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10-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3 2009 代替 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细水雾 灭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3: Sprinkler systems、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s、 water mist fire pr
2、otection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 - 01 - 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3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4 检验方法 . 17 5 检验规则 . 2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24 DB15/ 353.3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 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
3、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 15/353第 3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 15/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
4、程,与 DB 15/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 /T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11和 4.11)。 增加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内容。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韩利 张树旗 武宇。 本部 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15/353 2004、 DB 15/353 2000。 DB15/ 353.3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
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1 范围 DB 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 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 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6 普通螺纹基本
6、尺寸要求 GB 197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 GB /T1414 管路旋入端用普通螺纹尺寸系列 GB /T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 /T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 5135.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部分:沟槽 式管接件 GB /T8163 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T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
7、、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 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供水 3.2.1 消防水池 3.2.1.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3 2009 2 3.2.1.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3.2.1.3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 500 m3时
8、应设置 2 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相等。 3.2.1.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3.2.1.5 消防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 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1.6 消防水池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1.7 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3.2.1.8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3.2.2 消防水箱 3.2.2.1 消防水箱的
9、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应满足 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 水压力不应低于 0.10 MPa。当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时,应设 增压设施,并能实现自控功能。 3.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水箱的供水增压设施及出水管 路应独立设置。 3.2.2.3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4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 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 50,进水管应设置液 位阀或浮球阀。 3.2.2.5 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
10、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2.6 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3.2.2.7 当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水箱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2.2.8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 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 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3.2.2.9 消防水箱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2.10 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2.11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
11、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0.7 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1.0 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 m, 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 m。 3.2.3 气压给 水设备 3.2.3.1 气压给水设备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 3.2.3.1.1 气压给水设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1.2 气压给水设备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3.2.3.1.3 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有效储水量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 3.2.3.1.4 气压
12、给水设备应设置补气装置、止气装置、放空阀和水位指示器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 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 3.2.3.1.5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口处应设有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气压罐的措施。 DB15/ 353.3 2009 3 3.2.3.2 气压给水设备的布置 3.2.3.2.1 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 不小于 0.7 m,罐顶距楼板或梁底的距离 不小于 0.6 m。 3.2.3.2.2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3.2.3 当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
13、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3.2.4 消防自动给水控制装置 3.2.4.1 安装要求 3.2.4.1.1 控制装置应设在独立的控制间内或泵房的配电室内,水泵控制箱(柜)安装场所内不应有 无关的管道通过。 3.2.4.1.2 控制箱落地安装时,底部应抬高,室内应高出地面 50 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 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2.4.1.3 成排布置且长度超 过 6 m 时,箱(柜)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3.2.4.1.4 控制箱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 1.2 m。 3.2.4.1.5 控制装置外接导线
14、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6 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7 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4.2 控制功能 3.2.4.2.1 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2 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 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 在 3 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控制装置在接
15、受到启动器 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3 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 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2.4 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2.5 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 作状态。 3.2.4.2.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 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控
16、制装置在电源发生 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7 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能在 3s 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3.2.4.2.8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时,在生活供水状态或消防稳压运行状态,应能自动控 制水泵的启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当进入消防运行状态时,保证消防泵的连续运转。当水池液位达最 低限时对消防泵应停泵保护。 3.2.4.2.9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受控设备 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进行自检、报警及 自动保护功能。 3.2.4.2.10 控制装置应具有双路电源入口,
17、亦可配有单独的双电源互投柜,双路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 切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 s。 DB15/ 353.3 2009 4 3.2.4.2.11 控制装置应在消防主泵或稳压主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备用泵应能自动 手动切换投入。 3.2.4.2.12 当受控设备的主消防泵采用工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停泵只能手动操作。当受控设备的 主消防泵采用变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中至少应有一台工作泵必须手动停泵。 3.2.4.2.13 消防泵变频方式运行的受控设备变频器故障时,遇消防报警消防泵应自动转工频方式投入 消防运行 状态。 3.2.4.2.14 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紧急启动和自动启动等消防
18、启动方式,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水泵工频启动并达到额定给水参数的时间应不超过 30 s。 3.2.4.3 指示功能 3.2.4.3.1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3.2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表 1 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配用电动机功率 22 kW 22 kW 且 55 kW 55 kW 消防启动时间 25 s 40 s 55 s 3.2.4.3.3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 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 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3.
