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04 A 7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5382014 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 2 部分: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数据字典 Data dictionary for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features in Tianjin Part 2: Data dictionary for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fertures of 1 10000 scale 2014 - 09 - 22 发布 2014 - 11 - 01 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2、会 发布DB12/T 538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基本规定 4 4.1 空间和 时间参照系 4 4.2 制图表示 4 4.2.1 符号 4 4.2.2 注记 7 4.3 基础地 理信息要素的数据表达 9 4.3.1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编码 9 4.3.2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层 . 12 4.3.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几何特征 . 13 4.3.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属性 . 13 4.3.5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关联关系 . 14 4.3.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采集的空间关系 . 15 4
3、.4 基础地 理信息要素的数据要求 . 17 4.4.1 编辑要求 . 17 4.4.2 接边要求 . 18 4.4.3 GIS数据 18 4.5 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管理 . 18 4.5.1 图幅管理 . 18 4.5.2 单元管理 . 20 4.6 基础地 理信息元数据 . 21 4.7 基础地 理信息分发 . 21 4.7.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发 . 21 4.7.2 基础地理信息元数据分发 . 22 4.7.3 纸图分发 . 22 5 数据字典内容 . 22 5.1 数据字 典各要素分类 . 22 5.1.1 定位基础 . 22 5.1.2 水系 . 22 5.1.3 居民地及设施
4、. 27 5.1.4 交通 . 29 DB12/T 5382014 II 5.1.5 管线 . 39 5.1.6 境界 . 39 5.1.7 地貌 . 40 5.1.8 植被与土质 . 41 5.2 数据字 典结构内容 . 44 5.3 要素数 据字典描述 . 4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性质注记简注表 4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字型名设置一览表 5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要素分类一览表 5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符号一览表 6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线型符号一览表 7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绘制骨架线的地物一览表 8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绘制框架线的地物一览表 8
5、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绘制中心线的地物一览表 9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加绘框架线的地物一览表 91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加绘中心线的地物一览表 96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加绘构架线的地物一览表 98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G IS 数据属性 表结构 . . 99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元数据结构和内容 . 107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图廓整饰样式 . 111 附录 O(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河流级别明细表 . 113 附录 P(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沟渠级别明细表 . 114 附录 Q(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行政区划代码表 . 126 附录 R(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域公路
