稳定性; DB33/T 881 2012 19 b) 场地有软土层分布时评估软土层的分布和特性、下卧硬土层或基岩面的形态、坡度和坡向及其影响; c) 评估潮汐、波浪的冲蚀对岸坡的影响。 8.5.4 内河航道及整治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分析河道两岸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河道的变迁及冲淤特征、河床

32、组成状况,包括软弱夹层的分布情况、岩土体的性质、厚度和分布情况及对河岸的影响; 新开河道尚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的性质、透水性,分析其对河道开挖的影响; b) 调查分析航道岸坡的稳定性,评估新建河段岸坡开挖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 c) 航道整治工程,应分析对原有地质条件的影响及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 8.5.5 船坞及船台与滑道等修造船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根据场地地层结构、岩土体的工程地质性质及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含水层性质和渗透情况等分析船坞基坑开挖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b) 根据天然岸

33、坡的形态及特征,评估岸坡稳定性及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8.5.6 船闸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根据船闸处河流的地貌特征、河床组成状况,岩土体的性质、岩石的风化程度断裂及软弱夹层的产状、规模、物质组成情况以及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含水层性质和渗透情况等评估其对工程的影响; b) 评估船闸工程开挖基坑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5.7 陆域建筑物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按相同工程类型评估要求执行。 8.6 水利水电工程 8.6.1 预测评估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宜包括挡水建筑工程区、库区、厂房工程、泄洪建筑物、隧道工程、渠

34、道工程、渣场工程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等工程要素。 8.6.2 挡水建筑工程区 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坝基软弱结构的分布及其组合,评估坝基滑移、基槽开挖及近坝库岸边坡开挖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必要时,对近坝库岸边坡进行稳定性计算。 8.6.3 库区 DB33/T 881 2012 20 评估水库水位变动引发滑坡、库岸塌岸的可能性、危险性,水库水位变动引发地面塌陷或岩溶塌陷的可能性、危险性。对水库塌岸宜估算塌岸范围及程度。 8.6.4 厂房工程 评估厂房边坡开挖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可能性及其危险性,评估厂房场地稳定性,基坑开挖引发坑壁失稳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 8.6.

35、5 泄洪建筑物 评估边坡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以及泄洪闸地基渗透稳定性;评估下游冲刷区、雾化区因水库泄洪引发岸坡滑坡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8.6.6 隧道工程 按本规范第 8.4.4条要求执行。 8.6.7 渠道工程 评估边坡开挖引发崩塌、滑坡以及渠道渗漏引发渠岸失稳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6.8 渣场工程 评估堆渣后可能引发堆渣体滑坡以及弃渣引发泥石流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6.9 其他配套设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按相同工程类型评估要求执行。 8.7 电力工程 8.7.1 预测评估体系 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宜包括火力发电、输变电、风力发电工程等工

36、程要素。 8.7.2 火力发电工程 8.7.2.1 主厂房区 评估边坡及基坑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能性、危险性。 8.7.2.2 堆场区 评估堆场区地基稳定性和变形特性并估算其最大允许堆填高度。 8.7.2.3 取水循环系统工程 评估取水口边坡开挖可能引发滑坡、崩塌以及基坑开挖可能引发坑壁失稳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 8.7.2.4 辅助工程 根据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建构筑物类型,可按相同工程评估规定执行。对于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相同、单体建(构)筑物规模不大、引发的地质灾害类型基本相似的工程可合并进行评估。 DB33/T 881 2012 21 8.7.3 输变电工程 8.7.3.1 主

37、控楼、变电站(所) 评估边坡及基坑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7.3.2 塔架基础工程 评估基础滑移及边坡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可能性和危险性;软土地基的过量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等。对条件相似的塔架可分组评估,对转线和大跨度塔基宜单独评估。 8.7.3.3 其它附属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按同类工程的评估要求执行。 8.7.4 风力发电工程 8.7.4.1 风机机组工程 评估塔架岩石地基滑移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软土地基不均匀沉降过量沉降及剪切破坏等软土变形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7.4.2 变电站(所)工程 评估基础滑移、不均匀沉降地质灾害可能性和危险性,边坡开挖可能引

