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20 A 0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371 2018 代替 DB12/T 371-2008 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drafting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instrument product standard 2018 - 01 - 17 发布 2018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371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DB12/T 371-2008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通用规范。本标准与 DB12/T 37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有关安全要求的标准(见 2008年版 第 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第 3章); 增加了产品标准包含要素中黑体字的注释(见 4.2); 增加了标准名称起草的注意事项(见 4.3.1.1); 修改了结构 要求和外观要求的内容(见 4.3.7.3.1、 4.3.7.3.2); 增加了健康、环境和节能要求(见 4.3.7.5); 增加了检验分类的相关内容(见 4.3.9.1) 增加了
3、部分安全标准清单(见附录 A)。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电子与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电子仪表实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大平、杨学毫、张艳、高蕊、张艺欣。 本标准的历次 版本发布 情况 为 : DB12/T 371-2008。 DB12/T 371 2018 1 电子信息 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 机电 产品 中的电子或微机控制的 整件、整机产品等标准的编写。系统工程类产品标
4、准的编写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T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8455-2010 包装回收标志 GB/
5、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00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GB/T 20000.1-2014,定义 7.9 3.2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在某一领域,对多个标准化对象均可起到指导作用的标准。 3.3 使用性能 use performance 产品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主要性能。 3.4 理化
6、性能 physics and chemistry performance 产品满足使用性能或产品质量必须由其保证时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能。 DB12/T 371 2017 2 3.5 安全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有关人身安全方面的要求。 3.6 稳定性 stability suitability 稳定性一般指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反应,以及产品抗振、抗磁、抗老化、抗腐蚀、抗辐射的性能等。 3.7 环境适应性 environmental suitability 环境适应性通常指产品对温度、湿度、气压、冲击、振动、摇摆、倾斜、外壳防护等级等工作状况适应的程度,以保证产品在上
7、述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运输、贮存和正常使用。 4 编写要求 4.1 总则 产品标准的编写应贯彻 GB/T 1.1-2009 中的有关规定,各项条款中有关“量和单位”的编写要求应按照 GB 3100、 GB/T 3101、 GB/T 3102(所有部分)的规定执行。 4.2 产品标准包含要素 产品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a) 封面 ; b) 前言 ; c) 标准名称 ; d) 范围 ; e) 规范性引用文件; f) 术语和定义; g) 产品分类与产品型号命名; h) 要求 ; i) 试验方法; j) 检验规则; k)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注: 黑体表示必备的要素 。 4.3 正文 4.3.1
8、 标准名称与标准编号 4.3.1.1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应有名称,置于正文首页范围之前,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并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应涉及不必要的 细节。 标准名称应避免无意中扩大标准范围或限制标准范围;应表意清晰,避免产生歧义;不应出现含有“标准”、“试行”等词汇。 产品标准的名称通常为“产品所属的领域 +产品 +技术要求的特定内容 /产品的特定方面”,也可以与产品的名称相同。 DB12/T 371 2018 3 4.3.1.2 标准编号 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编号: Q/12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示例: Q/12JD 6000-2017 4
9、.3.2 范围 4.3.2.1 范围一章是对标准名称中无法涉及的必要内容的有效补充,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编写应简洁。 4.3.2.2 范围中不应给出产品的要求,也不应出现宣传产品的广告性用语。 4.3.2.3 范围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是标准的第 1 章,内容一般采用下述典型写法: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名称)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名称)。” 当需要对某些产品限制时,应加上: “本标准不适用于。” 示例: 本标准规定了 ZHN-600 GPS 导航仪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型号命名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个人便携式、也可在车内适用的 ZHN-600 GPS 导航仪。 4.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1 编写标准时如需在条文中重复其他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内容,不宜重复抄录这些具体内容,而应采取引用的方法。凡是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了某些标准或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 中列出。 4.3.3.2 当需要引用规范性文件时,应将文件清单中出现的引用文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含 ISO 标准、 ISO/IEC 标准、 IEC 标准)、 ISO 和 IEC 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的顺序排列。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
