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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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贾某自称是某国家机关财务处会计,受该处处长委托购买办公设备,与某公司经理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价值 60 万元的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合同上盖有某机关合同专用章。签约后,李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但贾某一直未兑付货款。经多次催款,贾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中没有贾某,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印章。问:(1)贾某有几种犯罪行为?触犯何种罪名?(2)对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为什么?(分数:15.00)_2.严某搭乘客车回江西老家,在旅途中,客车副驾驶姚某与唾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但此事不久便平息。当日中午,严某的丈夫洪某接到严某电话,说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洪某随后邀集徐某等人商量准备教训司机,给妻子出气。洪某还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并让徐某执笔写下一张赔款单。当日下午,洪某等人在其老家的汽车站等到姚某驾驶的客车,洪某当即喝令姚某下车,并和徐某等人一起上前殴打姚某,姚某未敢反抗。后来,姚某在被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无奈交出 500 元钱,并在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洪某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事后查明,姚某身体有多处皮外伤。问:洪某的行为构

3、成何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_3.郭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和表哥金某一起去运货。当车行驶到省城北京路国际汽车城附近时,郭某因驾驶不慎,将车开到人行道上,连续撞倒 4 个行人,造成 1 人死亡、3 人轻伤的后果。案发时,金某考虑到郭某年龄还小,不能让其坐牢,于是就和郭某商量好说出事时是自己开的车。在侦察过程中,警方根据两人的上述证言,将金某逮捕。后来,郭某又主动投案,说明事实真相。问:郭某、金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4.贾某为一故意伤害罪的目击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自己多年战友的独生子,遂生恻隐之心,意图进行虚假陈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但因为在

4、作证时过于紧张,其故意陈述的虚假证词仍然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最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有罪证据,使李某被定罪。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及其犯罪形态是什么?为什么?(分数:15.00)_5.张某的儿子(不满 15 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 11000 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分数:15.00)_6.贾某是某厂电工,李某是无业青年,两人私交甚笃。一日,李某找到

5、贾某,提出与贾某一起盗窃电缆,遭到贾某的拒绝。李某便问贾某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贾某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李某使用。几天后李某将窃得的赃物交给贾某出售,贾某先后代售三次,并分得赃款 3000 多元。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伺处理?(分数:15.00)_7.吴某因非法拘禁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获准回家探望 5 天。回家后,吴某得知其外地亲戚发生意外,于是不听家人劝阻执意前去探望,在外地停留近 20 天,后被抓获归案。问: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8.英国人阿某于 2007 年 6 月的一天乘飞机抵达我国新疆的乌

6、鲁木齐市国际机场时,被我海关查获其身上携带 4030 克高纯度海洛因(达 84.2%纯度)进入我国国境内,被我国警方抓获。问:英国人阿某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9.苏某是某医学院四年级的学生,在医院担任实习医生期间,受亲戚之托,私自为楚某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10.杨某是某地外乡人聚居区为人熟知的接生婆(无医师资格和行医许可证)。某日晚杨某接到李某的电话,被告知其妻刘某将临产,要杨某去接生。杨某遂携自备的药品、器械至刘某的住地为刘某接生。

7、当日 16时,刘某分娩出一男婴。在对产妇和婴儿进行一番处理并收取 400 元接生费后,杨某回家取为婴儿注射的免疫针剂。大约半小时后,当杨某再次来到李家时,刘某称其眼睛发麻、模糊,杨某因不明缘由,故未对刘某做进一步的检查处理,给婴儿打针后离开李家。但因为不放心,杨某随即又打电话给李某,询问刘某的情况,并叮嘱李某赶快送刘某去医院。而李某则认为妻子不会出太大问题,同时还考虑到如果住院可能花费太高,就没有立即把妻子送往医院。直到刘某情况进一步恶化,李某才于 19 时左右拨打“120”呼救,当急救人员到达李家时,发现刘某神志丧失、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刘某死亡。经对刘某尸体检验,刘某系因

8、发生胎盘残留造成产后子宫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如果发现及时,可以挽救生命。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杨某是否应对刘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五)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贾某自称是某国家机关财务处会计,受该处处长委托购买办公设备,与某公司经理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价值 60 万元的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合同上盖有某机关合同专用章。签约后,李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但贾某一直未兑付货款。经多次催款,贾某均以

9、种种理由拒付,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中没有贾某,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印章。问:(1)贾某有几种犯罪行为?触犯何种罪名?(2)对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贾某有两种犯罪行为,即伪造印章行为和诈骗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区分贾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但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没有涉及其他利益,因此

10、,对贾某行为的定性形成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应遵循特别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法、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即当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时,就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贾某不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属于情节严重。此情形下,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贾某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贾某伪造印章是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与合同诈骗形成牵连关系,不应当数罪并罚。对于牵连犯,一般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由于合同诈骗罪法定刑重于伪造印章罪,所以贾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