38、发滑坡、崩塌,基坑开挖可能引发坑壁失稳以及地面变形和渗透变形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8.7.4.3 道路工程及其它附属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按相同工程类型的评估要求执行。 8.8 石化储运工程 8.8.1 预测评估体系 石化储运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体系宜包括石化(石油)储备基地、输油(气)线路等工程要素。 8.8.2 石化(石油)储备基地 评估边坡及基坑开挖可能引发崩塌、滑坡以及石油储备灌基础滑移、不均匀沉降、过量沉降等地质灾害可能性和危险性。 8.8.3 输油(气)线路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a) 边坡开挖引发崩 塌、滑坡地质灾害可能性 和 危险性; b)

39、 管线地基不均匀沉降地质灾害可能性 和 危险性; c) 隧道工程评估应按本规范第 8.4.4 条要求执行; d) 管槽开挖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能性 和 危险性。 8.8.4 辅助配套设施工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按相同工程类型的评估要求执行。DB33/T 881 2012 22 9 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9.1 一般规定 9.1.1 应按照崩塌、滑坡的现状评估结果,及该灾害对建设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预测评估, 9.1.2 建设工程遭受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按照该类灾害的发展趋势及对建

40、设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评估。 9.2 崩塌 9.2.1 现状评估判定崩塌是稳定的,则建设工程遭受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9.2.2 现状评估判定崩塌稳定性较差或差时,应根据崩塌影响的可能范围和建设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判定建设工程遭受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并结合危害程度确定危险性等级。 9.3 滑坡 9.3.1 现状评估判定滑坡是稳定的,则建设工程遭受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9.3.2 现状评估判定滑坡稳定性较差或差时,应根据滑坡发展趋势,其失稳后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范围,判定建设工程遭受滑坡地质灾害 的可能性,并结合危害程度确定危险性等级。 9

41、.4 泥石流 9.4.1 具备下列条件的沟谷可初步判定为泥石流隐患沟谷: a) 汇水区呈圆形、扇形、上宽下窄的条形,相对高差一般在 300m 以上,谷坡坡度一般在 30以上,沟床平均比降一般大于 100,上游启动段沟床平均纵比降一般在 300以上; b) 沟源一般具有较大的汇水面积,通常在 0.5 5km2,源头区较为平缓而源头区出口具有突然陡降的沟谷,上部降雨容易集中汇集和积水滞流; c) 沟谷内断层、节理、裂隙发育,岩体比较破碎;存在抗风化能力较弱的侵入岩、碎屑岩等;沟谷及两侧存在较厚的残坡积层,有滑坡、崩塌或矿碴、人工堆积等堆积物,沟床上有较厚的松散堆积层; d) 沟口存在全新世扇形堆积

42、体,其汇入的主流发生改道、弯曲变形。 9.4.2 泥石流沟易发程度可采用泥石流易发程度综合分值进行判别,参见附录 I。 9.4.3 工程建设遭受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可按泥石流隐患沟谷易发程度结合降雨特征和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综合确定。 9.5 岩溶地面塌陷 9.5.1 在分析评估区岩溶覆盖层、地质构造和地下水等岩溶发育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法 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受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可能性 和 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9.5.2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程度,可采用岩溶塌陷稳定性指数 K 进行预测评估,参见附录 J。 9.5.3 根据稳定性指数 K 计算结果,按表 8分级标准结合场地

