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fatcommittee260 文档编号:866243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12 年 7 月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 500 万元设立。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成立。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1 2012

2、 年 8 月 1 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 100 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 5 年内缴清,到2013 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 60 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 100 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2013 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请问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1)依据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张三以该房

3、屋出资,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若张三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才办理商业房过户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张三现主张其应在 2012 年 8 月起即享有股权,张三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该房屋的出资效力如何,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2)李四出资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毕业后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后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则该货币出资的效力如何?依据是什么?(3)若王五的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相关作品及稿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才交付给华星英杰公司,王五现主张其应在 2012 年 8 月起即享有股权,王五的主张

4、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公司对于赵六东风卡车的实际状况并不清楚问该卡车出资的效力如何?(5)对于周七的股权出资,有股东主张应当认定为周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2 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成立后,两年来获利颇丰。2014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 6000 万元与白云人才培训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 20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蓝天公司(以 2000 万元货币出资)成立恒泰圣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华星英杰公司的董事长张三担任副董事长由白云公司的总经理李南担任。监事会主席由蓝天公司董事长游靠山担任。2015 年 12 月 1 日,恒泰

5、圣都公司经营突然出现重大问题,由于房屋质量以及交付迟延等问题,众多购房业主集体聚会要求恒泰公司承担责任,现场一度失控,险些酿成群体事件。经查,白云培训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一直为国土资源相关部门追查;蓝天公司的出资实际上为蓝天公司控股股东戴波所出资,在蓝天公司和戴波之间有相关的投资协议。在恒泰圣都公司成立 1 年来游靠山在张三的帮助下,已经将蓝天享有的 50的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给龙江国际股份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问题:(6)对于白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恒泰公司依法应当如何主张权利?(7)龙江国际与蓝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的效力如何?为什么?(8)对于张三与游靠山的违法行为,李

6、南可以什么身份、如何主张,以保护恒泰圣公司的合法权益?(9)蓝天公司的戴波股东该如何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你提供一些建议。2 2012 年 5 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 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李鹏飞持有。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1)2015 年 5 月,李四欲出国定居,故欲将其名下的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于丁满,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丁满人不好相处

7、。不同意丁满加入。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2)2015 年 6 月,英华公司欲与本地区有影响的一家建材公司大盛魁公司合并,成立翡翠城建材有限公司,王五认为大盛魁公司负债累累,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合并决议。(3)2015 年 7 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不能够完全按照公司的意见行使权力,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李鹏飞的董事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4)2015 年 8 月,英派斯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改组公司董事会,其余股东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累积投票制增选出能够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成员。(5)2015 年 9

8、月,赵六发现英派斯公司拖欠公司 1000 万元而公司一直未向英派斯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五天后即过期。(6)2015 年 12 月 20 日,英华公司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但债权人巨华公司发现该清算组成立以来并未进行任何清算活动。问题:3 李四对外转让股权如何实现?若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4 若王五在股东会通过与大盛魁公司合并的决议之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而其他股东以其并未参与股东会决议而进行抗辩,是否有理?为什么?5 李鹏飞认为英派斯公司免去其董事职务的行为违法,欲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其应如何主张?6 请问英派斯公司向英华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张

9、能否实现?为什么?如果英派斯公司一直实际参与英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主张变更李鹏飞股东身份为自己的主张能否实现? 为什么 ?7 现赵六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英派斯公司提起诉讼,可否?7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 4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 20 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 10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 1 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

10、矛盾,9 名董事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 6 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4 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 2 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

11、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8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9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10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1 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 4 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1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12 赵、钱、孙、李 4 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 3 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李以货币出资 4 万

12、元;(2)赵、钱、孙、李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南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 3 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汀大于 1 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

13、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 4 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

14、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13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4 李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15 周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16 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_否合法?为什么?17 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8 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18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 2014 年 3 月 18 日

15、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 月 2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 10 人债权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 A、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 300 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2014 年 11 月 30 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15 年 8 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 2014 年 1 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 12

16、0 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19 A、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20 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2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2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23 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23 某试

17、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4 年 4 月 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 月 10 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第 1 号房屋价值 300 万元。全部用于对 A 银行的债务抵押:第 2 号房屋价值 160 万元,属于租用 B 公司的房屋:对外投资 140 万元:专利评估作价 70 万元: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 万元:013 年 12 月 1 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 E 公司的到期债权 100 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银行对该破产企

18、业发放 3 年贷款本金 200 万元,年利率 10,到期应计利息 60 万尚有 1 年到期。B 公司拥有到期债权 700 万元。C 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 350 万元。D 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 140 万元。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 90 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 B 公司拥有债权 190 万元,发生破产费用 10 万元,欠税款 130 万元。问题:24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别除权,金额为多少?25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属于抵消权,金额为多少?26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取回权,金额为多少?27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撤销权,金额为多少?28 破产

19、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28 A 市的甲和 B 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 1 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4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 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 天后。甲、乙和A 市的丙银行 3 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乙,乙将 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 B 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400万元。并由 B 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 400 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

