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七)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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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七)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某原是佐天公司的业务经理,已辞职。某日,李某接到老客户庄洋公司的电话,称庄洋公司现有一批特级大米因客户突然毁约退货而急需脱手,问佐天公司是否有意购买。李某看价格比市场价低一些,对佐天公司来说是赚钱买卖,而且庄洋公司又是老客户信得过,便立刻去联系佐天公司总经理,不料总经理已于前一日出差了。李某觉得事不宜迟,决定先应承了庄洋公司再说,于是和庄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天晚上联系上佐天公司总经理,告知此事。总经理表示认可这个

2、合同,并通过银行迅速支付了货款。验货时,佐天公司发现大米是一级大米而非合同所称的特级大米。原来,另外一家公司出价更高,庄洋公司就把那批特级大米给了它。佐天公司于是将庄洋公司诉至法院。问:(1)李某与庄洋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是什么?(2)庄洋公司能否以李某签订合同时尚未得到佐天公司同意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3)佐天公司可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为什么?(分数:15.00)_2.某幼儿园学前班上课期间,幼儿园老师章某到邮局取包裹,走前嘱咐孩子们自己玩游戏,几个幼童于是在教室里追闹玩耍。甲(5 岁)因争夺玩具,用玩具小刀把乙(4 岁)的眼睛刺伤,而乙在反抗中把甲的头部按在讲台上磕伤。

3、为此,甲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乙花去医疗费 8000 元。问:(1)甲和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2)乙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3)甲的父亲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4)幼儿园能否以老师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为由主张抗辩?为什么?(分数:15.00)_3.2009 年 12 月,王海托李昌购买彩电一台,给了李昌 5000 元。由于商场促销降价,李昌买完彩电后还剩 100 元,恰好看见商场门口有人在卖有奖邮政明信片,于是用这 100 元买了几张。回家后,李昌把购买明信片的事情告诉了王海,王海一开始很不高兴,但想到

4、没必要为了 100 块钱和朋友伤了和气,就收下了明信片,并随手给了儿子王小明(13 岁)一张。圣诞节来临,王小明将这张明信片送给同学张婷婷。2010年 3 月,该明信片中奖,奖金 3000 元。王海于是要儿子王小明去跟张婷婷要回奖金。但是张婷婷的父母不同意,于是王海诉至法院。问:(1)李昌擅自为王海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本案中李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小明对张婷婷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4)王海能否要求张婷婷返还明信片的奖金 3000 元?(分数:15.00)_4.2004 年,刘强与张玲结为夫妇,次年生有一女刘洋洋。2008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

5、决刘洋洋由张玲抚养。2010 年张玲患病去世,死前张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刘洋洋,并特别指定自己的妹妹张嘉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刘强为监护人。张玲去世后,刘洋洋随张嘉生活。刘强多次要求将刘洋洋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以便抚养,均被张嘉以要尊重姐姐的遗愿为由拒绝。刘强无计可施,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刘洋洋。张嘉则以姐姐的遗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刘洋洋送回,刘强应支付半年来刘洋洋的生活费 3000 元,并支付报酬 2000 元。问:(1)刘强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嘉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报酬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数:15.00)_5.2009 年 4 月,刘诺从学

6、校附近的金飞手机销售公司购买新款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 2700 元,金飞公司声称该手机为行货。两个月后,一个对手机颇有研究的朋友告诉刘诺,她的手机并不是行货,而是水货,价值 1600 元。刘诺大惊。经三星手机的客户服务中心鉴定,果真如此。刘诺遂要求金飞公司退货,但公司声称只换不退,刘诺则坚持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后刘诺多次到外地出差,无暇顾及此事。2010 年 12月,刘诺再次到金飞公司交涉,发现金飞公司已经被苏美公司合并。刘诺遂要求苏美公司双倍赔偿。苏美公司则表示这是金飞公司以前的业务,和自己没有关系。问:(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如果起诉,刘诺应以哪个公司为被

