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学、法的概念)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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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学、法的概念)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1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中南财大 2003 年研)2 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武大 2010 年研)3 法的特征(中山大学 2006 年研)4 法的预测作用(厦门大学 2011 年研;南京大学 2007、2006 年研;浙大 2004 年研)5 法的强制作用(南京大学 2003 年研)6 价值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简述该方法中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的主要内容。(武汉理工 2008 年研)7 简述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类型。(中山大学 2011 年研)8 简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南开大学 2003 年研)9 简述西方学者区分“

2、 主观法 ”与“客观法”的意义。 (北航 2010 年研)10 简述法与法律的区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 年研)11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北航 2007 年研)12 辨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北师 2007 年研)13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简述法的定义且说明其特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9 年研)14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北师 2009 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3 年研)15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首都经贸 2003 年研)16 法的指引作用是一种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如何理解规范指引

3、与个别指引的关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 年研)17 简述法的评价作用。(中财 2010 年研)18 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是什么?(武大 2009 年研)19 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中山大学 2011 年研)20 试论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及其不足。(南京大学 2007 年研)21 论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 年研)22 你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北航 2007 年研)23 试论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中南财大 2009 年研)24 试述自然法学家对于“法” 的定义。(南京大学 2010 年研)25 试论法的本

4、质。(中南财大 2004 年研)26 法的特征。(南开大学 2005 年研)27 怎样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中山大学 2009 年研)28 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吉林大学 2007 年研)29 论述法的局限性。(吉林大学 2004 年研)30 法的局限性和法治的关系。(吉林大学 2006 年研)法理学(法学、法的概念)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学科或由

5、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1) 二者的联系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法学学科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二位一体。从静态意义讲,二者作为法学学科组成部门有机结合构成法学体系,共同服务于法学发展。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学发展的过程是由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的进程,即将部门法理运用到应用法制度。遵循着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论到运用的进程。这是法学发展的必然导向,而二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分工。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有一层前者向后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者向前者供应原料的关系”。(2)二者的相互作用理论法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理论

6、指导、体系范式。理论法学主要指法学理论,其由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法治论、方法论等组成的科学体系。其中法的本体、法的价值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与方向指引。应用法学则对理论法学作用在于应用法理、提供研究素材、发现疑难问题。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部门为理论法学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实践性素材。应用法学发展一方面拓展了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在应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必然遭遇疑难问题。【知识模块】 法学2 【正确答案】 (1)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

7、或方面。(2)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有五种: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3)二者的区别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区别体现在,价值分析强调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研究法律本身,其将法律作为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而价值分

8、析的方法中始终贯穿着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决定了价值分析方法的主观性。实证分析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对法律进行研究,实证分析中不能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具有更强的客观性。(4)二者的联系作为法学研究的两种重要的方法,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之间具有互补性,价值分析将价值判断引入法学研究,体现了研究的主观性,而实证分析体现了一种客观性,两种研究方法并用能够达到主客观的统一,使法学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二者都是法学研究的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可以并用。【知识模块】 法学3 【正确答案】 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我国法学界一般

9、认为,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4 【正确答案】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的规则,去据以预测自己行为和安排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

10、行动的实际效果。【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5 【正确答案】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经济法中的停止供应原材料、停产整顿、停止贷款;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弹劾、罢免等。【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6 【正确答案】 价值分析方法

11、,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1)价值分析方法的意义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 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2)基本形式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

12、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知识模块】 法学7 【正确答案】 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

13、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现状及其原因。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自 20 世纪中期以来,法学中的比较研究方法越来越得到普遍的重视。逻辑分析方法:a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第二,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第三,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b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

14、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问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语义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知识模块】 法学8 【正确答案】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具体分析如下:(1)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15、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2)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尽管各个国家的法理学家都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问题,都努力建立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一般理论,但其研究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都难以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其理论往往打上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烙印。一些注重法理学

16、之实际功用的法理学家,更是自觉以本国法律实践为研究的立足点、中心和归宿,努力为本国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服务。中国的法理学家在思考和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南。【知识模块】 法理学概述9 【正确答案】 “ 主观法 ”是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有的学者用“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来解释客观法与主观法。还有的学者把“ 法” 和“法律”二元化,使之成为对立的范畴。在他们看来,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

17、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种二元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它是“ 自然法”( 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与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对立观念的法哲学概括。【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0 【正确答案】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有规则,存在于社会中。法律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将法成文化,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法与法律的区别,是当代西方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具体而言:(1)广义的“法”

18、同人类社会共始终。人类将继续着自己的生命历程,不管国家这种历史现象还将存在多久,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而狭义的“ 法” 则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而,与国家一样仍是一种历史现象。(2)法与法律还可以从 “应然法”与“实然法”的角度进行区分。法是指 “应然法”,即事物的客观规律和人类普遍的理性要求;而法律是指“实然法” ,即国家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3)在欧洲一些国家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的词来表达,表示广义的法的词含有权利、正义之意,表示狭义的法律的词则含有规律、法则之意。

