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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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矿工王某,下班后站在矿门口抽烟,这时一辆卡车正要进厂。王某一时心血来潮,要和司机开个玩笑,就把自己手里的烟头往汽车的驾驶室里扔。烟头正好扔在司机的脸上,司机忽然被烟头一烫,吃了一惊,身子一歪,结果未把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司机的脸撞在了车厢的栏杆上,碰伤了眼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做了眼球摘除手术。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2.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

2、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 2007 年夏天至 2008 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 年 5 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

3、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 11000 元,三人从中赚取了 8000 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3.杨某出生于河南省某县,后来成为香港居民进而成为“外商”,是原深圳市飞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于 1996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期间,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食用油

4、入境,经查证共走私食用油 82.75 万吨,偷逃应缴税额 24 亿多元人民币。在走私过程中,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 160 万余元人民币,以实现其走私目的。问:(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简要说明理由。(2)对杨某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4.杨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在 A 市新华印刷厂制版车间工作的李某、赵某,并两次前往A 市,要求二人为其印制 1934 年版面值为 500 元和 100 元的假美元。李某、赵某同意后,即用本车间的照相制版设备,制出了假美元胶片。杨某为此付给李、赵二人人民币各 5000 元。为能印制出

5、假美元,杨某从 B 市购回名片机一台,试制假美元未获成功。同期,李某、赵某两人又前往 C 市印刷一条街查看资料,并购回一台小型胶印机,由赵某调试机器,试印出了部分假美元。为此,杨某又付给李某人民币 3000 元,赵某人民币 5000 元。为了印出效果更好的假美元,杨某出资人民币 8.4 万元,同李某一起到某省印刷物资公司购回一台胶印机及立式制版照相机,并在 C 市某酒楼租房,进行制版,印制了大量 1934 年版、1966 年版假美元。刘某以 4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某手中购得 1934 年版面值为 500 元假美元 100 张,共计金额 5 万元,1966 年版假美元 100 张,并将 1

6、934 年版假美元卖出。(附:假定 1934 年版假美元在案发时,市场可以流通;1966 年版不可以流通。)问:杨某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5.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2000 年 9 月刑满释放。杜某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 万元。2003 年 9 月 15 号杜某找到黄某,劝说黄砍掉他的双脚,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 16 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某 10 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杜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之后,由杜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

7、由黄某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该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实施。2003 年 6 月 17 日晚 9 时许,杜某按事先与黄某之约在商量好的地点由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杜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丢弃。杜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民警送医院抢救。案发后,杜某向公安机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与伤残评定,杜某的伤情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问:(1)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何

8、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2)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黄某与杜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分数:15.00)_6.房某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 7 时在市场销售肉类制品时,市场税务助征员孙某、李某依法向房某征收人民币 600 元的定额税,房某置之不理,拒绝交税。助征员李向其指出,不交税应停止营业。房某大声嚷嚷:“我就是不交税,看你把我怎样!”由于房某态度恶劣,助征员当即决定扣留货物,房某即揪住助征员的衣领并持身边的一个棍子殴打助征员。由于房某对孙某、李某二人的殴打导致孙某、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外伤后左侧第八、九、十根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被害人李某胸导管损伤;两人伤情均构成

9、重伤。房某闹事后,其家人见后果严重,力劝房某主动认错。房某在家人的劝说之下,到当地的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情的主要经过并表示承认错误。问:房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本案有何法定量刑情节?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7.古某与万某之间系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同居三年。2008 年春季,万某怀孕后流产,其母让她到男友古某家暂住。双方因年龄尚小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举办结婚仪式。2008 年 6 月的一个晚上 5 点,万某因琐事与古某发生激烈争吵,古一气下外出,万遂产生自杀念头。当时只有万某一人在家,万便将“婆婆”徐某放在桌子底下的灭老鼠药放在厨房中午吃剩的一碗菜里,准备服毒自杀。在服毒前万某先回到

10、卧室给自己的母亲和弟弟写遗书。在万某写遗书期间,万某的男友古某与其母徐某回来吃晚饭,到厨房盛了中午吃剩的饭菜吃掉,不一会儿二人出现呕吐、抽搐、痛苦叫喊等中毒症状。万某见状后即将桌子底下剩余的灭鼠药放进、茶中喝掉,接着跑到自己父亲的坟前大哭,惊动了在田里干活的姐姐,其姐将万某送医院抢救生还,然而其男友古某与“婆婆”徐某都因送医院太晚而致胃部被切除五分之四的后果发生。问:对万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分数:15.00)_8.某日,栾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

