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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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2 北洋政府3 天坛宪草4 中华民国约法5 大理院6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7 猪仔国会8 贿选宪法9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0 平政院11 陆军惩罚令12 易笞条例13 简述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4 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是如何产生的?15 “贿选宪法 ”对中央与地方权力作了怎样的划分?16 简述北洋政府的行政立法。17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18 简述北洋政府民商事立法。19 简述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的特点。20 1912 年底至 1913 年初,中华民国国会举行首

2、次议员选举。结果,由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和国民公党组成的国民党共获得两院中的392 席,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于是,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等声称要组织国民党内阁,欲与袁世凯分庭抗礼。社会上也有宋教仁、黄兴决定选黎元洪为总统,以打击袁世凯之传言。从 1913 年 2 月 10 日宋教仁自武汉欢迎会始,到南京、上海等地巡回演讲,鼓吹议会政治,指斥袁世凯政府之种种不是。特别在南京之演说中,更公开表示未来中国应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应先定宪法、后举总统以及反对中央集权等。宋氏终为袁世凯所不容,成其心腹大患。最终,1913 年 3 月 20 日,在宋教仁自上海火车站准备北上时,被袁世凯密令心

3、腹赵秉钧派人(应桂馨等人)刺杀。同时,采取威胁利诱和收买的手段分化瓦解国民党。1913 年 11 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1914 年 1 月又宣布解散国会,所谓的“议会政治” 的幻想终于破灭了。对于刺宋案,最后也以袁世凯找一替罪羊“惩处” ,而草草了事。时下有人在报章上发表挽宋教仁联曰:前年杀关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杀宋教仁。他说是应桂馨,你说是赵秉钧,我说是袁世凯。试从宋教仁政治谋杀案分析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统治的实质。二、论述题21 试述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22 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23 论述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

4、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是 1912 年由参议院议决、袁世凯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该法共 22 条,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的职权。国会兼有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和制宪机关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现责任内阁制的必要措施。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是打着“中华民国” 的旗号,由军阀控制、受帝国主义和买办势力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对独裁政府。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成果后建立起来的政权,又称“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统治

5、的时间是从 1912年 4 月到 1928 年 6 月。【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 天坛宪草 ”是 1913 年 10 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天坛宪草” 于 1914 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约法是 1914 年 5 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起其独裁政治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表面上该约法保留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主

6、权在民 ”、“三权分立”和人民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并且总统权力被极大地扩大,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变得虚化等方面。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厅和刑事厅,在各省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院分院。其主要职权除了作为终审机关具体审理案件外,还拥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力。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出现的问题适时做出调整,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例,对于清末制定的多种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施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对中国法

7、律近代化的进程发生了相当的影响。【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是参政院为袁世凯搞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制造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 10 年,可连任;大总统选举会议由大总统召开,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若政治需要,可不召开选举会;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实际上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这部法律的炮制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跳板。【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 猪仔国会 ”是民众对于 1923 年接受金钱贿赂选举曹锟为大总统的国会的讥称。在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力进行激烈角逐的过程中,曹锟使用卑劣的金

8、钱贿赂和高压手段,操纵国会选举,最终使自己如愿以偿地被“选举”为中华民国大总统。 “猪仔国会”的出现,说明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政治腐败和黑暗。【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 贿选宪法 ”即 1923 年 10 月 10 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民国宪法。因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或称“曹锟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虽然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

9、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法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关系。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平政院是北洋政府效法欧洲大陆国家设立的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平政院编制法等法律的规定,平政院设于京师,实行一级一审终审制。凡各级官署作出的违法处分,损害了人民权利,经人民提出陈述者,由平政院裁决。平政院还有对违宪犯

10、法的政府官员提出纠弹的权力。但是,由于平政院隶属于大总统,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易受到行政干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陆军惩罚令是 1913 年袁世凯以“教令” 的形式发布的军事法令。其适用范围涉及现役军人以外的休职、停职人员甚至军人家属,规定上级对下级有依令科罚权。这部刑事特别法的公布实施,充分暴露出北洋军阀统治的反动本质。【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易笞条例是 1914 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该条例规定,凡犯奸非罪、和诱罪、窃盗罪、诈欺取财罪、赃物罪及常业罪,应处 3 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