6、行政等级划分明细表 . 127 附录 S(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区道路等级划分明细表 . 194 附录 T(规范性附录) 图案一览表 . 232 附录 U(规范性附录) 各要素数据字典 . 233 参考文献 . 935 要素分类代码索引 . 936 中文索引 . 944 DB12/T 5382014 III 前 言 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分为 2 个部分: 第 1 部分:1:500 1:2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 2 部分: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本部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7、由天津市测绘院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规划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测绘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华山、刘俊卫、胡珂、韩振镖、史廷玉、刘玉财、刘茂国、周奎、周丽珠、梅红、张凤春、刘阳、何珺、张慧、黄勇、张胜柱、杨玉忠、宋军、寇付友、罗康、王文江、王文旭、王冬、王晓华、王光昇、徐莹、王红梅、张驰月、赵勇、张学民、周义军、柳华桥、袁生礼、雷雨、王健洁、孙玉梅、马海燕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DB12/T 5382014 IV 引 言 为适应天津市信息化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满足社会对基础测绘的信息化、标准化的需求,促进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加快数字城市建设,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
8、合天津市基础测绘和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地域特点,借鉴天津市历年1:10000地形图数据制作和应用中的经验,以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基本原则,编写集地形图图式、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和数据技术要求为一体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标准。 DB12/T 5382014 1 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 2 部分: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空间和时间参照系、制图表示、数据表达、数据要求、数据管理、元数据和分发;数据字典各要素分类、结构内容及要素描述。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管
9、理分发、建库与应用和产品开发以及测制、编绘和更新天津市1:10000地形图;满足专业信息系统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部分也是各部门使用1:10000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科学研究的依据。编制其他图种的地理底图或测绘相应比例尺的地图凡涉及基础地理信息部分可参照本部分的相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
10、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3 术语和定义 3.1 基础地理信息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和进行空间分析的基础地理单元,反映地球表层水系、居民地及建筑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自然和人文要素的位置、形态和属性的基本信息,以及地名和地理空间参照信息。主要通过数字矢量地图数据(数字线划地图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数字栅格地图数据等形式表现。 3.2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feature 基础地理信息所描述的地
11、理要素,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地名以及空间定位基础等。 3.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data 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数据, 该数据反映和描述了地球表面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地籍、地名等有关自然和社会要素的位置、形态和属性等信息。 DB12/T 5382014 2 3.4 编码 coding 编码是将事物或概念 (编码对象) 赋予有一定规律性的、 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的过程。 3.5 代码 code
12、代码是一个或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标识功能是代码的基本特征。 3.6 点 point 零维几何基元。 3.7 线 line 一维几何基元。 3.8 面 polygon 二维几何基元。 3.9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3.10 要素类型 feature type 具有共同特征的真实世界现象的种类。 3.11 实体 entity 现实世界的一种现象。它不能再细分为同种类型的现象。 3.12 要素 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注: 一个要素可以作为一种类型(如湖泊)或一种实例(
