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三)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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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在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第二中学工作,后来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由于王某家庭条件不好而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事遭到张某家人的反对,张某对王某渐渐疏远。王某以为与张某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希望,决定将张某杀死后再自杀。一日,王某将一把准备好的菜刀放在口袋里,找到张某后,抽出菜刀,对张某面部和胸部一阵乱砍,王某见张某手已经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才放下菜刀。张某赶紧往外跑,王某在张某出去后,准备割脉自

2、杀,此时张某已经喊来别人,将王某送到当地派出所。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并分析其犯罪形态。(分数:15.00)_2.黄某从单位下班回到其所住小区休闲俱乐部时,看见刘某与四川来当地打工的张某因小事发生争吵,黄某当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追打张某,刘某上前拦住黄某,表示晚上来报复张某。之后,刘某和黄某商量,决定让黄某召集人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告诉黄某“不要打死他,教训教训他就行了”。当天晚上10 点左右,黄某召集谢某、王某两人到四川籍民工住所后,谢某和王某冲进民工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张某进行毒打,张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

3、伤而死亡。问: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说明理由。(分数:15.00)_3.李某在外面酒吧喝完酒回家的途中,在路上遇到下夜班回家的单身女青年张某。当时,李某见张某单身一人,于是心生邪念,走上前堵住张某的去路,欲对张某实行奸淫。张某坚决不从,并且大声呼救。李某见状就强行脱去张某的衣服和裤子,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这个时候,吴某听到张某的呼救声,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走到李某和张某面前,张某向吴某求救,吴某不但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反而对李某说“这事儿我就喜欢看,你快点,不要被其他人发现”。于是李某又去脱掉张某的内裤,张某仍然大声叫救命。吴某在旁边站了一小会儿,为其把守,发现李某仍然没有得手,就对李某说“你动

4、作还是快点吧”。然后又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并且趁此机会对张某的乳房和阴部进行猥亵。李某将张某强奸后,和吴某一起逃跑。张某当即报案,第二天二人均被抓获。问: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4.肖某、李某携带手铐、电警棒,分别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在市区闲逛,在行驶至该市红星南路时,看见某歌舞厅门口的伍某(24 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与伍某聊天,问伍某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伍某表示同意,伍某遂与两人又租车在市区游荡。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肖某、李某两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李某还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张队长

5、,我们抓了个鸡婆,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张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伍某谈价钱,没有谈出结果。此时,伍某心里害怕,要求下车回家,两人不允许,并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伍某看。后来,两人将伍某带到肖某家中,在肖某家中,肖某又拿出电警棍给伍某看,再次胁迫。后两人先后三次将伍某奸淫,直到第二天凌晨 3 时左右才放伍某走,一分钱未付。当天下午,伍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两人被抓获。问:肖某、李某两人的行为是嫖娼还是构成强奸?说明理由。(分数:15.00)_5.张某想要强奸公司的同事王某,于是同其熟人李某(女)商量,由李某以请王某到家里做客吃晚饭为幌子,将王某引诱到了李某的家中。在晚饭时,张

6、某和李某二人设法用酒将王某灌醉,这个时候,李某借口身体不适,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张某正准备强奸王某时,王某惊醒,并且大声喊救命。张某害怕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王某的嘴,被王某狠咬一口。张某于是用手猛扼王某的颈部,致王某窒息死亡。李某第二天回家,发现王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张某掩盖罪行。当天晚上,张某和李某二人将王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河里。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6.赵某与居住在同一栋单元楼的邻居的女儿钱某(12 岁零 3 个月,身高 162 厘米,体重 49 公斤)相识之后,赵某经常到钱某家中帮助钱某做功课,钱某也经

7、常串门到赵某家里做客玩耍。在相识之后,赵某和钱某还经常结伴出外游玩,在这过程当中,赵某曾经问起钱某的年龄,钱某告诉赵某说自己已经 16 岁了。某日晚,赵某和钱某外出游玩回家之后,赵某把钱某叫到自己的房间里,对钱某搂抱之后,向钱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钱某开始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后来赵某发誓说一定会对钱某负责,将来一定会娶她。钱某同意了,两入于是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之后,两人多次在赵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致使钱某怀孕,还作了两次人工流产。后来钱某在其父亲的逼问下说出了整件事情发生的经过,钱某的父亲便命令女儿与赵某断绝往来,还把钱某送到外地念书,但钱某与赵某仍然有书信往来,被钱某的父亲发现之后,将赵某告发

