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5 及答案与解析1 试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 试述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的内容。3 试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内容。4 试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规则的内容。5 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6 试述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7 如何理解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属于商事关系的范畴?8 简述海商法的作用。9 如何理解“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10 试述船舶拟人化处理的具体表现。并比较其与法人制度之间的区别。11 试述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12 试述船长的职责和权限。1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
2、要包括哪些?14 试论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和补充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15 为什么说汉堡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有益补充?16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17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18 试比较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差异。19 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0 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21 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22 试述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23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24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哪些?25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应如何确定?26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
3、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请结合民法诉讼时效一般原理,谈谈该规定的合理性。27 海商法第 272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请对该条进行法理分析。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5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82 条及公司法第 14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
4、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保险监管机构核定的业务经营活动领域。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1)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
6、,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2)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上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 分入保险。(3)关于保险公司的兼营问题,即同一保险公司能否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第 95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7、义务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1)提取保证金规则保险保证金,是指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2)提取责任准备金规则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8、。(3)提取公积金规则保险法第 99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该法未对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故应适用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一般规定。(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5)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保险法第 101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6)自留保险费的限制规则保险法第
9、102 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4 倍。【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1)强制再保险规则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3)保险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
10、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
11、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1)履职能力的保障措施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2、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2)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受托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保险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也不受此限制。(3)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责任承担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
13、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事故评估人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5)保险佣金的支付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6)禁止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 保险法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 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
14、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变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1)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保险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
15、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2)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16、(3)撤销保险公司并依法组织清算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4)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职责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
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其出境或禁止其处分财产等措施。【知识模块】 保险业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 1 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在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1)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18、。根据海商法第 2 条的规定,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海上货物运输(我国) 不包括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如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关系、海上拖航关系、船舶碰撞关系等,同时也包括一部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是以船舶为客体的关系。任何海上运输关系,都离不开船舶。因此,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成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一。船舶关系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前者如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等;后者如船舶登记关系、船舶检
19、验关系、船舶航行权关系等。【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8 【正确答案】 海商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成文的海商法,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海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中,海上贸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海上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海上运输和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因此,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商法第 1 条明确指出,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
20、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商法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供了根据,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3)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9 【正确答案】 对“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的理解如下:(1)船舶可以在水上移动,非土地上的定着物,故应属于动产。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船舶属于动产。我国海商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为动产,但船舶的动产性当无疑问。(2)尽管船
21、舶属于动产,但因船舶价值大,对海上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和国家有重大的直接利益关系,所以,海商法对船舶进行特殊的法律处理,即将船舶按不动产对待,实行登记制度。海商法第 9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 13 条规定:“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知识模块】 船舶和船员10 【正确答案】 (1)船舶拟人化的含义及其具体表现船舶是一项财产,是海商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使其具有人的某些外在特征。船舶拟人化处理的目的是
22、使船舶能够识别和辨认,使复杂的船舶关系简便化,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如船名、住址、国籍、年龄等。而且船舶发生灭失、失踪、沉没等时,还同法人一样进行注销登记。(2)船舶拟人化与法人制度的区别船舶是一种财产,在法律上归于物的范畴;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船舶拟人化是为了更好的对船舶进行管理,这种拟人化同法人有本质的区别。法人制度重在强调一种法律人格,以便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船舶的拟人化更注重一种标示作用,使得对船舶乃至海事法律关系的管理更加明确化。【知识模块】 船舶和船员11
23、【正确答案】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2)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24、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抵押权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知识模块】 船舶和船员12 【正确答案】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长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是船舶上的最高指挥者,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执行。如果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但是,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职责,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负责船舶的安全和秩序船长
25、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但是,船长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3)负责在船人员的出生和死亡的证明船长的这项职责,通常称为公证权。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4)负责海上事故的紧急处理
26、在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报请船舶所有人同意。决定弃船后,船长应按旅客、船员的顺序安排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5)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的报告书船舶发生海损、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尽力防止损失扩大,并制作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事故发生后最初到达的中国港口的港务监督机构。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则应报送就近的中国
