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0.18-2019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18部分:宗教活动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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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4401/T 10.18 2019ICS 13.310A 90 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1/T 10.18 201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8 部 分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Anti-terrorism precaution management Part 18: Premises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 2019-11-29发 布 2020-2-10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DB4401/T 10.18 2019 I 目 次前 言

2、.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 .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 .25.1 防 范 分 类 .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2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2 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27.1 人 防 .27.2 物 防 .47.3 技 防 .57.4 制 度 防 .7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7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 .7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 .7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3、.7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 、 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 .8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 .8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 .99.2 反 恐 应 急 要 求 .9 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 .910 监 督 、 检 查 .9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10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信 教 公 民 和 游 客 安 检 管 理 制 度 . 11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 .13参 考 文 献 .17 DB4401/T 10

4、.18 2019 前 言DB4401/T 1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3 个 部 分 , 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 , 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第 1 部 分 : 通 则 ; 第 2 部 分 : 党 政 机 关 ; 第 3 部 分 : 广 电 传 媒 ; 第 4 部 分 : 涉 外 机 构 ; 第 5 部 分 : 教 育 机 构 ; 第 6 部 分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第 7 部 分 : 商 场 超 市 ; 第 8 部 分 : 酒 店 宾 馆 ; 第 10 部 分 : 园 林 公 园 ; 第 11 部 分 : 旅

5、游 景 区 ; 第 12 部 分 : 城 市 广 场 ; 第 14 部 分 : 大 型 专 业 市 场 ; 第 15 部 分 : 体 育 场 馆 ; 第 16 部 分 : 影 视 剧 院 ; 第 17 部 分 : 会 展 场 馆 ; 第 18 部 分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第 20 部 分 : 船 舶 港 口 码 头 ; 第 21 部 分 : 公 交 客 运 站 场 ; 第 22 部 分 : 隧 道 桥 梁 ; 第 24 部 分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第 25 部 分 : 水 务 系 统 ; 第 26 部 分 : 电 力 系 统 ; 第 27 部 分 : 燃 气 系 统 ;

6、 第 29 部 分 :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 ; 第 30 部 分 : 金 融 机 构 ; 第 31 部 分 : 电 信 互 联 网 ; 第 32 部 分 : 邮 政 物 流 ; 第 33 部 分 : 危 险 化 学 品 ; 第 34 部 分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第 35 部 分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 第 36 部 分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 第 37 部 分 : 大 型 活 动 ; 第 38 部 分 : 高 层 建 筑 。本 部 分 为 DB4401/T 10 的 第 18部 分 。本 部 分 按 GB/T 1.1 2009的 规 定 起 草

7、。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 。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 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 、 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 、 广 州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钟 向 阳 、 陈 敬 华 、 陈 巧

8、 红 、 唐 小 军 、 李 燕 芬 、 宁 章 明 、 陈 淑 宜 、 李 文 亮 、 艾克 拜 尔 、 谢 安 平 、 张 慈 贤 、 刘 继 业 、 周 世 焘 、 张 文 杰 、 蓝 兆 荣 、 宋 祐 铮 、 廖 俊 斌 、 吴 朝 阳 。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4401/T 10.182019 1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 18部分:宗教活动场所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反恐怖防范原则、防范分类及等级划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

9、防范工作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一般目标及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可参照执行。 注1: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指定的,信教公民经常性进行集体宗教活动又尚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场所。注2: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16571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2

10、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

11、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4401/T 10.12018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 DB4401/T 10.1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宗教活动场所 premises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3.2 标志性建筑 landmark building 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3.3 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 DB4401/T 10.18 2019 2 宗 教 活 动 场