20、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 A、B 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 市法院抢先实现,但 A 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 400 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29 该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30 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 为什么?31 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行使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32 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32 2013 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

21、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 UV 线设备机加工零件 100 件,价款 30000 元。2014年 3 月 1 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30000 元、用途为加工费的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问题:33 玉泉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

22、定将定作物交付给赛罕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如意公司为赛罕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如意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玉泉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34 如意公司认为,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如意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35 设该票据为赛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了维护赛罕公司的信誉,而要求如意公司董事会签发的票据,虽然董事会成员中有人不同意,但是赛罕公司的代言董事较多,故通过了决议,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

23、试卷 2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商法1 【正确答案】 (1)该房屋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出具验资报告,张三须自己办理登记后再过户给公司。张三有权主张其在 2012 年 8 月起即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公司无法获得该出资的所有权。因为依据物权法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2)李四出资交付不合法。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公司章程约定 5 年违反法律规定。若李四的出资系李

24、四在本科阶段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则该公司获得该货币出资,但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3)王五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五应当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时即 2013 年6 月 1 日起享有股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4)此种情形下,公司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卡车的所有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 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5)周七的股权虽然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 100 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但不能直接认定为周七未履行出资义务。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周七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6)恒泰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认定白云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26、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白云公司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7)依据案情,蓝天公司与戴波股东之间属于隐名投资关系。蓝天公司为名义股东,戴波为实际股东。现名义股东蓝天公司擅自处分实际股东戴波的股权,因为龙江国际并不知情,故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龙江国际依据善意取得获得该部分股权。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

27、,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李南作为监事,作为副董事长,有权与其他董事一起。或者要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张三和游靠山,要求赔偿公司损失;若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李南作为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三和游靠山向公司赔偿损失。(9)建议如下:首先戴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蓝天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然后依据协议要求蓝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其次,戴先生可以通过征得恒泰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从而从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知识

28、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李四股权转让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王五、赵六不同意须购买该股权,如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李四的股权可以对外转让于丁满。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当时双方的持股比例来购买。【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其他股东的抗辩不合法。应为王五虽然没有参加股东会决议,但其通过诉讼的方式表示反对,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主张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其股份回购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李鹏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因为董事的人事任命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29、,董事会无权作出该决议,故该决议违法无效。【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英派斯公司直接向英华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张不能实现,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股东想要直接行使股权,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如果英派斯公司一直实际参与英华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么视为对英派斯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认可,之后又以上述规定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英派斯公司可以取代李鹏飞而成为公司股东。【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赵六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该情形属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行使权力。【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

30、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 5 名成员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 3 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 15 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 100 条、第 102 条

31、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 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甲企业拥有 160 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拥有 80 万个表决权,朱某拥有 40 万个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 105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32、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 4 名董事,所以每 1 股份拥有 4 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 4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160 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持有 2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80 万个表决权;朱某持有 1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40 万个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

33、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作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知识模块】 商法14 【正确答案】 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53 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

34、的债务,李可以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 24 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额为 24 万元。【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

3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确答案】 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6 条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

36、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A、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 59 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 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案】 由于 A 和 B 不享有表决权,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 5 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

37、表的债权额在 350 万元以上(12 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64 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以上。【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5 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

38、企业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20 条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前发生的,

39、因此是不能追回的。【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A 银行对破产企业的第一号房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房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数额为 240 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 20 万元)。【知识模块】 商法25 【正确答案】 B 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 190 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 B 公司的债权,属于抵销权。【知识模块】 商法26 【正确答案】 第 2 号房屋 160 万元属于租用 B 企业的房屋,B 企业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知识模块】 商法27 【正确答案】 2013 年 12 月 1 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 100 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知识模块】 商

40、法28 【正确答案】 破产按下列顺序分配: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支付所欠税款 130 万元;剩余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29 【正确答案】 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 4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 200 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

41、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也承担付款之责。【知识模块】 商法30 【正确答案】 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31 【正确答

42、案】 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知识模块】 商法32 【正确答案】 应该由 B 市法院进行判决。B 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 400 万元。【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33 【正确答案】 玉泉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票据法原理。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和法律依据可知,玉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即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应当依法获得报酬 30000 元,后来在追讨报酬的过程中,

43、如意公司自愿开具票据的行为应为主动代偿行为。虽然如意公司与玉泉公司之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如意公司开具受票人为玉泉公司的票据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有效的前提下,依据票据的无因性规则,该出票行为即在如意公司和玉泉公司之间建立了票据债权法律关系。【知识模块】 商法34 【正确答案】 如意公司主张,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现玉泉持有如意公司合法开具的票据,即有权依据票面文义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至于如意公司内部的情形如何,与有效成立的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并无关联。【知识模块】 商法35 【正确答案】 如意的开具票据行为形成了代偿的法律关系因此虽然玉泉与如意无业务关系,在玉泉和如意之间仍存在有效的票据法律关系。根据案情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其操纵董事会通过了对如意公司不利的决议,即出具了该张票据。因此给如意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公司法第 20 条第 1款、第 2 款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