19、2.4.3.4 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 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对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应能分别进行显示。 3.2.4.3.5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3.6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 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 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4.3.7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及频率显示,所有水 泵启停状况显示,巡检状态、火警及故 障声光报警显示。 3.
20、2.4.4 巡检功能 3.2.4.4.1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 定。 3.2.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 2 min。 3.2.4.4.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3.2.4.4.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3.2.4.4.5 设备应有工频巡检方式,并设安全可靠的巡检泄压回路。 3.2.4.4.6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3.2.4.5 供水性能 3.2.4.5.1 设备应具有恒压消防供水功能,设备的设定压力(不
21、大于 1.0 MPa 时)与实测压 力的偏差 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 0.05 MPa (设定压力大于 1.0 MPa 时偏差应不大 于设定压力的 5 )。 3.2.4.5.2 设备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3 2009 5 3.2.5 消防水泵 3.2.5.1 消防水泵的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 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3.2.5.2 消防水泵性能 3.2.5.2.1 水泵泵壳应采用铸铁、铸钢、铸铝或铸铜等其他铸造合金。轴应采用至少为 2 Cr13 的不 锈钢或相当的抗腐蚀性材料
22、。叶轮、叶轮密封环、壳体密封环、套环、填料环、水封环、填料压盖、机 械密封盖、填料轴 套、水轴承套、挡套、中间衬套、减压衬套、密封压盖、压盖螺母、轴套螺母、叶轮 螺母和放水旋塞应采用抗腐蚀性材料制成。消防泵体上应铸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3.2.5.2.2 水泵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2.3 消防水泵零流量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40 %,且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 120%。 3.2.5.2.4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 %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 65 %。 3.2.5.2.5 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
23、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3.2.5.2.6 消防泵组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 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3.2.5.2.7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8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9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其他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b)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有良好的常温起动性能,应保证 5 s 内顺利起动,引水后 20 s 内使消防 泵达到额定工况; c)
24、燃油箱容积应能保证泵组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 4 h; d) 燃油箱至出油管路的接口不得低于柴油机输油泵的高度;在连接油箱的 回油管上不得有切断 阀;当用电磁阀来控制柴油机的供油管路时,当控制回路出现故障时该阀必须能手动操作或能 旁通掉。所有暴露的供油管应有防护措施; e)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备两套蓄电池组,并能实现自动切换;蓄电池组的容量应能满足 6 次启动循 环的要求;蓄电池须有两种充电方式,一种通过柴油机上的发电机,另一种通过自动控制且从 交流电源处获取能量的充电设备; f) 柴油机消防泵应具有自动及手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应包括在柴油机旁及控制柜上手动启动; g) 除超速断路装置动作使柴油
25、机停车外,柴油机消防泵组不得自动停机,只能手动操作停机; h) 柴油机消防 泵组在自动控制功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手动操作,保证柴油机消防泵组正 常工作; i) 柴油机消防泵应配有超速断路装置,当柴油机转速超过其额定转速 15 % 20 %时,该装置能 使柴油机停车,并且只能人工复位; j) 柴油机的调速器应保证泵在零流量与最大负荷之间可在 10 %的范围内调整转速。调速器应是 现场可调的,并设置、锁定在最大负荷时转速为泵的额定转速; k) 应具有柴油机水温预加热装置。该水温预加热装置应能使柴油机水温维持在 49 的温度; l) 柴油机冷却系统应采用热交换器型或散热器型的系统; m) 柴油
26、机消防泵组应配备消防泵转速表 (累计计数式)、柴油机油压表、柴油机水温表、燃油油 位表、电流表、蓄电池电压表等监视仪表。 DB15/ 353.3 2009 6 3.2.5.3 消防水泵安装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31、 GB 50275 的要求。 3.2.5.4 消防水泵管路安装 3.2.5.4.1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4.2 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 部消防用水量。 3.2.5.4.3 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3.2.5.4.4 吸水管应设控制阀,控制阀直径
27、不应小于消防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 置的蝶阀。 3.2.5.4.5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 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 顶平装。 3.2.5.4.6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3.2.5.4.7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 连接管。 3.2.5.4.8 消防水泵引水方式应采用自灌式,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动启动的 技术要求。 3.2.5.4.9 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 0.7 MPa,真 空表的最大量程可为 0.10 M
28、Pa; 3.2.5.4.10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和压力表。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 制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3.2.5.4.11 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 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 2 2.5 倍。 3.2.5.4.12 在水泵出水管回水管路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用的仪表及排水管道组 成的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3.2.5.4.13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压力的 1
29、.1 倍。 3.2.5.4.14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电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电动阀门旁应并 接手动阀门,电动阀门故障时应报警。 3.2.5.4.15 采用机 械阀门调节控制给水压力的设备,应设备用阀门,机械阀门前应安装过滤器。 3.2.6 稳压泵 3.2.6.1 稳压泵的设计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或系统自动启动的流量。 3.2.6.2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足够维持系统正常的工作压力,稳压泵设计额定压力为消防水泵设计流量 时压力的 1.1 1.2 倍;当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时,稳压泵的压力可适当降低,但应确保系统运行 可靠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在消防水泵零流
