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6-2008 唇膏、化妆粉块、香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唇膏、化妆粉块、香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 组织的及针 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6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唇膏、化妆粉
2、块、香粉2.2 产品种类 唇膏是以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化妆粉块是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胭脂、眼影、粉饼等 香粉是以粉质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质化妆品,常见的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等。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
3、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1CCGF 211.6-2008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QB/T1977唇膏 QB/T1976化妆粉块 QB/T1859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店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并注意抽样、检验工作须在产品保质
4、期内进行。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70 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5.4 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样品规格(净含量)g 抽样数量(件) 检验样品数(件) 备用样品数 (件)销售包装(质量9g) 15 10 5 销售包装(质量 94g) 21 14 7 1 生产企业 销售包装(质量4g) 30 20 10 销售包装(质量15g) 9 6 3 销售包装(质量 159g) 12 8 4 销售包装(质量 94g) 18 12 6 2 流通领域 销售包装(质量4g) 24 16 8 5.5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
5、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唇膏、化妆粉块、香粉中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2CCGF 211.6-2008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唇膏、化妆粉块、香粉产品共有的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产品名称 GB5
6、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内装物量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日期标注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注问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1 标签 必要时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GB5296.3 强制性 GB5
7、296.3-1995 2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4 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5 菌落总数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6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7 粪大肠菌群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8 金黄色葡萄球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9 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3CCGF 211.6-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8、 10 4-羟基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1 4-羟基苯甲酸甲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2 4-羟基苯甲酸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3 4-羟基苯甲酸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4 4-羟基苯甲酸丁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5 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6 甲醛和多聚甲醛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7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8 苏丹红(适用时) -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备注:标签中所有项目未标注
9、为 B 类,有标注但不规范为 C 类。 6.1.2 唇膏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类 C类 1 外观 QB/T1977-2004.3.2 推荐性 QB/T1977-2004.4.2.1 2 香气 QB/T1977-2004.3.2 推荐性 QB/T1977-2004.4.2.2 3 耐热 QB/T1977-2004.3.2 推荐性 QB/T1977-2004.4.3.1 4 耐寒 QB/T1977-2004.3.2 推荐性 QB/T1977-2004.4.3.2 6.1.3 化妆粉块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
10、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类 C类 1 外观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2.1 2 香气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2.2 3 块型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2.3 4 涂擦性能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3.1 5 跌落试验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3.2 4CCGF 211.6-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11、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类 C类 6 pH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3.3 7 疏水性 QB/T1976-2004.4.2 推荐性 QB/T1976-2004.5.3.4 6.1.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B类 C类 1 色泽 QB/T859-2004.5.2 推荐性 QB/T859-2004.6.2.1 2 香气 QB/T859-2004.5.2 推荐性 QB/T859-2004.6.2.2 3 粉体 QB/
12、T859-2004.5.2 推荐性 QB/T859-2004.6.2.3 4 细度 QB/T859-2004.5.2 推荐性 QB/T859-2004.6.3.1 5 pH QB/T859-2004.5.2 推荐性 QB/T859-2004.6.3.2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签”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6.3.2 检验过程中遇有
13、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 ,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标签判定原则
14、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5CCGF 211.6-2008 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当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