13、如某一湖泊)出现。 3.13 要素属性 feature attribute DB12/T 5382014 3 要素的质量和数量特征。 注1: 一个要素属性可能以一种类型或一个实例出现。当只有一个含义时,要么使用要素属性类型,要么使用要素属性实例。 注2: 一个要素属性应当有名称、数据类型和与之相关的值域。要素实例的要素属性应当有一个从值域获得的属性值。 3.14 属性值 attribute value 赋于个属性特定的值。 3.15 单元 basic management unit 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本管理单元,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区域。 3.
14、16 平面交叉 at-grade intersection; grade crossing 道路与道路或铁路在同一平面内的交叉,简称平交。 3.17 立体交叉 Grade-separated junction 道路与道路或铁路在不同平面上的交叉,简称立交。 3.18 闭合线 closed line 为描述面状要素外形特征而做的首尾相接的线。 3.19 框架线 bound line 用来描述非闭合面状要素外形特征的闭合范围线。 3.20 骨架线 value line 用来描述某些复杂线状要素的特征线。 3.21 中心线 center line 用来描述面状要素连通性特征的中间位置的线。 DB12
15、/T 5382014 4 3.22 辅助线 assistant line 为使边线不闭合的面状要素边线闭合而添加的线。 3.23 构架线 framing line 为构成要素的骨架网、形成完整体系而添加的线。 3.24 关联关系 correlative relationship 为表示一个要素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若干要素表示为一个整体所建立的数据关系。 4 基本规定 4.1 空间和时间参照系 4.1.1 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 1990 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4.1.2 高程系统应采用 1972 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应与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高程成果应注明施测年代。 4
16、.1.3 地图投影和分带应采用 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4.1.4 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4.2 制图表示 4.2.1 符号 4.2.1.1 符号的分类 4.2.1.1.1 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 4.2.1.1.2 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在本部分中符号旁只标注宽度尺寸值。 4.2.1.1.3 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在本部分中符号旁标注符号长、宽尺寸值。 4.2.1.2 符号的尺寸 4.2.1.2.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
17、寸值,均以毫米(mm)为单位。 4.2.1.2.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注两个或两个以上尺寸值的,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宽度、长度、直径;线状符号一端的数字,单线是指线宽,双线是指两线间距。符号标注的尺寸值,用点线引示。 4.2.1.2.3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均以本部分的符号为准。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 0.12mm, 点的直径为0.2mm, 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 0.4mm, 非垂直交叉线段的夹角为 45或60。 4.2.1.2.4 符号的尺寸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应依比例尺换算为实地距离。 DB12/T 53
18、82014 5 4.2.1.3 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4.2.1.3.1 符号图形中有一个点的,该点为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4.2.1.3.2 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4.2.1.3.3 宽底符号(例如:蒙古包,烟囱、水塔等)定位点在其底线中心。 4.2.1.3.4 底部为直角的符号(例如: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定位点在其直角的顶点。 4.2.1.3.5 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例如: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定位点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4.2.1.3.6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例如:窑、亭、山洞等)定位点在其下方两端点连线的中心点。 4.2.1.3.7
19、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其他符号(例如:桥梁、水闸、拦水坝、岩溶漏斗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心点。 4.2.1.3.8 单线或半依比例尺线状符号的定位线为其本身。 4.2.1.3.9 有骨架线的线状符号的特征线为骨架线。 4.2.1.3.10 复杂符号中依比例尺的斜坡(堤)、陡石山的定位线为坡顶线和下坡脚线。 4.2.1.3.11 依比例尺表示的道路、 双线河流、 双线沟渠的两侧边线为定位线, 它的中心线为其特征线。 4.2.1.3.12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双线道路,它的中心线为定位线。 4.2.1.3.13 面状符号(除双线道路、双线河流、双线沟渠)的定位线为闭合轮廓线、闭合范围线、框架线。 4.2.1