11、5750 元人民币,拒不退还。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9.某日下午,薛某通过自家电话与合肥电信签订一份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领取一部小灵通手机自用。事后,薛某发现该业务存在客户指定电话捆绑审查不严的漏洞,便与王某商议,决定多搞点小灵通卖钱。12 月 1 日到 12 月 8 日,薛某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14 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 14 部。王某将其中的 12 部拿去销售,共得赃款 17120 元。问:(1)薛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述定罪理由。(2)王某与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分数:15.00)_1

12、0.刘某是某市东风汽油加工厂的车间工人,因没有城市户口,属于临时工性质。刘某与同事陈某发生口角,受到陈某讥笑,遂产生杀害陈某的念头。刘某私自买回八根雷管,分别扎成四捆。当天晚上刘某潜入陈某家所在居民院,发现陈某正在看电视,于是点燃一捆雷管扔进陈某家客厅,由于陈某警觉立刻破窗而出才幸免于难。刘某发现陈某安然无恙又将其余的雷管扔向陈某,几次爆炸陈某均未受伤,只是将屋内价值 5000 元左右的财产损坏,邻居闻声报案,将刘某抓获。问: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二)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

13、,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矿工王某,下班后站在矿门口抽烟,这时一辆卡车正要进厂。王某一时心血来潮,要和司机开个玩笑,就把自己手里的烟头往汽车的驾驶室里扔。烟头正好扔在司机的脸上,司机忽然被烟头一烫,吃了一惊,身子一歪,结果未把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司机的脸撞在了车厢的栏杆上,碰伤了眼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做了眼球摘除手术。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14、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值得强调的是该行为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同时行为的性质是与生产、作业直接相关。上述两个条件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备要件。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下班后,并且王某扔烟头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王某宜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随手扔烟头是与司机开玩笑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致司机重伤的故意,对于司机的受伤结果王某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持一种坚决否定的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王某应当预见自己扔烟头

15、的行为可能造成司机的失控、导致发生一定的事故,从而对司机的身体造成侵害的后果,可是王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同时王某又具备预见这个结果的能力和义务,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系由过失造成。客观上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司机的重伤后果,严重侵犯了司机的身体健康权利,因此对于王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解析:2.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 2007 年夏天至 2008 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

16、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 年 5 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 11000 元,三人从中赚取了 8000 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

17、15.00)_正确答案:(胡某、严某、赖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本案中三人的行为虽有欺骗性质,但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本案胡某等三人将非品牌的抽油烟机冒充真的知名品牌抽油烟机卖给客户,从中获取非法利润,属于以次充好的行为手法。所谓“以次充好”,根据 2001 年 4 月 9 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低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胡某等人以非品牌抽油烟机冒充知名品牌抽油烟机的行为即属于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18、级、高档次的产品的“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胡某等人主观上是故意用次品冒充正品、以非品牌产品冒充知名品牌产品以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对国家关于抽油烟机这种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朱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胡某等三人符合了刑法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的主客观方面规定,但因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达法定的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标准,而其销售金额只有 11000 元,故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等处罚。又鉴于胡某等三人伪造销售发票不足追诉标准“25 份”以上的数量规定,故应根据刑法第 13 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不认为其构成伪造增值税

19、专用发票罪。本案中胡某等三人的行为为什么不以诈骗罪论处?的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是故意犯罪,都有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但二罪主要的区别是:(1)犯罪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3)欺骗手段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获取非法利润,决定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骗手段,即以次品、不合格产品的货物的真实存在去用于买卖交易,后者往往是打着销售的幌子,并无完成交易的意图,而无偿占有他人的财物。从以上区别观察本案胡某等三人的行

20、为,属于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因销售金额不足 5 万元的法定定罪标准,故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一般违法行为。)解析:3.杨某出生于河南省某县,后来成为香港居民进而成为“外商”,是原深圳市飞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于 1996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期间,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食用油入境,经查证共走私食用油 82.75 万吨,偷逃应缴税额 24 亿多元人民币。在走私过程中,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 160 万余元人民币,以实现其走私目的。问

21、:(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简要说明理由。(2)对杨某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税额 5 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杨某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

