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40.30 P 33 备案号 :458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183-2015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 2 015- 04- 30发布 2015- 08-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183-2015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与分级 . 4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 4 4.2 按展示形式分类 . 4 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 4 4.4 按牌
2、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 . 4 5 基本要求 . 5 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 5 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 5 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 8 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 9 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 . 9 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 . 9 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 10 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2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4 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 16 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6 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8 8.1 落地式牌匾标识 18 8.2 突出式牌匾标识 18 8.3 悬挂
3、式牌匾标识 19 8.4 屋顶式牌匾标识 19 8.5 雨棚式牌匾标识 19 8.6 院门式牌匾标识 20 9 展示内容要求 20 10 材料要求 . 20 10.1 基本要求 . 20 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 . 21 11 色彩要求 . 22 DB11/T 1183-2015 II 11.1 光色要求 . 22 11.2 色彩搭配 . 22 12 照明要求 . 22 12.1 基本要求 . 22 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 . 22 13 安全要求 . 2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牌匾标识 测量 方法 . 23 附录 B(资 料性附录 ) 北京传统牌匾 招幌 .
4、 26 DB11/T 1183-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标准规 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管理委员会提 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清华同衡 规划 设计 研究 院有限 公 司。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姚玉君、刘彦、朱育帆、郭畅、胡浩、郭 一藩、张玲、吕回、 高恺、李方正。 DB11/T 1183-2015 1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 公共 空间可见 的牌匾标识的分类与分级 、 设置 、展示内容、 材料、 色彩 、照明 、安全 等要求 。 本标准适 用于
5、在城市中 牌匾标识的规 划、 设计 、 设置及管理活动,乡镇 地区 、旅游景 区、工 业建筑 等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 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 用于本文件 。 GB 3096 声环境质 量标 准 GB 8624 建筑材料及 制品燃烧性 能分级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 规 护规定 GB 19261 霓虹 灯管 的一 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653 霓虹 灯安 装规范 GB 7000.1 灯具 第1 部分: 一般
6、要求与 试验 CJJ 149-2010 城市 户外广 告 设施 技术规范 JGJ/T 163-2008 城市 夜景 照明设计规范 DB11/T 243 户 外广 告牌 技术规范 DB11/T 334 公共 场所双 语标识 英文 译法 通则 DB11/T 388.1 城市 夜景 照明技 术规范 第 1部分 :总 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牌匾标识 identifying sign 在 用地 红线 内 , 独立或利用建筑 等载体 设置的用 来显 示 该用地 、 建筑 或其 中 的办公 、 生产 及经营 场 所名称 、标 志等 合法 内容的 非盈利 设施。 3.2
7、设置 erect 针对牌匾标识 所做 的设计 、制作 、安 装等活动。 3.3 DB11/T 1183-2015 2 临街面 frontage 一 个 与街 道或其它 公共 空间 相邻 的, 具有 公共出 入口 的建筑 立面或 用地 界面 。 3.4 独立公共出入口 independent public entrance 服务于公 众的建筑出 入口, 不包括 用于公 众的 紧急 出入口 及专 用员工 出入 口等。 3.5 店内店 shop in shop 共用同 一建筑 物或 场所 ,但不具 有整栋 建筑 物或 场所 的 使用 权或 出租权 的单位 或 商铺 。 3.6 落地式牌匾标识 fre
