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0.34-2019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34部分:民用爆炸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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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 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1/T 10.34 2019 2019-12-17发 布 2020-2-10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34部 分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Anti-terrorism precaution management Part 34: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联 合 发 布 DB4401/T 10.342019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2、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 .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 .25.1 防 范 分 类 .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3 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3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37.1 人 防 .37.2 物 防 .67.3 技 防 .87.4 制 度 防 .11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13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 .13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 .13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13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3、 的 人 防 、 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 .15 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 .15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 .159.2 反 恐 应 急 .15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 .1510 监 督 、 检 查 .15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管 理 标 准 要 求 .16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21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自 我 评 价 及 改 进 .22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 .24参 考 文 献 .

4、29 DB4401/T 10.342019 III 前 言DB4401/T 1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3个 部 分 , 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 , 再 视 情况 进 行 调 整 : 第 1部 分 : 通 则 ; 第 2部 分 : 党 政 机 关 ; 第 3部 分 : 广 电 传 媒 ; 第 4部 分 : 涉 外 机 构 ; 第 5部 分 : 教 育 机 构 ; 第 6部 分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第 7部 分 : 商 场 超 市 ; 第 8部 分 : 酒 店 宾 馆 ; 第 10部 分 : 园 林 公 园 ; 第 11部

5、分 : 旅 游 景 区 ; 第 12部 分 : 城 市 广 场 ; 第 14部 分 : 大 型 专 业 市 场 ; 第 15部 分 : 体 育 场 馆 ; 第 16部 分 : 影 视 剧 院 ; 第 17部 分 : 会 展 场 馆 ; 第 18部 分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第 20部 分 : 船 舶 港 口 码 头 ; 第 21部 分 : 公 交 客 运 站 场 ; 第 22部 分 : 隧 道 桥 梁 ; 第 24部 分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第 25部 分 : 水 务 系 统 ; 第 26部 分 : 电 力 系 统 ; 第 27部 分 : 燃 气 系 统 ; 第 29部

6、分 :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 ; 第 30部 分 : 金 融 机 构 ; 第 31部 分 : 电 信 互 联 网 ; 第 32部 分 : 邮 政 物 流 ; 第 33部 分 : 危 险 化 学 品 ; 第 34部 分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第 35部 分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 第 36部 分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 第 37部 分 : 大 型 活 动 ; 第 38部 分 : 高 层 建 筑 。 本 部 分 为 DB4401/T 10的 第 34部 分 。本 部 分 按 GB/T 1.1 2009的 规 定 起 草 。 DB4401/T 10.342

7、019 IV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共 同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广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广 东 省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行 业 协 会 、 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院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治 安 支

8、 队 、 广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广 东 宏 大 民 爆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广 东 联 合 民 爆 有 限 公 司 、 宏 大 爆 破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民 爆 器 材 专 卖 有 限 公 司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唐 小 军 、 李 粤 斌 、 开 俊 俊 、 陈 为 文 、 王 念 省 、 廖 俊 斌 、 吴 朝 阳 、 赵 洪 彬 、 王 云波 、 吴 卫 国 、 马 培 付 、 黄 阳 斌 、 陈 文 帆 、 申 卫 峰 、 张 景 、 华 立 新 、 黄 存 建 、 张 忠 、 王 树 扬 、 周 军 成 、 马骥 、 陈 晓 、 杨 叶

9、 花 、 姜 峰 、 张 力 玲 、 申 玉 星 。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4401/T 10.342019 1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 34 部分:民用爆炸物品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反恐怖防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反恐怖防范原则、防范分类及等级划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广州市民用爆炸物品类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防范工作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类反恐怖防范一般目标可参照执行。 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10、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1266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控制指示设备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11、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83 公安单警装备 强光手电GA 884 公安单警装备 催泪喷射器GA 921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T

12、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WJ/T 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DB4401/T 10.342019 2 WJ 906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监 控 系 统 设 置 要 求WJ 907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车 安 全 技 术 条 件WJ/T 909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DB4401/T 10.1 201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部 分 :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B4401/T 10.1 2018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13、 件 。3.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用 于 非 军 事 目 的 、 列 入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品 名 表 的 各 类 火 药 、 炸 药 及 其 制 品 和 雷 管 等 点 火 、 起 爆 器 材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品 名 表 由 国 务 院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制 定 、 公 布 。3.2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存 储 场 所 storage areas for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根 据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特 性 而 建

14、立 专 门 的 集 中 的 存 放 、 储 存 场 所 , 包 括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 废 置 ( 废弃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处 置 ) 及 爆 破 作 业 等 环 节 的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存 储 场 所 。3.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从 业 单 位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company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 销 售 、 购 买 、 运 输 和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3.4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车 civil explosive transport vehicle运 输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具 有

15、 防 盗 、 防 火 、 防 静 电 、 防 撞 击 、 防 电 火 花 、 隔 热 保 温 、 视 频 监 视 等 安 全 功能 的 专 用 车 辆 。3.5 安 全 员 safety officer区 别 于 负 责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安 保 力 量 , 负 责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 运 输 等 环 节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从 业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遵 循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突 出 重 点 、 有 效 管 控 ”的 原 则 。4

