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1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 2007 年研)2 自由与秩序(武大 2006 年研)3 社会正义(厦门大学 2011 年研)4 实质正义(浙大 2006 年研)5 形式正义(厦门大学 2009 年研)6 正义与平等(武大 2007 年研)7 法律位阶(南京大学 2008 年研)8 简述法的价值。(中山大学 2010 年研)9 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 2007 年研)10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 2004 年研 )11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武汉理工2007 年研)12 如
2、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 2005 年研)13 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武大 2007 年研)14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都师范大学 2010 年研)15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南京理工 2011 年研)16 你如何理解“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一命题?(北航2010 年研)17 简述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中财 2011 年研)18 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北理 2008 年研)19 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南京大学 2009 年研)20 近来,钓鱼式执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钓鱼式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原本没有
3、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试以法的价值理论评述该种执法活动。(武汉理工 2010 年研)21 试述法的秩序价值。(南京大学 2011 年研)22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武大 2006 年研 )23 法与自由。(南京师大 2010 年研)24 如何理解“ 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首都经贸 2006 年研)25 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 2008 年研)25 在传染病疫情严重时,国务院颁布了一项条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某甲因违反该条例而被拘留 15 天,他不服,来找你咨询,你会如何回答他。(
4、清华大学 2006 年研)26 该条例是否具有合法性。27 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如何协调。28 有人说“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谈谈这句话的合理性和局限性。29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武大 2007 年研)30 有观点认为:“ 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又必然会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中财 2010 年研)31 试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南京大学 2006 年研)32 有一个外国的法理学家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
5、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几种不同的面貌”。试运用法律价值理论,就此充分阐发你的有关见解。(字数需在约 800 字以上)(浙大 2005 年研)33 法与正义的关系。(北师 2008 年研)34 中国某城市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决定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银行等公共场所,暂时先安装 20 万台监视摄像机。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隐私与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市民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如果不联系该市的具体情况,就难以抽象地表示赞同或反对。(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假设你赞同此举,那么请说明你做该判断的具体条件(主要是该市的状况)?安装监视摄像机的行为妥当的
6、界限是什么?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2 【正确答案】 (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
7、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3 【正确答案】 (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
8、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 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 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 或“诉讼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4 【正确答案】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5 【正确答案】 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
9、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6 【正确答案】 (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
10、无私。(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社会正义论包括两个正义原则: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差异原则。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
11、两个方面得到修正:a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b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7 【正确答案】 (1)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2)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
12、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8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在法学研究中,“ 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
13、用方式而有所不同。(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被法律所保护或推动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
14、的“目的价值 ”、“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 ,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 内在价值 “或“形式价值”。(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动词使用时其意思是“评价”
15、。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是讨论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9 【正确答案】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特征:(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现代社
16、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代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对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不可能将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应特别选取其中比较重要的目的价值加以分析考察。(2)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换言之,任何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所孕育的产物。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在它们所追求的理想和
17、目的、所服务的对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价值选择。【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0 【正确答案】 (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 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 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而不应诡秘难知;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应朝令夕改;应当具有连续性,而不应陡然巨变;应当具有严谨性,而不应破绽百出;应当具有灵活性,
18、而不应过于僵化;应当具有实用性,而不应华而不实;应当具有明确性,而不应含混不清;应当具有简练性,而不应冗长繁琐,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 良法 ”,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普遍
19、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1 【正确答案】 (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
20、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价值位阶的变化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
21、1982 年宪法的颁布以及立法法的公布,我国确立了以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的法律价值位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文革时期对法治的大肆破坏和践踏,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价值位阶体系。(2)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生产力标准。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标准是通过法的目的价值来体现的。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
22、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去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都是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允许的。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对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予以平等保护之外,还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内涵。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人道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在法律价值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必然要求。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 ”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反
23、之,如果在进行价值评价时脱离本国的国情,无视现实条件所能够提供的资源、手段和可能性,就会“欲速则不达” ,使社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无视现实生活条件的重大变化而墨守陈规,则会阻碍法制与社会的进步。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某些在现在看来是无价值甚至是反动的东西,在历史上可能不一定如此,相反却可能是非常进步和有价值的。在研究中华民族法律文明史的时候,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否则,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它既可能引起“左“ 的错误,也可能引起
24、右的错误。【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2 【正确答案】 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 内在的道德 ”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 ”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
25、理论批判;而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尽管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 二者无必然联系 ”。(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
26、,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 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就形式标准而言,亚氏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
27、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该体现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 、“形式标准”与“ 程序标准”三个方面。“正义 ”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 “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 “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相对自治原则;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体系的发展性,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良法的程序标准: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28、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3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不同的时代、国家、阶级、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法的价值准则、观念的不同性质或形式上。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
29、突的所有特定场合,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4 【正确答案】 (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不同价
30、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相互排斥的状态。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2)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在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这些原则包括:兼顾协调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也与人身安全与暴力犯罪或财产利益与合同诈骗之类的冲突有本质区别,故而,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法益权衡的原则。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总是
31、会出现相互冲突的价值达到无法兼顾协调程度的情况。这时,继续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已经不复可能,而应当有所取舍。但是,取舍之间应当有所归依,在这种场合,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 的标准决定取舍。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就成为特别重要在很多场合是头等重要的价值。如果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价值目标而动辄使法律的安定性受到损害,则法治就成了一个无意义的名词,因此,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保全法
32、律的安定性是十分必要的。以上原则具有先后的顺序,但是不具有排斥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适用以上三种原则进行冲突的整合。【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5 【正确答案】 法对秩序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在:(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把阶级冲
33、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迄今为止,各发达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经历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
34、面: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3)维护经济秩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中在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如下: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35、 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利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对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法律一般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a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则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
36、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法律往往既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彼此沟通、交流和理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又是各个国家在这种彼此的沟通、交流和理解之中所达到的对待和处理建立、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基本形式;既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又是可靠而公正的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行为有效的障碍排除机制。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建立和维护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来说,在反对恐怖主义、以和
37、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全球合作等方面,法律正在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它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16 【正确答案】 就自由的含义来说,它意味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意味着人的自主,因此它对人来说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被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他就处于一种受奴役状态。(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
38、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观。(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地超越过去、开创未来。正因为自由有如此意义,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达了所要追求的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
39、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17 【正确答案】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所讨论的是法如何保障自由的问题,这是与法发挥作用的一般特征相关联的。总结起来可以将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
40、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这里的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是指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即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否定了破坏自由的自由,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
41、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
42、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18 【正确答案】 (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 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 ,
43、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 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
44、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合乎情理,即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律师自由,即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
45、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19 【正确答案】 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
46、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不重婚、不欺诈、不侮辱他人人格是好的和有价值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占有也是好的和有价值的,这些价值在法律上有意义,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或权利,因此,它们便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个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或价值观念,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社会中每个人所持有的价值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即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行使而
47、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威性价值系统。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而不论那些支持或论证这一价值体系的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当然,在阶级矛盾比较缓和,革命危机尚未到来的条件下,这种权威性的价值系统也不能不反映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下层群众在现存秩序之内的某些合理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不过,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有效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统治集团,那么,它的根本利益和期待就必然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的地位。(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由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具有三种基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
48、,因此,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系统。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基础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以法的目的价值为基础,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20 【正确答案】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
49、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法理角度来看,钓鱼执法体现了在秩序和正义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1)钓鱼执法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钓鱼执法的执法者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严打社会中存在的对社会秩序危害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这种程度上,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偏离了其目的,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为代价,这不仅不能起到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而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2)钓鱼执法反映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