20、.4 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4.2.1.4.1 独立性地物符号除采集要求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于南图廓线(X 轴)绘制。独立性地物所涉及角度的起始 0为 Y 轴正方向,按逆时针方向计算角度,角度范围为 0到 360,如图 1 所示。 图1 4.2.1.4.2 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 a) 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例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 b) 散列式:小面积的或狭长的地物不按一定行列配置,配置符号一般不少于两个(例如:花坛、人工绿地等); c) 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配置符号(例如:零星树木等)。 4.2.1.4.3 配置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分布特征。整列
21、式排列的符号一般按 10mm20mm 的间隔品形配置。 注: 配置是指所使用的符号为说明性符号,不具有定位意义。在地物分布范围内散列或整列式布列符号,用于表示面状地物的类别。 DB12/T 5382014 6 4.2.1.5 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4.2.1.5.1 本部分中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架空管线、人工绿地、花坛外);虚线表示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界、地物分界线、范围线和下坡脚线。 4.2.1.5.2 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分以几种表现形式: a) 地物轮廓依比例尺表示时,在其轮廓内加面色(例如:河流、湖泊等)
22、,或在其轮廓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作为说明(例如:水井、钟楼、鼓楼等); b) 面状地物其分布范围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范围内配置说明性符号或注记(例如:经济林或垃圾场等),性质注记简注表见附录 A; c) 面状地物其分布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相应符号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名称注记,若图内注记不下名称注记时,可在适中位置或主要建筑物上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例如:学校、医院等),也可在其范围内配置性质注记或简注(例如: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d) 分布界线不明显的地物,不表示范围线,但在其范围内配置说明性符号(例如:盐碱地等); e) 相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范围内适
23、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例如:露天设备、粮仓群等)。 4.2.1.5.3 线状符号通过不同的线型、线宽来反映不同的地物(例如:机耕路、境界、坎等)。 4.2.1.5.4 地物之间重叠或立体交叉时,能明确表示出立体关系的上下层各自用实线表示完整,不能明确表示出立体关系的按投影原则下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用虚线“S0”表示,上层用实线表示完整。 4.2.1.5.5 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易读,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外,各符号之间不应空出间隔。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不应缩小符号的尺寸,可移动次要地物符号。地物主次关系顺序一般为:河流、
24、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干渠、城市道路、管道、乡村道路、支渠、林带等。 4.2.1.5.6 符号旁的宽度、深度、比高等数字注记,小于 3m 的,注至0.1m;大于 3m 的,注至整米。等高线、水下等高线上高程数字注记一般注至整米;高程点高程数字注记一般注至 0.1m。 4.2.1.5.7 各种数字说明,除特殊说明外,凡“大于”者含数字本身(例如:大于 3m,含 3m),“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各种符号等级说明中的“以上”和“以下”,其含意与上述相同。 4.2.1.5.8 本部分制图表示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除人工绿地、花坛外),以点线框者,表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者,指示
25、不表示范围线,只在范围内配置符号。 4.2.1.5.9 实地个别地物,本部分未规定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为不明地物,应实测该地物的位置、轮廓或范围,并加注说明。 4.2.1.6 符号的颜色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用图需要采用多色或单色图。多色数字图宜采用红、绿、蓝(RGB)三色,多色印刷图宜采用青、品红、黄、黑(CMYK)四色, 按规定色值进行设定。色号与RGB、CMYK的关系见表1所示。 表1 色号定义表 序号 颜色号 CMYK RGB C M Y K R G B 1 S01 100 35 24 21 2 S02 100 0 160 233 3 S04 100 100 230 0
