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57.7-2008 虹鳟养殖技术规范 第7部分 防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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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虹鳟养殖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防疫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ainbow trout culture Part 7: Epidemic prevention 2008-11-14发布 2009-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57.72008 ICS 65.150 B 52 备案号:23806-2009 DB11/T 157.7 2008 I 前 言 为保证虹鳟养殖环境、养殖过程、养殖产品符合国家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特制订 DB11/T 157 虹鳟养殖技术规范,本标准分为九个部分: 第 1部分:

2、亲鱼; 第 2部分:亲鱼培育技术; 第 3部分:人工繁殖技术; 第 4部分:鱼苗培育技术; 第 5部分:成鱼池塘养殖技术; 第 6部分:成鱼网箱养殖技术; 第 7部分:防疫; 第 8部分:常见病诊治与安全用药; 第 9部分:全价配合颗粒饲料。 本部分为 DB11/T 157的第 7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市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养殖业分 会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 顺通虹鳟鱼养殖 中心。 本部分主要 起草人: 沈希顺、 王昭明、 黄剑锋、 杨玛丽 。 DB11/T 157.7 2008 1 虹鳟养殖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防疫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3、虹鳟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 种 、亲鱼、 染疫、病 死 鱼的 处理、疫病监测 与疫情报告。 本部分适用 于北京地 区虹鳟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 过DB11/T 157的引 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订版均不适 用于 本标准, 然而 , 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 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 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适 用于 本标准。 GB/T 15805.1 淡水鱼 类检疫 方法 第一 部分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SC/T 7103

4、 水生动物 产地检疫 采样技术规范 3 养殖用水 3.1 养殖用水应 符合 NY 5051规定 的水质标准。 3.2 苗种生产用水的取水 处,应无养殖设施及 工业、 生活污 染 源 。 3.3 孵化及上浮稚 鱼饲育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 确 保水的 洁净。 3.4 养殖设施排 出水溶解氧 :亲鱼、 受精卵、 发眼卵 、 孵化 稚 鱼 应 达 6.5/L 以上,苗 种 培育及食 用 鱼养殖应达 5.5/L 以上。 3.5 排出水经沉淀净化处理 符合国家 相关规 定后,方可 排入自然水域 。 4 养殖生产 4.1 孵化及稚鱼饲育设施防疫 4.1.1 体重不足 1.5g的 稚 鱼, 应在封闭管理的

5、孵化室 、稚 鱼饲育室内 进行饲育、 管 理 。 4.1.2 孵化及稚鱼饲育室, 应实施专 人管理、无 关 人 员禁入 制度。 4.1.3 孵化及稚鱼饲育室入 口处,应设靴鞋消毒 水 槽 、作 业服紫外灭菌间 、 洗手消毒间。 4.1.4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前,应进行靴鞋消毒 、 手消毒并更换灭菌作 业服。 4.1.5 作业间内,要 设置工 具消毒槽 ,工具每天消毒一 次。 4.1.6 发病池的工 具要专池 专用。 4.1.7 产孵及稚鱼饲育期结束 后 , 各类 工具及水 槽经清洗 后 置日光下晒 一周后放在干燥通 风库房保 管。 下次使用前应再次进行 日 光消毒 。 4.1.8 购入的全价

6、配合饲料,饲料包 装需经紫外灭菌后 ,方可 带入作业区。 4.1.9 不足 2g的苗 种,饲料 应经紫外灭菌后投喂 。 4.1.10 不用虹鳟及 其他鲑鳟鱼 或其他 鲜活动物 性饵料作 为饲料。 4.1.11 作业间内的 踊路、排 水渠,每天清洗一 次,保持 清洁 。 4.2 室外鱼种、成鱼饲育设施防疫 4.2.1 鱼池上口平面 应 高 于池 边踊路 20以上 ,避免杂 物涌 入 鱼池。 4.2.2 多鸟地区,苗 种 池 应设 防 护 网, 严 防 鸟类 啄 食 幼鱼 传播 疫病。 DB11/T 157.7 2008 2 4.2.3 鱼池上游处 ,不应设置 犬 、 猫、 禽 、 畜舍 , 应

7、防止禽畜 排 泄 物 混入 鱼池。 4.2.4 及时清除病 死鱼。病 毒性疾病 及弧菌病 发病池要 进行 彻底消毒后方可恢复 使用。 5 苗种、亲鱼 5.1 苗种、亲鱼 运输启运 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 运输 工具 须经消毒后方可使用。 5.2 外购的苗种、亲鱼,应具备 区级(含县级)以上相关 部门出具的产地 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入池前 应进行鱼体消毒处理 ,并设暂 养池进行 隔离观察 。隔离 期后再进行 常规生 产。 6 染疫、病死鱼的处理 6.1 死卵及病死 稚鱼,应及 时 清 除并进行焚烧 处理, 不得 用作饲料或 掩埋处理 。 6.2 染疫、病死 鱼种、成鱼 必 需实施 高温处理 , 不 得用 作饲料或掩埋 处理。 7 疫病监测与疫情报告 7.1 疫病监测 加强鱼体色泽 、 游 动情 况 、 摄 食能力等健康状况 的观察 。 发 现异常, 应及时 分析原因 并确认 是否患 病。每年分 别在疾病 高发期、繁殖高峰 期,根据 SC/T 7103要求采样 , 并 按 GB/T 15805.1进行 病原检测。 发现疑似病 例时送相关 疫病检测 机构检测 。 7.2 疫情报告 发生传染性胰脏坏死 病 (IPN ) 、 传 染 性造 血器官 坏死 病 (IHN ) 等疾 病或检测 出该病病 原时, 应及 时向渔业管 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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