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一)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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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一)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贾某对某门卫怀恨在心,便欲除之,但又不愿意伤及无辜,故迟迟未下手。一日晚,贾某发现该门卫单独值班,便乘机把定时炸弹放入该值班室。而同时,该门卫因觉无聊,便邀来几个朋友打牌,结果门卫与被邀来的几个朋友均被炸死。问:(1)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对贾某是否应数罪并罚?司法操作中如何处置?(分数:15.00)_2.王某、石某、孙某购买铁制空心钉若干,并积攒空啤酒瓶若干。在 2009 年春天的几个月内,三人数次到某高速公

2、路了的一个地段撒落铁制空心钉和碎啤酒瓶,待过路的小汽车扎破轮胎,车主下来换轮胎时,三人乘机偷走被扎坏轮胎的小汽车内的财物。三人屡屡得手,至破案时已扎坏 10 余辆车的轮胎,并偷走30 余万元的财物。问:(1)王某、石某、孙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对王某、石某、孙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3.2001 年 7 月间,李某到琼山区龙塘镇周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 11 月 11 日,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杀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灭鼠药取走。11 月 16 日下午 6 时

3、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经医院诊断,周某等五人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李某。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 5000 元。11 月 19 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 5000 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李某,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

4、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 5000 元现金退还给周某。问:(1)李某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分数:15.00)_4.屠某与贺某同在某镇的集市上摆摊卖护肤保健品,因价格问题二人产生了矛盾。贺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 年 10 月的一天,贺买了 4 支果丹皮和一包灭鼠药,将鼠药涂抹在果丹皮内后又恢复原状。10月 31 日这天贺将其中一支果丹皮悄悄放在正在集市上卖货的屠某的身后,中午屠卖货间歇时捡食果丹皮后身体出现危险症状被人立即送县医院抢救,一直处在神智不清的抢救过程中。贺为制造混乱,转移警方侦查视线,又在以后的一周内,分三次将其余

5、3 支果丹皮分别投放在另一个集市、某小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某中学门口三处地点,致赶集的李某的 2 岁小儿子、7 岁的小学生姚某、17 岁的高二学生于某捡食后中毒身亡,同时姚某的同学 7 岁的杨某和王某因与姚一起分食了果丹皮而中毒送医抢救后落下了眼睛失明的残疾。后经鉴定,该鼠药为多年前已被禁止买卖的剧毒鼠药“毒鼠强”。破案后将贺某与卖鼠药的洪某抓获。问:(1)对贺某、洪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2)对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为什么?(分数:15.00)_5.王某、李某和赵某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三人分别于 2000 年 7、8 月间,利用从火车车厢上卸煤之机,不顾铁路运输安全,盗窃

6、火车刹车系统的主要零件闸钎和闸瓦。其中王某盗窃闸钎和闸瓦各 5 个,李某盗窃闸瓦 6 个,赵某盗窃闸钎 5 个,后分别将所盗物品变卖。尽管其所盗窃之物价值不高,但其行为险些造成列车倾覆出轨的惨剧。问: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6.贾某成立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有一次,贾某手下的一个头目郭某擅自领一班人在外面杀死了自己的一个仇人,贾某听到消息后很生气,认为郭某“目无组织纪律”,就对郭某进行了处罚,砍掉他的一只手。后来,公安机关侦破了杀人案,将贾某也缉捕归案。问:(1)贾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2)对于贾某

7、的行为应如何处罚?(3)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数:15.00)_7.刘某结婚后,其妻发现他整天一个人呆呆的,精神不太正常,就带小孩回家,夫妻从此分居。为此,刘某对社会产生不满,萌发劫持飞机到台湾的念头。1999 年 10 月 5 日,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水果刀分别藏好,避过机场安全检查后,登上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飞行途中,刘某突然从座位走向飞机驾驶舱门口附近,手持一把水果刀顶在女乘务员王某的胸部威胁说要飞机飞往台湾,但被飞机上的安全员和旅客及时制止。飞机安全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经相关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刘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毛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问:

8、(1)如何对刘某的行为定罪?(2)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3)如何理解刘某的量刑情节?(分数:15.00)_8.巫某于 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年底伙同邹某、习某(均已判刑)在家乡商议“致富”门路到另外一个二线城市制造枪支出售。巫出资租房作为制造枪支场所并购买造枪的一切工具和设备,邹某、习某提供枪样,制作枪械部件图纸并联系了五家加工枪械零部件的小作坊。然后由巫某与习某对小作坊生产出的枪械零部件进行再加工、组装,先后制造出唧筒式猎枪 32 支(查获时已售出 17 支)和仿六四式手枪 18 支(查获时已售出 10 支),其间巫某还雇用他人(已判刑)购买到供上述猎枪配置使用的枪弹