8、estanding sign 直接设置 在地 面上 、独立 于建筑的牌匾标识 。 3.7 附着式牌匾标识 attached sign 附着于 合法 建筑 物、 构筑 物或建筑附 属结构 设置的牌匾标识 。 3.8 动态牌匾标识 changing image sign 包 含变化元素 的牌匾标识 。主 要形式 包括 并不 限于机械变化 牌匾标识、 电子显 示 屏牌匾标识 、动 态 照明牌匾标识 等。 3.9 突出式牌匾标识 projecting sign 附着于建筑 外墙 设置的 ,全 部或 局部 突出 墙体 距离 超过0.3m的牌匾标识 。 3.10 悬挂式牌匾标识 suspended sig
9、n 悬挂于建筑 物或 构筑 物的 檐廊、 挑檐 或类 似构 件下 方的牌匾标识 。 3.11 屋顶式牌匾标识 roof sign 由建筑 任何 屋顶 延伸 出的 立柱、 或建筑 上的突出 物支撑的超 过建筑屋顶 平面 0.3m的牌匾标识 。 3.12 雨棚式牌匾标识 canopy sign 依 附于 由建筑 外墙 和附 加的 支撑构 件支撑 的建筑雨棚出入 口的牌匾标识 。 3.13 墙面式牌匾标识 wall sign DB11/T 1183-2015 3 附着于建筑 外墙 或用地围 墙设置的 , 展示 画面 与附着墙 体 平行 且突出 墙体 距离 不超过 0.3m的牌匾标 识 。 3.14
10、院门式牌匾标识 cross sign 设置于 场地 入口 处跨 路门式 构 筑物或 建筑 物上 的牌匾标识 。 3.15 间接照明牌匾标识 indirect lighting sign 光 源 独立 安装 于牌匾标识的 外 部, 通过 定向 的反 射面 从 牌匾标识的前方照明 , 从而 实现 标识 自身照 明的牌匾标识 。但不包括 照明的 主要用 途不是 用于标识照明的 情况 。 3.16 内透光照明牌匾标识 interior illuminate sign 通 过 在内 部的光 源进 行照明 , 其光 源不 会被 人直接看到的牌匾标识 。 包括 并不 限 于灯 箱及 发光单体 字 等。 3.
11、17 裸光源照明牌匾标识 direct lighting sign 利 用 LED、霓虹 灯管等 直接暴露在 视野 中的光 源作 为组 成 要素 的牌匾标识 。 3.18 单层建筑 single-story building 建筑层 数为 单层的 民用建筑 , 不包括 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及异型建筑 。 3.19 低层建筑 lowrise building 建筑层 数为 2-3层的 住宅 建筑 或 建筑高度 小于 等于 10m的 其它 民用建筑 。 3.20 多层建筑 multistory building 建筑层 数大于 3层 、小 于 7层的住宅 建筑 或建筑高度大于10m 、小
12、 于 24m的 其它 民用建筑 。 3.2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层 数大于 等于7 层的 住宅 建筑 或建筑高度大于等 于24m的 其它 民用建筑 ,不包括高度大于 24m的 单层公共建筑 。 3.22 超高层建筑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 民用建筑。 3.23 DB11/T 1183-2015 4 异型建筑 heterotypic building 形 态特殊 或造 型不 规则, 具有很强艺 术表现力 ,能 够起到 区域 地标 作用的建筑 。 4 分类与分级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牌匾标识按设置位置 可分 为落
13、地式与附着式 。 其 中附着式 可分 为突出式 、 悬挂式、 屋顶式 、 雨棚式、 墙 面 式、 院门式 。具 体如图 1所示 。 注:本图仅为牌匾标识类型示意,不包含牌匾标识的尺寸、数量、色彩、设置位置和展示形式等设置要求。 图1 落地式与附着式牌匾标识 示例 4.2 按展示形 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展示形式 可分 为单体 字组 合式与 背板 式两种类型 。 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照明方式 可分 为间接 照明牌匾标识 、内 透光照明牌匾标识 、裸 光源 照明牌匾标识 。 4.4 按牌匾标识 的重要 性分级 DB11/T 1183-2015 5 根 据 建筑与用地 中所 设置的牌匾标识
14、的 信息 重要 程度分级 ,可 分 为 一级、 二级。 一级牌匾标识 指单 位 名称 牌匾标识和建筑 物名称牌匾标识 , 以 及商业 、 商务建筑用地 中内容 体现 该建筑 或用地的 主营 业 务 与主要 使用 功能 的牌匾标识 , 其余 为二 级牌匾标识 。 5 基本要求 5.1 牌匾标识的设置 不应 形成 光污染 、噪 声污染 、电磁辐射污染 、振 动等 而影响居 民 的正 常生 活, 其 设置应 符 合 GB 3096、GB 8702 的标 准要求 ;并 应对噪 声 、眩 光等 进行有 效的 控制, 不应 引起 公害 。 5.2 牌匾标识及 其基 础的设置 不应妨碍 行人、 车辆 通行
15、及建筑 通风 、采 光、 消防 和安全 疏散; 电致 发 光的牌匾标识 不应 直接 设置 在有可 燃、 难燃 材料的 墙体上 。 注:可燃、难燃材料分类见GB 8624 。 5.3 居住区 、行政 办公区及 医院 、 学校 等场 所内 不应使 用动态 牌匾标识 ,其它 用地设置 动态 牌匾标识 时也不应对 居住 区( 包括 旅馆)、 医院 、学校 、公共区域 产生不利 影响 。 5.4 牌匾标识 不应 设置 在违章 建筑及 构筑 物上 。 5.5 每栋建筑 不应 设置超 过两 个不同 内容的一级牌匾标识 。 5.6 附着于出 入口 围墙处 设置的牌匾标识 每个 字面 积最 大不超 过 0.36
16、, 所占 墙 体长度 最多 不超 过 10 m。 5.7 除符合相应 规定的院门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及附着于出 入口 围墙处 设置的牌匾标识 外, 其它构 筑物 上均 不应 设置牌匾标识 , 包括但不 限于 烟囱、 通风 口、 地下 车库 出 入口、 水塔 、 水池 、 堤坝 、 栅栏等。 5.8 所有牌匾标识 均应 进行 日常维护 检查 ,不应 出现 显示内容 不完 整等 现象 。 5.9 牌匾标识的 整体 造型与色彩设计 应与 周围 环境 协调 。 5.10 尺度控 制指 标的 测量 方法见 附录 A。 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6.1 各类用地 一级牌匾标识 的设置要求 各
