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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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 38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 3 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请问:(1)应当去何处申请公示催告?(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 其他机关?)(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

2、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2 某市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商定,由建设银行向工商银行拆借资金,具体的运作方法是:以某市建设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 1 亿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某市建设银行,收款人为某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该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 6 个月的利息后,将剩下的款项划到了建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的账户上。待汇票到期后,因建设银行无力兑付该到期汇票而引发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有效票据,某市建设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予以无条件的承兑。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无效票

3、据,导致该汇票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本案的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因此该汇票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问:(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 为什么?3 2008 年 3 月 5 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玩具厂向贸易公司提供总价款 60 万元的玩具,交货日为 4 月 27 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公司开出汇票,3 个月以后付款。合同签订完毕,贸易公司开出汇票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

4、了承兑,付款日期为 2008 年 6 月 13 日。玩具厂拿到汇票后,在供货之前向其开户的招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贴现。该办事处在得到承兑汇票的建设银行的“承兑真实,有效 ”的回电后,将该汇票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了再贴现。 2008年 4 月 27 日,贸易公司在对方供货不到的情况下,派人前往查询,始知上当受骗。5 月 15 日,承兑建设银行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贴现银行发出终止付款的通知。贴现银行则认为“ 合同无效,承兑无效 ”的理由不成立,承兑银行必须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问:(1)进行承兑的建设银行是否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为什么?(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是否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二、论述题4 试

5、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5 票据法第 18 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 )6 试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其在票据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7 论述出票的效力。三、名词解释8 汇票9 出票10 背书11 承兑12 提示承兑13 代位追索权四、简答题14 票据的善意取得。15 简述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6 试述票据背书行为的分类。17 简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18 A 公司委托 B 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 1 张以

6、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 不得转让 ”字样。B 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入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 B 公司还款,B 公司未能按时偿还。甲银行转而要求 A 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 A 公司以 B 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 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 A 公司能否以 B 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19

7、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 5 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华东政法大学 2006年考研真题)(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20 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21 票据法第 18 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 )(1)此条中的 “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本质目标是什么

8、?22 简述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清华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3 简析我国票据法第 61 条第 1 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4 简答汇票保证人的责任。25 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应当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见民事诉讼法第 218 条。(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 3 日内发布公告。见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票据,如果该票据

9、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中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签章真实,票据形式外观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出票行为完成,则票据为有效。本案中的汇票符合这些要求,为有效的票据。(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正确。原因如下:第一,票据当事人之间没有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第二,票据当事人是形式上记栽的当事人而不一定是实质或者真

10、实的当事人。只要形式上有当事人的记栽,该记载符合票据事项和格式要求即可。【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该建设银行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 44 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承兑是使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无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等有无支付能力,承兑人都必须首先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这就在汇票票面上明确表示了其作为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招商银行某办事处为慎重起见对承兑的真实性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承兑真实、有效 ”。这又在票据之外向贴现银行明确表示承认了承兑银行愿

11、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设权证券。作为无因证券,票据不问原因的有无及有效与否;作为设权证券,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脱离,票据一经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票据的存在不是为了证明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尽管票据法第 10条第 1 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并未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票据无效。据此,本案中因欺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既然票据关系是有效的,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的承兑责任便是不可推卸的,以合同无效主张免除付款

12、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 69 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

13、。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 68 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知识

14、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此条中的“ 民事权利”为利益返还请求权。(2)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其权利内容、性质、要件等,与票据上权利、民法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来定性更为确切妥当。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票据法为纠正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对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

15、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销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其在票据法上的体现主要如下:(1)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出票人的效力。 票据法第 26 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

16、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

17、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

18、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知识模块】

19、商法10 【正确答案】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2)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 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4)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承兑与背书一样,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

20、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因此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项制度。(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4)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

21、使追索权,此时的追索权即为再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知识模块】 商法四、简答题14 【正确答案】 善意取得是取得票据的一种方式。从无处分权或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人手中,持票人以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并于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票据,应具备四个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或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此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从合法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没有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必要。(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规则取得票据,所谓转让规则,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转让规则,非依票据法转让规则而取得票据,也不能使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例如继承、破产、

22、普通债权转让的;(3)须基于善意而取得,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4)须以相当价值取得票据。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善意取得票据,虽然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但仍能合法、完整、有效地取得票据权利,并能拒绝原票据权利人关于归还票据的请求权。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票据丧失后的情形。【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2)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