30、量压力下运行安全可靠。 3.2.6.3 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罐时,其调 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确定。 3.2.6.4 稳压泵 应设置备用泵。 3.2.6.5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备用泵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 3.2.7.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3 2009 7 3.2.7.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3.2.7.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额定流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流量
31、按 10 15 L/s 计算。 3.2.7.4 组装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 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安装,按其使 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3.2.7.5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 防水池的距离宜为 15 40 m。 3.2.7.6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O.7 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 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3.2.7.7 地下消
32、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 m,且不应小于井盖 的半径。 3.2.7.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 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3.2.7.9 地下消防水泵接 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 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3.3 报警阀组 3.3.1 报警阀组的设置 3.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3.3.1.2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结构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3.3.1.3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3.
33、3.1.4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 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3.2 报警阀安装的基本要求 3.3.2.1 报警阀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 3.3.2.2 每个报警阀组的安装位置应使由其供 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大于 50 m。 3.3.2.3 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应为 1.2 m;两侧距墙不小于 0.5 m;正面距墙 1.2 m。 3.3.2.4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3.3.2.5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3.3.2.6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排水设施,
34、排水量应符合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的排水要求;从系统 排出的水,应全部能从排水系统排出,其排水管径不应小于报警阀组试水阀直径的 2 倍。 3.3.3 湿式报警阀的安装 3.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3.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 操作的位置。 3.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 3.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3.3.4.2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的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15 mm; 止回阀、截止阀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DB15/ 353.3 2009 8 3
35、.3.4.3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3.4.4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3.3.4.5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3.3.4.6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3.3.4.7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a) 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b) 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c) 加速排气装置上。 3.3.4.8 管 网充气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3.5 雨淋阀的安装 3.3.5.1 雨淋阀组可采用电动开启、传动管开启或手动开启,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水传 动管的
36、安装应符合湿式系统有关要求。 3.3.5.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传导管长度不应大于 300 m,公称直径应为 15 25 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 的距离不应大于 2.5 m。 3.3.5.3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按干式报警阀有关要求进行。 3.3.5.4 雨淋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便于观测和操作。 3.3.5.5 雨淋阀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 3.3.5.6 压力表 应安装在雨淋阀水源一侧。 3.3.5.7 雨淋阀组中电磁阀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 3.3.5.8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
37、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处应设止回阀。 3.3.6 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 3.3.6.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应超过 800 只;干式系统不应超过 500 只。 3.3.6.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 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3.7 报警阀组功能 3.3.7.1 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 0.14 MPa、放水流量大于 1 L/s 时 , 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 的水力警铃应在 15 s 90 s 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15 s 内 发出报警铃声;压 力开关应及时动作 , 并反馈信号。 3.3.7.2 干式报警阀的启
38、动时间、启动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的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3 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 15 s 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 200 mm 的雨淋阀调试时, 应在 60 s 之内启动。当报警水压为 O.05 MPa,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3.4 其他组件 3.4.1 水流指示器 3.4.1.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 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3.4.1.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4.1.3 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 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3.4.1.
