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30 A3053124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8 年 4 月 23 日 94 年 5 月 13 日 (共 2 頁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measuring thickness of concrete elements using drilled concrete co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量測混凝土構造物鑽心試體長度,以確定混凝土鋪面、版或其他構件厚度之方法。 2. 要義與應用:
2、本試驗法旨在評定混凝土施工後,其構件厚度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尤其著重於混凝土鋪面或其他混凝土版厚度之測定。 3. 器具 3.1 儀器裝置包括 1 個三點量規,以量測鑽心試體軸向長度。儀器裝置需符合第 3.2 3.5 節之規定,儀器裝置舉例如圖 1 所示。 3.2 量具之設計應藉著於下端的 3 個對稱承載支柱,使試體中心軸維持在垂直位置,此支柱應為硬鋼製成之短柱或栓,其與試體表面接觸的端點,應製成半徑為 6 13mm 的半圓球形。 3.3 儀器裝置應適用於 100mm 250mm 不同標稱長度之試體。 3.4 量規裝置應能在試體頂面中心及圍繞該中心的圓周 8 個等分點上量測長度,該圓半徑應介於試體
3、半徑 1/2 3/4 之間。 3.5 測桿或其他與量測試體端面接觸的裝置應作成半徑 3.0mm 半圓球形。讀取長度之尺度應具有清楚、正確及精密之刻度,刻度間距為 1.0mm。 3.6 儀器裝置須穩固並具足夠剛性,在正常量測長度時均能維持其形狀及直線形,不得有超過 0.25mm 之扭曲或撓曲。 4. 試體:用於量測長度之鑽心試體須能代表其所鑽取結構體之混凝土。鑽取試體時應使其軸向與結構體表面垂直,其兩端應與結構體一般表面狀況相同。鑽心試體若有不正常之缺陷或於鑽心時發生明顯損傷時,皆不得使用。若鑽心試體係取自道路鋪面或取自澆置於密級配粒料底層上的結構物,粒料黏結在混凝土底面時,應使用鑿子或鎚子移除
4、黏著之粒料,使混凝土底面露出。若混凝土澆置於開放級配粒料底層時,混凝土中的砂漿會滲入底層並包裹粒料,應使用鑿子或鎚子將 黏結的粒料移除,但不得因用力過大而使黏結粒料破裂。倘在移除黏結粒料時,混凝土受到破壞以致於無法依循第 5.4 節之步驟,則該鑽心試體不得用於長度量測。 5. 操作步驟 5.1 量測鑽心試體前應先使用適當量器校正儀器裝置,當儀器誤差超過0.25mm時,鑽心試體長度量測值應加以修正。 5.2 鑽心試體置於量測裝置 時,其平滑端 (即鋪面版頂面,或結構體與模板接觸面 )應朝下放置,緊靠於 3 個對稱承載支柱上,並使量具之中心量測位置與試體頂 2 CNS 1241, A 3053 面
5、中心相吻合。 5.3 每一試體應進行 9 個測點之長度量測,除其中 1 點在試體頂面中心點量測外,其餘各點在第 2.3 節所述圓周上 8 個等分點上量測,長度量測值應讀至 1.0mm。 5.4 若進行量測時,發現 1 個或數個測點凹凸而不能代表試體一般平面狀況時,可將試體依其長軸些微轉動,在新的位置進行一組完整的 9 個測點量測長度。從開放級配粒料底層上方鋪面版鑽出之試體,由於存有許多的凸出部或孔洞,通常不易符合前述條件。 6. 報告:個別的量測值應記錄至1.0mm;鑽心試體長度則以9個測點平均值表示,並記錄至1.0mm。 圖 1 鑽心試體長度量測裝置 修訂日期:第 1 次修訂 71 年 1 月 13 日 第 2 次修訂 7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