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1 被告人甲因强奸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 5 年和 3 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 7 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 3 年后,殴打同室关押的犯人乙,致使乙鼻骨粉碎性骨折(轻伤)。法院在审理期间又发现甲曾经参与抢劫的犯罪。法院对甲故意伤害罪判处 4 年有期徒刑,对抢劫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问:法院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刑罚。二、简答题2 简述适用减刑应遵循哪些基本程序?3 简述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的内容。4 举例说明时效中断和延长。5 追诉时效的刑法规定。6 简述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7 简述大赦和特赦的区别。8 简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表现方式?9 法
2、条竞合与想象竞合。10 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11 试论刑罚执行的一般原则。12 试论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制度的修改。13 试论我国刑法有关追溯期限是如何计算的。14 阐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四、名词解释15 刑罚执行16 减刑17 假释18 暂予监外执行19 刑罚消灭20 时效21 罪状22 引证罪状23 空白罪状24 法定刑25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26 分裂国家罪27 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5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对于甲所犯漏罪按照“先并后减” 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 7 年有期徒刑和漏罪抢劫罪判处的 12 年有期徒刑合并,
3、在 12 年以上 19 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 3 年。再将甲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的新罪故意伤害罪的 4 年有期徒刑与上述确定的刑罚。按照刑法 69 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知识模块】 刑罚裁量制度二、简答题2 【正确答案】 对犯罪分子减刑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减刑建议书后,应当在从收到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 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的,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
4、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 2 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是否减刑的最终裁定。【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3 【正确答案】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考验期为其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被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
5、行完毕,并公开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4 【正确答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是“又犯罪” ,这种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重罪、轻罪、与前罪同或不同种罪。无论什么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其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后罪的追诉时效也开始计算。例如:周某于1997 年 7 月
6、7 日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根据刑法规定,其追诉期限是 5 年,即追诉期限至 2002 年 7 月 7 日。周某的行为一直未被揭露,后于 2002 年 5 月 4 日又犯强奸罪,这时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其追诉期限从 2002 年 5 月 4 日与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一起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伸延的制度。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延长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犯罪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种情况,追诉时效期限不受限制。例如:陈某于 1999 年
7、3 月 4 日犯抢夺罪,被害人林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陈某得知后畏罪外逃,一直没有归案。根据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陈某应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追诉时效是 5 年。但现在因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其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即对陈某的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第二种类型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其追诉时效也不受限制,即无限期延长。例如上例中,若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无法破案为由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这时对陈某的追诉时效也无限期延长,即对陈某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知识模块】 刑
8、罚消灭制度5 【正确答案】 (1)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 30 年,最短的仅 3 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司法机关
9、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2)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
10、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知识模块】 刑罚消灭制度6 【正确答案】 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有:(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知识模块】 刑罚消灭制度7 【正确答案】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知识模块】
11、 刑罚消灭制度8 【正确答案】 法定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主要有下列五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由刑法总则确定。(2)法定刑的最低限度由分则确定,其最高限度由刑法总则确定。(3)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都由分则规定。(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5)援引性的法定刑规定在分则条文中。【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9 【正确答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
12、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二者联系如下:(1)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二者的区别:(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2)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竟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其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
13、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4)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5)从处罚原则上讲,对
14、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也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10 【正确答案】 刑法第 67 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其中,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 准自首” 或者 “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
15、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即: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不是违背其本人的意愿。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并予以从宽处理提供客观根据。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
1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的条件,但是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此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实质性条件: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施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不了解、未掌握的罪行,与被采取强制措施、所服刑罚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的一定罪行。对自首犯的处罚,一般为:(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
17、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 年 12 月)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认罪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观点进行了确认,也就是理论界原来所谓的坦白,并将此作为新内容添作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即“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与前两款的精神一致,是指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者基本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全部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供述,使得有关方面采取措施避免了特