7、告?为什么?(3)刘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为什么?(分数:15.00)_6.2009 年 6 月 10 日,A 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 20 万元,还款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10 日,A 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 1000 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 年 6 月 13 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 2010 年 3 月 15 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 20 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 2009 年

8、 6 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 4 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 1000 双,供货数量总计 4000 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 年 11 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 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7.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 年春,甲因公派赴外

9、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 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 1000 元价格买下,转手以 3000 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

10、利?(分数:15.00)_8.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3 年。丙、丁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共同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借款提供 4 台机器作为抵押,每台价值 50万元,共计 200 万元。2 年后,其中 1 台机器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问:乙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分数:15.00)_9.丙欠甲 10 万元,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正为此苦恼,恰好因生意往来甲欠乙 10 万元并已届清偿期,甲遂对乙表示要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其已过时效的情况。乙表示同意,甲遂通知了丙。当乙

11、向丙主张债权时,被丙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还款。乙即向甲表示撤销债权让与,要求甲还款。甲不肯,二人于是产生纠纷。问:(1)甲对丙的债权可否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2)丙拒绝还款有否理由?(3)乙是否有权撤销债权让与?(分数:15.00)_10.甲委托丙并授予代理权,委托丙代其购买一批玉器。丙对乙诈称某块价值不菲的古玉为赝品,乙深信不疑,遂以低价将此玉出售给丙。丙向甲交付此玉,但隐瞒了欺诈事实。甲很高兴,支付给丙高额的酬金。乙偶然得知被欺骗事由,遂向甲要求讨回此玉,甲称玉已被丁买去。丁对其中过程毫不知情。问:(1)乙能否对丁要求返还古玉?(2)若乙不能对丁要求返还古玉,能否向甲要求赔偿?若能,甲能

12、否要求丙返还酬金?(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七)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某原是佐天公司的业务经理,已辞职。某日,李某接到老客户庄洋公司的电话,称庄洋公司现有一批特级大米因客户突然毁约退货而急需脱手,问佐天公司是否有意购买。李某看价格比市场价低一些,对佐天公司来说是赚钱买卖,而且庄洋公司又是老客户信得过,便立刻去联系佐天公司总经理,不料总经理已于前一日出差了。李某觉得事不宜迟,决定先应承了庄洋公司再说,于是和庄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天晚上联系上佐天公

13、司总经理,告知此事。总经理表示认可这个合同,并通过银行迅速支付了货款。验货时,佐天公司发现大米是一级大米而非合同所称的特级大米。原来,另外一家公司出价更高,庄洋公司就把那批特级大米给了它。佐天公司于是将庄洋公司诉至法院。问:(1)李某与庄洋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是什么?(2)庄洋公司能否以李某签订合同时尚未得到佐天公司同意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3)佐天公司可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该行为的性质是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本案中李

14、某已经辞职,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且相对人庄洋公司作为佐天公司的老客户经常和作为佐天公司业务经理的李某打交道,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2)不能,因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行为确定有效。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佐天公司可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庄洋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大米而非特级大米的价格计算货款,并要求庄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解析:2.某幼儿园学前班上课期间,幼儿园老师章某到邮局取

15、包裹,走前嘱咐孩子们自己玩游戏,几个幼童于是在教室里追闹玩耍。甲(5 岁)因争夺玩具,用玩具小刀把乙(4 岁)的眼睛刺伤,而乙在反抗中把甲的头部按在讲台上磕伤。为此,甲花去医疗费 2000 元,乙花去医疗费 8000 元。问:(1)甲和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2)乙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3)甲的父亲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4)幼儿园能否以老师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为由主张抗辩?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的医药费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乙的医药费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16、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法第 32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和乙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幼儿园有过错(老师在上课期间离开),因此甲和乙的医疗费主要由对方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以甲和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17、3)一年。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据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4)不能,因为章某是在上课时间离校的,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解析:3.2009 年 12 月,王海托李昌购买彩电一台,给了李昌 5000 元。由于商场促销降价,李昌买完彩电后还剩 100 元,恰好看见商场门口有人在卖有奖邮政明信片,于是用这 100 元买了几张。回家后

