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八)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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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八)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分数:15.00)_2.甲因出国探亲数周,遂将其车委托乙保管,为此甲向乙支付了保管费。期间,丙经征得乙同意,开此车前往相邻的某县旅行。途中某地,丙下车就餐,将车停在餐厅附设的停车场,不料被酒后的丁开车撞毁。问:就汽车毁

2、损的损失结果,甲有权向谁要求赔偿?(分数:15.00)_3.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货运业务,约定出资比例为甲占 40%、乙占 30%、丙占 30%,购进汽车一辆,由三人轮流驾驶。某日,甲驾车载货主丁之货物前往某处,途中违章发生事故,致使货物全毁。在与丁交涉赔偿事宜期间,丙退出合伙。问:(1)丁可向何人要求赔偿损失?(2)甲、乙、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分数:15.00)_4.甲将两块奇石托给乙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乙出差在外,乙之子丙误以为是其父之物,将其中一块稍加清理,另一块则精心雕刻成印章。某日,丁见此奇石,十分喜欢,遂分别以 2 万元和 10 万元购买后展示

3、于同好。丁对该石的来历毫不知情。甲得知后,向丙追索。问:甲、乙、丙、丁间权利和义务如何?(分数:15.00)_5.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分数:15.00)_6.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丙为此提供保证。为此,甲与丙于 2009 年 1 月 10 日达成协议,将甲的汽车一辆向丙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并于当月 15 日办理了

4、抵押登记。甲的借款期限将至,丙不断催促甲还款,但直至 2009 年 12 月 15 日,甲仍未还款。丙遂将甲的上述汽车开回自家,并称若甲不还款,就将变卖汽车还款。甲多次要求丙将汽车开回,均遭拒绝,二人于是发生纠纷。在汽车被丙开走期间,甲营业损失 5000 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7.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接获乙公司寄送的若干精美商品的价目表,从中选购 A 餐具一套,价格为 3000元,于 7 月 3 日函复乙公司,表示购买,同时约定于 7 月 20 日于甲住所交付。该函于 7 月 6 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 7 月 7 日回信表示同意,该信于 7 月 10

5、日到达甲。期间,甲曾于 7 月 5 日改变主意,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该函于 7 月 8 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派员于 7 月 20 日送甲选定的 A 餐具至甲住处,适逢甲出差不在家,且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完成交付。乙之员工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该餐具全毁,乙之员工对此事故无过失。8 月 15 日,甲出差返回,乙即向甲请求其支付餐具价金 3000 元。问:甲有无此付款义务?(分数:15.00)_8.某甲系贩运海鲜的商人,因冷藏库发生故障,请技师某乙进行修理。甲在受领乙之工作时,发现乙完成的工作具有严重的瑕疵,致使冷藏库仍未能正常使用,于是表示在乙修理好冷藏库之前拒不给付报酬。问:(1)甲的做法是否

6、有理?(2)如果因冷藏库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库内的海鲜腐烂,造成甲的损失,甲主张留置乙放于甲处的汽车一辆,是否有理?(分数:15.00)_9.甲在公园游玩时,不慎丢失项链一条。该项链被公园管理员拾到后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某拍卖行予以拍卖,后被乙以拍卖价买下。其后,该项链被丙偷走,并以 300 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同事丁。后丙作案被捕,供认上述事实,公安局即从丁处取回项链,并通知乙前来认领。甲因偶然原因得知此事,也要求要回项链。丁则认为该项链系由自己出钱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1

7、0.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 6800 元标成 680 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 680 元的价格买走 2 部。1 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 700 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问: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

8、00)1.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依照约定将货物交给乙指定的丙,即已完成交付,甲不再对乙负有合同义务,也不对运送中的货物负责,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将货物交付给丙时,交付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所有。在运送途中发生导致货物毁损的事故,丙、丁均有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

9、乙可要求丁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与乙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丙为承运人。根据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乙可要求丙赔偿货物的损失。)解析:2.甲因出国探亲数周,遂将其车委托乙保管,为此甲向乙支付了保管费。期间,丙经征得乙同意,开此车前往相邻的某县旅行。途中某地,丙下车就餐,将车停在餐厅附设的停车场,不料被酒后的丁开车撞毁。问:就汽车毁损的损失结果,甲有权向谁要求赔偿?(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乙收取了费用,是有偿保管。根据合同法第 372 条规定,保管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又,根据合同法第