12、所 的 管 理 组 织 。3.4 殿 堂 palace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地 。3.5 信 教 公 民 religious citizens信 仰 佛 教 、 道 教 、 伊 斯 兰 教 、 天 主 教 、 基 督 教 等 宗 教 的 公 民 。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 “ 预 防 为 主 、 突 出 重 点 、 全 面 防 范 、 确 保 安 全 ” 和 “ 谁 管 理 、 谁负 责 , 谁 组 织 、 谁 负 责 ” 的 工 作 原 则 。4.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13、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 , 宗 教 活 动场 所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宗 教 团 体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 、 协 调 、 检 查 和 监 督 ,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 4.3 管 理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责 任 主 体 , 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 组 织 实 施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工

14、 作 , 加 强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参 见 附录 A。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 。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 :a) 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 级 ( 一 般 ) , 用 蓝 色 表 示 ;b) 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15、怖 防 范 , 级 ( 较 大 ) , 用 黄 色 表 示 ;c) 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 级 ( 重 大 ) , 用 橙 色 表 示 ; d) 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 级 ( 特 别 重 大 ) , 用 红 色 表 示 。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 : 主 要 出 入 口 、 主 要 通 道 、 殿 堂 、 标 志 性 建 筑 、 视 频监 控 室 、 电 房 、 燃 香 烛 处 、 停 车 场 、 周 界 等 。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16、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 。7.1.1.2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宗 教 活 动 开 展 、 活 动 场 所 的 规 模 、 活 动 人 员 数 量 、 重 要 部 位分 布 等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 配 备 足 够 的 安 保 力 量 , 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 。 注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安 保 力 量 包 括 保 安 员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培

17、训 的 义 工 等 。7.1.2 人 防 组 织7.1.2.1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 明 确 第 一 责 任人 、 责 任 部 门 和 指 定 联 络 员 , 配 备 专 ( 兼 ) 职 工 作 人 员 , 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 。 DB4401/T 10.182019 3 7.1.2.2 管理单位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重要岗位。重要岗位人员主要包括反恐怖防范工作负责人、联络员、主要出入口的安保人员、技防管理人员等。7.1.3 人防配置7.1.3.1

18、 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应按照表1的规定进行人防配置。 表 1 人防配置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a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2 责任领导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1 名 应设5 安保力量 技防岗位 重要技防系统设施 应设6 固定岗位 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停车场等重要部位 应设7 巡查岗位 主要通道、标志性建筑、电房、燃香烛处、停车场等重要部位 应设8 机动岗位 周界、备勤 应设 a 如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较少,无法设立单独工作机构的,可由所属宗教团体统一设立,但各宗教活动场所应

19、指定 1人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机构、责任分工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备案。7.1.3.2 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安保力量人数的配置不应少于:技防岗位1名,各固定岗位1名,巡查岗位1名和机动岗位1名。每天对重要部位的巡视应不少于两次。7.1.3.3 宗教活动场所不对外开放期间,可视情况对常态安保力量人员配置进行调整。但应明确相关调整方案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备案。7.1.3.4 重要宗教活动期间,应视人流量适当增加固定、巡查和机动岗位的安保力量。当人流量达到场所最大容量的50%(含)以上时,安保力量增加

20、50%以上。7.1.4 人防管理7.1.4.1 管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管辖的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定期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互通信息、完善措施。 7.1.4.2 发现可疑人员、违禁和管制物品应立即向管辖的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管辖的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7.1.4.3 管理单位应加强人防管理:a) 加强反恐怖防范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技能训练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提升人防技能;b) 开展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建立人员档案,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用人安全;c) 加强门卫管理、开展巡查与安检、技防系统的值

21、守监看和运行维护,确保人防职责落实;d) 加强自我检查督导,开展制度体系实施与改进,提高人防效率;e) 管理单位的负责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签订反恐怖防范目标责任书,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 应签订相应的反恐怖防范承诺书。7.1.4.4 管理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联络员应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联络员的配置和变更,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备案。7.1.4.5 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5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防范安保力量应符合DB4401/T 10.12018中7.1.5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 熟悉宗教活动场所地理