39、4 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DB15/ 353.3 2009 9 3.4.2 控制阀 3.4.2.1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3.4.2.2 报警阀的进出水处应设置控制阀,并应采用信号阀。 3.4.2.3 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mm。 3.4.2.4 信号阀的引出线应用防水套管锁定。 3.4.2.5 控制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 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3.4.2.6 多功
40、能水泵控制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 网水流方向一致。 3.4.2.7 自身不带压力表的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安装时,应在其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3.4.2.8 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水平安装,且阀盖向上,进口端不应安装柔性接头。 3.4.3 压力开关 3.4.3.1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3.4.3.2 压力开关的引出线应用防水套管锁定。 3.4.3.3 管网上的压力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水力警铃 3.4.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 3.4.4.2 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
41、锌钢管,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应为 20 mm 时,其长度不 应大于 20 m。 3.4.4.3 水力警铃 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 MPa; 3.4.4.4 水力警铃启动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 70 dB。 3.4.5 末端试水装置 3.4.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 为 25 mm 的试水阀。 3.4.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 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 道。 3.4.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
42、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 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保护措施, 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3.4.6 过滤器 3.4.6.1 报警 阀的电磁阀前应设过滤器。 3.4.6.2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3.4.6.3 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亦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 滤网的孔径应为 4.0 4.7 目 /cm2。 3.4.6.4 细水雾过滤器主体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制造,但必须采用不锈钢滤网;滤器滤网的最 大孔径不得大于喷头最小孔径的 80 ;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 800 m 时,应在配水支管的入口处或每 个喷头内
43、安装过滤器。 DB15/ 353.3 2009 10 3.4.6.5 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器,当进口第一级过滤网堵塞时,细水雾喷头应可 正常工作。 3.4.6.6 当喷 头的公称直径小于 10 mm 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3.4.6.7 管道过滤器应具有防锈功能,并设在便于维护、更换的位置,应设旁通管,以便清洗。 3.5 管网 3.5.1 管材 3.5.1.1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它防腐材料的钢管, 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3.5.1.2 管网采用钢管时,其材质应符合 GB /T8163、 GB /T3091 的要求。当
44、使用铜管、不锈钢管等其 他管材时,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5.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应符合 GB /T14976 和 GB / T1527 的要求。 3.5.1.4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管接件。 3.5.2 管径 3.5.2.1 系统的配水管的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 3.5.2.2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 mm。 3.5.3 管道布置 3.5.3.1 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 3.5.3.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应大于 0.40 MPa。 3.5.3.
45、3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 1 min。 3.5.3.4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2 min。 3.5.3.5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 15 mm;采用铜管时,管径 不应小于 10 mm。 3.5.3.6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 装有其他用水设施。 3.5.3.7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 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 6 只。 3.5.3.8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
46、超过表 2 的规定。 3.5.3.9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 3.5.4 管网连接形式 3.5.4.1 U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 接连接。 U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3.5.4.2 系统中 直径等于或大于 100 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 (卡箍 )连接。水平 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 20 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 3 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 大于 8 m 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3.5.4.3 沟槽式管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7、 a) 选用的沟槽式管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 5135.11 的要 求; DB15/ 353.3 2009 11 b)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应做防腐处理; 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不得有毛刺、破损性 裂纹和脏物; c) 橡胶密封圈应无破损和变形; 表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 mm)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 64 d)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更换 新橡胶圈; e)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