9、200 余发(查获时已售出 100 发)。后巫某将非法制造的猎枪、仿六四式手枪配上购买到的枪弹向外销售给鲁某等 22 人(均已判刑)。2009 年年底的一天,鲁某等三人非法持从巫某处购买的 3 支猎枪在与聚赌者陈某等人发生冲突中,开枪射击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从而案发。经鉴定,巫某制造的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有杀伤力;其购买并又随枪支出售的猎枪弹均系 12 号标准猎枪弹和制式六四式手枪弹,均有杀伤力。问:(1)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对巫某处罚时应如何认定“情节”及适用刑罚?(分数:15.00)_9.某公司司机周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14 岁)和唐某(15 岁)从某市

10、新华西街向东行驶,在超车时,周某违章并线,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妇女郑某及其儿子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郑某被挂带于小轿车的底盘下。此时周某踩了刹车,但听到张某、唐某二人说:“有人追来了,快跑。”周某在明知车底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 500 余米,致郑某颅骨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问:应当如何对周某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10.王某于酒后驾车,在一个三岔路口因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误闯红灯,将一过马路的老人撞倒。王某下车故意向行人说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实际欲将被害人扔到一偏僻处掩埋。王某在将被害人送至偏僻处的过程中,因过于紧张

11、,将一过路行人撞倒。王某为逃窜,加速行车,又将一个骑车的人撞伤。此后后面有人一直紧迫,王某更加慌张,驶入逆行道撞倒一骑车的人。王某发现骑车的人正抓住其车门把手,要求其停车,但是王某急于逃跑,对此不管不问,而将该人甩下致其重伤。最后王某逃至一郊区将最初撞倒的老人掩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证实该老人因窒息而死亡。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量刑中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一)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贾某对某门卫怀恨在心,便欲

12、除之,但又不愿意伤及无辜,故迟迟未下手。一日晚,贾某发现该门卫单独值班,便乘机把定时炸弹放入该值班室。而同时,该门卫因觉无聊,便邀来几个朋友打牌,结果门卫与被邀来的几个朋友均被炸死。问:(1)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对贾某是否应数罪并罚?司法操作中如何处置?(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贾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客观上实施了爆炸行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危害了公共安全;贾某将定时炸弹置放在不特定人员出入的值班室,对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的侵犯存在间接故意。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

13、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贾某因对某门卫不满而报复,采用爆炸手段造成了某门卫的死亡,因此构成敞意杀人罪。(2)本案应定爆炸罪。本案属于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象竞合犯无需实行数罪并罚,一般采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因此,对本案不应数罪并罚,而宜依据从一重原则,以爆炸罪论处。)解析:2.王某、石某、孙某购买铁制空心钉若干,并积攒空啤酒瓶若干。在 2009 年春天的几个月内,三人数次到某高速公路了的一个地段撒落铁制空心钉和碎啤酒瓶,待过路的小汽车扎破轮胎,车主下来换轮

14、胎时,三人乘机偷走被扎坏轮胎的小汽车内的财物。三人屡屡得手,至破案时已扎坏 10 余辆车的轮胎,并偷走30 余万元的财物。问:(1)王某、石某、孙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对王某、石某、孙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王某、石某、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三个罪名,即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十分明显,且盗窃多次,窃得数额 30 余万元属特别巨大,因此成立盗窃罪不存在争议。本案中,王某等三人采取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毁坏高速行驶的多辆小汽车轮胎的方式作案,这种行为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5、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该二罪系想象竞合犯。本案中的想象竞合犯,因王某等三人基于一个故意盗窃的犯罪意图支配,而派生出扎坏 10 余辆小车轮胎的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罪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罪过。三人只实施了一个在高速路上毁坏小汽车轮胎的危害行为。但该行为却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社会的公共安全,即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个不同的罪名,基于上述特征,三人的作案方式构成了想象竞合犯。(2)王某、石某、孙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三个罪名,但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这是因为:本案的手段行为是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采取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故对王某等三人的

16、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的目的犯罪是盗窃罪,采用的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形成目的罪与手段罪的牵连关系。其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三人盗窃数额 30 余万元已属特别巨大,其法定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三人触犯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择一重罪处断,故对王某、石某、孙某三人应以盗窃罪并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解析:3.2001 年 7 月间,李某到琼山区龙塘镇周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