26、 18 4 S07 100 228 0 127 5 S08 40 100 30 194 135 0 DB12/T 5382014 7 表 1 色号定义表(续) 序号 颜色号 CMYK RGB C M Y K R G B 6 S09 100 100 0 153 68 7 S10 70 114 113 113 8 S11 50 159 160 160 9 S12 25 211 211 212 10 S13 15 230 230 230 11 S14 8 242 242 243 12 S15 15 223 242 252 13 S16 5 15 221 226 230 14 S17 10 25 19
27、4 204 210 15 S18 20 20 213 234 216 16 S19 50 80 243 153 58 17 S20 70 255 244 98 18 S21 30 35 248 197 163 19 S22 50 50 137 201 151 20 S23 5 0 0 0 245 251 254 21 S24 10 0 20 0 236 244 217 22 S25 0 15 20 0 252 227 205 4.2.2 注记 4.2.2.1 注记的分类: 4.2.2.1.1 注记分为地名注记、名称注记和性质注记。 4.2.2.1.2 地名注记包括省、市、区县、乡镇、村的名称。
28、 4.2.2.1.3 名称注记包括单位名称、居住小区(社区)名称、道路及设施名称、水系名称、地貌名称及控制点的点名等。 4.2.2.1.4 性质注记包括建筑结构、工业产品种类、经济作物品种、公路技术等级和编号、高程值及特殊情况说明等。 4.2.2.2 注记的使用 4.2.2.2.1 所使用的汉语文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4.2.2.2.2 注记内容中的括号应在中文状态下使用。 4.2.2.2.3 图内使用的生僻字应在附注内注明其汉语拼音和读音, (例如:生僻字“堼”(音 hng))。 4.2.2.2.4 生僻字符号名的定义:S+“-”+拼音字母+声调,其中声调为0、1、2、3、
29、4,0为清声、1为一声,由此类推。(例如:堼,块名为S-HENG4)。 4.2.2.2.5 生僻字应建立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生僻字、生僻字符号名、文件名(生僻字所在图幅或单元的文件名)。生僻字清单见表 2 所示。 表2 生僻字清单 序号 生僻字 生僻字符号名 文件名 1 堼 S-HENG4 DB12/T 5382014 8 4.2.2.3 注记的表示 4.2.2.3.1 注记的排列形式 a) 水平字列由左至右,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例如:地名注记、名称注记); b) 垂直字列由上至下,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垂直于南图廓(例如:名称注记); c) 雁行字列各字中心的连线斜交
30、于南图廓,与被注地物走向平行,但字向垂直于南图廓(例如:山脉名称、河流名称)。当地物延伸方向与南图廓成 45和 45以下倾斜时,由左至右注记;成 45以上倾斜时,由上至下注记。使用雁行排列时,应注意字隔要均匀,倾斜角度要一致,如图 2 所示; 图2 d) 屈曲字列各字字边垂直或平行于线状地物,依线状的弯曲排成字列(例如:道路名称、道路性质注记、管线性质注记),如图 3 所示。 图3 4.2.2.3.2 注记字向 各种注记一般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直立,但道路名称、道路性质注记、管线性质注记的字向如图3所示。 4.2.2.3.3 注记的字隔 注记的字隔应按注记所指地物的面积或长度大小而定。各种字隔
31、在同一注记的各字之间均应相等,一般最大字隔不超过字大的5倍。延伸较长的地物每隔15cm20cm重复注记,单幅图不应超过两组注记。字隔分下列三种: a) 接近字隔各字间隔由 0mm0.5mm; b) 普通字隔各字间隔由 1.0mm3.Omm; DB12/T 5382014 9 c) 隔离字隔各字间隔为字大的 25 倍。 4.2.2.3.4 注记的位置 注记的位置顺序选择如图4所示: 图4 4.2.2.4 注记的文字设置 4.2.2.4.1 注记的文字类型包括粗等线体、中等线体、细等线体、宋体、仿宋体、左斜宋体、长中等线体、长等线体、扁宋体、黑体、正等线体和右斜等线体。 4.2.2.4.2 字体采
32、用宋体、仿宋_GB2312 和黑体。 4.2.2.4.3 文字大小以毫米(mm)为单位,字级级差为 0.25mm,字级为2.0mm6.0mm,数字字大在2.Omm 以下者其级差为 0.2mm。 4.2.2.4.4 字型名=文字类型简写(汉语拼音字头)+字级(以毫米为单位,小数点后有一位的10;小数点后有两位的100)。 (例如:道路名称注记“友谊路”,它的文字类型为中等线体,字级 2.5mm,其字型名称为:ZDXT25)。字型名设置一览表见附录 B。 4.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数据表达 4.3.1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编码 4.3.1.1 分类编码原则 4.3.1.1.1 科学性 以适合现代
33、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应用及管理为目标, 按基础地理信息的要素特征或属性进行科学分类,形成统一的分类体系。 4.3.1.1.2 系统性 以国标编码为基础,增加分类扩充码、细分码和符号信息码。 4.3.1.1.3 体系一致性 同一要素在1:500、1:2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有一致的分类。 4.3.1.1.4 相对稳定性 分类体系以各要素最稳定的特征和属性为分类依据,能在较长时间里不发生重大变更。 4.3.1.1.5 完整性和可扩展性 分类体系覆盖1:500、1:2000、1: 10000基础地理信息的要 素类型,既反映要素的类型特征,又反映要素相互关系,具有完整性。编码结构留有
34、适当的扩充余地。 4.3.1.1.6 适用性 要素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同时兼顾天津市的实际情况,不致发生概念混淆。 DB12/T 5382014 10 4.3.1.2 要素分类 4.3.1.2.1 要素分类主要采用线分类法,要素类型按从属关系依次分为五级:大类、中类、小类、子类、细分类;在细分类基础上按照符号、信息细分形成符号信息类。 4.3.1.2.2 大类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地貌、植被与土质、地籍、地下管线、地名地址、城市部件等;中类、小类、子类、细分类在上述各大类基础上依次进行类别划分,本部分仅对前 8 类进行分类划分,要素分类一览表见附录 C。 4.3