17、类用地 中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见表 1。 表1 各类用地内 一级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居住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DB11/T 1183-2015 6 表 1(续)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组), 总 数 不 超 过 2个 (组)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 、屋顶式 不宜使用 悬挂式
18、、突出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3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教育科研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屋顶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雨棚式 数量 每个独立公共出入口可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附着式牌匾标识不应使用间接照明 医疗卫生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总数可比临街面数量多 1个 照明 至少有 1个附着式牌匾标识应使 用照明标识, 但所有牌匾标识均不应使用裸 光源照明 社会福利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 、院门式 不应使用 悬
19、挂式、突出式、屋顶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3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文物古迹用地 形式 参见 7.7 数 量 在 满足文物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每个公共出入口可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间接照明应注意照明器的隐蔽 外事用地、宗教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院门式、雨棚式 、屋顶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2个 DB11/T 1183-2015 7 表 1(续)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屋顶式、
20、雨棚式 不宜使用 除批发市场用地、渡假村类旅馆用地外其它地段不宜使用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 照明 允许使用各种类型照明 商务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娱乐康体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悬挂式 不应使用 屋顶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3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突出式、院门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屋顶式 数量
21、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2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可使用 雨棚式、院门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悬挂式、突出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3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仅限交通枢纽用地) 形式 宜使用 墙面式 可使用 落地式、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DB11/T 1183-2015 8 表 1(续)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仅限交通枢纽用地)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宜使用内透光照明 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
22、式、墙面式 可使用 院门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量 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个,总数 不超过 2个 照明 不应使用裸光源照明 绿地及广场用地 形式 宜使用 落地式、墙面式 不应使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量 每个独立公共出入口允许设置 1个 照明 允许各种类型照明 注:以上表中使用的是GB 50137-2011 中 的用地分类及其编号 6.2 商业街 区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6.2.1 除 应 满足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之 外, 还应 符 合 6.2.2-6.2.4的要求 。 6.2.2 以大型 现代商业为主的商业 街 区 以 大
