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postpastor181 文档编号:866219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9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我国刑法对属人原则的规定。2 单位犯罪3 认识错误4 刑事责任的根据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二、简答题6 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7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还是包括犯罪人作案后的表现,抑或包括作案前的表现?8 简述正确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9 试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10 论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及认定。11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12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 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

2、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 57 次,毒死耕牛 57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35000 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3 2009 年,甲乙两公司通谋以一定的价格由甲公司卖出 10000 股股票,然后乙公司以相同价格将这部分股票买入,这样,通谋买卖行为反复进行,在某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后,甲或乙公司则在高价时抛售全部这种股票,谋取暴利,反之,如果使某种股票的价格下降时,甲或乙公司则在低价位时大量买入该种股票,

3、获得暴利,截至 2010 年底,甲、乙公司分别获得暴利 500 万元。问:甲乙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什么?14 李某(男) 与张某 (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 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15 甲某驾驶偷来的一辆出租车,与乙某二人携带猎枪、催泪弹、匕首意图抢劫银行,到达某银行分理处后,甲某在车内等候,乙某持枪进入营业大厅对大厅内人员喊道,“不许动,把钱拿出来” ,并劫持营业员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现金

4、50 万元,随后,将抓捕的两名保安开枪打死,甲乙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将车丢在一个废弃的垃圾场里,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6 甲某任某公交集团客运处处长时,擅自决定将客运处周转资金 100 万元借贷给某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活动,自己获取“利差”15 万元,中饱私囊。甲某还代表公交集团在公交广告招标时收受投标人给付的好处费 20 万元。另外还在集团向某汽车制造厂采购汽车时,要求对方提高车辆售价,并将车价提高的部分转归自己所有。如何认定甲某的行为?17 某部队战士甲乙二人在熄灯后,违反规定私自外出上网,被值勤战士丙阻拦,让其回宿舍睡觉,甲、乙二人不仅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丙,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7

5、 甲某和乙某两人为战友,关系甚好。一日,两人密谋偷点东西,然后卖钱赌博。18 假设二人于某日深夜趁值班人员打瞌睡的工夫,偷了部队仓库里的 100 双军用皮鞋。二人该定何罪?19 假设二人本打算偷军用皮鞋,发现值班人员看守太严,便临时改变主意,去了武器仓库,一人放哨,一人人室偷得冲锋枪 4 支,子弹 300 发,二人犯了何罪?20 假设甲某是军装仓库的值班员,某日,甲某将 100 双皮鞋从仓库里偷偷提出,托乙某送到外地委托他人出售,此时,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一、单项选择题20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6、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 1 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 1 万元购买小树苗 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分给黄某 30 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 40 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 10 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

7、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 1 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21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 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2 对赵某父亲收受 1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3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

8、罪数额应如何认定?24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5 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26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9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属人管辖是指以自然人的国籍为标准的刑法适用原则。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对中国公民而言的刑法适用原则。中国公民,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第一,根据刑法第 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这是属人原则的要求,与属地原则的管辖也不矛盾。第二,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有条件或有限制地适用我国刑法。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我国一般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对我国特定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的域外有限管辖。我国港、澳、台地区公

10、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刑法第 7 条的规定,而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危害到整个国家利益的,我国内地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知识模块】 刑法的效力范围2 【正确答案】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3 【正确答案】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

11、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一般有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4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事责任5 【正确答案】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

12、罪二、简答题6 【正确答案】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则要求三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其次,二人以上必须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一人有责任能力,另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有责任能力者甲利用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 9 岁女儿乙实行盗窃,则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表现上看虽与教唆关系相类似。但实质上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是利用者把被利用者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最后,二人以上必须是在

13、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 17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 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对这 8 种行为以外的犯罪,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是这 8 种行为以外的犯罪,并且其中一人为已满16 周岁者,另一人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者,二人同样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7 【正确答案】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从犯罪人到案至刑罚执行完毕,此间的立功行为才能构成刑法

14、中的立功。这里的“到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采取讯问、拘留、逮捕等侦查、强制措施;二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到案的起始时间。之所以认为立功的时间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理由是:第一,虽然新刑法典未对立功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到案” 一词,把到案作为立功的起始时间,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立功的前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第二,理论上是可行的。立功的本质具有二重性,其一是趋利避害性,即犯罪人主观上是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如果把立功的时间移至立案之时、犯罪成立之时,必然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人尚未到案,仍处

15、于侥幸之中,如何出于抵罪的动机去实施立功行为?即使存在立功行为,也只能是一般公民的立功。二是犯罪成立至刑罚执行完毕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尤其是案发之前,一些犯罪人可能因为工作、生活中的突出表现,抑或是协助司法机关的行为而多次立功,有的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对这类行为理论上如何认识?实践中又如何认定?是否应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从宽考虑,从而给予犯罪人行政上和法律上的双重“ 奖励”?这类矛盾只要以到案为起点就迎刃而解。因为只有到案之后,犯罪人才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才能(也才有必要) 基于赎罪心理去实施立功行为。【知识模块】 刑罚裁量制度8

