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服装加工厂因与外商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急需一批特质布匹。经到多家纺织厂考察。选定跟星星纺织厂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星星纺织厂为某服装加工厂生产特质布匹,分期分批送货到某服装厂,某服装厂见货付款。由于星星纺织厂当时生产任务不重,于是很快完成了加工任务。但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分期分批送货的义务,便将尚未送走的布匹存入仓库内。一天晚上,因雷雨引起电线走火,仓库内的所有货物全部化为灰烬。星星纺织厂要求某服装厂赔偿损失,理由是货已全部生产完毕,只是应服装厂的要求尚未全部送走,过错应在服装厂。既生产完毕,货就是服装厂的,因此某
2、服装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服装厂认为星星服装厂的说法有理,于是赔偿了其生产这批布匹的原料费、加工费等。后某服装厂向某律师谈及此事,律师认为服装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有权要求星星纺织厂返还损失赔偿费。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律师的看法对吗? 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3)假如星星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约定,布匹生产完毕后即归某服装厂所有,则布匹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2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3、20 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 4 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 5 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 年 7 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 年 3 月
4、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 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 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
5、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3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
6、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 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 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
7、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 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
8、400 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 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为什么?4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
9、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
10、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13 年司考卷四四)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 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
11、担? 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5 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
12、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 ,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1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号房的义务。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 元。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 月 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 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
14、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14 年司考卷四四) 问题:(1)01 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2 月 12 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为什么?(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为什么?(7)丙
15、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6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2000 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 500 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 20 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 100 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03 年司考卷四分析)问题:(1)张某与轻生子女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16、(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 100 元,应当由谁偿付? 为什么?(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为什么?(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为什么?7 甲和乙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 2000 元的费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清华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8 据中央电视
17、台报道:位于淮河之滨的某市公安局、气象局等机关,向淮河上的过往船舶收取治安费和气象服务费等费用。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引起航运企业的不满,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已被勒令取缔,将其所收费款没收于财政。然而,上述措施虽然剥夺了乱收费机关不该取得的利益,救济了社会秩序,却未予受害当事人以民事救济,引起人们的质疑。请用民法学知识分析:上述乱收费行为究属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试从法律要件人手,说明理由。(清华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考查过“不当得利” 的论述题)9 甲、丙两兄弟是孤儿,甲靠勤劳致富,修建价值 20 万元的楼房一栋。与乙结婚后 6 个月心脏病
18、发作死亡,乙此时已怀孕。丙寻衅闹事,乙一气之下用斧头从丙身后将丙砍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乙生下一子,但几天后夭折。丙欲赶走乙占有甲修建的楼房,与乙争执起来。问:(1)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为什么?(2)出生后几天又夭折的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为什么?10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 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 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 11 月,
19、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
20、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04 年司考卷四案例一)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
21、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二、名词解释11 无因管理(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2 不当得利13 继承14 继承权15 继承权的丧失16 法定继承(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中国人民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7 代位继承(武汉大学 201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8 遗嘱继承19 遗赠扶养协议(清华大学 2006 年、2013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三、简答题20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一要件的含义?(武汉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1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
22、效力?(清华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适当管理及法律效果”)22 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23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24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谈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特殊法律保护。(北京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5 简述继承既得权与继承期待权的区别。26 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27 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28 简述适用法定继承的几种情况。29 简述法定继承的特征。30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清华大学 2008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正确。根据我国法律
23、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外,财产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财产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布匹的所有权既未转移,其风险当然应由纺织厂承担。(2)纺织厂获得的赔偿费属不当得利,应当归还服装厂。(3)如果星星纺织厂能证明货物的损失不是因管理的过错造成的,则由某服装厂承担。【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 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
24、名合同关系) 。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
25、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 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
26、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
27、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
28、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29、】 (1)李某( 次承租人) 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 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 (出租人)有提供热水( 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3)可以(是) 。张某承担。因为张某 (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 经张某(出租人 )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
30、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
31、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 2 月 11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2)甲、丙之间于 2 月 8 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3)2 月 12 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
32、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 01 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 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 A 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 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进屋装修,
33、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B 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 B 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 B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34、(6)不用。因为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营救其生命而造成的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本案例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
35、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1)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2)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救火行为上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
36、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甲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却知道自己的客观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当然属于无因管理。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当然由乙承担。(三)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
37、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上述乱收费行为既属侵权行为,又属不当得利。(一)属侵权行为的理由(1)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乱收费的行为侵害了航运企业的财产权,所以损害事实存在。(2)侵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指行为人作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乱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只有在
38、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侵害人虽有侵权的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航运企业因公安局气象局的乱收费行为使其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公安局和气象局等机关在明知国务院有关于禁止“乱收费” 的规定而仍向过往船舶收取治安费和气象服务费,属主观故意。综上。“乱收费 ”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二)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某种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是一方确实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一个要件,也
39、是与侵权行为的明显区别所在。“乱收费” 行为是使公安局、气象局获得利益,增加其财产的总额。(2)必须是他方受损。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航运企业因某些机关的“乱收费 ”行为则不得不从自己的财产中多拿出一部分用来支付这些费用,使其因“乱收费 ”行为而导致财产总额减少。(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很明显,因乱收费行为,使公安局等机关受益,使航运企业受损,这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是明显的。(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
40、法的原因。公安局气象局等机关向过往船舶收取费用,违反了国务院的禁止“乱收费” 的规定,其因此而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乱收费 ”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也属于不当得利。【知识模块】 民法9 【正确答案】 (1)乙能享有继承权。乙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属于继承法第 7 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2)新生婴儿应享有继承权。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出生时是活体,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就享有继承权。虽然本案中新生婴儿只活了几天,但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 28 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41、承份额。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5 条第 2 款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因该 6 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间,余下 3 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其二人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6 间房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是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42、,不能任意分割。在王某死后,夫妻关系不再存在,才能对这些房屋予以分割。张某应当拥有一半其中的三间。而另三间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本应与张某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屋平均分配。大儿子王甲在王某死前过世,其有一子作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因此,王小甲代王甲之位与张某、王乙平分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各占一间。 (2)有效。该 6 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王某与曹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本来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王某并不全部拥有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他无权对另五间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
4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某虽对房屋进行了无权处分,但是其事后已经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张某和未成年人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都予以同意。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有效。(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曾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王乙已经和曹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曹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曹某在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曹某此时对朱某只是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这种合同上的义务或者说债上的义务。朱某不能直
44、接支配房屋也不能支配曹某的行为,他只能请求曹某依约定向其履行。如果曹某不履行,其可以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曹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曹某仍有权处分自己的物。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也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是有效的。(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具有平等性,曹某可以选择向朱某还是钱某履行,选择一方,就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曹某最后选择了向钱某履行,和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钱某已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曹某此时已经无法向朱某
45、履行,属于履行不能,朱某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由曹某承担违约责任。(5)能。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此处涉及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放弃其到期债权,损害了王乙的利益,王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曹某放弃对赵某债权的行为。(6)不能。因该赔偿金
46、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因此其债权人王乙不能对此债权行使代位权。【知识模块】 民法二、名词解释11 【正确答案】 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知识模块】
47、 民法12 【正确答案】 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知识模块】 民法13 【正确答案】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
48、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知识模块】 民法16 【正确答案】 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
49、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代位继承人。【知识模块】 民法18 【正确答案】 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知识模块】 民法19 【正确答案】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行为;(2)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4)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5)遗赠扶养协议不因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6)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三、简答题20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他人称本人。无因管理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指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之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