23、型 现代 商业 为主 的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遵循 以 下要求 : a) 综 合 性商业建筑 , 包括 店内 店 的牌匾设计 应统一规 划, 采 取对 建筑 不同 高度分 段 控制 的方法进 行 牌匾标识的设置 ; b) 鼓励牌匾标识的 艺术 化创 作,独立 店铺 的牌匾标识设计在 符合 规范的前 提下 应彰显 各自特色, 精心设计 ; c) 对 于传统 老字 号及 仿古 建筑 店 铺应 继续沿袭 其传统 风格,同 一 店 铺 不应 在一 个 展示面 上将 传统 与 现 代风 格的牌匾标识 进行 混 合搭配 ; 6.2.3 以传统商业及历史 文化为特色的传统商业 街区 以传统商业及 历史 文
24、化为特 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遵循 以下 要求 : a) 整 条 街区牌匾标识 应结 合建筑形式统一规 划, 使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 风格 相协调, 展现 整 条 街 区的传统文 化特 色; b) 在 保 留 传统 招牌式牌匾标识 风 貌的 同时 应结 合营 业内容有 所创 新; c) 宜 设置 老北京 传统 招幌, 形式参见 附录 B, 将招幌 作为一 项重要的 视觉 景观 要素进 行设计 。 6.2.4 以现代 文化 与传统风貌相结合为特色的传统商业 街区 以 现 代文 化与传统 风貌 相结 合 为特 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遵循 以下 要求 : a) 建筑形式 如以 北京
25、 传统 民居 形式 为主 的, 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 风格 应相 协调 , 展现 老北京特色 风 情 街的文 化氛 围; DB11/T 1183-2015 9 b) 建筑形式 为现 代风 格的 ,牌匾标识 应充 分考虑 与周 边环境 的协调 ,选用材 质质 朴 ,设计 考 究, 风 格儒雅 含蓄 ; c) 吸取老 北京 传统商 铺的 招幌 精髓 ,将 招幌 形式 进行 现代化 、艺 术化 设计 。 7 各类建筑 形式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7.1 单层建筑设置 要求 7.1.1 基本要求 单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 应遵循以 下要求 : a) 宜 使 用 墙 面 式 、 突出式牌匾标识 ; 可使 用悬挂式
26、牌匾标识 ; 当建筑 立面 缺乏足 够 的实 墙面 设置 墙 面 式牌匾标识 时,可 使用单体 字组 合式 或带格 栅背板的屋顶式牌匾标识 ; b) 总 允许 面 积 S( ) 临 街面长 度( m) 0.8 ( /m) ; c) 数 量 不 超 过 公共出 入口 数; d) 不 宜 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 7.1.2 墙面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 墙面 式牌匾标识应 遵循 以下 要求 : a) 最 大 面 积 要求 如下: 1) 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 每个 字 的面 积不应 超 过 0.64 ; 2) 背板式牌匾的单 个牌匾 面积 不应 超 过 5 。 b) 长 度 不 超 过 8
27、m; c) 放 置 在 檐 口下 方横 向规 则式 排 列的 , 其 高度 不应 超过 建筑高度的 1/4; 放置于墙身的 实墙 面 纵 向规则 设置的 , 其 长度 不宜 大于建筑高度的 1/3, 若 进行艺 术化 设计 , 尺 度仅 受其所 在的 实 体 墙范围 限制 ,但其总面 积不应大于 10; d) 多 家店 牌匾 并列 时 , 宜 选用单体 字组 合式 , 若使 用 背板式 , 其长 度不 宜超 过 所依附建筑 物或 店 铺临街 面长 度的 70%; e) 如 单一业 主有 多开 间店 面的 连续 透明 窗或 橱窗 ,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
28、一设计高度 不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 ,其 数量可 不计 入限制 数量中, 但需 计入总面积 。 7.1.3 屋顶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屋顶式牌匾标识应 遵循 以下 要求 : a) 高度不 超出屋顶 1m,同 时 不超过 建筑高度的 1/4; b) 在同一建筑 上设置屋顶式 带背板 牌匾标识 ,各牌匾标识背板 形式 应统一 协调 。 7.1.4 突出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 只可 设置单一展示 面 小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 。 7.2 低层建筑设置 要求 7.2.1 基本要求 低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 应遵循以 下要求 : DB11/T 1183-2015 10 a) 宜 使 用 墙 面
29、式 、 突出式 、 悬挂式 ; 可 使用落地式牌匾标识 ; 当 建筑 立面 缺乏 足够的 实墙 面 设置 墙 面 式牌匾标识 时,可 使用屋顶式牌匾标识 ; b) 一级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 临 街面 长度 (m ) 0.5 (/m ),同 时 单 体最大 不超 过 15 ; 店 内店 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积 S( ) 临 街面长 度 ( m) 0.8(/m ),同 时 单 体 允许 面 积 S10 ; c) 一级牌匾标识 数量见 6.1; 有 独立公共出 入 口 店内店 牌匾标识数 量不超过 店 铺公共出入口 数 量 ; 无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 牌匾标识 应统一 整合 设
30、置为 一个 ,其 形式 应为 落地式 或 墙 面 式 ; d) 如 单一业 主有 多开 间店 面的 连续 透明 窗或 橱窗 ,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 一设计高度 不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 ,其 数量可 不计 入限制 数量中, 但需 计入总面积 。 7.2.2 墙面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 墙面 式牌匾标识应 遵循 以下 要求 : a) 最 大 长 度要求 如下: 1) 一级牌匾标识 长度 不超 过建筑物 临街 面长 度的 1/3。字体 间距 不超 过字 高 1.5倍 ; 2) 占 两 开 间 及 以 上 的 店 内 店 外 设牌匾标识 不超 过所 依附
