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8.00)1.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2.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分数:4.00)_5.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分数:3.00)_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分数:3.00)_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系统及其职权。 (分数:3.00)_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分数:3.00)_二、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72.
2、00)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唐朝规定的法律修改程序。(分数:3.00)_(2).唐律规定的违法修改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
3、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6.00)(1).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如何认定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分数:3.00)_(2).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
4、量刑原则?(分数:3.00)_(2).材料体现的定罪量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限制。(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该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分数:3.00)_(2).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应如何论处?(分数:3.00)_(3).如何评价
5、上述材料?(分数:3.00)_材料 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 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
6、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12.00)(1).根据材料 1 分析义绝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分数:3.00)_(2).根据材料 1 分析唐代对于婚姻解除及违反解除制度的处罚。(分数:3.00)_(3).对比材料 1、2,分析明代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分数:3.00)_(4).如何评价上述规定?(分数:3.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
7、、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限制情形。(分数:3.00)_(2).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
8、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数:3.00)_(2).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
9、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材料体现的是唐朝何种制度?其含义是什么?(分数:3.00)_(2).根据材料分析官员论罪的情形。(分数:3.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8.00)1.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清朝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
10、效能,先后制定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 (3)在编纂体例上,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为固定体例。 (4)在内容变更上,大清会典所载内容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的则例中完成。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2.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
11、六律条目,将法典按照性质分隶 30 门。 (2)大清现行刑律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 (3)大清现行刑律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设置了新刑罚体系,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 (4)大清现行刑律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民律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以“模范列强”为主。在起草者日本民法学家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本、德国、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
12、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债权编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2)民律后两编亲属、继承“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亲属编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继承编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
13、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利益的法律保护。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开审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5.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分数:3.00)
14、_正确答案:()解析:(1)“天坛宪草”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2)在政治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的地位。 (3)“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4)“天坛宪草”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 5 年,只能连选连任 1 次。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
15、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2)行政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3)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系统及其职权。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一般县市设地方法院,审理民、刑第一审案件及非诉事件;省、特别区
16、和直辖市设高等法院,审理一审上诉和抗告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等罪的第一审案件;最高法院设于首都,审理不服高等法院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告案件。 (2)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位于普通法院之上,是司法体系的最高层次,为最高司法机关,总揽各项司法事务。其下设四个直属机关,其中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最高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事宜。此外还设有秘书处、参事处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院内文秘、庶务及撰拟审核关于司法的法律命令等事宜。司法院综理全院事务,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7、(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中行使侦查权的机构多、权力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和事。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进行判断。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公开陪审制度。国民政府标榜公开审判,但对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对经秘密审判的裁判,不得上诉和抗告,对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评议制。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这导致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控制之下。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南京国民政府通过诉
18、讼程序上的规定为帝国主义在华所犯罪责提供方便。二、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72.00)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唐朝规定的法律修改程序。(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依据该条文规定,对于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律、令、式等法律,确须修改的,应当向尚书省申报,并说明不便于适用的理由。法律经讨论后决定是否修改。(2).唐律规定的违法修改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对于法律
19、未经申报而擅自修改的,徒 2 年。但因适用问题而越级申冤上表朝廷的,不承担刑事责任。(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唐律这一规定表明:立法注重稳定,不能因事宜的变化而擅自修改法律,对于确须修改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未经申议而擅自修改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以刑罚手段维持法律的稳定,有利于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法律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20、。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6.00)(1).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如何认定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用手足斗殴伤人,辜限期为 10 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辜限期为 20 日,因刀伤或者烫伤、烧伤致死的,辜限期为 30 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 50 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2).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保辜制度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具
21、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就在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
22、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材料体现的是合并论罪从一重的刑法原则。(2).材料体现的定罪量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限制。(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原则具体适用情形是:凡一人所犯数罪均案发或被告发,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按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若所犯各罪轻重相等,按其中的一罪处刑。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前还有其他罪的,若后发之罪轻或等于已判之罪,则不再论处;若后发之罪重于已判决之罪,则按照后发之罪论处,已判决之罪折人后发之罪中。合并论罪从一重原则不适用于赃罪,对于屡犯贪赃之类的犯罪,则
23、累计其多次赃物数额定罪。(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材料表明:合并论罪从一重原则规定得较为宽缓适中,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赃罪不适用于合并论罪从一重,表明唐朝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这有利于督促官吏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该材料体现了唐朝
24、何种定罪量刑原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材料体现的是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刑法原则。(2).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应如何论处?(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具体论罪的情形是:奴婢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殴伤加二等处刑;如果奴婢殴打良人致其肢体损害或瞎一目的,处绞刑,致使良人死亡的,处斩刑。良人殴伤奴婢的,比照凡人殴伤减二等处刑。如果故意杀死奴婢的,处流3000 里。(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材料表明:良贱相犯同罪异罚,表明了唐律良贱身份的极不平等。良贱相犯依
25、身份论处,使身份差异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和量刑的轻重,从而体现了儒家思想“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严格划分良贱并依身份论处,说明唐律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为己任,并进一步说明了唐朝封建特权法的性质。材料 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
26、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 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12.00)(1).根据材料 1 分析义绝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是唐律规定的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的适用情形包括: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母;妻子殴打或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及
27、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母;夫妻之间的上述范围的亲属互相杀害;妻子同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通奸或丈夫同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企图害死丈夫。(2).根据材料 1 分析唐代对于婚姻解除及违反解除制度的处罚。(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唐代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作为婚姻解除的条件。对于没有七出或义绝情形而解除婚姻的,徒一年半;虽有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而解除婚姻的,杖一百,且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虽有三不去,仍可休妻。(3).对比材料 1、2,分析明代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明朝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在认定义绝情形时侧
28、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而非注重夫对妻或妻对夫的殴伤、奸非,以及妻对夫的谋害行为。(4).如何评价上述规定?(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评价:唐代的义绝制度体现了尊卑、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义绝体现了夫权主义和儒家思想对婚姻关系的渗透。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
29、限制情形。(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依据上述材料,唐朝对告诉的限制及其例外情形包括:在押犯只准告谋叛以上之罪和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80 岁以上、10 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只准告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子孙不孝或者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2).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审案官员应依据所受理案件涉及的罪名论处并减该罪三等处理。(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该材料表明:唐朝对某些案件限制控告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唐律限制在押囚
30、犯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唐朝限制 80 岁以上、10 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当事人生理条件的考量。唐律对于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严重犯罪,强制知情者告发,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和至高无上的皇权。唐律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案件,确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行政官吏对部属官员的督察及其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对于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伤及无辜等,都有积极意义。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
31、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9.00)(1).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内容是: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者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的,都应当回避,改由其他承审官审理。同职连判的官员如果属于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当回避。(2).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唐律溯及力的主要内容是:凡犯罪尚未案发或已经案发但法律规定(材料中指的是颁布了新格)发生变化的,如果新法的规定为重的,则按照犯罪时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新法规定为轻的,则依照新法处理。对于申诉案件,唐律规定,每年正月,刑部与吏部会同选任知理懂法的官员,经中书省作出最后决定后,到各地办理。(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3.00)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