8、。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7.某村村民赵某对钱某和孙某两人说:“现在找到不到工作,口袋里面没有钱了,我们想点办法去搞点钱花,你们有没有什么好的主意。”王某说:“从广东来做生意的李某住在一家宾馆,他身上一定很有钱。”于是赵某等三人经过密谋,决定从李某身上打主意,从他那里抢点钱来花。第二天凌晨 1 点左右,赵某、钱某和孙某来到李某住的宾馆北门,从后窗凉台爬进李某的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李某,孙某和钱某于是按住其双手还有双脚,并用绳子绑住这人的双手,赵某拿起一块湿毛巾堵住他的嘴,然后三人搜遍“李某”全身和房间,除了几件寻常的旧衣服和几支很普通的烟外,

9、没有其他的收获。于是,赵某认为“李某”一定把钱藏起来了,又怕在宾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李某”带到附近一间已经荒废了的炼油厂的车间内,并用绳子绑住“李某”手脚,到早晨 9 点,赵某发现绑架错人,不是从广东来的那个李某,经盘问才知道是来该市出差的黄某,三人见没钱可以拿,就恶狠狠地威胁黄某说:“回去后不可将这事传出去,如果你敢把这件事情传出去,我们就给你好看。”然后将黄某放回。问:上述案例中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8.栗某系南方某地一农民,2008 年 6 月的一天傍晚将本村年仅 20 岁的姑娘樊某诱骗至租来的一辆小轿车上,谎称去二百公里外的省

10、城游玩。栗某将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绳子、锄头等提前放入后备箱内,伺机在去省城的路上对樊某实施抢劫。凌晨 3 时车行至一大桥附近,栗某停车,将昏昏欲睡的樊某用绳子绑在座位上,抢走樊某的提包内现金人民币 130 余元及价值 990 元的手机一部,还有一张农行的金穗卡,并逼迫樊某说出该卡密码。樊某挣扎,栗某用绳子猛勒其脖子致她昏迷后又将其手脚捆绑后扔到后备箱。早晨 5时许,栗某开后备箱后见樊某仍在挣扎,便找路边石头砸其头部,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刺樊某的喉部和手臂,再次致其昏迷。早上 6 时,栗某见樊某仍未死,便停下车去路边一杂货店购买水果刀一把,并欲将车继续开至一汽车训练场杀害樊某。苏醒后的樊某趁栗某上

11、厕所之机,掀开汽车后备箱逃至公路上向过路行人金某求救,金某用手机报警。栗某见状谎称是小夫妻俩打架,拉住樊某往车上拖,并用新买的水果刀刺她的腹部,因樊某抵挡且衣服较厚而致刀柄断裂未刺中,栗某将樊某拖上车后继续殴打,并说“你的命真大,这样做都弄不死你!”当车行至一加油站附近时,樊某猛然跳下车向路人呼救。栗某大声说“孩子没了不要紧,我们还年轻,我带你去医院”以搪塞路人,并再次拉樊某上车。栗某威胁樊某不许报警,可以“私了”,否则继续杀她,樊某答应后,栗某遂送她去附近的医院。途中,樊某要回了被抢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并打电话叫朋友赶到医院。早上 8 时许,栗某将樊某送进了医院,并在樊某的朋友要求和监督下筹

12、集了 4000 元医疗费。樊某报了警,将栗某抓获。经鉴定,樊某为轻伤。问:(1)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2)对栗某应如何处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9.钱某通过其姐夫吴某介绍,和好朋友赵某一起将同村的女青年夏某卖给外地农民谭某为妻,获赃款4000 余元,赵某和钱某共分得赃款 2000 余元。谭某后来觉得自己付钱太多,有些吃亏,于是又讨价还价,讨回了 2000 元,并留两人住宿在家里。赵某和钱某对此事十分生气,对夏某说:“你怎么这么不值钱,害得我们兄弟没有办成事,还白跑一趟,搭进去不少路费。”当晚,赵某和钱某觉得留着夏某已经没有价值,于是想把夏某除掉。晚饭后,趁谭某外

