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

上传人:eveningprove235 文档编号:1400469 上传时间:2019-12-0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07 年 12 月 11 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 12.2 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

2、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12 月 11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 12.2 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 2003 年 9 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 10 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 8.

3、30 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 年 3 月 2 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数:15.00)_2.智群公司向利方公司购买一大型机器设备,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全部价款分 10 次付清,每次付 10%。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卖方利方公司所有。合同履行一段时间之后,

4、智群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支付第三期款项。利方公司以智群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购销合同,并且要取回机器设备。智群公司不让利方公司将机器设备取回,此时,恰好另一家好运公司前来利方公司商洽该机器设备的买卖问题,且价格合理,利方公司便与好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一再催促智群公司返还机器设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利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智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允许自己取回机器设备。问:本案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利方公司是否有权取回机器设备?(分数:15.00)_3.仁发公司于 2006 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 181

5、 万元。2007 年8 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 110 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 2007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 年 11 月 30 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 2007年 9 月 25 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 年 5 月 6 日,仁发公司以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 07 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 年 10 月 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 N 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 312512 号房屋所有权证。201

6、0 年 1 月 15 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 169 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 N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 N 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 N 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

7、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分数:15.00)_4.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 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 W 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总价款 130 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8、。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 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 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 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 5

9、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分数:15.00)_5.甲公司委托外单位业务员王某与乙厂签订买卖电视机 1000 台的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于当年 5 月 10 日送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后 10 天内付款。当年 3 月 9 日,王某打电话给乙厂,要求乙厂直接将货送往丙厂。履行期届至,乙厂送货至丙厂。丙厂不知此货来由,但收货。10 天后,乙厂催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为此,

10、乙厂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王某意图将电视机卖给丙厂,未经授权,电话告之乙厂变更交付地点。问:(1)甲公司有无付款义务?说明理由。(2)乙厂是否违约?说明理由。(3)乙厂能否向丙厂请求返还利益?说明理由。(4)设王某打电话要求乙厂变更履行地后经甲公司追认,乙厂自听电话后 15 天内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原合同履行地是否已变更?说明理由。(分数:15.00)_6.甲公司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2010 年 5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以 1000 万元的价款受让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 7 月,甲公司和乙公司

11、经协商后约定:(1)由于乙公司为甲公司向数家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总额 260 万元(其中 50 万元因为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已经由乙公司代其偿还,其余债务尚未到期),该 260 万元的债务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中抵销;(2)甲公司与乙公司曾共同投资 200 万元(各投资 100 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担其 100 万元投资款的返还,甲公司同意,该 100 万元也从土地转让费中扣除;(3)甲公司系于 2009 年 3 月由一家集体企业进行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承包经营,现乙公司

12、提出,由于其接管了甲公司 50 名员工,按每人每年 6000 元工资,每人工作 20 年计算,乙公司需支付 600 万元工资,该项支出也应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中扣除。以上各项抵销后,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 4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甲公司现欠银行贷款 400 万元未能偿还,该银行知道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以 40 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影响了甲公司的偿还能力,但又不知道如何是好。问:如果你是该银行的法律顾问,你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分数:15.00)_7.2010 年元旦期间,某商场大楼正面墙壁上悬挂的广告条幅(布料)坠落,将正从商场走出的顾客王立裹住并将其摔出 10 多米,

13、导致王立身受重伤。问:(1)王立如果以该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的诉讼请求有哪些?(2)事实上该条幅是某厂家在征得该商场同意后所悬挂,事后,该厂家认为自己无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主动补偿了王立 1 万元。后该厂家得知商场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请求其赔偿商场因该广告坠落事件而依法院判决向王立支付的赔偿金。厂家遂请求王立返还 1 万元,理由是王立获得该 1 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该主张是否成立?(3)如果本案中厂家和商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应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8.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

14、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歧,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问:(1)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2)你认为法院应作如何判决?(分

15、数:15.00)_9.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造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 7 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5

