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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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10 年 4 月 28 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 500 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 7500 元;交货期限为同年 5 月 28 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 2011 年 1 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

2、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 500 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 25000 元中,扣除加工费 7500 元,保管费 1000 元,其余部分共 16500 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2.A 赠老友 B 名人字画三幅,价值连城,B 敬辞不收。A 便托 B 的好友 C 劝说,B 仍不改初衷,相持数年。A 病重写信催 C 从速办妥赠字画之事,C 即将字画交 B 在美术学院任

3、教的外孙女 D,请 D 劝受。数日后,D诈称 B 已收下,C 不知情,向 A 复命。A 如释重负,旋谢世,不久,B 也病亡。B 的儿子 E 得知,提出三幅字画应作为 B 的遗产由其继承。而 D 的母亲 F 则表示她亦有权继承。B 的妻子认为应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这时 A 的儿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他是否有权对这些字画主张权利。假设你作为律师,请回答:(1)A 的赠与行为能否成立?为什么?(2)E 和 F 能否继承这些字画?为什么?B 的妻子能否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为什么?(3)A 的儿子能否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分数:15.00)_3.2010 年 10 月 2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成

4、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草签了合同,但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随身携带公章,因此需要将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10 月 28 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传真,表示乙公司必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才能在合同上盖章。于是乙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征用了工地并培训工人。11 月 5 日,乙公司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传真,甲公司表示,因为投资失误,公司资金紧张,已无力出资成立新公司了,要求终止与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 1000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5、分数:15.00)_4.2010 年 7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每吨 4000 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 11 月25 日将钢材交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7 月 7 日,乙公司与仓储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于 11 月25 日至 11 月 30 日将一批钢材存放在丙公司的仓库中,同时约定乙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7 月 10 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将与甲公司合同项下的钢材卖给丁公司,乙公司预计可从该项买卖中赢利 100 万元。11 月初,市场上钢材的价格大涨。11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一传真,表示因钢材价格

6、大涨,已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愿意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心中恼怒,从市场上打听到,此时钢材的价格已达到每吨 4500 元,乙公司嫌价格过高,没有当时购买钢材。11 月 26 日,乙公司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得钢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赔偿可以赢利的 100 万元,并赔偿因为甲公司违约而导致的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问:(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该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吗?为什么?(2)乙公司预计中的 100 万元赢利,应当由甲公司来赔偿吗?为什么?(3)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能要

7、求甲公司赔偿吗?为什么?(分数:15.00)_5.2010 年 3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 3 月 10 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 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 3 月 8 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 6 月 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

8、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分数:15.00)_6.原告:李某,女,31 岁,某县制药厂化验员被告:颜某,男,32 岁,某县个体客运经营户颜某与李某于 1996 年 4 月结婚。1998 年 6 月颜某父亲病故,颜某按遗嘱继承了其父生前经营的客运汽车 3 辆,住宅1 套。1998 年 9 月,颜某辞职,专门从事个体客运。同时,颜某、李某商议,将原住宅卖掉,得款 9 万元,二人商定将此款存入银行,连同以后的利息增值部分,作为其满 1 周岁的儿子颜某某将来的教育费用。2001 年冬,颜某在他人的诱惑下染上吸毒恶习,李某多次劝其戒毒,颜某不但不听,反而多次殴打李某,并逼其交出存款,被李某拒绝

9、。2004 年 7 月,李某提出离婚,颜某同意,但认为 3 辆客车及住宅均系其个人所得,李某无权分得,二人结婚时所居住房屋系颜父赠予,后卖得 6 万元,此款加银行储蓄所得利息,李某也无权分得,家中存款 44 万元,系自己客运经营所得,李某并未参与经营,不应归李某所得,应全部归属自己。但考虑到双方协议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可将住房和 10 万元存款分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 2004 年 8 月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审判人员调查查明:颜某、李某争议的财产有客运汽车 3 辆,其中颜某在 2002 年更新 2 辆,共价值 50万元,住宅 1 套,

10、价值 16 万元,存款 53 万元。此外,颜某还提出,2002 年曾为更新客车借款 5 万元,应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曾经将婚前个人存款 3 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由于离婚是李某首先提出的,李某也应少分财产。经查颜某借款 5 万元确有其事,但已被其购买毒品用掉,至于其将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也承认。经审判人员调解,颜某、李某在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协议,二人均同意离婚,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问:(1)法院应否判决李某与颜某离婚?(2)孩子颜某某的抚养问题如何判决?(3)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如何

11、处理颜某主张的 5 万元债务问题和其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分数:15.00)_7.2007 年 1 月,郑萍(女,1984 年 4 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 年 4 月 11 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 12810 元,债权 1 万元,彩电 2 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

12、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 2007 年 1 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 2009 年 4 月 11 日 2 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 20 分钟左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