22、环境、重要部位分布、主要设施布局、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b) 能熟练操作与安全防范有关的装备器材,并能按照预案要求处置突发事件;c) 发现破坏、盗窃、抢劫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DB4401/T 10.18 2019 4 d) 积 极 应 对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 , 协 助 、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构 、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23、 规 、 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 。7.2.1.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物 防 建 设 ; 新 建 或 改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将 物 防 建 设 纳 入 工 程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并 应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建 设 、 同 步 运 行 。7.2.1.3 物 防 建 设 应 保 持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有 建 筑 结 构 风 格 。7.2.1.4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 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 。7.2.2 物 防 组 成重 点

24、 目 标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 、 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 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及 设 施 等 。7.2.3 物 防 配 置 7.2.3.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2 的 规 定 进 行 物 防 配 置 。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 号 项 目 安 放 区 域 或 位 置 设 置 标 准1 实 体防 护设 施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2 防 机 动 车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 主 要 出 入 口 、 停 车 场 应 设3 防 盗 防 火 安 全 门 视 频 监 控 室 、 电 房

25、 应 设4 围 墙 或 栅 栏 周 界 应 设5 刀 片 刺 网 周 界 围 墙 宜 设6 人 行 出 入 口 通 道 闸 主 要 出 入 口 宜 设7 分 流 隔 离 栏 主 要 通 道 宜 设8 个 人应 急防 护装 备 对 讲 机 、 强 光 手 电 、 防 护 棍 棒 殿 堂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 筑 、 视 频监 控 室 、 燃 香 烛 处 应 设9 防 护 面 罩 殿 堂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 筑 、 视 频监 控 室 、 燃 香 烛 处 应 设10 防 暴 盾 牌 、 钢 叉 殿 堂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 筑 、

26、视 频监 控 室 应 设11 防 暴 头 盔 、 防 割 ( 防 刺 ) 手套 、 防 刺 服 殿 堂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 筑 、 视 频监 控 室 应 设12 公 共应 急防 护装 备及 设施 防 爆 毯 ( 含 防 爆 围 栏 )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13 应 急 警 报 器 视 频 监 控 室 或 门 卫 处 应 设14 灭 火 器 材 殿 堂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 筑 、 视 频监 控 室 、 停 车 场 、 燃 香 烛 处 等 重 要 部 位 应 设注 1: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 指 出 入 口 的 杆 或 闸 门 , 一 般

27、 安 装 在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 主 要 是 对 出 入 行 为 实 施 放 行 、 拒 绝 、 报 警功 能 的 设 施 ; 防 机 动 车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 指 能 够 有 效 防 范 汽 车 冲 撞 等 暴 力 侵 害 的 硬 质 设 施 , 如 防 冲 撞 金 属 柱 、 水 泥 柱 ( 墩 ) 、 翻 板 式 路 障 机 等 高 强 度 防 汽 车 冲 撞 功 能 的 设 备 。注 2: 表 中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 及 防 机 动 车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 的 安 放 区 域 或 位 置 主 要 出 入 口 指 的 是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7.2

28、.3.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应 在 表 2基 础 上 增 强 物 防 设 施 的 配 置 , 如 在 大 门 外 增 加 防冲 撞 设 施 ,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 主 要 通 道 设 置 分 流 隔 离 栏 , 增 加 防 护 棍 棒 、 防 暴 盾 牌 、 钢 叉 、 防 暴 头 盔 、防 割 ( 防 刺 ) 手 套 和 防 刺 服 等 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7.2.4 物 防 要 求7.2.4.1 重 点 目 标 物 防 设 施 应 符 合 DB4401/T 10.1 2018中 7.2.4要 求 。7.2.4.2 分 流 隔 离

29、栏 应 符 合 相 关 设 施 要 求 。 DB4401/T 10.182019 5 7.3 技防7.3.1 建设原则7.3.1.1 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要求。7.3.1.2 宗教活动场所应完善反恐怖防范技防建设;新建或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将技防建设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7.3.1.3 技防建设应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原有建筑结构风格。7.3.1.4 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7.3.2 技防组成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技防设施包括电子防护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视频监控室等。其中,