16、)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7 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分数:15.00)_10.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 1800 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 1200 元。剩下的 600 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 1800 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遂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 1500 元,

17、比原价少 300 元。李某提出该 300 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4)300 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

18、.2007 年 12 月 11 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 12.2 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12 月 11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 12.2 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

19、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 2003 年 9 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 10 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 8.30 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 年 3 月

20、 2 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数:15.00)_正确答案:(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 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原告于存库的私有财产。该房

21、屋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划拔取得,但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于存库通过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进一步分析,该协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于存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二是在土地出让手续办妥后,将房屋、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董成斌和董成珍的义务,而后一义务的履行以前一义务的履行为

22、条件。其次,关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 39 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原告于存库出卖的房屋,是依法经批准开发的商品房,国家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对此情况,签约双方都非常了解,因此在协议中有由于存库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手续的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于存库虽然尚未取得该房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但在协议签订后 10 天,于存库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虽然此

23、时于存库对该土地还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不影响他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出售私有房产。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9 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 60 条第3 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9 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

24、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此可知,原告于存库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但在没有办理上述规定要求的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协议指向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上又得到重申,物权法第 14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 15 条规

25、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解析:2.智群公司向利方公司购买一大型机器设备,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全部价款分 10 次付清,每次付 10%。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卖方利方公司所有。合同履行一段时间之后,智群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支付第三期款项。利方公司以智群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购销合同,并且要取回机器设备。智群公司不让利方公司将机器设备取回,此时,恰好另一家好运公司前来利方公司商洽该机器设备的买卖问题,且价格合理,利方公司便与好运公司签订

26、了买卖合同,并一再催促智群公司返还机器设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利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智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允许自己取回机器设备。问:本案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利方公司是否有权取回机器设备?(分数:15.00)_正确答案:(要判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首要问题是利方公司是否拥有处分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利方公司是否拥有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智群公司和利方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所渭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在取得标的物时,不是

27、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成几次付清的制度。这种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它有效地解决了人们的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对活跃市场、发展经济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分期付款买卖对出卖人来说,风险较大。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相应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以降低出卖人承担的风险。但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学者们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却有不同的见解,具体如下:(1)分期付款买卖,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2)在分期支付价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或是从价金全部支付之日起转移,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从价金全

28、部支付完毕之日起转移。(3)分期付款是指分期购买商品,在第二次付款后,商品即归买方所有的一种赊购方式。通说采第二种观点。相应的,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一定条件的成就(即价款付清)为界,在此之前所有权归出卖人;在此之后,则归买受人。其次,在智群公司没有付清机器设备的价款时,所有权人仍为利方公司,利方公司自然也就有权与好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这就是常说的一物二卖。但是,虽然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的合同有效,但履行却存在问题,因为机器设备在智群公司处,且依据法律规定,利方公司此时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不能请求智群公司交回标的物。具体而言,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

29、款时才转移,这是出于对出卖人利益的特殊关怀。那么当买受人不支付其应付价款构成违约时,我国合同法第 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出卖人合同解除权和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从而使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但我们也应看到买受人在履行过程中违约时,出卖人虽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已经受到了限制,因为随着买受人各期价款的支付,其对该标的物已享有越来越多的权益,而不再只享有单纯的使用权。法律对买受人的这种大于使用权而小于所有权的权益也应进行保护,以作为对其已支付的各期价款和将来取得标的物所

30、有权的合理期待的回应。所以当买受人因故有一期价款未支付时,出卖人并不能当然取得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要具体分析买受人未支付的款项达到了多大的比例。可见,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是买受人合法享有的,不能任意被剥夺。只有在其未付款项达到一定比例时,才能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除这种惩罚方式外,出卖人还可以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智群公司虽然没支付第三期款项而构成了违约,但不能就此对其加以过于严厉的惩罚。依照上述合同法第 167 条的规定,本案中智群公司未支付的第三期的款项只占全部价金的十分之一,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未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要求,所以利方公司还