17、同年 11 月 11 日,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杀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灭鼠药取走。11 月 16 日下午 6 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经医院诊断,周某等五人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李某。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

18、,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 5000 元。11 月 19 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 5000 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李某,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 5000 元现金退还给周某。问:(1)李某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实施了投放毒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

19、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本案宜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的牵连,即为抢劫而采取了投毒的手段。因此,本案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宜依据从一重原则,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解析:4.屠某与贺某同在某

20、镇的集市上摆摊卖护肤保健品,因价格问题二人产生了矛盾。贺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 年 10 月的一天,贺买了 4 支果丹皮和一包灭鼠药,将鼠药涂抹在果丹皮内后又恢复原状。10月 31 日这天贺将其中一支果丹皮悄悄放在正在集市上卖货的屠某的身后,中午屠卖货间歇时捡食果丹皮后身体出现危险症状被人立即送县医院抢救,一直处在神智不清的抢救过程中。贺为制造混乱,转移警方侦查视线,又在以后的一周内,分三次将其余 3 支果丹皮分别投放在另一个集市、某小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某中学门口三处地点,致赶集的李某的 2 岁小儿子、7 岁的小学生姚某、17 岁的高二学生于某捡食后中毒身亡,同时姚某的同学 7 岁的

21、杨某和王某因与姚一起分食了果丹皮而中毒送医抢救后落下了眼睛失明的残疾。后经鉴定,该鼠药为多年前已被禁止买卖的剧毒鼠药“毒鼠强”。破案后将贺某与卖鼠药的洪某抓获。问:(1)对贺某、洪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2)对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贺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未遂)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洪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本案中,贺某基于怀恨报复屠某的心理,精心准备了剧毒的犯罪工具,直接对准屠某实施了致其于死地的行为,证明贺某是采用毒药故意杀人的,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因屠某被及时送医抢救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属于未

22、遂的犯罪形态。贺某又将三支剧毒的果丹皮,在不同时间投放在不同的地点,针对不特定的多人实施毒害行为,导致无辜的 3 名少年儿童死亡和 2 名儿童重伤的严重后果发生,贺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贺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还符合了连续犯的特征,即贺某基于数个同一的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形态。洪某的售卖“毒鼠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因该罪为选择性罪名,洪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2)对贺某的故意杀人(未遂)罪,应按照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法

23、定刑和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未遂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规定裁量刑罚。对贺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按照刑法第 115 条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又因其属于连续犯而应从一重处。对贺某的两个罪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鉴于贺某实施的上述两个严重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符合了适用死刑的条件。洪某售卖“毒鼠强”给贺某后致 3 人死亡、3 人重伤的结果发生,符合了“两高”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 3 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24、 20 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按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裁量刑罚。)解析:5.王某、李某和赵某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三人分别于 2000 年 7、8 月间,利用从火车车厢上卸煤之机,不顾铁路运输安全,盗窃火车刹车系统的主要零件闸钎和闸瓦。其中王某盗窃闸钎和闸瓦各 5 个,李某盗窃闸瓦 6 个,赵某盗窃闸钎 5 个,后分别将所盗物品变卖。尽管其所盗窃之物价值不高,但其行为险些造成列车倾覆出轨的惨剧。问: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25、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盗窃火车刹车系统的主要零件闸钎和闸瓦,火车又是

26、处于使用中,已经使火车处于颠覆的危险之中。因此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解析:6.贾某成立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有一次,贾某手下的一个头目郭某擅自领一班人在外面杀死了自己的一个仇人,贾某听到消息后很生气,认为郭某“目无组织纪律”,就对郭某进行了处罚,砍掉他的一只手。后来,公安机关侦破了杀人案,将贾某也缉捕归案。问:(1)贾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2)对于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3)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贾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

27、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组织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因此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贾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贾某认为郭某“目无组织纪律”,就对郭某进行了处罚,砍掉他的一只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2)对贾某的行为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依照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

28、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两个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依据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因此,应对贾某所犯实行数罪并罚。(3)贾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本案中,郭某杀人不在贾某的组织或指挥范围,因此,对贾某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解析:7.刘某结婚后,其妻发现他整天一个人呆呆的,精神不太正常,就带小孩回家,夫妻从此分居。为此,刘某对社会产生不满,萌发劫持飞机到台湾的念头。1999 年 10