13、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 1997 年、2002 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 1000 元未还。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 1000 元债务如何处理?(分数:15.00)_8.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

14、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 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9.贾某于某日晚,与邻居马某在春梅餐厅聚餐,用餐中她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其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其的身体、精神

15、均造成极大痛苦。经查,春梅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且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炉具是红岩厨房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 0.95MPA 和 0.98MPA(15和 23),该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

16、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漏气的可能性更大。问:根据以上案情介绍,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分数:15.00)_10.2009 年 6 月 26 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 张面额 100 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2009 年 7 月 10 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2009 年 7 月 15

17、 日至 10 月 15 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2009 年 10 月 15 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为 003172 号,中了一等奖,奖金 1 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 1 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 1888 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

18、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 1万元。问:(1)银川铝型材厂主管人员疏忽大意,未了解存单中奖情况,而将已升值为 10100 元的存单仍以票面值 100 元发放给王春林,对于王春林而言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奖金是否属于重大误解?(3)谁该取得奖金的所有权?(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10 年 4 月 28 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

19、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 500 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 7500 元;交货期限为同年 5 月 28 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 2011 年 1 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 500 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 25000 元中,扣除加工费 7500 元,保管费 1000 元,其余部分共 16500 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

20、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1)有效,虽然该买卖行为超越经营范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驳回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解析:2.A 赠老友 B 名人字画三幅,价值连城,B 敬辞不收。A 便托 B 的好友 C 劝说,B 仍不改初衷,相持数年。A 病重写信催 C 从速办妥赠字画之事,C 即将字画交 B 在美术

21、学院任教的外孙女 D,请 D 劝受。数日后,D诈称 B 已收下,C 不知情,向 A 复命。A 如释重负,旋谢世,不久,B 也病亡。B 的儿子 E 得知,提出三幅字画应作为 B 的遗产由其继承。而 D 的母亲 F 则表示她亦有权继承。B 的妻子认为应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这时 A 的儿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他是否有权对这些字画主张权利。假设你作为律师,请回答:(1)A 的赠与行为能否成立?为什么?(2)E 和 F 能否继承这些字画?为什么?B 的妻子能否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为什么?(3)A 的儿子能否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赠与合同的性质、继承、处分

22、权等问题。(1)A 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因为赠与是诺成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本案中 B 坚决不接受赠与,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不能成立。(2)E、F 无权继承。因为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仍是 A 的,在 A 死后应当归为他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继承。B 的妻子也不能把字画送给博物馆。因为 B 的妻子并不享有这些字画的处分权,赠与行为要求有处分权,她没有处分权,是无权处分。(3)A 的儿子可以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因为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字画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这些字画应当归为 A 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 A 的儿子可以要求收回这些字画。)解析:3.2010 年 10 月 25

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草签了合同,但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随身携带公章,因此需要将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10 月 28 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传真,表示乙公司必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才能在合同上盖章。于是乙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征用了工地并培训工人。11 月 5 日,乙公司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传真,甲公司表示,因为投资失误,公司资金紧张,已无力出资成立新公司了,要求终止与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 1000

24、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1)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甲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我国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没有在合同书上正式盖章,合同没有成立。(2)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25、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可以要求。因为乙公司的损失属于基于对甲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的损失。属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解析:4.2010 年 7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每吨 4000 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 11 月25 日将钢材交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7 月 7 日,乙公司与仓储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于 11 月25 日至 11 月 30 日将一批钢材存放在丙公司的仓库中,同时约定乙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7 月 10 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将与甲公司合同项下的钢材

26、卖给丁公司,乙公司预计可从该项买卖中赢利 100 万元。11 月初,市场上钢材的价格大涨。11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一传真,表示因钢材价格大涨,已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愿意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心中恼怒,从市场上打听到,此时钢材的价格已达到每吨 4500 元,乙公司嫌价格过高,没有当时购买钢材。11 月 26 日,乙公司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得钢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赔偿可以赢利的 100 万元,并赔偿因为甲公司违约而导致的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问:(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该

27、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吗?为什么?(2)乙公司预计中的 100 万元赢利,应当由甲公司来赔偿吗?为什么?(3)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吗?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不应当。因为甲公司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违约了,因此在确定赔偿损失额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乙公司只能得到每吨 500 元的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计算的截止期限应当是 11 月 10 日。(2)不应当。因为 10

28、0 万元赢利是违约方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当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100 万元赢利的取得要受到许多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是对赔偿范围的一种限制。(3)不能。因为甲公司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违约了,乙公司应当根据该情况为自己采取补救措施,但事实上乙公司却没有对自己与丙公司的合同采取任何措施,由乙公司自己的过失导致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

29、自己承担。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条规定了非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问题。)解析:5.2010 年 3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 3 月 10 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 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 3 月 8 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 6 月 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