11、100 元以下罚金易科监禁者,不再执行本刑,而以笞刑代替。刑期一日折笞二下。恢复封建时代的身体刑,颁布易笞条例,是北洋政府刑事立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明证。【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在 1912 年 8 月由参议院议决、10 月由袁世凯临时大总统公布实施。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第二,规定国会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第三,规定宪法之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之;宪法之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非两院有总议员 3

12、5 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23 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显然,这部法律突出了国会的权力,国会兼有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和制宪机关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现责任内阁制的必要措施。这部法律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专横,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1916 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1920 年和 1922 年先后爆发了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均以直系军阀胜利而告终,北京政权遂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

13、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活动。直系军阀最初曾捧出黎元洪担任总统,1923 年 6 月,曹锟制造借口逼黎元洪下台,并采取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以五千元一票的巨额贿赂,于 10 月 5 日“当选”为大总统,演出了一场 “贿选”的丑剧。秉承曹锟的意旨,同时也为了掩盖自己的卑劣行径,声名狼藉的“猪仔国会” ,仅用了几天时间就炮制出了一部 中华民国宪法,于 10 月 10 日正式公布实施。这就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产生的简要经过。【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政权,1923 年中华

14、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对国家结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即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国家事项的主要有外交、国防、国籍、刑事民事商业立法、监狱制度、度量衡、币制、国立银行、国债、关税等。关于地方自治权,宪法一方面给予各省一定的自治权,规定各省可在本省的教育、实业、交通、财产之经营处分、水利及工程、田赋、契税、警察、保安、省债、银行、下级自治等事项上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它强调各省之间不得缔结盟约,省不得自置常备军,不得设立军

15、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如省有违背中央法令、不服从中央的行为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得以国家力量强制之” 。【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一方面主要是参考外国行政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又采用部分中国古代的行政法规,制定了若干既有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又带有封建烙印的行政法规。其重要者包括:第一,官制官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国务院是北洋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1912 年 6 月公布了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均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其后,北洋政府又先后颁布了各直属部门官制、各部官制等,规定了它们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等内容,从

16、而奠定了北洋政府官制的基础。这种以责任内阁制为准绳的中央官制,以后虽因权力的更迭乃至国体的变动,曾经有过程度不同的变化,但其基本格局无太大改变,直至北洋政府结束。除中央官制外,北洋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地方官制如京兆尹官制、省官制、道官制和县官制等。此外,还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行政官的官规,就官等、官俸、官吏的任用、考试及惩戒等作出规定。第二,财政税收法规。北洋政府为支付战争费用,维持统治,先后颁行了一系列财政法规,以扩大税种,增加税收,发行公债,改革币制,加强官产管理。这些法规有盐税条例、印花税法、税契条例、会计法、审计法等。第三,治安行政法规。此类的法规包括治安警察条例、戒严法、出版法、报纸条例、

17、违警罚法、行政执政法、国籍法、缉私条例等。此外,北洋政府还颁布有关于礼制服章、宗教、文物保护、文教卫生、交通管理及外交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 侵犯皇室罪 ”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

18、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 年 12 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 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已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第二,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北洋政府先后于 1915 年和 1918 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第三,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

19、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第四,复活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就以早已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笞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无疑是逆历史之潮流而动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1912 年 3 月 10 日,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下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大清) 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采用以资遵守” 。根据这个命令和大理院的有关判例的规定,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实际施行的民法(称“ 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包括: 大清现行刑律中关于民事部分内容:服制图、服制;名例中有关条款如户役、田宅

20、、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部分;以及大清户部则例关于户口、田赋、租税等。1914 年法律编查会(后改称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结合各省民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法例,开始修订民律。1926 年完成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草案,共计 1320 条,称民律第二次草案。不久,段祺瑞政府垮台,未能正式通过。北洋政府还颁布了许多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商事法规,较为重要的有:矿业条例、森林法、著作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破产法草案、海船法草案和票据法草案等。这些民商单行法规,在客观上更多地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力量的增强。当然,有些内容也

21、迎合了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要求。【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规定,北洋政府全国的普通法院组织由(中央) 大理院、( 省) 高等审判厅、(较大商埠或中心县 )地方审判厅及( 州、县)初级审判厅四级组成。在各级审判机关中相应平行设置检察机关,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负责侦察、公诉和监督判决等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则由中央司法部和省司法筹备处行使,后来省司法行政划归高等审判厅或高等检察厅兼管或会同办理。实际上,有的层级的普通法院并未完全成立。北洋政府曾因财政原因撤销初级审判厅,改为在有地方审判厅的县份,厅内设简易厅,办理初级