22、段,走私食用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 24 亿多元人民币,因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并罚。为便于走私,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 160 万余元人民币,构成行贿罪,但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牵连关系。依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罚。注意,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7 条对刑法第 153 条第 1 款作出修订,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解析:4.杨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在 A 市新华印刷厂制版车间工作的李某、赵某,并两次前往A 市,要求二人为其印制 1934 年版面值为 500 元和

23、 100 元的假美元。李某、赵某同意后,即用本车间的照相制版设备,制出了假美元胶片。杨某为此付给李、赵二人人民币各 5000 元。为能印制出假美元,杨某从 B 市购回名片机一台,试制假美元未获成功。同期,李某、赵某两人又前往 C 市印刷一条街查看资料,并购回一台小型胶印机,由赵某调试机器,试印出了部分假美元。为此,杨某又付给李某人民币 3000 元,赵某人民币 5000 元。为了印出效果更好的假美元,杨某出资人民币 8.4 万元,同李某一起到某省印刷物资公司购回一台胶印机及立式制版照相机,并在 C 市某酒楼租房,进行制版,印制了大量 1934 年版、1966 年版假美元。刘某以 4000 元人

24、民币的价格从杨某手中购得 1934 年版面值为 500 元假美元 100 张,共计金额 5 万元,1966 年版假美元 100 张,并将 1934 年版假美元卖出。(附:假定 1934 年版假美元在案发时,市场可以流通;1966 年版不可以流通。)问:杨某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杨某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此处的货币不仅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同时伪造正在流通的 1934 年版美元,因此杨某构成伪造货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5、,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为牟利,伪造并停止流通的 1966 年版美元,并将其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因此,构成了诈骗罪。)解析:5.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2000 年 9 月刑满释放。杜某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 万元。2003 年 9 月 15 号杜某找到黄某,劝说黄砍掉他的双脚,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 16 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某 10 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杜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之后,由杜某确定砍脚的

26、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该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实施。2003 年 6 月 17 日晚 9 时许,杜某按事先与黄某之约在商量好的地点由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杜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丢弃。杜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民警送医院抢救。案发后,杜某向公安机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与伤残评定,杜某的伤情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问:(1)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种

27、犯罪?有何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2)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黄某与杜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杜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 198 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杜某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杜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就具备日后骗取保险金的主观目的。在投保以后,杜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自己伤残,企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杜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但

28、结果犯仅是就犯罪既遂标准而言的。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保险诈骗未遂。本案中,杜某意图通过使自己受到重伤的手段来达到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目的。杜某已经报警并向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砍去双脚,期望获得保险赔偿。这说明杜某已经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由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杜某并未获得保险金。由此,杜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杜某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杜某前后所犯两个罪即盗窃罪和保险诈骗罪都属于故意犯罪,且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杜某再犯

29、保险诈骗罪的时间在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 5 年以内。以上分析表明,杜某构成累犯。以上杜某构成犯罪未遂和属于累犯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对于杜某应当根据保险诈骗罪并考虑两种法定量刑情节综合确定刑罚。(2)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黄某对杜某实施了,暴力行为,用砍刀将杜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造成杜某三级伤残,属于重伤。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保险诈骗罪虽然由特殊主体构成,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黄某与杜某有过事前通谋并且与杜某配合实

30、施了致使杜某重伤的行为,具有帮助行为。黄某的主体身份特征不充足决定了其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但不影响其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黄某和杜某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此外,法律不能阻止任何人自伤、自残或自杀,更无法对任何实施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人设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如军人战时自伤、自残以逃避义务的)。所以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黄某和杜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解析:6.房某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 7 时在市场销售肉类制品时,市场税务助征员孙某、李某依法向房某征收人民币 600 元的定额税,房某置之不理,拒绝交税。助征员李

31、向其指出,不交税应停止营业。房某大声嚷嚷:“我就是不交税,看你把我怎样!”由于房某态度恶劣,助征员当即决定扣留货物,房某即揪住助征员的衣领并持身边的一个棍子殴打助征员。由于房某对孙某、李某二人的殴打导致孙某、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外伤后左侧第八、九、十根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被害人李某胸导管损伤;两人伤情均构成重伤。房某闹事后,其家人见后果严重,力劝房某主动认错。房某在家人的劝说之下,到当地的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情的主要经过并表示承认错误。问:房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本案有何法定量刑情节?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房某的行为