13、出之机,赵某用砖头猛击夏某的头部,钱某则用一条绳子绑住夏某的手脚,使其不能动弹。在确信夏某已经死亡之后,两人立即逃跑,谭某发现夏某尸体之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一个星期之后,赵某和钱某被抓获。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10.冷某于 2008 年 4 月的一天以探望 70 多岁的“舅爷爷”为名进入许某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含有安眠药成分的胶囊冒充保健品“蜂胶”让许某服用。许某服用后昏睡,冷取走许某抽屉里的 700 元后逃逸。半个月后,冷某以同样的方法至远亲 70 多岁的郭某家中诱郭服下胶囊,但郭某未出现昏睡反应,冷某趁郭去厕所之际,将郭某孙女的一台笔记本和数

14、码相机拿走逃逸。事后鉴定,冷某让郭某服下的“蜂胶”中安眠成份已失效。问:对冷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三)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在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第二中学工作,后来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由于王某家庭条件不好而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事遭到张某家人的反对,张某对王某渐渐疏远。王某以为与张某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希望,决定将张某杀死后再自杀。一日,王某将一把准备好的菜刀放在口袋里,找到张某后,抽

15、出菜刀,对张某面部和胸部一阵乱砍,王某见张某手已经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才放下菜刀。张某赶紧往外跑,王某在张某出去后,准备割脉自杀,此时张某已经喊来别人,将王某送到当地派出所。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并分析其犯罪形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王某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杀害他人的故意;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本案中,王某主观上的想法是杀死张某

16、,并非伤害张某;客观方面王某在行为过程中对着张某面部和胸部等要害部位猛砍,是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支配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说,在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致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从客观上说,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之后,既遂之前。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产生。由于犯罪中止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

17、,应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王某对张某一阵猛砍之后见到张某手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便放下了凶器,按照当时的情况看,王某是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的,但其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解析:2.黄某从单位下班回到其所住小区休闲俱乐部时,看见刘某与四川来当地打工的张某因小事发生争吵,黄某当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追打张某,刘某上前拦住黄某,表示晚上来报复张某。之后,刘某和黄某商量,决定让黄某召集人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告诉黄某“不要打死他,教训教训他就行了”。当天晚上10 点左右,黄某召集谢某、王某两人到四川籍民工住所后,谢某和王某冲进民工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张

18、某进行毒打,张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问: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二人以上;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必须是故意,包括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故意,即主体犯罪的意图和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意图;从犯罪的客体看,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共同的,即必须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不同分工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参与直接伤害张某的行为,但刘某对事前谋划起了主要作用

19、,整个事件是由他引起的,刘某后来让黄某找两人决定报复,表明刘某对于整个事件在主观上是同意而且支持的,是刘某组织了整个犯罪活动。作为一个有健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刘某应该意识到找人对张某实行殴打会导致张某受到伤害的后果,而刘某对待这种后果也是积极希望它发生的。之后黄某纠集他人殴打张某是对之前共同犯意的贯彻实施,因此,刘某在这次犯罪活动中起到了组织作用,但是,刘某只有伤害张某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不能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刘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伤害张某的行动,但他的行为对整个活动起到了组织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结果加

20、重犯。)解析:3.李某在外面酒吧喝完酒回家的途中,在路上遇到下夜班回家的单身女青年张某。当时,李某见张某单身一人,于是心生邪念,走上前堵住张某的去路,欲对张某实行奸淫。张某坚决不从,并且大声呼救。李某见状就强行脱去张某的衣服和裤子,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这个时候,吴某听到张某的呼救声,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走到李某和张某面前,张某向吴某求救,吴某不但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反而对李某说“这事儿我就喜欢看,你快点,不要被其他人发现”。于是李某又去脱掉张某的内裤,张某仍然大声叫救命。吴某在旁边站了一小会儿,为其把守,发现李某仍然没有得手,就对李某说“你动作还是快点吧”。然后又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

21、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并且趁此机会对张某的乳房和阴部进行猥亵。李某将张某强奸后,和吴某一起逃跑。张某当即报案,第二天二人均被抓获。问: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犯罪。本案属于强奸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吴某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但是从吴某的主观认识上看,他明知自己为李某提供帮助会发生什么后果,对于这种后果吴某是积极希望它的发生的。从吴某的客观行为上看,他不但对李某的强奸行为进行鼓励,提供帮助跑到旁边观望有没有人过来,而且还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吴某