11、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列出,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4.3.3.3 文件清单中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4.3.3.4 标准中不宜引用文 件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仅适合在合同中引用的索赔、担保、费用类文件;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属于某个企业所有而参与竞争的企业不易获得的文件。 4.3.3.5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应采用注日期引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4.3.3.6 标准条文中未出现的规范性引用文
12、件,不应在此章中列出。 4.3.4 术语和定义 DB12/T 371 2017 4 4.3.4.1 对标准中有所特指的、非常用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或需要说明的术语应编写“术语和定义”一章加以说明。通常可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2 可直接引用有关术语的国 家或行业标准。通常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 GB/T 20000.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3 对标准中需要定义的术语且同时引用有关术语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通常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 GB/T 2
13、00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4 如果标准中需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 4.3.5 产品分类 4.3.5.1 产品划分的类别应满足使用的需要,应尽可能采用系列化的方法进 行分类。 4.3.5.2 对于系列产品应合理确定系列范围与疏密程度等,尽可能采用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或模数制。 4.3.5.3 当国家或行业对此类产品有分类的规定时,宜按其规定执行。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则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如来源、结构、性能或用途等)要求,自行划分成产品品种、型式(或型号)和规格及其系列等类别。
14、4.3.5.4 产品种类很少或无必要时,可不对产品进行分类。 4.3.5.5 分类内容一般可采用下述典型写法: “产品按分为类(也可将分类列表描述)。” 4.3.6 产品型号命名 4.3.6.1 产品进行型号命名应有利于对本企业产品的分类和系列以及产品的特征等内容进行 区分和识别。 4.3.6.2 当国家或行业对此类产品有型号命名的规定时,宜按其规定执行。 4.3.6.3 企业可以自己规定产品的型号命名。 4.3.6.4 产品种类很少或无必要时,可不对产品进行型号命名。 4.3.6.5 产品型号命名的内容 一般可采用画图或列表方式进行说明。 通常可采用下述典型导语:“本标准规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15、如下”。 示例: 本标准规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 产品序列号(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产品小类(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产品大类(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间隔符(一般用短线或圆点表示) 公司产品代号(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4.3.7 要求 4.3.7.1 产品基本参数 4.3.7.1.1 产品基本参数一般是设计时规定的,或根据需要人为规定的。基本参数无须进行试验验证。 DB12/T 371 2018 5 4.3.7.1.2 当不设产品分类一章时,此条也可根据需要列出产品规格、额定参数、尺寸、质量等基本参数的内容。 4.3.7.2 产品正常使用条件 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6、a) 环境条件 应对产品的正常使用环境条件做出规定。 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范围等。 b) 电源要求 应对产品供电的方式、供电电源的性质和参数范围做出规定。一般包括:电网电源、蓄电池、电池电源等供电方式,交 流或直流、频率、电压、电流等参数范围。 c) 气源要求 应对产品的供气方式等做出规定。一般包括:气源的种类、气压的压力范围等。 d) 特殊使用要求 当对产品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如真空中使用)应标明其参数范围。 4.3.7.3 产品技术要求 4.3.7.3.1 结构要求 产品标准中需要对产品的结构提出要求,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果对产品结构尺寸进行规定时,则标准中应
17、给出结构尺寸图,并在图上注明相应尺寸(长、宽、高三个方向),或者注明相应尺寸代号等。 标准中涉及如下两个方面,可视情况对结构提出要求: a)当标准的编制目的含有保证安全时,宜对产品的结构提出要 求,例如规定严格的尺寸数值或规定保证安全的防错装结构细节等。 b)当标准的编制目的包含接口、互换性或者产品是零部件、元器件时,宜对产品的结构提出要求,例如规定产品尺寸的公差等。 4.3.7.3.2 外观要求 一般应对产品的外观做出定性的规定。 产品外观应与产品内在性能相结合, 需要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如产品颜色、光泽度等,产品表面刮伤、色差、气泡等方面进行规定。 4.3.7.3.3 产品主要功能 4.