31、建筑 物或 店铺 临街 面长 度的 70%,同 时 不 超 过 10m。 b) 最 大高度要求 如下: 1) 如 放 置 在 檐 口 或 层 间 规 则 式 排 列 , 其 高度 不应 超 过 1m; 2) 如 置于 墙身 的实 墙面 进行 艺术化 设计 , 尺 度仅 受其所 在 的实 体墙 范围 限制 , 但总面 积 应不 大于 10。 7.2.3 屋顶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屋顶式牌匾标识 仅限 于一级牌匾标识 , 其最 大高度 不超出屋顶 1.5m, 长 度不 超 过 建 筑物临 街面 长度的 1/3。字体 间 距不 超过字 高1.5 倍。 7.2.4 突出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突出
32、式牌匾标识应 遵循 以下 要求 : a) 只 应 设置单一展示 面积 小于 0.25的突出式牌匾标识 ; b) 可在以 下位置设置 : 1) 一层建筑 外墙 ; 2) 二 层 无 公共出 入口 的店 内店 可 设于 二层建筑 外墙 ; 3) 二 、 三 层建筑 外廊 内的建筑 墙 面; c) 二 层 以 上 外 墙 不 宜 设置 。 7.2.5 悬挂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 物具 有檐廊 、挑檐 或 类似构 件时 可设置悬挂式牌匾标识 。 7.2.6 落地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标识高度不应 超过 2.5m,单一展示面 积不 超过2.5 , 最大 允许 总面 积 不超过 5 。 7.3
33、 多层建筑设置 要求 DB11/T 1183-2015 11 7.3.1 总允许 面积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如 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 临 街面 长度 (m ) 0.4 (/m ); b) 有 公共 对外 出入 口店 内店 总允许 面 积 S() 临 街 面长度 (m )1 ( /m) ; c) 无 公共 对外 出入 口店 内店 单体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15 。 7.3.2 最 多 数量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多 数量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数量见 6.1; b) 有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牌匾标识 数量 不超 过店 铺公共出 入
34、口 数量 ; c) 无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牌匾标识 应统一 整合 设置 。 7.3.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多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表 2, 位置示意 见 图2 。 表 2 多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 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高( 宽) 度 长度 落地式 ( 一级、 二 级 ) 见 8.1 见 8.1 见 8.1 墙 面 式 、 悬挂式、 突出式 ( 一级、 二 级 )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与 8.3; 墙 面 式 1) 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 标识每个 字的面积不应超过0.64 ; 2) 背板式牌匾: 单体标识面积不 应超过10 ; 3
35、)可 结 合 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8.2 与 8.3; 墙 面 式 : 如 放 置 在 檐 口 规 则 式 排 列 , 其 高 (宽 )度 不应超 过1m; 如 置于 墙身 的实 墙 面 进 行 艺术 化设计 ;高度 仅 受 其所在的实体墙高度限制。 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 8.3;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 筑物或店铺 临街 长 度 ,最 长 不 超 过 10m 雨棚式 ( 一级、 二 级 )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 、 突出式 ( 一级、 二 级 ) 突出式见8.2 墙 面 式 每 个不 超过15 , 多 个 店 内 店 组
36、合 设置的不超过20 突出式见8.2 突出式 见8.2 , 墙 面 式与突出式 竖 向 设置时不 超过 所在楼体高度的 1/2 墙面式 ( 一级、 二 级 ) 与位置相加 不 超 过 4个 , 同 一 立面不 超 过 2 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 过3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向 设置的不超过2m DB11/T 1183-2015 12 表 2 (续 ) 位 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高( 宽) 度 长度 屋顶式 ( 单 体 字、 一级) 最 多 1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 过25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 最