16、.2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从 业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 指 导 、 监 督 和 检 查 责 任 。4.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从 业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职 责 。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 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17、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 。 DB4401/T 10.342019 3 5.2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按恐怖威胁预警响应的要求分为四级:a) 四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一般);b) 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较大);c) 二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重大);d) 一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特别重大)。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周界、停车场、生产车间、存储场所、试验场、销毁场、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现场混装炸药车; 销售企业的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周界、存储场所

18、、装卸区;运输企业的监控室、停车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使用企业(爆破作业)的使用场所、存储场所。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设置原则7.1.1.1 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对安保力量的要求。7.1.1.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7.1.1.3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车间、存储场所、设施分布、使用场所等 反恐怖防范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1.4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保力量由保安员、安

19、全员、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销售、生产、爆破管理人员及其他兼职安保人员等组成的队伍。7.1.2 人防组织7.1.2.1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恐怖的具体工作。7.1.2.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民用爆炸物品属性、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3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明确反恐怖防范重要岗位,重要岗位包括: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监控员、保安员、安全员、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销售、生产、爆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爆

20、破员等岗位。 7.1.3 人防配置7.1.3.1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人防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DB4401/T 10.342019 4 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 号 项 目 配 设 要 求 设 置 标 准1 工 作 机 构 健 全 组 织 、 明 确 分 工 、 落 实 责 任 应 设2 责 任 领 导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设3 责 任 部 门 安 保 部 门 应 设4 联 络 员 指 定 联 络 员 1 名 应 设5 安 保 力 量 技 防 岗 位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 监 控 室 ) 、 技 防 系 统 运 维 应 设6 固 定 岗 位 与

21、外 界 相 通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 仓 库 出 入 口 应 设7 巡 查 岗 位 第 6章 所 列 的 重 要 部 位 ( 生 产 、 销 售 企 业 ) 应 设8 网 管 岗 位 网 络 安 全 维 护 应 设9 机 动 岗 位 备 勤 、 周 界 应 设10 安 全 岗 位 生 产 车 间 、 爆 破 使 用 场 所 、 存 储 场 所 应 设11 押 运 岗 位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车 辆 、 现 场 混 装 炸 药 车 应 设12 仓 库 管 理 岗 位 存 储 场 所 应 设13 保 管 岗 位 存 储 场 所 应 设7.1.3.2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22、 单 位 、 销 售 单 位 的 安 保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技 防 岗 位 : 确 保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24 小 时 有 安 保 人 员 值 守 监 看 ;b) 固 定 岗 位 :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24小 时 每 班 次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值 守 , 厂 区 内 仓 库 工 作时 间 内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值 守 , 值 守 人 员 作 为 固 定 岗 , 不 得 擅 自 离 岗 , 不 兼 职 巡 查 等 工 作 ;c) 巡 查 岗 位 : 每 班 次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在 岗 , 值 守

23、 人 员 应 每 小 时 巡 查 1 次 ; d) 网 管 岗 位 、 机 动 岗 位 : 专 ( 兼 ) 职 , 人 数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配 备 ;e) 安 全 岗 位 : 确 保 生 产 车 间 和 库 区 配 备 专 职 的 安 全 员 、 生 产 班 组 配 备 专 ( 兼 ) 职 的 安 全 员 ,确 保现 场 混 装 炸 药 车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有 安 全 员 进 行 全 程 监 管 ;f) 仓 库 管 理 岗 位 : 确 保 库 区 配 备 至 少 有 1 名 专 职 的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 在 库 区 作 业 过 程 中 进 行 全 程 管理 ;

24、g) 保 管 岗 位 : 确 保 库 区 配 备 至 少 有 2 名 专 职 的 保 管 员 , 对 存 储 场 所 进 行 管 理 。7.1.3.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单 位 安 保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技 防 岗 位 : 确 保 监 控 室 24小 时 有 安 保 人 员 值 守 监 看 ;b) 固 定 岗 位 :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24小 时 每 班 次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值 守 , 值 守 人 员 作 为 固定 岗 , 不 得 擅 自 离 岗 , 不 兼 职 巡 查 等 工 作 ;c) 巡 查 岗 位 : 根

25、 据 需 要 设 定 巡 查 岗 位 ;d) 网 管 岗 位 、 机 动 岗 位 : 专 ( 兼 ) 职 , 人 数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配 备 ; e) 押 运 岗 位 : 确 保 运 输 车 辆 在 运 输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过 程 中 有 押 运 员 进 行 全 程 监 管 , 包 括 装 卸 货 、 车辆 行 驶 和 临 时 停 车 。7.1.3.4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使 用 单 位 安 保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技 防 岗 位 : 设 置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储 存 仓 库 的 单 位 , 确 保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 技 防

26、岗 位 ) 24 小 时 有 安保 人 员 值 守 监 看 ;b) 安 全 岗 位 : 确 保 爆 破 作 业 时 至 少 有 2 名 安 全 员 在 岗 , 其 中 至 少 1 名 是 专 职 安 全 员 ; DB4401/T 10.342019 5 c) 保管岗位:确保爆破作业时至少有 2 名保管员在岗。7.1.4 人防管理7.1.4.1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定期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7.1.4.2 民用爆炸物品从