43、地质环境条件和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岩溶地面塌陷危险性等级。对面积较大的规划区进行岩溶地面塌陷危险性预测评估时,可采用DB33/T 881 2012 23 网格法评价,计算每个单元的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指数,按分级标准圈定各级危险区的范围。网格单元面积不宜超过 1km 1km。线状工程可分段评估。 表 8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分级标准表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指数 K 稳定性等级 K 2 稳定性较好 24 稳定性差 9.6 采空地面塌陷 9.6.1 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地表移动、变形的特性和规律性的分析预测,判定其对城镇规划或建设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9.6.2 预测评估方法可根

44、据上覆盖层岩性及强度、矿层及埋深、地质构造、地下水和开采条件等因素定性分析。当有实测变形资料时,也可用相关公式估算。 9.7 地面沉降 9.7.1 在综合分析地面沉降区域及评估区地貌特征、第四纪地层结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基础上,根据地面沉降原因与现状及地下水采灌格局的变化,分析地面沉降 发展趋势,预测一定时限内地面沉降量,分析地面沉降对城镇规划或建设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影响。 9.7.2 地面沉降预测评估可采用地面沉降危险性指数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指数可按式 ( 3) 估算: 51i ii . (3) 式中: 地面沉降危险性指数; i 、 i 分别为控制地面沉降危险程

45、度的 i 类因子分值和因素权重,可按表 9取值,其中地面沉降易发程度可按发布实施的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或按附录 L进行划定。 表 9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因子及赋分表 评 估 因 素 单因素危险性等级及因子分值 i 条件 序号 i 指标 权重 i 危险性小 危险性中等 危 险性大 1 2 3 地质条件 1 地面高程( m) 0.1 3.5 2.5-3.5 1000 4 沉降速率( mm/a) 0.25 40 开采动态 5 承压水水位标高( m) 0.2 -30 -30 -45 -45 9.7.3 根据 危险 性指数 ,按表 10 确定 地面沉降危险性等级。 DB33/T 881 2012 24 对面

46、积较大的规划区或各评价因子空间分布存在明显差异时,可采用网格法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分区评价,计算每个单元的地面沉降危险性指数,按分级标准圈定各级危险区的范围。网格单元可采用规则网格和不规则网格,采用规则网格时,网格单元面积不宜超过 1km1km,对于线状工程可分段评价。 表 10 地面沉降危险性分级标准表 地面沉降危险性指数 危险性等级 1.0 1.5 危险性小 1.5 2.5 危险性中等 2.5 3.0 危险性大 9.7.4 对地面沉降监测资料比较完整的地区,可采用数值模拟、相关分析和类比等方法,建立地面沉降的预测评价数学模型,分析地面沉降发展趋势,结合未来地下水采灌(或禁限采)格局的变化,预

47、测未来 25 年的累计沉降量,并按表 6 确定遭受地面沉降危险性的等级,也可作 为预防地面沉降对建设工程的影响而预留沉降量的依据。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10.1 综合评估 10.1.1 综合评估是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对场地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和场地适宜性进行分级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建议。 10.1.2 根据地质灾害稳定程度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划分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段)等级,按本规范表 4 的规定划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10.1.3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估范围较小时

48、,可根据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直接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 等级; b) 评估范围较大时,应根据地质环境、遭受和引发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密度、稳定性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等,按“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分区(段)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10.2 建设场地适宜性分级 10.2.1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果,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防治措施难易程度和防治效益进行建设场地或规划区土地适宜性分级,可划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级,见表 11,根据适宜性分级进行分区。 表 11 建设场地适宜性分级表 级 别 分 级 说 明 适 宜 地质环境条件简单,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引

49、发地 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防治工程简单或基本不需要防治工程的 基 本 适 宜 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变化较大,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中等,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适当防治措施予以处理 适 宜 性 差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岩层结构软弱且变化大,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防治工程技术复杂或防治经费特别大 DB33/T 881 2012 25 10.2.2 按照建设场地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的顺序,分别阐明各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以及防 治要求,计算分区面积及所占比例。 10.3 防治措施 10.3.1 防治原则 在基本查明各种地质灾害特征的基础上,按“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选用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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