30、电子防护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检系统和无人机监控系统。7.3.3 技防配置 7.3.3.1 宗教活动场所反恐怖防范应按照表 3 的规定进行技防配置。 表 3 技防配置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 视频监控 系统 摄像机 出入口、周界 应设2 主要通道、紧邻场所通道 应设3 殿堂、标志性建筑、燃香烛处、停车场 应设4 电房、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5 电梯、各楼梯口 应设6 视频监控室、安检区域、办公室 应设 7 人脸识别系统 视频监控室、图像采集前端、殿堂、主要通道、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 宜设8 机动车号牌自

31、动识别系统 停车场 宜设9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视频监控室 应设10 入侵和紧急 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警)器 周界 应设11 水、电控制区域 应设12 办公室 应设13 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 办公室、保安值班室、视频监控室 应设1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视频监控室 宜设 15 出入口控制 系统 门禁系统 水、电控制区域、办公室 应设16 视频监控室17 身份证验证系统或 人脸识别系统 主要出入口 宜设 DB4401/T 10.18 2019 6 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 ( 续 )序 号 项 目 安 装 区 域 或 覆 盖 范 围 设 置 标 准18 停 车 库 ( 场 ) 管 理 系

32、 统 停 车 库 ( 场 ) 宜 设19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巡 更 系 统 ) 殿 堂 、 主 要 通 道 、 主 要 出 入 口 、 标 志 性 建筑 、 视 频 监 控 室 、 电 房 、 停 车 场 、 周 界 宜 设20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区 域 全 覆 盖 应 设21 无 线 通 信 对 讲 指 挥 调 度 系 统 区 域 全 覆 盖 应 设22 安 检 系 统 (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23 视 频 监 控 室 应 设24 无 人 机 监 控 系 统 宜 设7.3.3.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33、应 增 强 技 防 设 施 的 配 置 , 如 : 在 大 门 外 增 加 安 检 门 , 对 参 与 宗 教 活 动 人 员 和 所 携 带 的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在 主 要 通 道 等 重 要 部 位 , 利 用 手 持 金 属 探 测 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抽 查 ;宜 增 设 无 人 机 监 控 系 统 , 阻 止 无 人 机 进 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7.3.4 技 防 要 求7.3.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技 防 系 统 应 满 足 DB4401/T 10.1 2018中 7.3.4的 相 关 要 求 , 设 有博 物 馆

34、或 属 于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还 应 符 合 GB/T 16571相 关 要 求 。7.3.4.2 报 警 系 统 信 息 本 地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80天 , 并 具 备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动 的 接 口 。7.3.4.3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 传 输 、 切 换 控 制 、 显 示 、 分 配 、 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 ,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B 50198、 GB 50395、 GA

35、/T 367、 GA/T 669.1 的 要 求 ;b)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 ;c)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 GA/T 1127 2013 的 要 求 ,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配 置 的摄 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 , 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 ; d) 宜 支 持 H.264、 H.265 或 MPE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 , 宜 支 持 G.711、G.723.

36、1、 G.72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B/T 25724 规 定 的 SVAC编 码 方 式 ;e) 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 、 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B/T 28181 的 要 求 ;f) 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 ;g) 图 像 信 号 的 显 示 设 备 应 采 用 FHD( 1920 x1080) 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 , 当 系 统 配 备 的 超 高

37、 清摄 像 机 ( GA/T 1127 2013的 D类 ) 时 , 宜 采 用 4K( 4096 2160) 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 ;h) 图 像 信 号 的 存 储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的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16CIF( 1920 1080) 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 ;非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重 要 部 位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9CIF(1280 72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 ;单 路 显 示 基 本 帧 率 不 小 于 25 fps;存 储 时 间 不 小 于 90 天 。7.3.4.4 视 频 监 控 范 围 内 的 报 警 系 统 发 生 报 警 时 , 应 与 该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联 动 。7.3.4.5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备 用 电 源 应 满 足 至 少 4 小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需 要 ; 入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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