32、构成故意伤害罪。房某实施了抗税行为。根据刑法第 202 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在实施抗税行为过程中,抗税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房某作为纳税人,在税收人员对其征收税款时。态度恶劣,以暴力手段拒不缴纳税款。已经完全符合抗税行为的要件。房某的暴力行为已经造成孙某和李某二人重伤,应当对房某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房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33、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房某在造成孙某和李某重伤以后,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一般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于房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对于房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7.古某与万某之间系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同居三年。2008 年春季,万某怀孕后流产,其母让她到男友古某家暂住。双方因年龄尚小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举办结婚仪式。2008 年 6 月的一个晚上 5 点,万某因琐事与古某发生激烈争吵,古一气下外出,万遂产生自杀念头。当

34、时只有万某一人在家,万便将“婆婆”徐某放在桌子底下的灭老鼠药放在厨房中午吃剩的一碗菜里,准备服毒自杀。在服毒前万某先回到卧室给自己的母亲和弟弟写遗书。在万某写遗书期间,万某的男友古某与其母徐某回来吃晚饭,到厨房盛了中午吃剩的饭菜吃掉,不一会儿二人出现呕吐、抽搐、痛苦叫喊等中毒症状。万某见状后即将桌子底下剩余的灭鼠药放进、茶中喝掉,接着跑到自己父亲的坟前大哭,惊动了在田里干活的姐姐,其姐将万某送医院抢救生还,然而其男友古某与“婆婆”徐某都因送医院太晚而致胃部被切除五分之四的后果发生。问:对万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万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因其重伤后果,而

35、应以故意伤害罪的重伤结果档次的法定刑量刑。本案是一起基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的不作为犯。万某因服毒自杀而将剩菜中放入毒药,然后其男友及男友母亲误食中毒,该行为中万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态度(即应当认识到古、徐有可能误食而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因万某基于过失心理态度导致古、徐二人中毒的先行行为引起古、徐二人身体受损的危险发生,此时万某具有防止古、徐二人因中毒而伤亡的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而且当时万某有能力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万某的不履行致古、徐送医太晚造成重伤结果的发生。万某当时的不作为心态,其罪过形式是放任其伤或死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因此应认定万某构成故意伤

36、害罪,且以重伤结果的法定刑量刑。)解析:8.某日,栾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 5750 元人民币,拒不退还。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改案中陈某虽然捡拾了栾某的信用卡,并非盗窃的信用卡,但陈某当时用了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取了栾某的 5750 元人民币,性质上仍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数额较大的合法财产,故性质上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解析:9

37、.某日下午,薛某通过自家电话与合肥电信签订一份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领取一部小灵通手机自用。事后,薛某发现该业务存在客户指定电话捆绑审查不严的漏洞,便与王某商议,决定多搞点小灵通卖钱。12 月 1 日到 12 月 8 日,薛某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14 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 14 部。王某将其中的 12 部拿去销售,共得赃款 17120 元。问:(1)薛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述定罪理由。(2)王某与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1)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38、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薛某利用合肥电信“小灵通”业务存在客户指定电话捆绑审查不严的漏洞,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14 部小灵通“

39、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 14 部。因而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所以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王某与薛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薛某和王某商议,利用“小灵通”业务中存在的漏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14 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 14 部卖钱,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王某和薛某一起共同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解析:10.刘某是某市东风汽油加工厂的车间工人,因没有城市户口,属于临时工性质。刘某与同事陈某发生口角,受到陈某讥笑,遂产生杀害陈某的念头。刘某私自买回八根雷管,分别扎成四捆。当天晚上

40、刘某潜入陈某家所在居民院,发现陈某正在看电视,于是点燃一捆雷管扔进陈某家客厅,由于陈某警觉立刻破窗而出才幸免于难。刘某发现陈某安然无恙又将其余的雷管扔向陈某,几次爆炸陈某均未受伤,只是将屋内价值 5000 元左右的财产损坏,邻居闻声报案,将刘某抓获。问: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手段,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的目标是特定的个

41、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是前者就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而后者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主观故意。从后果上来看,造成损害的大小也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以爆炸的手段故意杀害特定的人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属于爆炸罪的范畴。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刘某的主观故意是杀害特定人陈某,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刘某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他的炸药包也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而是投掷在陈某家中;从后果上看,受到威胁的只有陈某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陈某家的财产由于刘某的行为受到损坏,刘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应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中择一从重罪处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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