22、还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配合了李某对张某的奸淫。因此,张某的性权利遭到侵犯,是李某和吴某共同作用的结果,李某和吴某二人既有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虽然二人的共同犯意没有事先经过预谋,但是共同犯意也可以临时形成。至于吴某对张某实行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根据吸收原则,强制猥亵罪被强奸罪吸收,强制猥亵这一行为在强奸罪这一特定的犯罪中,只是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存在,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因此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属于帮助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解析:4.肖某、李某携带手铐、电警棒,分别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在市区闲逛,在行驶至该市红星南路时,看见某歌舞厅门口的伍某(2

23、4 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与伍某聊天,问伍某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伍某表示同意,伍某遂与两人又租车在市区游荡。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肖某、李某两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李某还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张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张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伍某谈价钱,没有谈出结果。此时,伍某心里害怕,要求下车回家,两人不允许,并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伍某看。后来,两人将伍某带到肖某家中,在肖某家中,肖某又拿出电警棍给伍某看,再次胁迫。后两人先后三次将伍某奸淫,直到第二天凌晨 3 时左右才放伍某走,一分钱未付。当天下午,伍某到公安

24、机关报案,两人被抓获。问:肖某、李某两人的行为是嫖娼还是构成强奸?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嫖娼与强奸妇女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从行为的结果上看,行为人都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从妇女的角度看,前者是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者则是不自愿的,即嫖娟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而强奸则违背了妇女意志,这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也是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奸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她们均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不因为其身份、职业以及有无前科而有所

25、不同。只要妇女的性的权利受到侵犯,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以卖淫为生的妇女,当她表示不愿意卖淫时,其性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她同样具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同样构成强奸罪。从本案事实发展的过程看,伍某的主观意愿有一个变化过程。在开始阶段,她的主观动机是卖淫,否则她不会与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嘻嘻哈哈地闲聊。但当她听说两人是公安人员,又听他们打电话给“派出所”时便产生了恐惧,要求回家。特别是后来又见到两人亮出手铐和电警棍,心里更加害怕,其主观意愿便由愿意卖淫转变为不愿意卖淫。但迫于当时所处的环境,她又摆脱不了两人的控制,最后只好屈从于两人的压力,与

26、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完全违背其意志的。因此,肖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解析:5.张某想要强奸公司的同事王某,于是同其熟人李某(女)商量,由李某以请王某到家里做客吃晚饭为幌子,将王某引诱到了李某的家中。在晚饭时,张某和李某二人设法用酒将王某灌醉,这个时候,李某借口身体不适,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张某正准备强奸王某时,王某惊醒,并且大声喊救命。张某害怕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王某的嘴,被王某狠咬一口。张某于是用手猛扼王某的颈部,致王某窒息死亡。李某第二天回家,发现王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张某掩盖罪行。当天晚上,张某和李某二人将王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河里。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7、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其一,本案中,张某起意强奸王某,并同李某商量,让李某为其提供帮助,李某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张某、李某二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客观上分别(分工)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李某虽然作为一名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在本案中,李某就是作为张某强奸罪的帮助犯出现的,所以应当以强奸罪共同犯罪论处,也定强奸罪。其二,张某在实施强奸王某的过程中,由于其已经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采取了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即灌醉酒的方法)使被害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王某被惊醒而极力反抗

28、从而使张某的强奸行为未能最终得逞,这显然是张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基本理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未遂。同理,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另一共犯人李某的强奸罪也是未遂。其三,张某强奸未能得逞,由于害怕邻居发觉,张某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故意,实施了剥夺王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四,对于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李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张某、李某二人仅有强奸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李某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即杀害王某的行为与结果仅由张某一人负刑事责任。其五,李某明知张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又为其掩盖罪行,将尸体投放河中以企图隐藏罪证,这一行为属于包庇的性质,构成刑法

29、第 310 条的包庇罪。)解析:6.赵某与居住在同一栋单元楼的邻居的女儿钱某(12 岁零 3 个月,身高 162 厘米,体重 49 公斤)相识之后,赵某经常到钱某家中帮助钱某做功课,钱某也经常串门到赵某家里做客玩耍。在相识之后,赵某和钱某还经常结伴出外游玩,在这过程当中,赵某曾经问起钱某的年龄,钱某告诉赵某说自己已经 16 岁了。某日晚,赵某和钱某外出游玩回家之后,赵某把钱某叫到自己的房间里,对钱某搂抱之后,向钱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钱某开始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后来赵某发誓说一定会对钱某负责,将来一定会娶她。钱某同意了,两入于是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之后,两人多次在赵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致使钱某怀孕