18、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七、案例分析题答案对于甲所犯漏罪按照“ 先并后减 ”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 7 年有期徒刑和漏罪抢劫罪判处的 12 年有期徒刑合并,在 12 年以上 19 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 3 年。再将甲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的新罪故意伤害罪的 4 年有期徒刑与上述确定的刑罚。按照刑法 69 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知识模块】 刑罚裁量制度11 【正确答案】 刑罚的执行原则,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刑罚执行原则贯穿于整个行刑活动中。根据我国的行刑目的和行刑实践,刑罚的执行原则有: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社会化原则。(1)教育性原则。刑
19、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应当从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分子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教育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正确地执行刑罚。刑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性评价,只有正确无误地执行,才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教育作用,使之知法,懂法、守法,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诚心诚意地接受劳动改造。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两个基本手段,但要以教育为主,劳动为辅,必须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重视思想教育。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只偏重文化、技术教育或者片面追求生产和经济效益的错误倾向。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
20、措施为辅。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只能暂时地在表面上压服犯罪人,但是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罪人犯罪性,而且容易引起犯罪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行刑目的。要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一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性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2)人道主义原则。即尊重犯人人格,禁止适用残酷的刑法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具体要求有:从观念上把犯罪人当人看,在人格上不歧视犯罪人,不刑讯逼供,不用肉刑,不侮辱虐待,竭力消除犯罪人的自暴自弃的思想和对立情绪,使其树立起重新生活的信心。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
21、刑立即执行,改善刑罚的执行方法,对少年犯、孕妇以及老弱病残犯罪人实行特殊的宽缓政策,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刑罚的执行方法。在生活上关心犯罪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要尽量地感化教育他们,医治心灵上的创伤。对刑满释放人员要贯彻“ 给出路”的政策,说服社会各界不歧视、不嫌弃他们,积极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3)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分子的性格、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犯罪性质以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给予个别处罚措施,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主要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中的关押、文化教育、劳动、奖励和惩罚等各方面。(4)社会化原
22、则。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很容易地回归社会。社会化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二是培养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的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2 【正确答案】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我国刑罚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刑罚种类1管制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死缓变更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二)刑罚的具
24、体适用1减轻处罚的具体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一般累犯的例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特别累犯的扩充。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4坦白被列入自首情节。刑法修
25、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第 67 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立功情节的限缩。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第 68 条第 2 款,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修订。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
26、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缓刑适用条件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8缓刑适用对象例外的扩充。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9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刑
27、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10缓刑的撤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1减刑限度标准的提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28、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12假释的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
29、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3假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14前科报告制度的例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3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88 条、第 89 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 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
30、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说,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追诉期限的终点时间,是指追查、提起诉讼的时间,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就可以对其追诉。(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
31、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4)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刑法第 88 条第 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知识模块】 刑罚消灭制度14 【正确答案】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了刑法学体系,两者之间密切联系、缺一不可。(1)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第一,概括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是一种科学的抽
32、象和概括,提炼出有关的原理、原则,从而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具体犯罪问题。第二,指导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是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犯罪的理论抽象概括得到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指导了对分则各论的研究。第三,制约刑法各论。在罪刑各论的研究中,要受制于刑法总论,受制总论的规定和约束,一些由总论得出的公理和原则,是不能违背的。(2)刑法各论也同样影响作用于刑法总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较为抽象和概括的一般原理和原则,通过各具体罪行的规定,进行了贯彻和体现。第二,进一步加强刑法总论的实践和应用。各论中对各具体犯罪的规定
33、,实际上体现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就是对刑法总则部分的实践。第三,促进和丰富了刑法总论的发展。通过对具体犯罪的不断研究。更加明确了总则原理、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有助于发现总论中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及时修正、不断完善。【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四、名词解释15 【正确答案】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6 【正确答案】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7 【正确答案
34、】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8 【正确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也称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19 【正确答案】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它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35、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知识模块】 刑罚消灭制度20 【正确答案】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知识模块】 刑罚消灭制度21 【正确答案】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 4 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22 【正确答案】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知识模块】 刑
36、法各论概述23 【正确答案】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罪状。【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24 【正确答案】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25 【正确答案】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既有刑罚的限度,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26 【正确答案】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知识模块】 危害国家安全罪27 【正确答案】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知识模块】 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