18、3.7.3.3.1 一般应对产品的主要使用功能、特点分别进行说明和规定。 4.3.7.3.3.2 当产品分为多个组成部分需要详细说明,或为便于了解较复杂的产品时,可绘制产品原理或功能框图,也可绘制 产品外形简图等加以说明。图的编制及要求应符合 GB/T 1.1-2009 中的有关规定。 4.3.7.3.4 产品主要性能 4.3.7.3.4.1 对反映产品主要性能(如:产品的理化性能)、水平、质量等要求,一般应作定量的规定。如对产品的弹性、强度、密度、电场强度、磁导率等指标通常应规定其中心值、范围值或极限值。 4.3.7.3.4.2 参数指标较多时,一般应列表表示,表格的编制及要求应符合 GB/
19、T 1.1-2009 中的有关规定。 DB12/T 371 2017 6 4.3.7.3.4.3 对分类一章中规定的产品系列标准,一般应分别列表规定其性能指标。 4.3.7.3.4.4 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性能指标有规定时,原则上不应低于其规定要求。企业为满足用户使用 要求,可以对国际或行业标准中的性能指标进行选择和调整。 4.3.7.3.4.5 标准中规定的参数及要求应符合 GB/T 1.1-2009 中的可证实性原则、性能原则。 4.3.7.4 安全要求 4.3.7.4.1 涉及安全方面的产品必须规定相应的要求。规定的相应要求中应考虑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等,产品
20、一般涉及安全方面的标准参见附录 A,实际应用中可选用但不限于附录 A 的内容。 4.3.7.4.2 涉及安全方面的产品经查询无对应的强制性标准时,应参照相近或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安全方面的规定。 示例: 直接使用电网电源(交流 220V)的产品应参照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要求,如:抗电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安全标识等。 4.3.7.4.3 不应在标准中降低安全指标要求 。 4.3.7.5 健康、环境和节能要求 4.3.7.5.1 涉及健康、环境和节能方面的产品必须规定相应的要求,规定的相应要求中应考虑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等。 4.3.7.5.2 产品
21、涉及健康、环境和节能方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条款,诸如,对产品中有害成分的限制要求,对产品运转部分的噪声限制、平衡要求,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和使用中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对环境影响的要求以及对直接消耗能源产品的 耗能指标(如耗电、耗气、耗水等指标)的规定。 4.3.7.5.3 不应在标准中降低健康、环境和节能指标要求 。 4.3.7.6 可靠性要求 当需要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规定时,可定量地规定可靠性指标,如可靠度、故障率、失效率、平均寿命( MTTF)、平均故障 /实效间隔时间或平均失效间工作时间( MTBF)或者强迫停机率( FOR)等。 4.3.7.7 电磁兼容要求 4.3.7.7.1 电磁
22、骚扰会对电子、信息类整机产品造成误动作、损坏等危险,应对这类产品规定电磁兼容要求。 4.3.7.7.2 产品使用中对周围有强电磁干扰或产品本身具有抗扰性能方可正常使用时,应分别定量的规定相应要求。 4.3.7.8 环境适应性要求 产品在使用 、贮存和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的实际环境条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气候环境适应性 一般应根据产品的使用需要,对 温度、湿度、气压、阳光辐射、降水、盐雾、粉尘等适应程度做出规定。 b) 机械环境适应性 一般应根据产品的使用需要,对 冲击、振动、碰撞、跌落、扭转等适应程度做出规定。 c) 其他特殊环境适应性 根据产品的实际需要,对放射、电磁场、化学、酸碱度、工
23、业腐蚀等适应程度做出规定。 DB12/T 371 2018 7 4.3.7.9 其它 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或使用要求做出其它规定。如产品的安装、服务等,此内容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章”,也可在要求的条款中加以明确。 4.3.8 试验方法 4.3.8.1 总则 试验方法条款的编写应与技术要求的有关条文对应,要与要求的表述一致。编写时,应查询检索现行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优先采用(直接引用)或参照执行。如果现有的试验方法不适用或没有对应的试验方法时,再自行制定合适的试验方法。 4.3.8.2 结构与外观检验 一般采用目测等主观评价方法做出定性的试验规定,也可规定通过实际操作和使用工具进行简单测量检验。
24、4.3.8.3 产品主要功能试验 4.3.8.3.1 应规定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方法或步骤操作,对“要求”一章中相应的产品主要功能进行验证。 4.3.8.3.2 产品主要功能试验的规定应简要、准确、可证实。 4.3.8.4 产品性能试验 4.3.8.4.1 参数指标的试验方 法一般应规定: a) 方法原理概要,试验条件,试验中对材料等的要求; b) 试验仪器(不应规定仪器的牌号)、试验装置;设备及对其要求;测试中使用的标样、仪器、标准物质等均应规定准确度等级,并由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 c) 试验程序、试验框图、计算公式和方法; d) 准确度或允许误差以及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 e
25、) 其他。 4.3.8.4.2 可直接引用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通常可采用下述典型用语: “按 GB/T中第章第条规定执行”。 4.3.8.4.3 参数指标较多时,可采用列表等方式进行规定。 4.3.8.5 安全要求试验 4.3.8.5.1 应直接引用适用的强制性标 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4.3.8.5.2 无适用的相应标准时,应对安全指标的试验过程、方法和判定做出详细和定量的规定。 4.3.8.6 健康、环境和节能试验 4.3.8.6.1 可直接引用适用的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4.3.8.6.2 无适用的相应标准时,应对试验过程、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做出规定。 4.3.8.