19、【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1 【正确答案】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2)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此存在两种观点,大多数人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们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也称成文法)。自然法先于人类而存在,而制定法是国家建立以后制定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必须体现和反映人性的要求。卢梭的观点与此不同,他把法的本质归结为“公意的体现” ,这种观点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得到肯定和体现:“法律是公众意识的体现” 。【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2 【正

20、确答案】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3 【正确答案】 (1)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相比较,具有如下科学性: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法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害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

21、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 中介作用 ”,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 “共同规则”,从而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它不是从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中寻找法的本源,而是深入到法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来理解法的本源。(2)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

22、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例如,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决等;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

23、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

24、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25、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不存在强制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

26、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 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的范畴。 “实然”和“应然” 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亦即揭示规律的定则)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 或者不得做出(禁止) 。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是由

27、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4 【正确答案】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

28、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例如,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决等;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

29、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法既然是由

30、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1、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

32、惯行事,不存在强制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 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的范畴。 “实然”和“应然” 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亦即揭示规律的定则)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 或者不得做出(禁止) 。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

33、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5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

34、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

35、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6 【正确答案】 法的规范作用首

36、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 ,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1)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

37、理,等等。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别指引在很多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指引方式也有它的优越性,但只有在一种关系很单纯、人数比较少的群体中,才可能仅依靠个别指引。在一种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数很多的社会中,仅依靠个别指引,是不可能建立社会秩序的,至少不可能建立较持久的、稳定的社会秩序。(2)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当然,规范性指引也有它的局限性,如比较抽象,对个别特殊情况不一定适合,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有个别指引或其他补救办法。【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7 【正确答案】 法作为一种行

38、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它们不同的特点。(1)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即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对行为的评价大体上说来是不会因人而异的

39、。当然,在利用法律规范对行为评价时,评价者对规范的理解也可能发生细微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差别。不过,这种差别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就更为明显和经常。(2)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在同一个社会,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者由于接受的风俗和纪律不同,每个人对一定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只有在与该人具有相同标准的那些人中间才是有效的。对法律规范来说则不同,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8 【正确答案】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

40、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9 【正确答案】 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

41、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是,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但是,应当看到,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

42、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

43、、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我国还没有形成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20 【正确答案】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

44、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阶级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1)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指导原则,它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具体谈及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它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

45、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学理论建构而言,其是避免走人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这一方法的运用会使我们的视线自然投射在现实生活的社会分层、利益结构之上;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其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其是有力的分析工具;对于法制实践而言,其是确定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种方法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同,就连西方的法学家们对阶级分析方法显示出极大的兴趣。(2)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不足作为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本身是有限度的,它的运用遮蔽了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多维性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因

46、此社会关系的阶级属性使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情势发生历史剧变,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让阶级分析这一方法一度经历了反思、批判甚至否弃。部分学者直接否定阶级分析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适用,包括法学。这些学者指出,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具有危害性,原因在于运用阶级分析会使我国在原有阶级结构中出现一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它所主导的是一个权贵资本主义,对内实行修正主义,对外实行投降主义,而广大工农成为被剥削阶级,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论社会主义,为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的人道的社会主义将被颠覆,因此将使中国陷入社会形态的真空。

47、同时,阶级分析方法又是一种革命理论和革命性分析,运用阶级分析会过分强调社会发展中的张力,凸显社会冲突和矛盾,从而使社会有机体的动态平衡被任意扩大化的矛盾所毁灭,并预示社会将以革命方式实现社会公平。因此该观点要求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应抛弃阶级分析的方法,因为任何使用该方法所形成的社会理论,都将是对现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危害性的社会理论。学者对法的 “阶级意志论 ”的结构式解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阶级分析方法的势微。如果说“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我国法学界在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积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虚伪性、局限性和彰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真实性、优越性的背景下所做的关

48、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命题,那么今天法学界从不同角度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无疑是对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中所选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思维的质疑。阶级分析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阶级分析方法是以阶级作为基本范畴来解释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把阶级范畴作为一个基本的解释范畴去理解社会,可以让社会生活变得更容易理解,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是万能的。阶级分析方法并不能够应对所有社会现象的问题解释,“任何一个有思想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能说只有阶级范畴是有解释力的,或者说阶级范畴可以解释所有社会现象。不说别的,确实存在着某些社会现象:它们的条理是如此的清楚,并不需要通过阶级来进行分析”。其次,“阶级分析方法本身是一种粗线条的分析方

49、法” ,阶级这一范畴是对在社会生产即生产关系中居于相同地位的人们的一种群体性存在的一种抽象,但是当马克思比较具体的谈到一个特定社会阶级时,他似乎常常运用比“生产关系” 这个经济标准更为粗略的标准。【知识模块】 法学21 【正确答案】 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作如下概括:(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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