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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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5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2011 年真题) 我国 1997 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则采取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 (2015 年真题) 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 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

2、则3 (2009 年真题) 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A)对象认识错误(B)法律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D)手段认识错误4 (2012 年真题) 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A)不应认定为犯罪(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5 (2009 年真题)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B)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D)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6 (2009 年真题) 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7 (2011 年真题) 甲指使 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 10 万元。在本案中(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D)甲是实行犯8 (2012 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愧自杀而死(D)遗弃没有

4、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9 (2016 年真题) 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A)减为无期徒刑(B)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C)执行死刑(D)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10 (2010 年真题)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11 (2015 年真题) 甲 17 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甲属于(A)再犯(B)初犯(C)一般累犯(D)特别累犯12

5、(2013 年真题) 我国刑法第 295 条规定:“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 本条的罪状形式是(A)空白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叙明罪状13 (2010 年真题) 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投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对甲的行为应定性为(A)故意杀人罪(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C)故意伤害罪(D)爆炸罪14 (2013 年真题) 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丙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 。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A)受贿罪(B)洗钱罪(C)非法经营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5 (2014 年真题

6、) 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16 (2011 年真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块价值 2 万元的手表,便以选购手表为名,要求售货员将手表拿来看看。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甲的行为构成(A)抢夺罪(B)诈骗罪(C)侵占罪(D)盗窃罪17 (2014 年真题) 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 5 000 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

7、劫罪18 (2016 年真题) 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 3 000 元帮他逃跑。甲的行为构成(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19 (2012 年真题)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 20 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职务侵占罪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0 (2010 年真题) 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A

8、)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1 (2013 年真题) 甲于深夜到某办公大楼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某拦住甲,甲将王某打昏,致其轻伤,随后逃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入户盗窃(B)犯罪既遂(C)故意伤害罪(D)抢劫罪22 (2009 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A)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23 (2012 年真题) 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

9、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B)乙为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造成下游大片农作物绝收(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用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2009 年真题) 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5 (2012 年真题)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6 (2011 年真题) 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

10、7 (2009 年真题) 刑法第 213 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说明:(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28 (2012 年真题) 刑法第 264 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1、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分析:(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如何理解?(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如何理解?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5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第 12 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

12、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绪 论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

13、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本题中,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直接违背了(1)(2)(3) ,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绪 论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

14、点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即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属于假想非罪。故选 B。【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

15、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其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

16、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本题中,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是,在迫

17、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B 选项正确。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C 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正当化事由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犯罪

18、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A、B、D 选项所述行为均为预备行为。事实上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

19、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羞愧自杀而死不是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就包括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形,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0、致其死亡的构成遗弃罪,而非遗弃罪的加重犯。故 A、C、D 选项错误。本题选 B。【知识模块】 罪数形态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主刑。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题中,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减为无期徒刑。故本题选

21、A。【知识模块】 刑罚概述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数罪并罚。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

22、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按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

23、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量 刑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 18 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依据刑法第65 条的“除外”规定,即“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 18 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18 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 18 周岁的,也不宜认定为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24、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对再犯的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

25、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本题中,甲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累犯,属于再犯。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如刑法第 2

26、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 264 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 311 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作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 285 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 332 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

27、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如刑法第 287 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存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如刑法第 230 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

28、,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本题中,我国刑法第 295 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属于简单罪状。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爆炸罪。爆炸罪即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注意区分爆炸罪与使用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爆炸的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投掷向乙,致乙重伤的同时

29、,也致不特定的菜农受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定性为爆炸罪。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罪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丙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构成洗钱罪。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绑架

30、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见,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要想构成绑架罪,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A 选项中,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而非绑架罪。B 选项中,以索取赌债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C 选项中,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实践中,抢夺行为

31、一般是趁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包括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如醉酒)的情况下把财物夺走的情形。本题中,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故本题选 A。考生应注意,售货员将手表递过来的行为不是因受骗而自愿将手表交给甲,本题不构成诈骗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32、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甲趁万某酩酊大醉之机将其随身携带的价值 5 000元的财物全部秘密取走,并无使用暴力或有如何欺诈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窝藏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题中,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 3 000 元帮他逃跑,符合窝藏罪的构成

33、要件。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依照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 20 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多项选

34、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刑法第 303 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 152 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刑法第 240 条

35、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等等。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在这种场合,具备法律指明的特定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A选项正确。犯罪既遂与否关键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全部法律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一般也不是既遂的标准。B 选项错误。同是偷盗婴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则构成绑架罪。犯罪目的决定了某些犯罪的性质。C 选项正确。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不是决定共同犯罪的因

36、素。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21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

37、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选 BD。【知识模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都以共同犯罪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直接以走私罪论。故本题选 ACD。【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2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

38、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B 选项中,罂粟壳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不会严重危害不特定顾客的生命、健康,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C 选项错误,丙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本题选 AD。【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

39、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 犯罪侵害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5)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6)犯罪后的态度。【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酌定情节。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因此酌定情节在量刑情节中居于重要地位。提醒考生认真掌握。【知识模块】 量 刑25 【正确答案】 主体范围:(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40、;(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41、节的行为。比题罪名解释较长,提醒考生耐心、细心掌握。【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26 【正确答案】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渎职罪概述。渎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一,主要用来约束和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行为,这

4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是格格不入的。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个题目给大家指明了一个新的复习内容,希望考生在掌握具体罪名的同时,掌握大类犯罪的基本知识。【知识模块】 渎职罪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条罪状的描述类型为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犯罪的基本特征。(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

43、标。(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牵连犯,应依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8 【正确答案】 (1)本条中“ 财物”即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一般特征是: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视为“他人的财物” 。一些特殊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枪支弹药等。另外,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盗窃作案的有所区别。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 年内盗窃 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 携带凶器盗窃 ”。行为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盗窃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盗窃罪。本题考点较细,要求考生对具体问题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本题也给广大考生提了个醒,要认真细致全面地掌握考点。【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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