10、 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擅自许可丙使用汽车,而最终导致汽车毁损,应对甲负责赔偿。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丙经乙同意后使用该汽车,与丙形成借用关系,负有使用结束后返还借用物的义务。虽然丙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不影响其在不能履行返还借用物时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乙向甲赔偿后,可以向丙要求赔偿损失。丁酒后开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侵权行为,对此丁有过错,因此丁负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事故的损失应负责赔偿。因此,丙向乙赔偿后,可以向丁要求赔偿损失

11、。同时由于丁的过错造成甲的汽车毁损,甲也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甲因一个损害事实同时拥有多个请求权,构成请求权竞合,甲只能择一行使,不能重复受偿。)解析:3.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货运业务,约定出资比例为甲占 40%、乙占 30%、丙占 30%,购进汽车一辆,由三人轮流驾驶。某日,甲驾车载货主丁之货物前往某处,途中违章发生事故,致使货物全毁。在与丁交涉赔偿事宜期间,丙退出合伙。问:(1)丁可向何人要求赔偿损失?(2)甲、乙、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三人与丁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12、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丁有权就货物毁损的损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本案中的承运人是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依据民通意见第 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丁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但是对造成合伙债务产生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

13、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各应承担货物价值的 40%、30%和 30%的赔偿责任。由于甲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相应多承担责任。)解析:4.甲将两块奇石托给乙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乙出差在外,乙之子丙误以为是其父之物,将其中一块稍加清理,另一块则精心雕刻成印章。某日,丁见此奇石,十分喜欢,遂分别以 2 万元和 10 万元购买后展示于同好。丁对该石的来历毫不知情。甲得知后,向丙追索。问:甲、乙、丙、丁间权利和义务如何?(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乙为保管人。根据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本案中由于乙之子丙的原因,造成乙无法

14、向甲返还保管物,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2)丙对甲的奇石有加工行为,加工而成的新物一般归原所有权人,但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的,新物归加工人所有,对原所有权人可按其财产价值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丙对原其中一块奇石的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物价值,该石归丙所有,但丙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乙可要求丙返还。另一块奇石所有权不因加工而转移,由于无法原物返还给甲,丙对甲的损失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3)丁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制度,丁可以取得该两石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丁向自己

15、返还。)解析:5.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得向乙交付机器,并移转其所有权。后甲、乙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甲处,是甲将机器所有权移转给乙之后,而与乙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此时,乙为机器的所有权人。后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第三人丁,此为无权处分,虽然此时丁为善意

16、,但机器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丁不能取得机器所有权,所以,机器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所有。(2)根据以上分析,乙为机器的所有权人,丁对机器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所有物,故乙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要求乙返还机器。)解析:6.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丙为此提供保证。为此,甲与丙于 2009 年 1 月 10 日达成协议,将甲的汽车一辆向丙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并于当月 1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借款期限将至,丙不断催促甲还款,但直至 2009 年 12 月 15 日,甲仍未还款。丙遂将甲的上述汽车开回自家,并称若甲

17、不还款,就将变卖汽车还款。甲多次要求丙将汽车开回,均遭拒绝,二人于是发生纠纷。在汽车被丙开走期间,甲营业损失 5000 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丙之间成立反担保关系。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换取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 4 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甲为此提供了反担保。甲与丙达成了抵押担保形式的反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法有效。反担保协议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成为反担保协议

18、的债权人,此时才可以请求以反担保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本案中,丙并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成为反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故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而且,抵押权的行使,按照担保法第 53 条及物权法第 195 条的规定,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由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本案中,丙私自将汽车开走是侵犯甲的财产权的行为,而非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17 条第 1 款、第 3 款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本案中,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并因此对甲造成了营业上的损失,属

19、于侵权行为,故丙应立即停止侵害,将车送回,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营业损失 5000 元。)解析:7.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接获乙公司寄送的若干精美商品的价目表,从中选购 A 餐具一套,价格为 3000元,于 7 月 3 日函复乙公司,表示购买,同时约定于 7 月 20 日于甲住所交付。该函于 7 月 6 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 7 月 7 日回信表示同意,该信于 7 月 10 日到达甲。期间,甲曾于 7 月 5 日改变主意,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该函于 7 月 8 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派员于 7 月 20 日送甲选定的 A 餐具至甲住处,适逢甲出差不在家,且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完成交付