16、 【正确答案】 应遵循下列原则正确确定罪名:(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描述,也不得片面地对罪状断章取义。(2)概括性原则。即罪名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3)科学性原则。即罪名要在前两个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9 【正确答案】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 。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 451 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

17、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为作战指挥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违抗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故意实施与命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等。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违抗命令的行为对作战造成危害。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由于行为人违抗命令而扰乱了战斗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3本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本罪的主体不应理解为仅指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4本罪的主观方面

18、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10 【正确答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这里的“公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本罪

19、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类人员。(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职责。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前述工作人员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

20、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放弃职守或者使其无法履行职责。(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有意进行阻碍。所谓“明知” ,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为人必须明知前述人员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妨害公务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要分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同国

21、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界限。这主要反映在二者主观意图和客观表有现有所不同上。前者的行为人是怀着明确的反社会意图而实施阻碍公务的行为;后者的行为人则是基于社会公正的立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人民群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不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且还要予以保护和鼓励。其二,要分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管理行为的界限。如果某些群众因为政治觉悟低或者认识水平有限而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前述人员实施了谩骂、顶撞等不服管理的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2)本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由于本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来实施犯罪,因此,本罪就有可能与侮

22、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相近似。但本罪与前述三个犯罪的显著不同在于:本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于前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而前述三个犯罪则无时间性限制。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或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定本罪,还是定故意伤害罪,抑或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呢?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故对此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1 【正确答案】 战时临阵脱逃罪指的是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人的作战

23、义务。(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参战的军职人员不仅限于参加战斗、战役或者接受作战指示命令的直接战斗人员、非直接战斗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以下界限:(1)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挡、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时逃跑,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

24、犯罪论处。(2)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主观目的为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是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或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人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12 【正确答案】 吴某和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吴某和张某毒杀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吴某和张某虽然使用了投毒的方法残害耕牛,但他们是把毒药

25、直接灌入牛嘴里将其毒死,每次投毒的目标是特定的,只能毒死特定农民的特定耕牛,不会对其他不特定的耕牛造成危害,所以他们的投放有毒物质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2)被告人毒杀耕牛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但由于他们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竟无一头耕牛能够幸免,给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他们这种毒杀耕牛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 275 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又触犯了刑法第 276 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即破坏生产经营罪从重处罚。(3)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拿到市场上销售,违反了国家的食

26、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他们这种行为是继毒杀耕牛之后又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罪13 【正确答案】 (1)甲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甲乙公司合谋,按照事先约定价格买卖股票,抬高股票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符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特征。(2)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

27、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 【正确答案】 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刺激甲某服毒,但是,在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最终死亡。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害结

28、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 【正确答案】 甲某和乙某盗窃出租车作为抢劫银行的工具,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甲某和乙某抢劫银行的行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乙某在逃离时将保安打死的行为,属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即按照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单独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考查甲某对乙某开枪拒捕的行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地从表面分析,甲乙准备好猎枪催泪弹

29、等武器抢劫银行,甲某按照分工在外面车内接应,虽然为参与乙某的抢劫行为,但是应当对乙某会使用枪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后果有概括故意,对乙某实施的全部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甲乙为实施抢劫银行的行为而盗窃他人汽车,事后将汽车丢弃在废弃的垃圾场内,不具有返还的意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6 【正确答案】 (1)甲某身为公交集团客运处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将公款私自借贷给私营企业收取利差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 100 万的行为属于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2)甲某在招标活动中收取对方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否构

30、成串通投标罪,还要看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是则构成串通投标罪。(3)甲某在采购汽车时,要求对方提高车价,并将提高的部分收归个人所有,构成贪污罪。因为甲某收取的车款原本属于该公交集团,甲某采取变相的利用他人将公款转出私吞,构成贪污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如果属于本单位所有,则构成贪污罪,否则就应为受贿行为。【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7 【正确答案】 甲、乙二人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根据刑法第 426 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执

31、行军事职务罪,本罪的主体要求是军人,甲、乙作为现役军人应当遵守军纪,其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被依法阻拦时又使用暴力殴打值勤人员丙某,符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应当注意的是甲乙不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因为此罪的主体只限于非军人。【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18 【正确答案】 军用皮鞋属于军用物资,甲某和乙某具备军人身份,而予以盗窃的,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19 【正确答案】 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盗窃武器装备和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法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20 【正确答案】 甲某身为值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32、进行偷窃,应为贪污罪。【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罪【知识模块】 刑法21 【正确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知识模块】 刑法22 【正确答案】 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知识模块】 刑法23 【正确答案】 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

33、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知识模块】 刑法24 【正确答案】 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知识模块】 刑法25 【正确答案】 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4、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知识模块】 刑法26 【正确答案】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 A 就无 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知识模块】 刑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