23、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2)非转让背书,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3)一般转让背书,是指无论从背书人方面还是从背书时间方面以及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否有限制方面来看,都没有特殊情形的背书,也就是最普通的背书;(4)特殊转让背书,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情形的背书;(5)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

24、别的记载,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6)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7)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8)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的合适处,汇载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9)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10)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代理背书,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11) 质押背书,是以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因

25、此为“要式证券。 ”要式票据行为必须采要式是为了使票据的款式明确、便于授受、加快流通。票据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签名。无论哪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书面。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3)款式。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内容和对此内容的记载方式。【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确答案】 (1)A 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 “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的任意记载事项,又称可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该事项记载与否,概由票据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A 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抗

26、辩甲银行的请求,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票据原因(基础)关系,其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不应妨碍后手持票人甲银行票据权利的实现。【知识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1)甲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因其是禁治产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乙的背书行为有效。(2)一般债权让与,通常以合同为之,是合同行为。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达成合意,方能生效。但对于票据转让来说,一般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无论是依背书交付方式,还是依单纯交付方式转让。只须让与方一方的

27、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在票据转让中,票据债务人的意思转让不发生任何影响,无论是何种方式转让票据都无需征得票据债务人同意或通知票据债务人。而对于一般债权让与来说,债务人的意思对债权让与的效力有着一定的影响。票据法虽没有明文规定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依民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承认票据的善意取得。对一般债权让与来说,民法规定,无债权处分权限的人所为的让与行为无效,第三人也不能因善意而取得债权。因此,可以说,民法上不承认债权的善意取得。一般来说,除发票人记明禁止转让的票据外,一切票据皆可转让。而对于民法上的债权来说,并非一切债权皆可转让。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依商法的强制主义原则,票据转让为

28、要式行为。而债权让与则比较自由,依契约自由原则,债权让与可以为部分让与、可以附条件让与。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手中也可以。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不过,一般债的混同也有例外情形,若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票据法规定,票据转让后,让与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负有担保承兑(汇票)与担保付款 (汇票、本票、支票) 之责,即仍留在票据关系之中而承担义务。至于一般债权让与,原债权人除负有将债权文书(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书信等)交给新债权人的义务外,在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即

29、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新债权人继受原债权人的地位,让与人(原债权人)再无任何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3)票据权利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而普通债权的转让要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因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案】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收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

30、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首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我国票据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

31、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主要包括: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三种情况。票据法第 13 条第 1 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1)“民事权利”为利益返还请求权。(2)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是指票据权利因票

32、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其权利内容、性质、要件等,与票据上权利、民法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来定性更为确切妥当。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票据法为纠正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对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

33、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

34、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 13 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

35、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 60 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中请判决

36、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37、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本条是关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的规定。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追索权针对的主要是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一般是在支付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时候,持票人才可以行使的,所以,追索权是支付请求权的一种补充或保障性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追索权的意义在于: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有了追索权,票据债权具有了完整的安全性,才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

38、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票据法理论认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保证人等)对持票人应负连带责任。因此,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变更性和代位性。追索权的选择性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依承担票据债务的先后顺序,任意选择票据债务人之一,或其中数人,或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权的变更性是指持票人如已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了追索权,若仍有被追索对象的,不影响他再向票据债务人中的另外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追索权的代位性是指被追索人如果清偿了追索人要求的金额,便取得与追索人同一权利。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追索权行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其中,追

39、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即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依追索权行使的时间不同而不同: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法定原因;票据到期日前,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选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可分为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明、拒绝事由的通知。【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保证人为汇票保证后,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具体表现如下:(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 50 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0、。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仅在金额上完全相同,其性质也完全一样。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也没有先后次序之分。(2)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作为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第 51 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

41、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25 【正确答案】 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英国法是着重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的。英国法认为,应当由直接从伪造背书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大陆法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汇票伪造签名的处理方法与英国法不同。在出现伪造签名时,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后来的执票人退还汇票,除非他能够证实执票人是以恶意而取得汇票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一旦对有伪造签名的汇票付了款,就可以解除责任,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除非他能够证实付款人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由此可见,大陆法与日内瓦公约所着重保护的是善意的执票人,而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蒙受伪造签名所引起的损失。【知识模块】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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