22、审判厅的事务。后来又颁布条例,在未设的县份,改由地方行政首脑县知事兼理民刑案件,以承审员助之,称兼理司法法院。这实际上是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陋习的延续。在普通法院之外,北洋政府在 19141923 年间还在首都设立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仿效欧洲大陆国家司法制度的结果。此外,为加强军阀统治,北洋政府还设有名目繁多的特别法院,包括陆海军内的军事审判机关和边疆地区及特区的特别法院。【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在宋教仁案中,袁世凯为达到独揽大权,复辟帝制的目的,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惜采取极端卑鄙手段,从肉体上消灭政治对手。由此可以看出:中

23、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是打着“ 中华民国”旗号的反动军阀独裁专制的政府。它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建立起来的,受帝国主义支持的,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独裁政权。尽管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其法律文化在继承晚清法律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明显的发展,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实质。这里我们看到了北洋政府法律制度文本与实践的巨大反差与冲突:一方面是处处体现着“共和”、“民主”、“宪政” 、“ 人权”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是无所不在的赤裸裸的军事独裁专制。这一点用罗文干的话来做注脚,可谓切中肯綮矣!罗文干有过被北洋政府关押的经历,而他曾担任过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在身临其境后罗才恍然大悟道:“

24、刑事诉讼法,予起草者也,今入狱三月,乃知起草之精神与今日施行之实况,迳然不同也。” 所谓的审判,并非 “先有罪而后有刑 ”,实为“先有刑而后有罪”,“凡行政长官所不喜之人,旦夕得而羁押之” ,“凡行政长官所袒护之人,不得逮捕之”,“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之喜怒 ”。本案从另一角度来看,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诸如总统制、议会内阁制等一套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并不能行得通。即使照搬其西方的形式,也实际上徒具其表。宋教仁醉心于西方的责任内阁政治体制,欲努力实践之,最终仍是归于失败,并且自己也白白殉身了。【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1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期间

25、,军阀独裁和内战频繁,阶级力量对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是复杂的、多元的:(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北洋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清末封建买办政权的继续。然而,清末政府新订的法律却具有近代意义,是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1912年 3 月 10 日,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采用,以资遵守” 。以后,北洋政府制定法律,也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可见,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首先是采用清末新订的法律,适当加以删修以为当时所需。(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

26、法原则。辛亥革命后,随着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两次帝制复辟与反帝制复辟的较量,民主共和思想日渐深入人心,而且不可抗拒和逆转。发展资本主义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潮流。轮番控制北京政府的北洋军阀统治者们,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形式。袁世凯、段祺瑞、曹锟无不以“民主” 、“共和”标榜自己。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原则及近代法律的体系和内容。(3)隆礼与重刑。北洋政府采取了隆礼与重刑并重的刑法指导思想,以维护封建买办政权统治。即一方面“以礼教号召天下” ,另一方面 “以重典胁服人心”。所谓“隆礼”,是通过倡导封建的伦理纲常,以维护其封建

27、买办政权的统治秩序。袁世凯宣称:“中华民国以孝悌忠义礼义廉耻为人道之大经,政体虽更,民彝无改” 。他要求全国国民“ 恪守礼法,共济时艰 ”。1913 年 6 月和 1914 年 9 月,袁世凯先后两次通电全国各学校一律尊孔读经。后来北洋政府制定的宪法草案也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 ,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宗教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所谓 “重典”,即以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袁世凯在 1914 年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的令文中说:“慨自改革以来,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将欲除暴安民,非峻法不足以资惩艾,故刑乱不嫌用重,纵恶适以长奸。”在这乱世重典的思想指导下,北洋政府刑事立

28、法总趋势是从重从快。【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在解散国民党之后,袁世凯于 1913 年 11 月以大总统的身份发布了政治会议组织令,将内阁召开的行政会议改为“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秉承袁世凯的意旨,一方面呈请解散国会,一方面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组建“约法会议”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 ”。1914 年 3 月,袁世凯向所谓的“约法会议” 提出增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咨文,规定了 7 项大纲。依据这个大纲,约法会议指定施愚等 7 人为起草员,在美国人古德诺的指挥下,草成了中华民国约法,经审议通过后由袁世凯在 1914 年 5 月 1 日公布。这就是臭名昭著的“袁