30、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公司的赠与行为。因为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在其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第三人,并因此对债权人甲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已经符合了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

31、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甲公司可以拒绝向乙公司交付货物,除非乙公司提供担保。因为乙公司负债累累,经营状况不佳,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些足以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履约能力的担心,因此甲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32、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解析:6.原告:李某,女,31 岁,某县制药厂化验员被告:颜某,男,32 岁,某县个体客运经营户颜某与李某于 1996 年 4 月结婚。1998 年 6 月颜某父亲病故,颜某按遗嘱继承了其父生前经营的客运汽车 3 辆,住宅1 套。1998 年 9 月,颜某辞职,专门从事个体客运。同时,颜某、李某商议,将原住宅卖掉,得款 9 万元,二人商定将此款存入银行,连同以后的利息增值部分,作为其满 1 周岁的儿子颜某某将来的教育费用。2001 年冬,颜某在他人的诱惑下染上吸毒恶习,李某多次劝其戒毒,颜某不但不听,反

33、而多次殴打李某,并逼其交出存款,被李某拒绝。2004 年 7 月,李某提出离婚,颜某同意,但认为 3 辆客车及住宅均系其个人所得,李某无权分得,二人结婚时所居住房屋系颜父赠予,后卖得 6 万元,此款加银行储蓄所得利息,李某也无权分得,家中存款 44 万元,系自己客运经营所得,李某并未参与经营,不应归李某所得,应全部归属自己。但考虑到双方协议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可将住房和 10 万元存款分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 2004 年 8 月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审判人员调查查明:颜某、李某争议的财产有客运汽车 3 辆,其中颜某在 2002 年更新

34、 2 辆,共价值 50万元,住宅 1 套,价值 16 万元,存款 53 万元。此外,颜某还提出,2002 年曾为更新客车借款 5 万元,应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曾经将婚前个人存款 3 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由于离婚是李某首先提出的,李某也应少分财产。经查颜某借款 5 万元确有其事,但已被其购买毒品用掉,至于其将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也承认。经审判人员调解,颜某、李某在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协议,二人均同意离婚,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问:(1)法院应否判决李某与颜某离婚?(2)孩子颜某某的抚养问题如何判决?(3)

35、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如何处理颜某主张的 5 万元债务问题和其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法院应判决准予颜某与李某离婚,因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已达成协议。(2)孩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颜某每月承担抚养费,至颜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客运汽车 3 辆及住房 1 套,存款 53 万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原婚姻法的规定,这些财产都作为共同财产。其中 9 万元双方约定为子颜某某的教育费用,由李某保管。9 万元作为对孩子的教育费用,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共 110 万元,颜某、李某各从

36、中折价 55 万元。鉴于颜某主张继续经营客运业务,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客车 3 辆,价值 50 万元及存款 5 万元归颜某所有,住房一套,价值 16 万元及存款 39 万元归李某所有。(4)颜某主张将个人债务 5 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及要求将用于家庭生活的 3 万元个人存款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不予支持。)解析:7.2007 年 1 月,郑萍(女,1984 年 4 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 年 4 月 11 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

37、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 12810 元,债权 1 万元,彩电 2 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 2007 年 1 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 2009 年 4 月 11 日 2 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

38、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 20 分钟左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 1997 年、2002 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 1000 元未还。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 1000 元债务

39、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综合考查了婚姻法中的婚姻关系确定和继承法遗产继承与分割的问题。(1)郑萍和陈世杰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达 2 年之久,并且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应被视为夫妻关系。因此,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应被为夫妻共同财产。(2)郑萍有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陈世杰死亡在郑萍之前约 20 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郑萍继承遗产,陈世军等兄妹四人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四

40、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且在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郑萍父母共同办理了丧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3)郑萍的遗产(包括继承了陈世杰部分的遗产),应由郑萍父母谢东辉和郑兆本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债务 1000 元也由谢东辉、郑兆本予以归还。)解析:8.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41、;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 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8 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

42、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首先,本案中,由于乙发表的文章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使社会公众对该著名地质学家作出贬损评价,已构成了对该学家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作者的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就诉讼主体资格而言,原告甲作为该地质学家的女儿,在其父亲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法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甲因其父的名誉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

43、神补偿和经济赔偿费,理应支持,但所诉赔偿数额过高,故酌情予以判处。再次,就反诉问题而言,甲在乙的文章发表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意见,且根据案件介绍,其所反映的意见并未在社会上散发,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及杂志社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于作者乙和杂志社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应判令停止杂志的销售以控制和消除不利影响,且应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另外,对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

44、精神损害,应酌情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赔偿。)解析:9.贾某于某日晚,与邻居马某在春梅餐厅聚餐,用餐中她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其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其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经查,春梅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且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炉具是红岩厨房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 0.95MPA 和 0.98MPA(15和 23),该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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