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论练习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代理行为的后果( ) 。A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被代理人B由被代理人选择是否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自己C权利归被代理人,责任归代理人D直接归被代理人2 委托授权( ) 。A可以用书面形式B可以用口头形式C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D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 按照民法通则,授权书授权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 雇佣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 )。A
2、受雇人依雇佣关系当然有代理权B雇佣人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对受雇人授权C雇佣人不必另外向受雇人授权D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授权或不授权5 小王父母双亡,由其外祖父监护并担当代理人,小王参加画展获奖,外祖父代其领奖品时,发奖单位要求其证明自己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该要求是( )。A无权行为B必要行为C义务行为D有权行为6 公民甲人际关系极好,经常帮别人办事。乙委托甲出卖一件旧家电,丙委托甲为自己购买同样的旧家电,甲作为乙、丙双方的代理人,依法( )。A可以B可以有条件地担当C不能任意但可依法担当D不能作为7 王某应所在单位授权购买一批原材料,正好自己妻弟的私营企业有这种原材料,王某便同妻弟订了合同,后来
3、王某单位认为这批原材料虽然符合要求,但因是王某妻弟的私人企业提供,王某以权谋私,在民法上构成“自己代理” 。你认为王某的自己代理( ) 。A构成B基本构成C不构成D可推定构成8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的条件是( )。A个人工作忙B酒醉C车祸受到重创D没有写作能力9 甲公司派代理人乙前往丙公司购买 10 吨农药,而乙擅自定购 12 吨,丙催告甲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的无权代理后果( )。A由甲承受B由甲、丙承受C不由甲承受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10 下列行为可以代理:签订买卖合同和( )。A收养未成年人B领取结婚证C向酒店预订酒席D刑事辩护11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
4、中致人损害的,由( )承担赔偿责任。A代理人B代理人和被代理人C被代理人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12 甲公司授权公民乙为代理人,代理工作完成后,未收回授权书,乙继续以代理人名义在外进行代理。甲公司的行为导致了( )。A乙滥用代理权B乙假冒甲的名义、侵害甲名称权C表见代理D乙狭义无权代理13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 )。A通知权B追认权C催告权D拒绝权二、简答题14 简述合宪性解释。15 简述平等原则。16 简答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7 简答民事权利的概念。18 简答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19 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20 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21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2 简
5、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23 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24 简答法人的变更。25 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2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7 什么样的客观现象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8 简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29 如何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30 简述代理与居间、行纪的区别。31 简述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32 简述诉讼时效的意义。33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34 简述期限的种类。总论练习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
6、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7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0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1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二、简答题14 【正确答案】 合宪性解释,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秩序是一个阶层结构,犹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层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次为法规。法律规范的
7、效力,依其阶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规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因此产生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应依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之,以贯彻上层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此即合宪性解释。【知识模块】 总论15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3 条确立了这个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平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
8、,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知识模块】 总论16 【正确答案】 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终止效力。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例如,
9、民法通则是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的,但该法第 156 条规定:“本法自 198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种规定是为了让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了解该法,并给有关司法机关以准备时间。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第二,民法上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
10、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知识模块】 总论17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民法理论上有多种认识,包括“利益说” 、“意思说”、“ 法力说”、“期望说”等。“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是权利。此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意思说”认为,权利的
11、本质是意思自治,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持此观点。“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障人们为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 力” ;利益是权利的目的,而不是权利本身。德国法学家迈克尔持此主张。“期望说”由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该说主张,权利就是合理的期望,这种期望为法律承认和保障。上述学说中,“ 利益说” 和 “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知识模块】 总论18 【正确答案】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
12、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知识模块】 总论19 【正确答案】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
13、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知识模块】 总论20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
14、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 4 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15、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21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
17、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
18、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知识模块】 总论22 【正确答案】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 第 39 条也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
19、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
20、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23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由于具
21、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3法
22、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24 【正确答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
23、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
24、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知识模块】 总论25 【正确答案】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据民法通则第 45 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被撤销。法人可以因为原设立任务的完成、设立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等原因而被撤销,也有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有关机关撤销的。法人一经撤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解散。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当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由法院或主管机关
25、宣告予以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也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申报解散的原因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前三项是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是为补充上述列举,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以防止列举不尽所带来的疏漏。【知识模块】 总论26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进而生效。成立和生效有不同的结果,成立是指法律行为本身的发生、存在,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从逻辑关系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具备了生效条件时,发生法律
26、效力,因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本身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必要条件。具备这些要件时,就有了一个法律行为,不具备这些条件时,不发生法律行为。在学理上,也有人称“ 成立要件 ”为“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还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殊要求的,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必要条件。该要件只有一个,即意思表示。2特殊成立要件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相对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例如实践行为,标的物的授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又叫“要物行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
27、和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为一般成立要件,标的物的“ 授 ”与“受”共同构成特殊成立要件。【知识模块】 总论27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既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征: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条件应是可能发生的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
28、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 条件” 是无效的。同时, 民法通则 第 60 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 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 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例如,某合伙组织规定,入伙须以走私 10 辆汽车成功为条件。某甲如果能在 5 月 1 日前走私
29、 10 辆汽车成功就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个条件就是不合法的。【知识模块】 总论28 【正确答案】 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要求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有关民事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定的,就构成无效民事行为。例如,我国法律禁止买卖毒品,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再如,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能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效果。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虽然交付了房屋,但不办理过户登记,就是无效的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违反国家有关的各种法律,不限于违反民法【知识模块】 总论29 【正确答案】 代理的特征(1)
30、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公证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传达人、居间人相区别。(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所为之行为,这一点使代理与行纪相区别。(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
31、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负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在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知识模块】 总论30 【正确答案】 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
32、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某丙订立合同。这种代理关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称为被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实质上甲签订的合同是乙和丙之间的合同。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
33、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传话。使者传话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2)法人代表的行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
34、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行为,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4)行纪。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为,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等。【知识模块】
35、 总论31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 69 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还有以下方面的事实:(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
36、代理关系终止。【知识模块】 总论32 【正确答案】 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权利人对权利久不行使的情况,如权利人长期不请求义务人履行,使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使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法律保护,从而稳定现存的财产关系。(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加速财产流转,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例,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年代久远而证据毁损灭失,无法确定。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很容易造成证据方面的困难,使案件得不到正确解决。诉讼时
37、效制度的设立和适用,督促了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保存、提供证据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知识模块】 总论33 【正确答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法第 54 条、第 55 条规定的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
38、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3 个月” 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知识模块】 总论34 【正确答案】 (1)期
39、限的概念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比如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就是约定期间。(2)期限的种类期限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按照期限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约定期间,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交付的期间等。法定期间,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例如一般动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上无当事人约定期间的规定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指定期间,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违约金、赔偿金自仲裁机关或法院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偿付等。指定期间实质上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按照期限是某个不可分的特定时间还是一定的时间区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如某日、某月或者某年,期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知识模块】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