29、记约法” 。该约法共 10 章,分别为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及附则,计 68 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根据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凌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上,不设国务总理,只设国务卿一人赞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助手;各部总长也不再向国务卿负责,而是向总统负责,并由大总统任免。显然,责任内阁制已被取消,国务卿与各部只能秉承大总统的旨意处理行政事务。(2)赋予大总统的权力以至高无上的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告开战、媾和、缔结条约;接受

30、外国公使、大使;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决定军队编制及兵饷;颁给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大赦、减刑、复权;可以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 ,依法宣告戒严;财政紧急处分;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经参政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任免法官,组织法院行使司法权。(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立法院是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但立法院之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均决定于大总统。因此它只是一个徒有其表、形同虚设的机构,实际上也未成立。参政院代行尚未成立的立法院的职权。但是参政院的院长和参政均由大总统任命,更是一个总统咨询机构。综

31、上所述,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专制独裁制度。中华民国约法实际上赋予了袁世凯以封建帝王的权力,因此它所规定的总统制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制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买办阶级支持下,以民国总统为招牌,实行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中华民国约法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政治畸形发展的产物。【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1916 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激烈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

32、。1920 年和 1922 年先后爆发了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均以直系军阀胜利而告终,北京政权遂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活动。直系军阀最初曾捧出黎元洪担任总统,1923 年 6 月,曹锟制造借口逼黎元洪下台,并采取武力胁迫和金钱贿赂并施的手段,于 10 月 5 日“当选” 为大总统,演出了一场“贿选 ”的丑剧。秉承曹锟的意旨,同时也为了掩盖自己的卑劣行径,声名狼藉的“猪仔国会 ”,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就炮制出了这部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于 10 月 10 日正式公布实施。这部被讥称为“ 贿选宪法

33、 ”的中华民国宪法,共 13 章,141 条。其规模较临时约法、“ 袁记约法 ”以及“天坛宪草”都大,内容也更 “完整”,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无所不包。但是,篇幅和条数并不能说明它的制宪水平,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直系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曹锟制宪的目的在于确定自己的“法统” 地位,以抵制南方的护法运动,抑制东南、西南各省地方军阀掀起的“联省自治” 和“省宪运动”潮流。归纳起来,这部宪法主要有如下两大突出特点:第一,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贿选宪法”在前言部分宣称:其制定目的在于“ 发扬国光

34、”、“增进社会福利,维护人道尊严”;为了标榜赞成共和,反动复辟帝制,它规定“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还写入了“国体不得为修正直议题”的专条;它表面上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 权利,并宣布“中华民国国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属平等”。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从条文上看,它仍然赋予大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包括公布并监督法律之执行、发布命令、任命文武官吏、统帅海陆军、宣告戒严,以及“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 、“解散众议院”,等等。这就将大总统置于凌驾于国会之上的地位,使所谓内阁制、国会制和人民权利徒有其表。

35、从实际上看,在有枪就有权的军阀专横统治下,无论是内阁还是国会,都是被握有重兵的当道军阀任意摆弄的工具,任何“ 宪法” 和法律,都不过是他们愚弄人民、为所欲为的“根据”。第二,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政权,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对国家结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即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国家事项的主要有外交、国防、国籍、刑事民事商业立法、监狱制度、度量衡、币制、国立银

36、行、国债、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国有铁道及国道、邮政电报及航空、国家文武官吏之铨叙、任用、纠查及保障等。关于地方权力,宪法一方面给予各省一定的自治权,规定各省可在本省的教育、实业、交通、财产之经营处分、水利及工程、田赋、契税、警察、保安、省债、银行、下级自治等事项上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它强调地方自治权力须以服从中央为前提,以防止省权力过重而导致地方割据,抗衡中央。因而规定:省自治法不得与本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省必须承担国家所规定的义务;各省之间不得缔结盟约,省不得自置常备军,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如省自治行政机关有违背中央法令、不服从中央的行为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得以国家力量强制之” 。192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一方面是军阀的混战争夺;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蓬勃发展。这个宪法所玩弄的是假民主、真独裁的卑劣伎俩,从一出笼就遭到了广大人民的唾弃。随着直系军阀北京政权的垮台,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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