18、,李昌把购买明信片的事情告诉了王海,王海一开始很不高兴,但想到没必要为了 100 块钱和朋友伤了和气,就收下了明信片,并随手给了儿子王小明(13 岁)一张。圣诞节来临,王小明将这张明信片送给同学张婷婷。2010年 3 月,该明信片中奖,奖金 3000 元。王海于是要儿子王小明去跟张婷婷要回奖金。但是张婷婷的父母不同意,于是王海诉至法院。问:(1)李昌擅自为王海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本案中李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小明对张婷婷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4)王海能否要求张婷婷返还明信片的奖金 3000 元?(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应

19、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本案中,王海只委托李昌代为购买彩电,因此李昌购买明信片属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2)有效。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海收下明信片的行为意味着他事后追认了李昌的无权代理行为,李昌的购买行为变成有效行为。(3)王小明对张婷婷的赠与行为有效。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赠送明信片对于 13

20、 岁的王小明来说,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生效。(4)王海不能要求张婷婷返还明信片的奖金 3000 元。因为张婷婷基于王小明的有效赠与行为取得了明信片的所有权,因此 3000 元奖金作为明信片的孳息,自然也就归张婷婷所有。)解析:4.2004 年,刘强与张玲结为夫妇,次年生有一女刘洋洋。2008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刘洋洋由张玲抚养。2010 年张玲患病去世,死前张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刘洋洋,并特别指定自己的妹妹张嘉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刘强为监护人。张玲去世后,刘洋洋随张嘉生活。刘强多次要求将刘洋洋接到自己家中

21、居住以便抚养,均被张嘉以要尊重姐姐的遗愿为由拒绝。刘强无计可施,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刘洋洋。张嘉则以姐姐的遗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刘洋洋送回,刘强应支付半年来刘洋洋的生活费 3000 元,并支付报酬 2000 元。问:(1)刘强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嘉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报酬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刘强的请求合法,因为他是刘洋洋的法定监护人,而且没有出现被取消监护权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 21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22、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刘强作为刘洋洋的父亲,具有法定的监护资格,不能被张玲的遗嘱剥夺。(2)张嘉对生活费的请求合法,对报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在张玲去世后,刘洋洋本应由刘强抚养,因此,张嘉代刘强照顾刘洋洋,对刘强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张嘉有权请求刘强支付刘洋洋的生活费,法院应当支持。但张嘉请求刘强支付报酬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府支持。)解析:5.2009 年 4 月,刘诺从学校附近的金飞手机销售公司购买新款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 2700 元,金飞公司声称该手机为行货。两个月后,一个对手机颇有研究的朋友告诉刘诺,她的手机并不是行货,而是水货,

23、价值 1600 元。刘诺大惊。经三星手机的客户服务中心鉴定,果真如此。刘诺遂要求金飞公司退货,但公司声称只换不退,刘诺则坚持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后刘诺多次到外地出差,无暇顾及此事。2010 年 12月,刘诺再次到金飞公司交涉,发现金飞公司已经被苏美公司合并。刘诺遂要求苏美公司双倍赔偿。苏美公司则表示这是金飞公司以前的业务,和自己没有关系。问:(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如果起诉,刘诺应以哪个公司为被告?为什么?(3)刘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金飞公司作为专业的手

24、机销售商家,具有充足的手机知识,而在明知手机为水货的情况下,以行货的价格出售,使刘诺遭受 1100 元的价差损失,构成欺诈。合同法第 52 条和第 54 条规定,一方实施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刘诺应以苏美公司为被告。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3)刘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苏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

2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刘诺在得知撤销事由一年半后才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是,由于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刘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苏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解析:6.2009 年 6 月 10 日,A 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 20 万元,还款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10 日,A 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 1000 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

26、年 6 月 13 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 2010 年 3 月 15 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 20 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 2009 年 6 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 4 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 1000 双,供货数量总计 4000 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 年 11 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

