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5104 四川省(攀枝花市) 地方标准 DB 5104/ T2 2018 攀枝花市康养志愿服务管理规范 2018 - 12 - 01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04/ T2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管理 . 1 5 服务原则 . 3 6 服务内容 . 3 7 服务要求 . 4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 5 DB5104/ T2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2、写 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 攀枝花 市发展和改革委、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 攀枝花市民政局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福利 院、攀枝花市康养产业协会、攀枝花市沐之爱康养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凌霞 、陈力、杨朔、李英勇、巫俊霞、王正中、李和凌、刘琪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04/ T2 2018 1 攀枝花市康养志愿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攀枝花市康养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评价 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攀枝花 市行政辖区内
3、组织 提供康养志愿服务的政府部门、独立第三方机构和服务组 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0400/T 162-2017 攀枝花市康养产业基础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B510400/T 162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康养志愿服务 个人或团体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康养服务的公益性行为。 3.2 康养志愿者 不计报酬、自愿参加各项康养志愿服务 活动的自然人。 3.3 组织方 组织、管理康养志愿者(
4、3.2)参与康养志愿服务( 3.1)的机构或组织。 3.4 服务对象 接受康养志愿服务( 3.1)的个人或组织,如残障人、老年人及康养机构等。 4 组织管理 DB5104/ T2 2018 2 4.1 制度建设 组织方应建立以下制度: 4.1.1 康养志愿者招募制度; 4.1.2 康养志愿者培训制度; 4.1.3 康养志愿者管理制度。 4.2 志愿者招募 4.2.1 组织方应根据康养服务实际需求,招募符合条件的康养志愿者。 4.2.2 康养志愿者的招募应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统一招募。 4.2.3 康养志愿者的招募条件应符合: 4.2.3.1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康养志愿服务工
5、作; 4.2.3.2 未满 18 岁的康养志愿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4.2.3.3 优先招募有良好志愿服务经历的志愿者; 4.2.3.4 特殊岗位优先招募有相关资质资格认证的志愿者,例如康养护理岗位等; 4.2.3.5 无犯罪记录、个人失信记录或征信不良记录等。 4.3 志愿者培训 4.3.1 康养志愿者在实际提供康养志愿服务之前,应统一参加康养志愿者培训,不无故缺勤。 4.3.2 康养志愿者培训总时长应不少于 8 小时,且同时包括理论培训及实操培训。 4.3.3 康养志愿者培训内容可包括: 4.3.3.1 康养志愿文化; 4.3.3.2 通用康养志愿服务要求; 4.3.3.3 专业康养志愿服
6、务要求等。 4.3.4 康养志愿者培训方式可包括: 4.3.4.1 知识讲座; 4.3.4.2 现场示范; 4.3.4.3 参观学习等。 4.4 志愿 者管理 4.4.1 组织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康养志愿者签订康养志愿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康养志愿服 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安全保障等,明确组织方与康养志愿者双方的权利义 务。 DB5104/ T2 2018 3 4.4.2 组织方应如实记录康养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身体健康情况、志愿服务情况、 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 、个人诚信信息记录情况 等,并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格式录入国 家民政部指定志愿服
7、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4.4.3 组织方应尽可能保障康养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和信息隐私安全,并提前告知志愿者康 养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4.4.4 组织方应为康养志愿者统一配备康养志愿服务工作证,使康养志愿者易于辨认、便于管理。 4.4.5 组织方 应 为服务期满的康养志愿者如实无偿地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证明内容应包含志愿服 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 5 服务原则 康养志愿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5.1 自愿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康养志愿者提供服务,康养志愿服务的提供应基于康养志 愿者和服务对象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5.2 无偿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康养志愿
8、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5.3 平等性,尊重服务对象和康养志愿者双方的人格尊严,不论其年龄、外貌、种族、性别、宗教信 仰等; 5.4 诚实性,康养志愿者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 5.5 合法性,康养志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6 服务内容 6.1 康养志愿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6.1.1 助力志愿服务; 6.1.2 照护志愿服务; 6.1.3 保健志愿服务; 6.1.4 心理志愿服务; 6.1.5 普法志愿服务; 6.1.6 文娱志愿服务等。 6.2 助力志愿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助力志愿服务,
9、可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卫生清洁、植树植草、便民助民、日常帮扶 等服务。 6.3 照护志愿服务 DB5104/ T2 2018 4 为服务对象提供照护志愿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护理服务、照料服务、洗浴 服务等。 6.4 保健志愿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保健志愿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义诊理疗、疾病防控知识宣传、身体健 康咨询等。 6.5 心理志愿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志愿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心理健康咨询等。 6.6 普法志愿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普法志愿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普法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 6.7 文娱志愿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文娱志愿服务,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可包
10、括但不限于文化娱乐活动、文化培 训、文艺演出等。 7 服务要求 康养志愿者在提供康养志愿服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发挥 康养志愿者自身特长优势; 7.2 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并佩戴康养志愿服务工作证; 7.3 热情礼貌、真诚友好,平等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7.4 服从组织方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7.5 积极提供志愿服务,遵守约定时间,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7.6 不主动索取报酬; 7.7 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信息。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基本要求 8.1.1 组织方应建立康养志愿服务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来自 服务对象和康养服务志愿者双方 的评价信 息。 8.1.2 组织方应分析康养志愿服务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8.2 评价要素 康养志愿服务 评价要素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方、康养服务志愿者、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等方面。 DB5104/ T2 2018 5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国令第 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_