35、.1.2.3 大类、中类不得重新定义和扩充;小类、子类、细分类和符号信息类不得重新定义,根据需要可进行扩充。 4.3.1.2.4 符号信息类包括独立符号、特征定位线、坡顶线(堤顶线、上缘线);范围线、轮廓线;辅助设施线;辅助描述符;单向箭头符号;双向中心线;单向中心线;框架线;骨架线;下坡脚线;辅助线;往复箭头符号;构架线;地名注记;名称注记和性质注记等类。 4.3.1.3 编码结构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编码采用“主编码”加“附编码”的编码方案,统一用10位十进制数字码描述,主编码是前八位数字码,附编码是后两位数字码。编码结构如下: 主编码 + 附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大类
36、 中类 小类 子类 细分类 符号信息类 a) 左起第一、二位为大类码; b) 左起第三位为中类码,在大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c) 左起第四、五位为小类码,在中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d) 左起第六、七位为子类码,在小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e) 左起第八位为细分码,在子类基础上按结构、性质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f) 左起第九、十位为符号信息码,在细分类基础上按照符号、信息细分形成的分类。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编码规则见表3所示。 表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编码规则一览表 序 号 要素特征描述 符号信息类 编码(主编码+附编码)示例 1 要素特征定位线 特征定位线 主编码+00依比例尺的单幢
37、房屋边线编码为“1310300100” 2 中间配有独立符号的 依比例尺要素 独立符号 主编码+00 散热塔符号编码为“1321101000” 范围线、轮廓线 主编码+01 散热塔轮廓线编码为“1321101001” 3 带有辅助设施的 复杂要素 特征定位线 主编码+00半依比例尺的栈桥式码头编码为“1460104200” 辅助设施线 主编码+02半依比例尺的栈桥式码头的辅助设施线编码为“1460104202” DB12/T 5382014 11 表 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编码规则一览表(续) 序号 要素特征描述 符号信息类 编码(主编码+附编码)示例 4 带有辅助描述符号的 复杂要素 特征定位
38、线 主编码+00依比例尺的温室、大棚边线编码为“1330400100” 辅助描述符 主编码+03依比例尺的温室、大棚边线描述符编码为“1330400103” 5 用于表示某地物方向的 箭头符号 单向箭头符号 主编码+04双线常年河水流方向编码为 “1210101204” 往复箭头符号 主编码+14双线地面干渠往复水流方向编码为“1220201214” 6 表示地物连通性的 “双向中心线” 中心线所描述的要素 主编码+00 高速公路编码为“1420801000” 双向中心线 主编码+05 高速公路中心线编码为“1420801005”7 表示地物连通性的 “单向中心线” 中心线所描述的要素 主编码
39、+00依比例尺的主干道编码为“1430501100” 单向中心线 主编码+06单向依比例尺的主干道中心线编码为“1430501106” 8 描述非闭合面状要素的外形特征线 框架线 主编码+08依比例尺单层桥的框架线编码为“1450301108” 9 不能用图元整体式表示的复杂要素的特征线 骨架线 主编码+09 单线铁路骨架线编码为“1410101009”10 由坡顶线(堤顶线、上缘线)和下坡脚线定位的复杂要素 坡顶线(堤顶线、上缘线) 主编码+00依比例尺的斜坡式干堤堤顶线编码为“1270101500” 下坡脚线 主编码+10依比例尺的斜坡式干堤下坡脚线编码为“1270101510” 11 使
40、面状要素封闭而添加的线 辅助线 主编码+11依比例尺的等级公路的辅助线编码为“1420901111” 12 用图元整体式表示的 线状要素 特征定位线 主编码+00 栅栏编码为“1380202000” 13 为构成要素的骨架网而添加的线。 构架线 主编码+15等高线首曲线构架线编码为“1710101015” 14 地名注记 地名注记 主编码+96 村名编码为“1311106096” 15 按要素分类注记名称 名称注记 主编码+97依比例尺的等级公路名称注记编码为“1420901197” 16 按要素分类注记性质 性质注记 主编码+98 池塘性质注记编码为“1230102098” 4.3.1.4
41、要素分类与编码扩充原则 4.3.1.4.1 当附录 C 提供的要素类型仍不能满足分类需要时,可按以下 4.3.1.4.2、4.3.1.4.3的原则扩充,但码位不应扩充。 DB12/T 5382014 12 4.3.1.4.2 要素的小类、子类、细分类、符号信息类应在同级的分类上进行扩充,扩充的小类、子类、细分类应归入相应的中类、小类、子类,同时在相关数据中说明。 4.3.1.4.3 要素分类与编码应具有唯一性,已有的编码不应重新定义。 4.3.1.4.4 扩充类型与编码应符合 4.3.1.3 的规定。 4.3.2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层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按照要素分类,建立与其相应的8个图层,见表
42、4所示。表4中制图输出显示是指图面的可视内容;制图输出不显示是指图面的不可视内容,只作为数据保留。同时还应建立与其相关的辅助信息图层,见表5所示。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在制图输出时,关闭所有不应显示的图层,即制图输出不显示的图层,并按照遮掩框关闭、符号置上、注记置上的顺序进行操作。输出单色图时,普染图层应关闭;输出彩色图时,要素应按规定的颜色输出。 表4 要素分层表 序号 要素分层 层名 图层颜色 图层色号 制图输出是否显示 1 测量控制点 KZD 红色 S04 是 2 水系 SX 蓝色 S02 是 3 居民地及设施 JMDSS 黑色 S01 是 4 交通 JT 黑色 S01 是 5 管线 GX