20、。乙之员工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该餐具全毁,乙之员工对此事故无过失。8 月 15 日,甲出差返回,乙即向甲请求其支付餐具价金 3000 元。问:甲有无此付款义务?(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于 7 月 1 日接到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依据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该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甲于 7 月 3 日回函表示购买选中的货物,并约定交付方式,该函为要约。该要约于 7 月 6 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 7 月 7 日回信表示同意,为承诺。期间,甲表示改变主意的信件到达乙的时间为 7 月 8 日,此时不但晚于要约到达乙公司的时间,而且乙公司承诺已做出,因此该函无论视为要约的撤回还是撤销都没有效力。

21、7 月 10 日,乙公司之承诺到达甲时,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乙公司有如约交付的合同义务,甲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7 月 20 日,乙公司依约送交货物至甲指定交付地点,甲未能如约接收货物,视为受领迟延。根据合同法第 143 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因甲的原因致使交付不能完成,乙公司员工送餐具返程时遭遇车祸而使餐具毁损,该风险应由甲承担。所以,甲对乙公司有支付餐具价金的义务。)解析:8.某甲系贩运海鲜的商人,因冷藏库发生故障,请技师某乙进行修理。甲在受领乙之工作时,发现乙完成的工作具有严重的瑕疵,致使

22、冷藏库仍未能正常使用,于是表示在乙修理好冷藏库之前拒不给付报酬。问:(1)甲的做法是否有理?(2)如果因冷藏库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库内的海鲜腐烂,造成甲的损失,甲主张留置乙放于甲处的汽车一辆,是否有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甲、乙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甲为定作人,乙为承揽人。甲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乙负有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所谓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交付有瑕疵的工作。本案中,因乙的工作有瑕疵,依据合同法第 262 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

23、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定作人的此项修补请求权,仍具有履行请求权的性质,与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所以,甲可以主张在乙修理好冷藏库之前,拒绝支付报酬。(2)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发生应有法定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以及 231条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本身同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便享有留置权。可见,本案中,债权人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的同时占有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另外,根据合同法第 264 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

24、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此,留置权不但是限于由定作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而且只能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甲留置乙放于甲处的汽车一辆,于法无据。)解析:9.甲在公园游玩时,不慎丢失项链一条。该项链被公园管理员拾到后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某拍卖行予以拍卖,后被乙以拍卖价买下。其后,该项链被丙偷走,并以 300 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同事丁。后丙作案被捕,供认上述事实,公安局即从丁处取回项链,并通知乙前来认领。甲因偶然原因得知此事,也要求要回项链。丁则认为该项链系由自己出钱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

2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该项链原属于甲所有,但其丢失项链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能认领,该项链作为遗失物,其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拍卖,乙竞拍买下,依法取得所有权。丙将项链卖给丁,由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丁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项链的所有权归乙享有,乙有权认领回。丙窃得项链卖给丁,其行为在民事上属无权处分,由于丁不能取得项链所有权,故丙收取丁的价金构成不当得利,丁有权要求丙返还 300 元购项链款。)解析:10.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 6800 元标成 680 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 680 元的价格买

26、走 2 部。1 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 700 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问: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与乙商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因工作人员疏忽错标价格,造成低价出售摄影机,其行为后果与其意思相悖,并且损失较大,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合同,

27、其要求甲补足价款即为要求变更买卖合同,其要求甲退货自己退款,即为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甲已将其中一部摄影机赠与丙并已交付,其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这部摄影机的所有权,任何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就这部摄影机,甲应当补足价款给乙商场。甲将另一部摄影机卖给丁,二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尚未交付,丁没有取得该部摄影机的所有权。因此,就这部摄影机,甲若选择将其退还乙商场,则乙商场应当退还甲相应的价款,甲也应当将所收的 700 元返还给丁,否则均构成不当得利;甲若选择补足价款,则甲获得该机所有权,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或撤销与丁的买卖合同,理由如上。丁作为与甲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方,若甲因选择将摄影机退还乙商场,致使甲不能向自己履行交付,可以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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