26、7 产品可靠性试验 4.3.8.7.1 可直接引用适用的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4.3.8.7.2 无适用的相应标准时,应对试验过程、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做出规定。 DB12/T 371 2017 8 4.3.8.8 电磁兼容试验 4.3.8.8.1 可直接引用适用的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4.3.8.8.2 无适用的相应标准时,应对试验过程、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做出规定。 4.3.8.9 环境适应性试验 4.3.8.9.1 可直接引用适用的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4.3.8.9.2 无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时,应对试验过程、方法、参数范围、试验时间等做出规定。 4.3.8.9.3 应规定试验结束后对产品
27、性能或参数的检测要求,以判断产品经过试验后是否还满足要求。 4.3.8.10 其它 当产品比较简单,标准内容比较少时,允许“要求”与“试验方法”两章合并为“要求与试验方法”一章进行编写。 4.3.9 检验规则 4.3.9.1 总则 产品质量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9.2 出厂检验 4.3.9.2.1 出厂检验是指检验产品在制造或检验过程中的一些偶然性失误造成的差错是否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电子产品一般称为交收检验,在计数抽样检验国家标准中称为逐批检验。 4.3.9.2.2 出厂检验应规定 检验方式和方法。例如:采用全数检验或采用抽样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时,应规定抽样方法、抽样方案
28、、接收质量限、判定规则等。 4.3.9.2.3 出厂检验应规定检验本标准中的具体的条款要求或项目。 4.3.9.2.4 出厂检验项目一般是标准“要求”一章中的一部分主要项目,当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必须包括安全性试验项目。 4.3.9.2.5 可以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进行规定。 4.3.9.3 型式检验 4.3.9.3.1 型式检验是指检验由于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变动对产品质量带有的系统性影响是否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电子产品一般称为例行检验,在计数抽样检验国家标准中称为周期检验。 4.3.9.3.2 型式检验应规定抽样(或送样) 产品的数量,以及型式检验合格与否的判定规则。 4.3.9.3
29、.3 型式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是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例如:常温性能检验、安全性试验、电磁兼容性试验、环境试验、主观评价和可靠性试验。 4.3.9.3.4 成批生产的产品应规定型式检验周期。例如:半年、一年或两年等等。 4.3.9.3.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前(新产品定型时); b) 批量生产时,因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3.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DB12/T 371 2018 9 4.3.10.1 标志
30、 4.3.10.1.1 应对产品标志和产品的包装标识做出规定。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编号(也可在产品说明书中表示)、产品合格标识(也可在产品包装内或产品上表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环保节能标识等。 4.3.10.1.2 用作标志的符号应符合相关标志标准的有关规定 , 见 GB 190、 GB/T 191、 GB/T 6388、 GB/T 18455 等 。 4.3.10.2 包装 4.3.10.2.1 对产品包装有要求时,应直接或参照引用适用的标准。 4.3.10.2.2 产品有包装时,一般应 对产品的包装形式、防护或减震措施和包装材料等要求作出规定。 4.3.10
31、.3 运输 4.3.10.3.1 对产品的运输有要求时,可以直接或参照引用适用的标准。 4.3.10.3.2 对产品运输有特殊要求时,可规定产品采用的运输方式、运输条件(如遮蓬、密封、保温等),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和防止的规定和要求,如规定装、卸、运方面的特殊要求及运输危险品的防护条件等。 4.3.10.4 贮存 4.3.10.4.1 对产品的贮存有要求时,可以直接引用或参照适用的标准。 4.3.10.4.2 产品需贮存时,应规定产品的贮存场所(如库存、露天、遮蓬等)、贮存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和贮存方式(如单放、码放等),产品在贮存中应注意和防止的 规定和要求等。 4.3.10.4.
32、3 对有毒、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规定贮存相应的特殊要求。 5 其他 5.1 附录 标准中的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编写应按照 GB/T 1.1-200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产品标准应有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包括: a) 标准起草的简要过程,国家或行业有关此类产品的标准情况; b) 确定技术指标参数的主要依据; c) 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d) 标准中技术指标参数的试验验证情况; e) 产品水平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参考文献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DB12/T 371 2017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部分安全标准清单 GB 3836.1-2
