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保管合同(BF-2001-0801)合同编号:_保管人:_签订地点:_寄存人:_签订时间:_第一条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第三条 保管方法:_。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
2、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寄存人违约责任:_。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时成立。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保 管 人保管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寄 存 人寄存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