30、,还作了两次人工流产。后来钱某在其父亲的逼问下说出了整件事情发生的经过,钱某的父亲便命令女儿与赵某断绝往来,还把钱某送到外地念书,但钱某与赵某仍然有书信往来,被钱某的父亲发现之后,将赵某告发。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关键在于赵某是否明知钱某是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所以,只有行为人对是幼女这一事实有明确的认识的时候,至少是有可能认识的时候,才能体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犯罪。在不明知对方是

31、幼女,又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时候,社会危害性无从体现。因此,当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时,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罪。在本案中,赵某对于钱某是幼女,并没有明确地知道。当赵某问起钱某的年龄时,钱某告诉赵某自己已经16 岁了,而且钱某的身高 162 厘米,体重 49 公斤,说明身体也都已经发育成熟,并不能从钱某的外表上看出钱某是幼女。所以赵某对于钱某是幼女这一事实,既不知道,也没有可能知道。因此,赵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另外,在赵某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两人均是出于自愿,虽然钱某只有 12岁,但是双方的性行为属于恋爱中的自由行为。因此,赵

32、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并且性行为是在钱某的同意下进行的,因此,赵某不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解析:7.某村村民赵某对钱某和孙某两人说:“现在找到不到工作,口袋里面没有钱了,我们想点办法去搞点钱花,你们有没有什么好的主意。”王某说:“从广东来做生意的李某住在一家宾馆,他身上一定很有钱。”于是赵某等三人经过密谋,决定从李某身上打主意,从他那里抢点钱来花。第二天凌晨 1 点左右,赵某、钱某和孙某来到李某住的宾馆北门,从后窗凉台爬进李某的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李某,孙某和钱某于是按住其双手还有双脚,并用绳子绑住这人的双手,赵某拿起一块湿毛巾堵住他的嘴,然后三人搜遍“李某”全

33、身和房间,除了几件寻常的旧衣服和几支很普通的烟外,没有其他的收获。于是,赵某认为“李某”一定把钱藏起来了,又怕在宾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李某”带到附近一间已经荒废了的炼油厂的车间内,并用绳子绑住“李某”手脚,到早晨 9 点,赵某发现绑架错人,不是从广东来的那个李某,经盘问才知道是来该市出差的黄某,三人见没钱可以拿,就恶狠狠地威胁黄某说:“回去后不可将这事传出去,如果你敢把这件事情传出去,我们就给你好看。”然后将黄某放回。问:上述案例中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

34、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卜分近似的犯罪。但是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全向其亲属或其他人进行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本案中,赵某

35、、钱某以及孙某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而且三人事前进行预谋计划,明确分工,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当场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包括将其挟持到附近一间已经荒废了的炼油厂的车间内,并绑住其手脚,然后搜寻钱财。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尽管赵某等三人未抢到钱财,但仍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三人将黄某当成李某而对其抢劫、绑架,是犯罪分子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造成的,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上述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解析:8.栗某系南方某地一农民,2008 年 6 月的一天傍晚将本村年仅 20 岁的姑娘樊某诱骗至租来的一辆小轿车上,谎称去二百

36、公里外的省城游玩。栗某将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绳子、锄头等提前放入后备箱内,伺机在去省城的路上对樊某实施抢劫。凌晨 3 时车行至一大桥附近,栗某停车,将昏昏欲睡的樊某用绳子绑在座位上,抢走樊某的提包内现金人民币 130 余元及价值 990 元的手机一部,还有一张农行的金穗卡,并逼迫樊某说出该卡密码。樊某挣扎,栗某用绳子猛勒其脖子致她昏迷后又将其手脚捆绑后扔到后备箱。早晨 5时许,栗某开后备箱后见樊某仍在挣扎,便找路边石头砸其头部,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刺樊某的喉部和手臂,再次致其昏迷。早上 6 时,栗某见樊某仍未死,便停下车去路边一杂货店购买水果刀一把,并欲将车继续开至一汽车训练场杀害樊某。苏醒后的樊