11、罪处罚。)解析:2.严某搭乘客车回江西老家,在旅途中,客车副驾驶姚某与唾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但此事不久便平息。当日中午,严某的丈夫洪某接到严某电话,说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洪某随后邀集徐某等人商量准备教训司机,给妻子出气。洪某还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并让徐某执笔写下一张赔款单。当日下午,洪某等人在其老家的汽车站等到姚某驾驶的客车,洪某当即喝令姚某下车,并和徐某等人一起上前殴打姚某,姚某未敢反抗。后来,姚某在被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无奈交出 500 元钱,并在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洪某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事后查明,姚某身体有多处皮外伤。问: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

12、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的理解。“强拿”一般指行为人用强制性的力量使他人不敢反抗而获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中含有暴力、威胁的手段。“硬要”意即无理、强行索要,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某种压力,使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尽管有所相似,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寻衅滋事罪强制手段的效果强调被害人因为害怕心理为息事宁人而自愿交出财物,而不是因为不敢抗拒、无法反抗而完全被动地交出财物。本案的难点即在于洪某等人殴打司机姚某以及后来迫使其交钱的行为性质。从本案的缘起看来,洪某是

13、因为听到妻子受了司机姚某的“污辱”,为了发泄心头的愤恨之情,才纠集他人打算教训姚某一顿。从这里可以看出,洪某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要求的报复生事、横行霸道心理更相符合,而不是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心理。另外,从洪某索要钱财的数量和对姚某殴打造成的结果来看,其行为也是有分寸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洪某报复的目的。因此,洪某等人因个人小事把客车拦下,肆意殴打司机,寻衅报复的行为主要侵害了车站正常的运输管理秩序。综观全案,洪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解析:3.郭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和表哥金某一起去运货。当车行驶到省城北京路国际汽车城附近时,郭某因驾驶不慎,将车开到人行

14、道上,连续撞倒 4 个行人,造成 1 人死亡、3 人轻伤的后果。案发时,金某考虑到郭某年龄还小,不能让其坐牢,于是就和郭某商量好说出事时是自己开的车。在侦察过程中,警方根据两人的上述证言,将金某逮捕。后来,郭某又主动投案,说明事实真相。问:郭某、金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郭某在客观上虽然有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在主观上有使自己逃避刑事责任的故意,但是由于其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不具有证人身份,因而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特征,不构成伪证罪,应当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金某是郭某交通肇事行为的证人,负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却为包庇其表弟免受刑

15、事处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对案件的重要情节做出虚假陈述,隐匿案件事实真相。因此,金某的行为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对其行为应当以伪证罪定性处罚。)解析:4.贾某为一故意伤害罪的目击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自己多年战友的独生子,遂生恻隐之心,意图进行虚假陈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但因为在作证时过于紧张,其故意陈述的虚假证词仍然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最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有罪证据,使李某被定罪。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及其犯罪形态是什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属于犯罪未遂。本案的核心问题涉及对陈述内容是否“虚伪”的判

16、断。我们认为,对“虚伪”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而言,如果陈述者主观上基于还原案件真实面貌的意愿将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出陈述,无论其陈述内容最终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因为行为人缺乏作伪证的直接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伪证罪;如果陈述者主观上基于虚假的还原案件真实面貌的意愿对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出陈述,无论其陈述内容最终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因为行为人具有作伪证的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都将触犯伪证罪,但犯罪形态会有所不同。本案中,贾某为了顾念战友之情,有意违反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作出证言,意图隐瞒罪证,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符合,因此其

17、陈述行为无法引起危害结果的出现,即未对刑法所保护的司法秩序造成侵害,但仍然有构成侵害的危险,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贾某的行为仍然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但因为其实际所陈述的是真实证言,因此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情形,构成伪证罪的犯罪未遂。)解析:5.张某的儿子(不满 15 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 11000 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

18、窝藏、销售赃物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犯罪所得的赃物”如何理解,这涉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赃物犯罪”是否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赃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如果没有“前罪”,就不存在“赃物犯罪”;但“赃物犯罪”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因此,其对“前罪”的依附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为完全符

19、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在本案中,张某之子因年龄不满 16 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张某的行为性质,原因就在于合法财物只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被他人获取,即具有了赃物的性质,而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定性与赃物的性质没有关系。因此,张某之子盗窃所得的物品仍应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此,张某基于故意而代为藏匿、销售的行为构成窝城、销售赃物罪。)解析:6.贾某是某厂电工,李某是无业青年,两人私交甚笃。一日,李某找到贾某,提出与贾某一起盗窃电缆,遭到贾某的拒绝。李某便问贾某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贾某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李某使用。几天后李某将窃得的赃物交给贾

