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一)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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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一)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 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

2、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数:15.00)_2.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

3、100 张,分给每位教师各 2 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 3 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 3 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 4000 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 4000 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

4、某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分数:15.00)_3.某市某镇居民梁某 2005 年申请到一块宅基地,打算建造一栋 3 层楼房,并办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来梁某筹措资金失败,便于 2006 年 5 月初向同镇居民张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梁某于一年后还款,如一年后不能还款,则所建造的房屋的一半归张某所有。2007 年初该房屋建成,梁

5、某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同年 5 月借款到期后,梁某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张某便主张分割房屋,并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梁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未予办理产权变更,张某也没有实际搬入楼房内。同年 12 月,吴某找到梁某,愿意出价 23 万买下该楼房,梁某认为价格合理,于是二人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吴某支付全部价款,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梁某拿了 10 万元的本息偿还张某借款,张某认为楼房是其与梁某共有的,梁某无权私自出售房屋,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梁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1)张某是否拥有房屋的共有权?(2)吴某是否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数:15.00)_4.甲、乙、丙三村分别

6、按 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 10 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 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 5000 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 2000 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

7、什么?(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6)乙村如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分数:15.00)_5.刘玄、关云、张翼于 2009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 10 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 45000 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 15000 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 12 月又将该画以 5 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

8、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 4 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 年 3 月份黄健以 6 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 30 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赵

9、华于 2009 年 12 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 2010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 2010 年 4 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 1 万元价款。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10、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分数:15.00)_6.某市房地产公司计划购买两辆奥迪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很长时间没有获得批准。因业务急需车辆,便决定由公司经理陶某出面,以个人名义用公司款项购买两辆轿车,但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房地产公司与水产公司协商,双方合资买车,水产公司支付 20 万的价款即可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两辆车的所有权,且车辆先由房地产公司使用 10 个月后,水产公司即可拥有其中一辆车的完全所有权。随后,房地产公司共花费 66

11、 万元购买了车辆后,以陶某名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事隔 6 个月后,陶某从房地产公司辞职,由于公司疏忽,没有要求其办理两辆车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而且由陶某履行职务一直使用的车也没有收回。随后,陶某将两辆车分别卖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本案中的两辆轿车虽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根据出资和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有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陶某将车据为己有并出卖,其行为因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张某和李某自然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

12、为,虽然陶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张某和李某,基于对车辆登记状况的信任而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7.2010 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 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 20%。2011

13、 年 6 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 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分数:15.00)_8.杜永生、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 1994 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2001 年,杜永生以 700 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2003 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

14、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但杜永生仅在 2003 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2004 年杨三妮去世。2009 年 4 月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被告杜喜生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 7 月,经杜喜生联系,以

15、1800 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 900 元。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问: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分数:15.00)_9.陈德俄与陈德群是同胞兄弟,陈德俄虽在新加坡居住,但与陈德群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92 年,陈德俄出资委托陈德群在琼山县大致坡修建毗连两间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陈德俄口头委托陈德群代管。陈德群在代管期间,从 2006 年起以月租金 10 元将此房出租给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陈德群维修,或者由营

16、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陈德群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2007 年 8 月 22 日,陈德群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 70000 元价款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告知陈德俄。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第二间处新建房屋三间。2008 年营业部撤销,将此房移交给第三人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使用至今,但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陈德俄。2010 年 10 月,陈德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还房屋。后经琼山县侨务办公室查处,函复原告不予返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本案中原有房屋

17、及营业部新建的三间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分数:15.00)_10.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 年 5 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 74 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 年 6 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

18、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 年 7 月 15 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一)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

19、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 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1)钱某与孙某之间

20、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

21、时,此合同效力未定。(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国有财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让与人无转移物的所有权的权利。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让与物的为要件。如让与人有让与的权利,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所谓让与人无让与物的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物的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物的无处分权。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物的。首先,受让人取得物的必须是通过买

22、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交易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物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其次,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受让人对其所受让的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物的时出于善意。所谓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所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出于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

23、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出于善意。从以上论述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根据担保法第 66 条及物权法第 211 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所

24、谓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第一,赵某将古董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根据物权的民法保护理论和法律规定,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解析:2.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

25、奖券 100 张,分给每位教师各 2 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 3 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 3 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 4000 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 4000 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

26、允,贺某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学校与持券人之间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且由于奖券的交付,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丁某作为奖券的所有人有权在中奖时取得奖金所有权。(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 张奖券归他,也就是说,虽然贺某本人未直接占有奖券,但其行

27、动表明其已经间接占有该 3 张奖券,因此尽管不直接持有奖券,但仍对奖券有所有权,进而对中奖奖金也有所有权。(3)无效。根据合同法186 条及 192 条的规定,在赠与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不是出现了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此法定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也就不能撤销赠与而由学校取得奖金。(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贺某在日后要偿还,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解析:3.某市某镇居民梁某 2005 年申请到一块宅基地,打算建造一栋 3 层楼房,并办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