37、某趁栗某上厕所之机,掀开汽车后备箱逃至公路上向过路行人金某求救,金某用手机报警。栗某见状谎称是小夫妻俩打架,拉住樊某往车上拖,并用新买的水果刀刺她的腹部,因樊某抵挡且衣服较厚而致刀柄断裂未刺中,栗某将樊某拖上车后继续殴打,并说“你的命真大,这样做都弄不死你!”当车行至一加油站附近时,樊某猛然跳下车向路人呼救。栗某大声说“孩子没了不要紧,我们还年轻,我带你去医院”以搪塞路人,并再次拉樊某上车。栗某威胁樊某不许报警,可以“私了”,否则继续杀她,樊某答应后,栗某遂送她去附近的医院。途中,樊某要回了被抢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并打电话叫朋友赶到医院。早上 8 时许,栗某将樊某送进了医院,并在樊某的朋友要求

38、和监督下筹集了 4000 元医疗费。樊某报了警,将栗某抓获。经鉴定,樊某为轻伤。问:(1)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2)对栗某应如何处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栗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绳子捆绑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现金、手机、农业银行信用卡等财物,构成了抢劫罪。栗某在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采取了绳子勒、石头砸、刀子刺等多种暴力手段去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栗某虽然实施了长达 8 小时、多次重复性的侵害行为仍未将被害人樊某致死,最终被迫将樊某送至医院。受害人樊某之所以未被栗某杀死,其原因

39、属于栗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害人的多次反抗、求救,时间已是白天,路人很多;在被害人明智地“承诺私了”待朋友到达确保其安全后再报警将栗某抓获。这一过程反映了栗某未杀死樊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非栗某自动中止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一般比较容易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要看阻止犯罪达成既然状态的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分子未完成犯罪是具有“自动性”还是“被迫性”。本案中栗某最后虽然送樊某去了医院,返还了抢劫的财物,并支付了医疗费,显然上述行动均并非出于栗某的“自愿”、“自动”,而是在长达 8 个小时对樊某仍未完成杀死,且又在白天,众目暌睽

40、、已被路人金某报了警的现实情况下,栗某被迫放弃杀死樊某的意图。栗某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2)对栗某的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对其故意杀人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杀人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9.钱某通过其姐夫吴某介绍,和好朋友赵某一起将同村的女青年夏某卖给外地农民谭某为妻,获赃款4000 余元,赵某和钱某共分得赃款 2000 余元。谭某后来觉得自己付钱太多,有些吃亏,于是又讨价还价,讨回了 2000 元,并留两人住宿在家里。赵某和钱某对此事十分生气,对夏某说:“你怎么这么不值钱,害得我们兄弟没有办成事,还白跑一趟,搭进去不少路费。”当晚,赵某和

41、钱某觉得留着夏某已经没有价值,于是想把夏某除掉。晚饭后,趁谭某外出之机,赵某用砖头猛击夏某的头部,钱某则用一条绳子绑住夏某的手脚,使其不能动弹。在确信夏某已经死亡之后,两人立即逃跑,谭某发现夏某尸体之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一个星期之后,赵某和钱某被抓获。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赵某和钱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女青年夏某卖给谭某。在主观上二人有出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拐卖夏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后来,在谭某将钱索回一部分之后,赵某和钱某觉得自己做了亏本生意,于是产生了杀害夏某的念头,并且将犯意付

42、诸实施,这在主客观方面都已经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当中,赵某和饯某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解析:10.冷某于 2008 年 4 月的一天以探望 70 多岁的“舅爷爷”为名进入许某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含有安眠药成分的胶囊冒充保健品“蜂胶”让许某服用。许某服用后昏睡,冷取走许某抽屉里的 700 元后逃逸。半个月后,冷某以同样的方法至远亲 70 多岁的郭某家中诱郭服下胶囊,但郭某未出现昏睡反应,冷某趁郭去厕所之际,将郭某孙女的一台笔记本和数码相机拿走逃逸。事后鉴定,冷某让郭某服下的“蜂胶”中安眠成份已失效。问:对冷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为什么?(分数:1

43、5.00)_正确答案:(冷某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对二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冷某事先谋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用药物麻醉使他人昏睡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第一次劫取许某的 700 元构成了抢劫罪,第二次劫取郭某家财物因药物失效而意外阻止了冷某的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未遂,这两次行为符合连续犯理论,因此应以一个抢劫罪论处。且冷某的抢劫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刑法第 263 条的加重情节规定,量刑时应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法定刑判罚。对于冷某第二次抢劫未遂的情况下,又趁郭某去厕所之际,拿走郭家中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已达巨大,构成了盗窃罪。这里,冷某的主观上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此时已不再是抢劫的故意,而是盗窃的故意即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的情况下秘密拿走其财物。这属于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对冷某所犯的抢劫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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