29、月 5 日,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水果刀分别藏好,避过机场安全检查后,登上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飞行途中,刘某突然从座位走向飞机驾驶舱门口附近,手持一把水果刀顶在女乘务员王某的胸部威胁说要飞机飞往台湾,但被飞机上的安全员和旅客及时制止。飞机安全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经相关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刘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毛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问:(1)如何对刘某的行为定罪?(2)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3)如何理解刘某的量刑情节?(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刘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本案中,刘某用水果刀

30、胁持女乘务员而要求飞机转换航向飞向台湾,因此构成劫持航空器罪。(2)刘某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的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刘某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犯罪,但是飞机上的安全员和旅客对其进行了及时制止,属于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因此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3)对刘某应当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刘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相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刘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8.巫某于

31、 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年底伙同邹某、习某(均已判刑)在家乡商议“致富”门路到另外一个二线城市制造枪支出售。巫出资租房作为制造枪支场所并购买造枪的一切工具和设备,邹某、习某提供枪样,制作枪械部件图纸并联系了五家加工枪械零部件的小作坊。然后由巫某与习某对小作坊生产出的枪械零部件进行再加工、组装,先后制造出唧筒式猎枪 32 支(查获时已售出 17 支)和仿六四式手枪 18 支(查获时已售出 10 支),其间巫某还雇用他人(已判刑)购买到供上述猎枪配置使用的枪弹 200 余发(查获时已售出 100 发)。后巫某将非法制造的猎枪、仿六四式手枪配上购买到的枪弹向外销售给鲁某等 22 人(均

32、已判刑)。2009 年年底的一天,鲁某等三人非法持从巫某处购买的 3 支猎枪在与聚赌者陈某等人发生冲突中,开枪射击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从而案发。经鉴定,巫某制造的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有杀伤力;其购买并又随枪支出售的猎枪弹均系 12 号标准猎枪弹和制式六四式手枪弹,均有杀伤力。问:(1)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对巫某处罚时应如何认定“情节”及适用刑罚?(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巫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本案中,巫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结伙非法制造枪支,购买弹药配置到枪支上,然后对外出售,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巫某非法制造、

33、买卖的枪支、弹药数量大,大部分流入社会,有部分枪支被不法分子购买后用于违法犯罪,已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恶劣,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巫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构成并不要求以获利为目的。(2)巫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125 条第 1 款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具体依照 2001年 5 月 15 日发布、200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的最高人民

34、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项、3 项以及第 2 条第 1、4 项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5 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或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1 支以上或买卖非军用子弹100 发以上,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巫某起主要作用非法制造了 50 支枪,并买卖了 200 余发子弹一且具有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数量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人分工具体,犯罪规模及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巫某在其中的作用特别突出。巫某的罪行已

35、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依法可适用死刑。)解析:9.某公司司机周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14 岁)和唐某(15 岁)从某市新华西街向东行驶,在超车时,周某违章并线,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妇女郑某及其儿子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郑某被挂带于小轿车的底盘下。此时周某踩了刹车,但听到张某、唐某二人说:“有人追来了,快跑。”周某在明知车底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 500 余米,致郑某颅骨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问:应当如何对周某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6、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周某在超车时违章并线,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客观上周某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2)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周某明知郑某还挂在车下,但为逃跑,不顾郑某死活将郑某拖拉 500 余米之远,对郑某的死亡在主观心态上是完全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3)本案应对周某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解析:10.王某于酒后驾车,在一个三岔路口因车速过快来不及

37、刹车,误闯红灯,将一过马路的老人撞倒。王某下车故意向行人说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实际欲将被害人扔到一偏僻处掩埋。王某在将被害人送至偏僻处的过程中,因过于紧张,将一过路行人撞倒。王某为逃窜,加速行车,又将一个骑车的人撞伤。此后后面有人一直紧迫,王某更加慌张,驶入逆行道撞倒一骑车的人。王某发现骑车的人正抓住其车门把手,要求其停车,但是王某急于逃跑,对此不管不问,而将该人甩下致其重伤。最后王某逃至一郊区将最初撞倒的老人掩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证实该老人因窒息而死亡。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量刑中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

38、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逃逸前,本案属于交通肇事罪,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王某对待老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王某的行为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为逃逸,在公共路段上,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路行人撞倒;王某为逃窜,加速行车,又将一个骑车的人撞伤;此后后面有人一直紧迫,王某更加慌张,驶入逆行道又撞倒一骑车的人。王某发现骑车的人正抓住其车门把手,要求其停车,但是王某急于逃跑,对此不管不问,而将该人甩下致其重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在主观上,王某对这种结果持一种间接故意,一种放任的态度。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对王某的行为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一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本案中,王某构成数罪,应数罪并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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