20、某出售,贾某先后代售三次,并分得赃款 3000 多元。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伺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在本案中,贾某虽然拒绝与李某一起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贾某在明知李某要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李某提供作案工具,帮助李某实施犯罪行为,这表明贾某在李某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主观上已具有与李某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贾某为李某提供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并负责销赃,与李某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因此贾某的行为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应当构成盗窃罪。贾某虽然有销赃行为,并从销赃中分得赃款,但这种行为并不独立构成销售赃物罪。销售赃

21、物罪的主体是作案取得该赃物的行为人之外的人,贾某作为李某的共犯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因此,不构成销售赃物罪。注意,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39 条已对刑法第 264 条作出修改:一是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人罪;二是取消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解析:7.吴某因非法拘禁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获准回家探望 5 天。回家后,吴某得知其外地亲戚发生意外,于是不听家人劝阻执意前去探望,在外地停留近 20 天,后被抓获归案。问: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吴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判

22、断吴某在外地停留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吴某虽经监管机关同意归家探望,获得了合法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仍然是相对的,即行为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照期限归监,因为其刑罚毕竟没有执行完毕,行为人在本质上还属于在押犯。因此,当行为人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返回监狱时,事实上仍然造成了脱离监管机关监管的结果,处于一种非法的自由状态。其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脱离监管机关的控制,而是一种间接脱离行为,但其本质仍然属于脱逃行为。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脱逃罪。)解析:8.英国人阿某于 2007 年 6 月的一天乘飞机抵达我国新疆的乌鲁木齐市国际机场时,被我海关查获其身上携带 4030 克

23、高纯度海洛因(达 84.2%纯度)进入我国国境内,被我国警方抓获。问:英国人阿某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英国人阿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应适用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347 条、第 48 条、第59 条、第 60 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英国人阿某明知是高纯度的海洛因,却故意违反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将其携带进入我国境内,符合我国刑法第 347 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阿某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

24、形,因此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阿某的走私毒品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判处。又因阿某走私海洛因的数量是 4030 克,根据我国刑法第 347 条的规定,走私海洛因 50 克以上的,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阿某走私海洛因数量应属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从而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 48 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英国人阿某即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应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死刑。并根据我国刑法第 59 条、60 条规定,对其并处没收财产。)解析:9.苏某是某医学院四年级的学生,在医院担任实习医生期间,受亲戚之托,私自为楚某作节育复

25、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苏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苏某虽然是医学院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还不具有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仍然不能够从事正规的医疗活动。因此,苏某利用实习机会,私自为楚某进行手术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医疗活动。另外,苏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反复、多次实施手术行为的目的,客观上苏某也只实施了一次医疗行为,所以苏某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行医罪作为职业犯的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苏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苏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虽然苏某具

26、有实习医生的身份,但由于其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属于代表医院进行的正规诊疗活动,而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苏某手术造成病人死亡也就不能视为医疗事故,因而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解析:10.杨某是某地外乡人聚居区为人熟知的接生婆(无医师资格和行医许可证)。某日晚杨某接到李某的电话,被告知其妻刘某将临产,要杨某去接生。杨某遂携自备的药品、器械至刘某的住地为刘某接生。当日 16时,刘某分娩出一男婴。在对产妇和婴儿进行一番处理并收取 400 元接生费后,杨某回家取为婴儿注射的免疫针剂。大约半小时后,当杨某再次来到李家时,刘某称其眼睛发麻、模糊,杨某因不明缘由,故未对刘某做进一步的检查处理,给婴儿打针后

27、离开李家。但因为不放心,杨某随即又打电话给李某,询问刘某的情况,并叮嘱李某赶快送刘某去医院。而李某则认为妻子不会出太大问题,同时还考虑到如果住院可能花费太高,就没有立即把妻子送往医院。直到刘某情况进一步恶化,李某才于 19 时左右拨打“120”呼救,当急救人员到达李家时,发现刘某神志丧失、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刘某死亡。经对刘某尸体检验,刘某系因发生胎盘残留造成产后子宫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如果发现及时,可以挽救生命。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杨某是否应对刘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中,杨某明知自己不具

28、有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却仅凭经验一直为他人提供接生服务,其行为属于非法的医疗行为。杨某虽然为刘某完成了接生,但仍然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仅对刘某身体造成内出血的严重伤害,还难以判断由此引发的危险并进行处理,以至于最终出现了刘某死亡的结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杨某不应当对刘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非法行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指不具有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行为人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即行为人的医疗行为对死亡后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案中,杨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尽管造成刘某产后出血,但并未直接引发刘某死亡的后果。杨某同时还叮嘱李某将妻子赶快送往医院治疗,这一行为很显然也不具有延误治疗的性质。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是刘某死亡的唯一原因。而刘某之夫李某疏忽大意,并因为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妻子出现危险近 3 个小时后才通知医院,使治疗时间被延误,因此李某的行为对刘某的死亡也产生一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死亡与杨某的接生行为和李某的耽误诊治行为都具有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种行为都不足以产生刘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就不能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刘某死亡的结果起了决定作用。所以,杨某应承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而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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