37、多 不 超 过 35 不 超 过 2m 、 在 垂 直 方 向 不应重叠设置。 如单一业主有多开间店面的连续透明窗或橱窗,在提升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宽度不大于0.4m 的 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 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廊内设置面积小于0.25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要求参见8.2与 8.3。 图 2 多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示意图 7.4 高层建筑设置 要求 7.4.1 总允许 面积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 ) 临街 面长 度(m )0.3 ( /
38、m); b) 有 公共 对外 出入 口店 内店 总允许 面 积 S( ) 临 街面长 度( m) 1( /m )。 7.4.2 最 多 数量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多 数量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数量见 6.1; b) 有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牌匾标识 数量 不超 过店 铺公共出 入口 数量 ; c) 无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牌匾标识 数量 不超过 1个。 7.4.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表 3, 位置示意 见 图3 。 表 3 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 高) 度 长度 落地式
39、 ( 一级、 二级) 见 8.1 见 8.1 见 8.1 8.1 DB11/T 1183-2015 13 表 3 (续 )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 高) 度 长度 墙面式、 悬挂式、 突出式 (一级、 二级) 不限 突出式与悬挂式详见8.2与 8.3; 墙 面 式 1) 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每个 字的面积不应超过 0.64 ; 2) 背板式牌匾 :单体 标识面积 不 应超过 5; 3)可 结 合 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 。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 与 8.3 墙 面 式 : 如 放 置 在 檐 口 规 则 式 排 列 , 其 高度不应超 过 1m; 如 置于墙
40、身的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 高 度 仅 受 其所在的实体墙 高度限制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与 8.3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物 或店铺临 街长 度,最 长不超过 10m 雨棚式 (一级、 二级) 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 、 突出式、 ( 一级、 二级) 五层以上不应设置, 突出式见 8.2 , 五 层 以 下 墙 面 式 , 若 为 一级牌匾 每个不超过 20 , 若 为二级牌匾 每 个不超过 10 , 多 个 组 合 设置 的 不 超 过 25 突出式见 8.2 8.2 竖 向 设置 时,不 超过所在 裙房 高度的 1/2 墙 面
41、式 ( 一级、 二级) 同 一 立 面不超 过 2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过 3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行 横 向 设置时, 不超过 3m 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 长 度 或 高度的 1/2 屋顶式 (单体 字、一 级 ) 最 多 1 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超过 25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35 不 超 过 2m 墙 面 式 ( 宜 为 单 体 字 、 一级) 七字以内的不过 8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字 总面积可增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100 形
42、 状 不 限, 单行横向设置 时高度不超过 3m 形 状 不 限, 字体 间 距 不应大于 1倍字高 屋顶式 (单体 字、一 级 ) 最 多 1 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过 7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字 总面积可增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90 高度不超过 3m 不应在同一建筑立面并存设置,垂直方向不应重叠设置。 如 单一业 主有 多开 间店 面 的连续 透 明窗 或橱窗 ,在提 升 整体美观效 果的前 提下,在 其 上部可 统一设计 宽度 不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 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 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廊内设置面积小于 0.25