31、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而只能催促智群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如果智群公司仍不支付价款,以至于第四期价款的支付期限已到,则其未支付的价款已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利方公司则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取回机器设备。)解析:3.仁发公司于 2006 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 181 万元。2007 年8 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 110 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 2007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 年 11 月 30 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 2007年 9 月 25 日、

32、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 年 5 月 6 日,仁发公司以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 07 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 年 10 月 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 N 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 312512 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 年 1 月 15 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 169 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 N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 N 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

33、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 N 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分数:15.00)_正确答案:(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理念。(1)

34、本案中尽管房屋的登记名义人是仁发公司,但实际上的权利人是蓝梦公司。也就是说,物权的登记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登记有误,则可以推翻登记状态,确认真正的权利人。从本案的事实看,仁发公司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了物权登记,但不能据此对抗真正的权利人的请求。当然当事人可以采取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的方法米处理。物权法第 19 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

35、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2)本案中的抵押应有效成立。首先,本案的房屋登记在仁发公司的名下。登记由于是由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经过严格的程序,具有文字记载,通常情况下可信程度较高,能真正地反映权利归属。因此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这些价值较高、较为重要的财产的权利变动必须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以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无论现代登记制度多么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的情况(本案就是一例),这就需要赋予登

36、记以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当然登记的公信力不是无限的,它仅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即只有在第三人不知登记有错误且对此无过失的情况下,才受登记公信力之保护。详言之,公信力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则。即若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物权变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财产关系,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基石,每天都要发生大量的物权变动,要求受让人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密详尽的了解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确立了物权公示制度,并

37、赋予其公信力,凡是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当然应取得物权。若连法定的公示方式都无法保障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则社会经济就失去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无法正常进行。其次,本案的抵押权已经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不生效。本案中的抵押形式要件完备,因此才能有效成立。物权法第 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38、、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 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1 项至第 3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 5 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综上所述,本案中,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尽管仁发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虚假的销售发票,并凭此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仁发公司据此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对抵押权人中国银行 N市分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有理由的。因此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法律赋予登记

39、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本案中,蓝梦公司可以要求仁发公司赔偿损失;由于城西危房办对造成错误登记也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解析:4.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 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 W 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

40、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总价款 130 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 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 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 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

41、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 5 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天鹅公司能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之间是委托法律

42、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403 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本案中天鹅公司可以选择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部分无效。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的解释)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凶此,本案中的定金的约定部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

43、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筛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大兴公司对于多收的电视机没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由此导致天鹅公司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返还利益。(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天鹅公司采取送货的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在货物未送达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之前,不视为交付,而且不存在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因此应由天鹅公

44、司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解析:5.甲公司委托外单位业务员王某与乙厂签订买卖电视机 1000 台的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于当年 5 月 10 日送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后 10 天内付款。当年 3 月 9 日,王某打电话给乙厂,要求乙厂直接将货送往丙厂。履行期届至,乙厂送货至丙厂。丙厂不知此货来由,但收货。10 天后,乙厂催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为此,乙厂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王某意图将电视机卖给丙厂,未经授权,电话告之乙厂变更交付地点。问:(1)甲公司有无付款义务?说明理由。(2)乙厂

45、是否违约?说明理由。(3)乙厂能否向丙厂请求返还利益?说明理由。(4)设王某打电话要求乙厂变更履行地后经甲公司追认,乙厂自听电话后 15 天内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原合同履行地是否已变更?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公司有义务支付电视机的货款。具体理由为:王某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是受甲公司委托,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其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在有权代理之下,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甲公司承担,在没有经委托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之下,又要看是否成立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实际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有代理权,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首先,由于在电视机买卖事宦中,王某一直是经办人,因此乙厂有理由相信王某通知其改变收货人的行为是甲公司的意思,也就是说,乙厂向丙厂交货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其次,根据占有的理论,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在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