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人员奖惩办法第一条 奖惩分类:(一)奖励:1小功2大功(二)惩罚:1小过2大过异3解职4解雇(三)1全年度累计三小功一大功2全年度累计三小过=一大过3功过相抵4全年度累计三大过者解雇5 A记小功一次加当月考核 3 分B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 9 分C记小过一次扣当月考核 3 分D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 9 分第二条 奖励办法:(一)1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 ,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2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 50 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二)1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2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 50 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2、年终表扬。(三)提供竞争厂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四)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呆账) ,记小功一次。(五)开拓“新地区” 、 “新产品”或“新客户” ,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六)1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2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3超越年度目标 20%(含)以上者,记小功一次。(七)凡公司列为“滞销品” ,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八)其他表现优异者,得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第三条 惩罚办法:(一)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二)与客主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三)做
3、私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四)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 ,一经查证属实,以旷工处理(按日不发给薪资) ,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五)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六)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七)1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 70%者,记小过一次。2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 80%者,记小过一次。(八)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上司查获者,记小过一次。(九)不服从上司指挥者:1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2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十)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小过一次。(十一)公司规定填写的报表,未缴交者每次记小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