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二、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
2、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供水人预先选
3、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合同编号:_供水人:_用水人:_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_种: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
4、(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_)。2用水地址:_市(州)_县(市、区)_街(路、巷)_号_幢_单元_号。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_立方米。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1用水价格:当前价格为_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价格为政府_号文件规定的用水价格,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2
5、水费结算(1)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_种:人工读数水表。IC卡智能水表。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_,水表型号_,水表出厂编号_。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2)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_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_月_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3)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
6、、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_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
7、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_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
8、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
9、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违约责任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_%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
10、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
11、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_种: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_年_月_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供水人:(签章)_ 用水人:(签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电话:_ 电话:_合同订立日期:_年_月_日 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