43、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 其要求参见 8.2与 8.3。 DB11/T 1183-2015 14 图 3 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示意图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 要求 7.5.1 总允许 面积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允许面 积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 ) 临街 面长 度(m )0.3 ( /m); b) 有 公共 对外 出入 口店 内店 总允许 面 积 S( ) 临 街面长 度( m) 1( /m )。 7.5.2 最 多 数量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多 数 量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数量见 6.1; b) 有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44、 店牌匾标识 数量 不超 过店 铺公共出 入口 数量 ; c) 无 独立 公共出 入口 店内 店牌匾标识 数量 不超过 1个。 7.5.3 不同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超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表 4, 位置示 意 见图 4。 表 4 超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 高) 度 长度 落地式 ( 一级、 二 级 ) 见 8.1 见 8.1 见 8.1 见 8.1 DB11/T 1183-2015 15 表 4(续) 位置 类型 数量 面积 宽( 高) 度 长度 墙面式、 悬挂式、 突出式 (一级、 二级)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与 8.3
45、 墙 面 式 1) 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每个字的 面积不应超过 0.64 ; 2) 背板式牌匾:标识中文字 与图案标 识的面积不应超过牌匾总面积的 60% 突出式与悬 挂式见 8.2 与 8.3 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 与 8.3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或店铺 临 街 长 度 ,同 时 不 超 过 10m。 雨棚式 (一级、 二级) 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 、 突出式、 (一级、 二级) 突出式见 8.2 墙 面 式 , 若 为 一级牌匾每个不 超过 20 , 若 为二级牌匾每个不超过 10 , 多 个 组 合 设置的不超过 25 突出
46、式见 8.2要求 突出式见 8.2 竖 向 设置不 超过所 在裙房高 度的 1/2 墙 面 式 ( 一级、 二级) 同 一 立 面不超 过 2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过 3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行 横 向 设 置 时 , 不 超 过 3m 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长 度或高度 的 1/2 不应设 置 墙 面 式 ( 一级) 最 多 2 个 七 字 以 内的不过 100 , 七 字 以 上 的 每 字 增 加 10%, 最 多 不 超 过 150 横 向 设置 时, 高度不 超 过 3m 形 状 不 限, 字体间 距不应大 于 1倍
47、 字 高 不应设 置 如 单一业 主有 多开 间 店面 的连续 透 明窗 或橱窗 ,在提 升整体美观效 果的前 提下,在 其上 部 可统一设计 宽度 不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其数量可不 计入限制数量中,但需计入总面积。 如建筑一层以上有外廊时,可在 廊内设置面积小于 0.25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 其 要求参见 8.2与 8.3。 DB11/T 1183-2015 16 图 4 超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图 7.6 异型建筑 及高 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 要求 7.6.1 设置形 式 在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上设置的牌匾标识 不应 破坏 建筑
48、轮廓 线 ,应使用 墙面 式 和落地式牌匾标识 。 7.6.2 总允许 面积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允许 面积 要求 如下: a) 一级牌匾标识 总允许 面 积 S() 临街 面长 度 (m ) 0.3 ( /m),同 时 单一牌匾标识 总允 许面 积 S 15 ; b) 不 宜 在 建筑 墙体 上单 独设置 店 内店 牌匾标识 ,可 通 过 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计 解决 对 外宣 传的需 求 或 根据 建筑的 造型 特点 使用面 积 S0.5 的 小型牌匾标识 。 7.6.3 最 多 数量 在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上设置的一级牌匾标识 数量
49、 需符 合6.1中的规定 , 二 级牌 匾标识 最多 数量 不超 过公共出入 口数 。 7.7 传统形 式建筑设置 要求 7.7.1 拍子式 铺面 房与 重楼 式铺 面房 拍子式 铺面 房与重 楼式 铺面 房 允许 设置的牌匾类型 有传统 横式 招牌式、 突出式 、 楹联 式及 幌子 ; 具 体设置要求 见表 5。 DB11/T 1183-2015 17 表 5 拍子式 铺面 房与 重楼 式铺 面房牌匾标识 的设置 要求 形式 位置 大小 数量 总类型 传统横式牌匾 一层檐下 (重 楼 式 铺 面 房 可 设于一、 二 层檐下或二层的栏板下) 每 个 字 的 宽 度 0.8m 牌匾长度 开 间长度 0.7 1个 /公共出入口 一个商铺设置 的招牌形式不 能超过 3种 突出式招牌 两个山墙内侧 面积0.25 2个 楹联式招牌 明间两侧的檐柱上 宽度0.4m 1 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