27、使领馆,但事后仍应向船籍港港务监督机构送交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6)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关于船长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海商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种代理权是存在的。例如,船长有权代表船东签发提单;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货方订立救助、引水、拖带、临时修理合同。在航行中,为了继续航行而急需资金修配船舶、补充船上用品和维持船员给养,而又来不及等船东指示时,船长有权出卖除特殊设备以外的多余船舶用品。【知识模块】 船舶和船员13 【正确答案】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提供船舶,并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 47 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
28、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海商法第 48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装运港,承运人应按计划将货物吊装、码垛、绑扎、装载等;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运输和保管货物;在卸货港,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卸载所运货物。(3)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的义务承运人负有按时开航的义务。在件杂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开航的时间通常是公告的开船日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开航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29、、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直达航行,不得无故变更航线,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如果承运人无故变更航线而发生不合理绕航,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交货和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但是,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绕航的,属于合理绕航,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 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15 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
30、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根据海商法第 91 条的规定,在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目的港邻近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将货物卸下,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知识模块】 海上运输合同14 【正确答案】 维斯比规则共 17 条,其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4 项只是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是承运人收到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而维斯比规则第 1 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当提单
31、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就是说,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2)关于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改变了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并采用双轨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30 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如下内容: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非独立的缔约人) 被诉时,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4)关于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第 1 条对海牙规则作了两点修改:诉
32、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准许,承运人仍可以提起对第三人的赔偿诉讼。但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第 5 条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该公约:提单在缔约国签发;货物在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提单列明或为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无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知识模块】 海上运输合同1
33、5 【正确答案】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有益补充,主要表现在:(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采取“ 钩至钩 ”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 第 4 条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自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那里接管货物,或按规定从装运港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那里接管货物时起,直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按规定将货物交付给卸货港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止。(2)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删除了海牙规则所规定的 17 项免责事由,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规则第五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
34、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就应承担责任。(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公斤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4)增设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第 6 条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以迟延交付的货物的应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5)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作了规定汉堡规则第十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
35、负责,则他们负有连带责任。(6)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条款海牙规则将活动物和舱面物均排除在外,汉堡规则则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的规定。(7)规定了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第一次规定了保函的效力。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项不准确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8)延长了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期间汉堡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 15 日内提交;迟延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 60 天内提交。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知识模块】 海上运输
36、合同16 【正确答案】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
37、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
38、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知识模块】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7 【正确答案】 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
39、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知识模块】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8 【正确答案】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处在于:(1)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
40、拖船及动力设备,采用拖带、顶推、拖拉等方式将被拖船舶或其他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利用船舶,将他人的货物装载于舱内或舱面上,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但是,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知识模块】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9 【正确答案】 (1)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 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
41、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b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产生的过失。(2)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知识模块】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0
42、 【正确答案】 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知识模块】 船舶碰撞21 【正确答案】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海难救助的对象
43、仅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3)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4)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
44、的救助。(5)救助必须获得效果海难救助的目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知识模块】 海难救助22 【正确答案】 (1)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2)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救助方提供救助服
45、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使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知识模块】 海难救助23 【正确答案】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有。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处于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遭遇共同危险。共同危险,是指同时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构成威胁的危险。如果仅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中的某一项构成危险,则不能成立共同海损。共同危险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不可预测的。(2)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措施的合理应具备三个条件:符合航海习惯; 损失应当最小;措施应当最为有效。(3)
46、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损失是特殊的 ”是指该项损失是为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在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出现的损失;“费用是额外的” 是就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损失而言的,是指在正常航运中不可能出现的费用。(4)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知识模块】 共同海损24 【正确答案】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通常包括:(1)救助费用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2)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
47、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3)代替费用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人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4)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海商法第 201 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5)其他杂项费用杂项费用是指处理共同海损事故时所发
48、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共同海损检验费、共同海损的保险费、在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及信函费、人员往来费、理算费以及其他与处理共同海损有关的费用。【知识模块】 共同海损25 【正确答案】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标准确定:(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
49、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海损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3)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知识模块】 共同海损26 【正确答案】 (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 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2)我国海商法 上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是一种特别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