27、业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4401/T 10.12018第 7.4条的要求。7.1.4.3 加强门卫及出入口岗位的管理。7.1.4.4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加强人防管理:a) 加强反恐怖防范教育宣传、开展应急技能训练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提升人防技能;b) 开展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建立人员档案,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用人安全; c) 加强门卫与寄递物品管理、开展巡查与安检、技防系统的值守监看和运行维护,确保人防职责 落实;d) 加强检查督导,开展制度体系实施与改进,提高人防效率;e)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负责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应

28、签订反恐怖防范目标责任书,所有从业人 员均应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中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应包括 反恐怖防范的相关内容。7.1.4.5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联络员应确保 24小时通信畅通。联络员的配置和变更,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备案。7.1.4.6 责任部门应组织安保人员对物防设施、技防系统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7.1.4.7 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和安保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反恐怖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7.1.4.8 仓库管理人员应如实

29、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 存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流向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7.1.5 安保力量要求7.1.5.1 一般要求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4401/T10.12018中7.1.5的要求。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积极应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协助、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1.5.2 负责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保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7.1.5.3 保安员 应符合以下要求:a

30、) 年满 18岁,不应超过 55岁;b)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c) 无刑事犯罪、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DB4401/T 10.342019 6 d)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身 体 健 康 , 能 按 照 预 案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 能 熟 练 操 作 与 治 安 防 范 及 安 全保 卫 有 关 的 装 备 器 材 ;e) 接 到 报 警 信 号 后 , 能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措 施 , 并 按 规 定 报 警 ;f) 保 安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7.1.5.4 安 全 员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兼 职 安 全 员 应

31、从 事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b) 运 输 、 使 用 单 位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应 取 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c) 生 产 、 销 售 单 位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d)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e) 或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且 从 事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f) 或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且 从 事 民

32、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g) 或 具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 且 从 事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7.1.5.5 押 运 员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持 有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押 运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b) 熟 悉 所 装 载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性 质 、 防 护 措 施 、 应 急 救 援 操 作 程 序 ;c) 熟 悉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的 安 全 规 定 、 掌 握 车 辆 运 行 情 况 、 物 品 安

33、 全 状 况 , 监 督 驾 驶 员 驾 驶 行 为 ;d) 熟 练 掌 握 消 防 器 材 、 防 护 用 具 、 堵 漏 装 置 等 防 范 设 施 的 使 用 、 维 护 。7.1.5.6 仓 库 管 理 人 员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经 培 训 且 考 试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b) 应 了 解 仓 库 所 储 存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能 ;c) 掌 握 防 火 、 防 爆 等 知 识 ;d) 熟 悉 仓 库 的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规 定 。7.1.5.7 保 管 员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严 格 执 行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 规 范

34、着 装 , 持 证 上 岗 ;b) 做 好 库 房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库 房 符 合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c) 负 责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出 入 库 的 信 息 验 证 、 收 存 、 发 放 的 制 度 规 定 ;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 账 账 相 符 ;d) 熟 悉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性 质 和 本 岗 位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7.2 物 防 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35、求 。7.2.1.2 应 纳 入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并 应 与 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运 行 。7.2.1.3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 DB4401/T 10.342019 7 7.2.2 物防组成重点目标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等。7.2.3 物防配置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物防配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物防配置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 设置标准1 实体防护设施 机动车阻挡装置 厂区、库区主要出入口

36、 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厂区、库区主要出入口 应设3 安全门 安防监控中心、储存仓库 应设4 防盗窗 存储场所 应设5 试验场、销毁场 宜设6 围墙或栅栏 外界周界、试验场、销毁场、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 应设7 防攀爬设施 周界 应设8 人行出入口通道闸 主要出入口 应设9 个人应急防护 装备 强光手电、防护棍棒、哨子、催泪喷射器 保安员、专职安全员、押运员、监控中心监控员 应设10 毛巾、口罩 各工作区域 应设11 防护面罩、防火服 各工作区域值班室、生产车间、库房门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现场混装炸药车 应设12 防暴盾牌、钢叉 门卫、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3 防暴头盔、防割(防

37、刺)手套、防刺服 门卫、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4 防毒面罩或防烟面罩 各工作区域 宜设15 公共应急防护 装备及设施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门卫、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6 应急报警器 安防监控中心、门卫、保安装备存放处、生产车间、试验场、销毁场 应设17 灭火器材 各工作区域 应设7.2.4 物防要求 7.2.4.1防护设备设施要求7.2.4.1.1 一般要求物防设施应符合 DB4401/T 10.12018 中7.2.4.1的要求。7.2.4.1.2 实体防护设施 DB4401/T 10.342019 8 实 体 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钢 栅 栏 应 采 用 钢 管 或 钢 板 组 合 制 作 :1) 采 用 钢 栅 栏 时 应 采 用 单 根 直 径 不 小 于 20mm, 壁 厚 不 小 于 2 mm的 钢 管 ( 或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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