33、010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 :设备 通用要求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 5959.1-2005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 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
34、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 (非专业用 )安全要求 GB 8898-201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 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 9159-20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10080-2001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GB 10793-2000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部分 :心电图机安全 专用要求 GB 11291.1-20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机器人 GB 11291.2-2013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35、 GB 12664-2003 便携式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 GB 14050-2008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4196.1-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GB 14196.2-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 GB 14196.3-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 3部分 :卤钨灯 (非机动车辆用 ) GB 14249.1-1993 电子衡器安全要求 GB 14784-201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15578-200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6843-2008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36、GB 16844-20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8774-2002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 GB 19432-2009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3-2009 空运危险货物包 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2009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4-2004 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5-2004 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6-2004 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7-2004 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
37、能检验 GB 19434.8-2004 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DB12/T 371 2018 11 GB 19436.3-2008 机械电气安全 电敏防护装置 第 3部分 :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设备的特殊要求 GB 19453-2009 危险货物电石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2009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部分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7-200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14-2005 分离机安全要求 GB 19815-2005 离心机安全要求
38、 GB 21966-2008 锂原 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 28526-2012 机械电气安全 安全相关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 GB 30439.1-2013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总则 GB 30439.2-2013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压力 /差压变送器的安全要求 GB 30439.3-2013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3部分 :温度变送器的安全要求 GB 30439.4-2013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4部分 :控制阀的安全要求 GB 30439.5-2013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5部分 :流量计的安全要求 GB 30439.6-2014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6部分 :电磁阀的安全要求 GB 30439.7-2014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7部分 :回路调节器的安全要求 GB 30439.8-2014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8部分 :电动执行机构的安全要求 GB 30439.9-2014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 9部分 :数字显示仪表的安全要求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