43、灰色 S10 是 6 境界 JJ 黑色 S01 是 7 地貌 DM 棕色 S08 是 8 植被与土质 ZBTZ 绿色 S09 是 表5 辅助信息分层表 序号 辅助信息层 层名 图层颜色 图层色号 制图输出是否显示 1 测量控制点辅助 KZD-FZ 黑色 S01 否 2 居民地辅助 JMDSS-FZ 黑色 S01 否 3 居民地普染 JMDSS-PR 灰色 S12 彩图显示,单色图不显示 4 骨架线 VALUE 黑色 S01 否 5 框架线 BOUND 黑色 S01 否 6 高程点 GCD 黑色 S01 是 7 交通辅助 JT-FZ 黑色 S01 否 8 水系辅助 SX-FZ 黑色 S01 否
44、9 水系普染 SX-PR 青色 S15 彩图显示,单色图不显示 10 图根点 TGD 黑色 S01 否 11 中心线 AXES 黑色 S01 否 12 构架线 FRAME 黑色 S01 否 13 下坡脚线 XPX 黑色 S01 否 14 图廓 TK 青色 S15 需图廓整饰时显示 15 单元线 DYX 黑色 S01 否 DB12/T 5382014 13 4.3.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几何特征 4.3.3.1 点要素 点要素是用一对平面坐标(x,y)来确定该对象 的几何位置,表示没有面积或长度的地理要素,或在一定的地图比例尺上用点表示的要素。 对于具有方向性的点符号, 按其实际方向表示 (即点
45、的旋转角) 。需要表示高程的(例如:高程点),采用三维空间坐标(x,y,z)来表示。通常,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地形高程点、比高点等均用点来表示。 4.3.3.2 线要素 线要素是具有一个起点和一个终点,并且由两个或更多的坐标串组成,具有一定长度但没有面积的地理要素,或在一定的地图比例尺上用线表示的要素。线既可沿着实体的中心(例如:道路、河流等)绘制,也可沿着实体的边线(例如:一般堤、坎、陡崖等)绘制。有向线应按照方向进行绘制。 4.3.3.3 面要素 面要素是封闭的多边形,表示具有一定长度和面积的地理要素,或在一定的地图比例尺上用面表示的要素。为了定义一个面,绘制的多边形边线应进行拓扑连
46、接形成面即闭合线。 4.3.3.4 复合要素 复合要素由点要素、线要素、面要素及辅助制图要素组合而成。辅助制图要素指为了保证地形图符号化表示时的正确性而增加的辅助点、线、面,简写为点F、线F、面F。 4.3.3.5 符号要素 符号要素可由点要素、线要素、点要素和线要素等组合而成(例如:植被符号由点要素组成、斜坡的坡面符号由线要素而成)。它是对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形象化的表示。 4.3.3.6 文本要素 文本要素是由点要素组成,标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地名注记、名称注记和性质注记。它是判读和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直接依据。 4.3.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属性 4.3.4.1 属性的内容 4.3.4.1.
47、1 要素属性除图层、编码、色号、符号名、线型名等必有属性外,还应有基本属性和扩展属性。每个要素的编码属性与其一一对应。 4.3.4.1.2 基本属性指能够表达地物主要特性的信息,宜在图上表示。 4.3.4.1.3 扩展属性指地物的其他信息,在图上不表示。 4.3.4.2 基本属性和扩展属性的载体规定 4.3.4.2.1 点状要素属性应加在符号上(例如:控制点、水塔等)。 4.3.4.2.2 线状要素属性载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单实线、图元整体式线状要素(例如:乡村路、单线常年河等),属性应加在线上; b) 有骨架线的复杂线状要素(例如:铁路、高压输电线等),属性应加在骨架线上。 c) 双
48、线不依比例尺表示的线状要素(例如:不依比例尺的等级公路等),属性应加在中心线上; DB12/T 5382014 14 4.3.4.2.3 面状要素属性载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 范围线或轮廓线能独立闭合的面状要素(例如:依比例尺单幢房屋、粮仓群等),属性应加在范围线或轮廓线上; b) 范围线或轮廓线不能独立闭合的面状要素(例如:桥梁、闸、露天采掘场等),属性应加在框架线上; c) 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面状要素(例如:双线河流、依比例尺的等级公路等),属性应加在中心线上; d) 由坡顶线 (堤顶线、 上缘线) 和下坡脚线构成的面状要素 (例如: 斜坡式路堤、 石质的陡崖等) ,属性应加在坡顶线(
49、堤顶线、上缘线)上。 4.3.4.3 属性项录入要求 4.3.4.3.1 属性内容应按外业调绘的内容录入,属性为空的应添加空属性。 4.3.4.3.2 属性内容应与图面表示保持一致。 4.3.4.3.3 逗号、连接号、括号应在半角状态下使用英文标点,不应使用空格和其它标点符号。 4.3.4.3.4 桥梁载重吨数(t)、输电线压值(kv)、桥梁净空高度(m)等数值型属性,应录入所对应的数值,单位不录入(例如:桥梁净空高度为 4.5m,录入时应填写 4.5)。 4.3.4.3.5 图面带有括号的性质注记,在属性内容中不应加括号。(例如:棚房的使用月份,图面注记为(6-10),属性中只填写 6-10)。 4.3.5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包括要素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相关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 要素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为一级关联,相关要素之间的关联为二级关联。关联关系只能建立一次,不能重复建立。关联关系建立时,应保证关联关系类型正确。 一级关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