27、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 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A 市乡镇企业局和航百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2)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个协议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贷 20 万元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买卖鞋子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因为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第二个法律关系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民法通则第 60 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第二个法律关系合法

28、有效。(3)A 市乡镇企业局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保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担保法第 8 条又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A 市乡镇企业局为朗园公司还款而作出的保证由于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解析:7.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 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 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

29、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 1000 元价格买下,转手以 3000 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乙与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丙无权取得该电脑

30、的所有权,但丁可以因善意取得而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后丁将电脑赠与给庚,并实际交付,所有权即移转给庚。故,电脑毁损前,其所有权应归庚所有。(2)由于乙、丙恶意串通,导致甲受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乙、丙对自己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3)依据物权法第 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电脑已经由庚取得所有权并已经实际毁损,则丁与戊的质权因标的不能而无法设立。依担保法第 5 条以及物权法第 172 条第 2 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31、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据担保法的解释第 86 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交付质物的,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质人丁违背承诺将电脑赠与他人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丁有过错。如巳到期不能偿还戊的借款造成戊的损失,丁应在电脑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解析:8.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3 年。丙、丁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共同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借款提供 4 台机器作为抵押,每台价值 50万元,共计 200 万元。2 年后,其中 1 台机器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

32、踪,其财产由庚代管。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问:乙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甲是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款的义务。丙、丁是共同保证人,从保证合同约定内容上看,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甲到期没有还款,丙、丁负有连带的清偿义务。戊为抵押人,甲到期没有还款,乙可以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33、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第 58 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本案中,乙在灭失的机器上丧失抵押权,其抵押权仅及于余下的 3 台机器上。丙虽被宣告失踪,但主体人格并不消灭,乙可以向其财产管理人庚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从丙的财产中清偿。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乙可以向甲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拍卖 3 台机器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解析:9.丙欠甲 10 万元,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正为此苦恼,恰好因生意往来甲欠乙 10 万元并已届清偿期,甲遂对乙表示要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

34、但故意不告知其已过时效的情况。乙表示同意,甲遂通知了丙。当乙向丙主张债权时,被丙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还款。乙即向甲表示撤销债权让与,要求甲还款。甲不肯,二人于是产生纠纷。问:(1)甲对丙的债权可否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2)丙拒绝还款有否理由?(3)乙是否有权撤销债权让与?(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对丙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甲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债权已消灭,法律并不禁止此种债权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2)甲、乙协议将甲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并已通知了丙,因此该转让成立,并对丙产生效力。乙遂有权向丙主张该债权。但是,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

35、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丙可以向乙主张该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从而有权拒绝向乙清偿。(3)甲故意隐瞒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甲、乙对债权让与的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乙有权要求撤销。根据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债权让与被撤销后,乙仍然享有对甲的债权,有权要求甲还款。)解析:10.甲委托丙并授予代理权,委托丙代其购买一批玉器。丙对乙诈称某块价值不菲的古玉为赝品,乙深信不疑,遂以低价将此玉出售给丙。丙向甲交付此玉,但隐瞒了欺诈事

36、实。甲很高兴,支付给丙高额的酬金。乙偶然得知被欺骗事由,遂向甲要求讨回此玉,甲称玉已被丁买去。丁对其中过程毫不知情。问:(1)乙能否对丁要求返还古玉?(2)若乙不能对丁要求返还古玉,能否向甲要求赔偿?若能,甲能否要求丙返还酬金?(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丙受甲委托,代理甲购买古玉,其行为后果由甲承受,乙受丙欺诈而订立合同,该合同约束甲和乙。由于乙系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乙本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古玉或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甲已将古玉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依据善意取得的法理,丁取得古玉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对丁要求返还古玉。(2)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乙系受欺诈而订立合同,但又不能向丁讨回古玉,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甲折价赔偿损失。代理人行为违法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丙作为甲的代理人,以不法的手段订立合同,致使甲不仅未取得利益,反而损失酬金,因此甲可以要求丙返还酬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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