28、来梁某筹措资金失败,便于 2006 年 5 月初向同镇居民张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梁某于一年后还款,如一年后不能还款,则所建造的房屋的一半归张某所有。2007 年初该房屋建成,梁某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同年 5 月借款到期后,梁某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张某便主张分割房屋,并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梁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未予办理产权变更,张某也没有实际搬入楼房内。同年 12 月,吴某找到梁某,愿意出价 23 万买下该楼房,梁某认为价格合理,于是二人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吴某支付全部价款,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梁某拿了 10 万元的本息偿还张某借款,张某认为

29、楼房是其与梁某共有的,梁某无权私自出售房屋,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梁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1)张某是否拥有房屋的共有权?(2)吴某是否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张某能否取得涉案楼房的共有权,要考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是否齐备。首先,张某与梁某订立的合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其二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分割合同。从合同效力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房屋建成时,还款期限还未届满,梁某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并无不妥。借款到期后,梁某无力偿还债务,则从借款到期时梁某与张某的房屋所有权分

30、割合同即生效,张某可以请求梁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而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合同法解释(一)第 9 条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在没有登记前,尽管合同生效,继受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综上,张某既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楼房的共有权。(2)梁某与吴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梁某是房屋合法所有人和处分权人,双方也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吴某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具体而言,首先,根据案情介绍,吴某在与梁某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梁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次,虽然梁某在与吴某签

31、订买卖合同时,已经负有对张某的义务,但张某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在吴某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效力优于债权效力的原理,张某的权利不足以对抗吴某的物权。再次,吴某的不动产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吴某取得楼房的合法所有权。)解析:4.甲、乙、丙三村分别按 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 10 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 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

32、 5000 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 2000 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6)乙村如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丙村共同投资兴

33、建水库,共同经营,共享盈余,属于合伙关系;对于水库的所有权三村按约定的份额享有,属于按份共有关系。丙村与丁村签订协议,由丙村供应丁村灌溉用水,丁村支付一定的费用,属于供水合同关系。戊村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私自截流,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的民事关系。丁村破坏堤坝,侵犯了甲、乙、丙的财产权,同时又给甲村鱼塘造成损失,亦构成侵权。乙村欲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和庚村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2)丙村和丁村的约定有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 10 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

34、50%即 5 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 1 万立方米的用水权的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3)丁村秧苗的损失可以向戊村要求赔偿。根据供水合同,丙村有义务向丁村供水,并将水交付丁村,双方对水的交付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第 88 条第 3 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丙村按约定开闸放水,水一出水库,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其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根据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

35、有权已经从丙村转移给丁村,戊村截流,侵犯了丁村的财产权,且造成了秧苗损失 5000 元,丁村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戊村赔偿损失。(4)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物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村的物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5)甲村鱼苗的损失是由于丁村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丁村进行赔偿。(6)甲、乙、丙三村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村向庚村转让其所有的 30%的合伙财产,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6、。本案中,乙村在转让其份额时,应征得甲、丙两村的同意。按照民法通则第 78 条及物权法第 101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 23 条也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甲、丙两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于庚村购买乙村所有的财产份额的权利。)解析:5.刘玄、关云、张翼于 2009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 10 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 45000 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

37、、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 15000 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 12 月又将该画以 5 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 4 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 年 3 月份黄健以 6 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

38、通知黄健应在 30 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赵华于 2009 年 12 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 2010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 2010 年 4 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 1 万元价款。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39、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刘玄、关云、张翼的合伙关系;刘玄、关云、张翼与赵华的买卖关系;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关系;王海与黄健的买卖关系;黄健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赵华与周虎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王海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

40、系;赵华与王海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2)刘玄、关云、张翼是合伙关系,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刘玄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从本质上看,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刘玄向关云、张翼说明卖画以后,关云、张翼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刘玄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23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1、,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34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而所有权不转移。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华虽已将画交付王海,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王海将画卖给黄健属于无权处分,因王海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海与赵华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海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黄健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海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42、,黄健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黄健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只要债权人合法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债权人便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因此,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物权法第 236 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可见,债权人应确定 2 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

43、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黄健 30 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赵华将该画抵押给周虎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华仍是该画的所有人。周虎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海和黄健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依照我国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周虎不能对善意取得人黄健主张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海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解析:6.某市房地产公司计划购买两辆奥迪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很长时间没有获得批准。因业务急需车辆,便决定由公司经理陶某出面,以个人名义用公司

44、款项购买两辆轿车,但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房地产公司与水产公司协商,双方合资买车,水产公司支付 20 万的价款即可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两辆车的所有权,且车辆先由房地产公司使用 10 个月后,水产公司即可拥有其中一辆车的完全所有权。随后,房地产公司共花费 66 万元购买了车辆后,以陶某名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事隔 6 个月后,陶某从房地产公司辞职,由于公司疏忽,没有要求其办理两辆车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而且由陶某履行职务一直使用的车也没有收回。随后,陶某将两辆车分别卖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本案中的两辆轿车虽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根据出资和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有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陶某将车据为己有并出卖,其行为因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张某和李某自然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陶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张某和李某,基于对车辆登记状况的信任而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首先,需要讨论的是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协议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合资购买车辆;二是共有财产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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